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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初以来,我国高速公路全面进入非法超限车辆入口拒超时代,入口拒超新政实施效果显著,高速公路超限率明显下降,因非法超限运输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显著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高速公路的路产设施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现代社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不断地改变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交通领域,车货总重、轴数、速度等数据检测设备的安装、电子抓拍、牌照自动识别、信息互联等技术的应用,均为高速公路入口拒超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支持,保证了这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有关规定,高速公路为专供汽车分向行驶、分车道行驶,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高速公路具有“全部控制出入”的优势,车辆进出高速公路必定要经过高速公路出入口,这也为国家在高速公路先行开展拒超工作创造了先决条件。
经过公路管理机构多年来不懈的超限治理,配合制度化的路政宣传工作,已使社会公众普遍认识到非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危害性。包括广大车主、驾驶员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超限运输行为深恶痛绝,高速公路入口拒超机制应运而生,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
非法超限运输行为可导致高速公路路面发生永久性变形甚至结构性损坏,公路桥梁、隧道严重受损,使用年限大大缩短。有研究表明,超限10%的货车对道路的损害会增加40%。超限车辆车货总重的增加和其对公路路面的损害是成几何倍数增长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的大量存在,使公路不得不提前大中修,公路养护经费需求急剧增加。高速公路入口拒超,大大降低了非法超限车辆通行的概率,减少对公路的损害,节约了养护成本。
汲中明 摄
张宏 摄
超限车辆载质量增大,制动距离随之加长。严重超限的车辆还会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而引发爆胎,车辆突然偏驶,导致制动、转向性能失灵,从而引发交通事故。据统计,载重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有70%以上是由超限运输引起的。高速公路入口拒超可使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行为明显减少,因非法超限运输引起的交通事故显著降低。另外,货运车辆依法载重,可达到正常的行驶速度,可以有效提高高速公路的通行效率。
不论是在以往公路管理机构单独进行超限治理的过程中,还是在近年来多部门联合治超过程中,非法超限车辆的车主、驾驶员与执法部门之间的矛盾一直比较突出和尖锐。当事人接受处罚后,还要对超限部分的货物进行卸、驳载,这不仅会造成其经济损失,还延误了运输时间,甚至会引起货主的索赔。在高速公路领域实行入口拒超后,可以减少此类社会矛盾,也可避免车主因卸、驳载货物而无谓增加成本。
近年来,各地交通部门正在进行一系列的机构改革,推进综合执法将是一个趋势。交通执法的职责大幅增加,点多面广职责重。高速公路入口拒超以前,超限治理工作是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占用了大量人力、物力。高速公路入口拒超之后,非法超限车辆显著减少,交通执法部门的人力、物力可以更多投入到其他领域,促进交通管理工作的协调推进。同时,高速公路入口拒超这一治本之举的推行,可以从源头上消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避免执法人员受到社会非法利益的诱惑,从而避免腐败问题。
随着高速公路入口拒超的平稳推进,对驶入高速公路入口的非法超限车辆进行劝返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入口劝返时,要对车主、驾驶员耐心地做好解释和政策宣传工作,让其心平气和地配合工作。同时,任何一项工作的开展都需要制度保障。劝返过程中,对不听劝阻、暴力冲撞执法人员的,要通报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不听劝阻、强行进入高速公路通行的非法超限车辆,要积极探索建立高速公路“黑名单”制度,做好非现场执法工作。
虽然对非法超限车辆可以进行劝返,避免其通行高速公路,但是非法超限车辆占用入口车道影响了高速公路的通行效率,而且非法超限车辆在返回的过程中极易造成交通事故。所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一方面要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做好超限运输治理的宣传工作;另一方面要深入货源地,对货运车辆进行行政指导,尽量避免车辆非法超限装载,从而减少非法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入口的概率,缓解高速公路的通行压力。
人们社会生产生活的需求是多样性的,法律应该满足人们这一合理需求。公路法律、法规对超限车辆通行公路并未一律禁止,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取得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后,则可以通行公路。公路管理机构在办理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许可案件过程中要认真履职,做好服务,加强行政指导,并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程序规定。对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要督促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确保不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不对过往车辆构成安全威胁。
入口拒超工作虽然进展顺利,效果显著,但高速公路的超限率并未因此降到理想的“零超限”状态。因各种原因,仍有少量非法超限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对高速公路的路产设施造成损害,所以交通主管部门间的联合治超机制及对非法超限车辆的非现场执法工作仍要坚持,标本兼治,彻底打消非法超限者的侥幸心理。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高速公路入口拒超有效地解决了高速公路领域非法超限运输这一历史性问题,因非法超限运输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明显减少、高速公路的通行效率得到提升。入口拒超新政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了运输市场秩序,正是交通运输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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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口拒超是否合法?
我国《宪法》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但是法治社会要求社会所有成员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采取行为,其行为不得对他人造成影响。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应以不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构成威胁和损害为边界。
发达的物流业在繁荣社会经济、促进商品流通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因此国家积极创造条件,出台多项措施扶持、鼓励物流行业快速发展,繁荣物流市场。对货运车辆而言,合法合规的货运行为是其权利和自由,受到国家的鼓励、法律的保护。但货运车辆的货运行为这一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不应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从《宪法》层面来看
高速公路作为一个权利主体,其权利受法律保护,包括《宪法》的保护,高速公路有权拒绝侵犯其权利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
从行政法层面来看
近年来,公物法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热点,理论日趋成熟。高速公路属于公物的一种,按照公物法理论,作为公物的高速公路有义务积极消除高速公路上存在的一切安全隐患,保证人民群众在使用高速公路这一公物时不受安全威胁。对此,高速公路有义务积极作为,拒绝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
从司法层面来看
我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会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积极影响。高速公路与高速公路使用者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高速公路使用者通行高速公路是其权利,支付通行费用是其义务;高速公路方收取通行费是其权利,为高速公路使用者提供一个安全、畅通的通行环境是其义务。所以,消除高速公路上包括非法超限车辆在内的一切不安全因素,为高速公路使用者提供一个符合合同约定的通行环境是高速公路作为合同订立一方的义务。
从实定法层面来看
《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关于公路、公路附属设施保护的规定,第五十条关于超限车辆的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关于机动车超限超载的规定可以作为高速公路入口拒超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综上分析,高速公路入口拒超行为合理合法,是交通部门转变思想、无私作为、勇于创新的新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