准确界定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关系

2020-11-16 05:51王田
山东青年 2020年9期

王田

摘 要: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仲裁制度在实践中均是劳动者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但一般群众对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往往认识不清。因此,有必要从两种途径的基本原则及各自实现的终极目的角度出发,准确厘清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和联系。

关键词: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区别和联系

劳动保障监察一般是确认用人单位是否有违法行为,并通过行政手段监督用人单位履行法律义务。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员工与所在单位之间纠纷的裁定和解决。同时,雇主也可以是劳动仲裁的发起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一)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在本质属性、制度目的、受理程序、救济途径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1.本质属性不同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行政机构负责监察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并依法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和处罚过程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其实质是用国家的公共权力敦促用人单位遵守相关的劳动保障法。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仲裁机构对员工和所在单位之间的劳资争议,依据法律规定、相应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的制度,其本质是仲裁机构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裁决。

2.实现目的不同

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目的是,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对雇主单位的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从而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管理行为。劳动争议仲裁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劳动者和雇主之间因劳动法律关系的确认,工资支付,相关补偿赔偿所引起的争议。

3.立案、受理后的处理程序不同

在两年内发生了违反劳动保障法的行为。申诉人有明确的雇主,而申诉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是由违反雇主的劳动保障法引起的。受理投诉的劳动行政机构具有管辖权。在接到投诉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接受投诉,并在受理之日立案复审。应在案件提交之日的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经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办案时间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是一年。该期限应自双方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其权益受到侵犯之日起算。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发生劳资纠纷时,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不被一年法定时限的限制。但是,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时间内申请。劳动仲裁机构自接到仲裁请求之日起的五日内受理申请,如果符合仲裁的受理要求,告知申请人受理。如果不符合仲裁的受理要求,也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拒绝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4.调解的后果不同

在劳动保障监察中,员工与所在单位达成调解并不影响劳动保障监察对违法行为的處理,双方达成调解可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机关从轻、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员工与所在单位达成调解,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制作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可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仲裁程序结束。

5.救济途径不同

对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理结果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对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自接收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该仲裁委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对终局裁决不服的,自接收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有权向该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已作出的仲裁裁决。

6.违反时限的法律后果不同

劳动监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作出决定,否则,会因程序违法被认定为行为违法。

劳动仲裁也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裁决,如果超期未裁决的,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联系

1.受理范围的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用列举和兜底的方式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又通过否定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三大类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对劳动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进行了明确。

2.两种维权途径受理事项分析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受理范围:①雇工单位在其内部所颁布实行的劳动制度;②用工单位与其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③雇主遵守禁止招用未到法定年龄员工的规定;④雇工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女员工及未成年员工劳动保障的特别规定;⑤雇主遵守劳动时间、工作休息休假的规定;⑥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和执行政府最低工资要求;⑦雇主缴纳各种社保险用和支付社保待遇;⑧相关机构的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行为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⑨其他法定的劳动监督项目。

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范围:①应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处理;②已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了调解和裁决;③劳资纠纷诉讼已经提起;④雇工单位颁布的劳动制度违背劳动法律规范,给员工造成损失的;⑤雇工单位没有按规定对女员工和未成年员工进行保护,造成上述两类人员损害的;⑥由于雇工单位的原故而导致签订的的合同无效,造成工人损失的;⑦非法终止或者有意不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工人损失的;⑧因雇佣单位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范而给单位员工造成损失的其他行为;⑨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社会保险行政纠纷,按照《社会保险行政纠纷处理办法》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的立案范围:①劳动关系确认引起的纠纷;②劳动合同的签订、施行、更改、解除、终止而引起的争议;③因退市、解雇、辞职而引起的纠纷;福利待遇、职业培训和劳动安全保障引起的纠纷;⑤工资报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劳动关系终结后的经济补偿或赔偿所引起的纠纷;⑥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资双方的争议;⑦员工和雇主之间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在劳资关系建立后发生的争议;⑧由社会保险费引起的争议。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范围:①劳动者要求社保经办机构付相应社保待遇的纠纷;②住房制度改革引起的劳资争议;③职业病诊断诊断委员会诊断与鉴定结论纠纷;④家庭、个人与其所雇的家庭服务员之间发生的争议;⑤从事个体行为的工匠与其雇佣的工人及招收的学徒所发生的争议;⑥农村承包商与职工的纠纷。

对上述两种维权途径受理事项的分析,能够发现在劳动时间、工作休息、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缴纳等事项的受理上,劳动监察机构与劳动仲裁机构在职权上确有一定的重合与交叉。因此,劳动者对于上述两劳动维权机构的职权所重合的事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维权路径。

3.劳动者将应当归属劳动仲裁管辖的事项投诉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时,劳动监察保障部门有告知义务。按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对于那些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或已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调解、申请仲裁的事项,劳动者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出时,该保障监察部门有告知劳动者按照劳资争议仲裁程序处理的义务。

4.对于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劳动者以此裁决为依据,要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按照“一事不再理”和司法终局性原则,在劳动者能以其它途径获得救济的情况下,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在维护和谐劳动关系中,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各具优势。在立足自身职责时,对于重复事项,两种维权途径应当尽量统一尺度,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1月.

[2]《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劳动争议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9月.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度精解新旧规定比较》,沈水生编著,中国人事出版社,2005年6月.

[4]实现劳动者权益的又一法律保障-劳动保障 部副部长步正發就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接受本刊专访,《中国劳动》,2005年1月.

[5]《南昌县群体性劳动纠纷的应急管理》,徐刚,江西财经大学,2018年12月.

[6]《论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关系》,易娉婷,湖南大学,2007年4月.

(作者单位: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重庆 40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