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峰
储户被高额利息诱惑,将养老钱存入银行。孰料,银行柜员竟与诈骗团伙沆瀣一气,诱导储户办理“对账”单,转眼间存款悉数转入他人账户。
2019年12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了再审终审判决,披露了储户的维权历程,柜员所在银行担责九成。
家住杭州市江干区的程舒,于2013年12月中旬办了退休手续。当月19日,她去建设银行取一笔将近1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之后她打算去工商银行买理财产品。
在路上,巧遇了过去的同事朱芬,朱芬告诉她,刚刚经人介绍,在衢州柯城某行存了一笔钱,当天就拿到了10%的高额贴息。朱芬开心地说:“一年到期后银行还本付息,另外还有利息,比买理财产品划算多了。”程舒疑惑地问:“这么高的利息,靠谱吗?”朱芬秒回:“银行出具的存单,怎么会有假!”程舒不由心动。
经朱芬引荐,程舒见了所谓的“银行内部人员”路红。路红神秘地说:“这是银行为企业融资并担保,存款现场就能拿到企业直接支付的10%至20%不等贴息,一年的期限,准时还本付息,但必须是大额存款。”程舒问:“多少才算大额存款?”路红说:“50万元起步,上不封顶。”路红又叮嘱,因为涉及商业机密,存款时要签订一份“不提前支取存款、不查询、不办理网银、不开通短信”等内容的“六不”承诺书。
程舒算了算,除了刚刚一次性拿到手的公积金,家里还有一些存单没有到期,凑齐后有50万元。那些存单如果提前取出来,只能按活期计算,虽然会有一些损失,但与10%以上的利息相比,很划算。于是,她把另外的存单上的钱悉数取出,归并到了一张银行卡上。
2013年12月21日下午2时,程舒在路红等人安排和带领下,从杭州市赶赴衢州柯城某行,经路红指引,在柜台开立了活期存折账户,当即从银行卡转存进50万元整。
此时,衢州某实业公司总经理祝华锋来到了柯城某行,他以代理转账的名义填写了一份转账单,将转账单和其他转账凭证资料一并递交给银行柜员解冰。程舒拿了活期存折给路红看了看,路红说:“你到转账柜台再去打印一份对账单,就可以拿到5万元贴息了。”于是,程舒前往转账柜台自行输入密码,要求打印一份对账单。解冰从工位上起身,站到转账柜台的工位前,将手拢起对着转账柜员耳语,该柜员站立刻起身让位,解冰为程舒办理了转账手续,将50万元存款汇入祝华锋账户。
为了隐瞒转账痕迹,解冰在转账后的存折记录打印时,故意塞入白纸,将转账记录打印在白纸上,并予以丢弃。有关转账单回执和凭证资料,交给了祝华锋收执。祝华锋在确认钱款到账后,当场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程舒利息5万元。
2014年12月20日,程舒拿着50万元活期存单,从杭州赶到柯城某行取钱,却被告知,她的50万元在存款当天就转给了祝华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账户。柯城某行与程舒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并声称,目前,公安机关已接到多起报案,祝华锋等人因涉嫌刑事诈骗,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程舒想追回损失,只能跟犯罪分子要了。
程舒哭闹争吵无济于事。不久,她向柯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柯城某行归还存款本金5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付自2013年12月21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还要求柯城某行赔偿交通费4800元。
因祝华锋等人诈骗案正在司法机关处理,程舒的诉讼案几度延期。
2017年1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祝华锋等人诈骗案作出终审刑事裁定。法院审理查明认定,祝华锋因与林文全合伙开设公司经营不善而欠下巨额债务。为偿还欠款、摆脱困境,祝华锋、林文全与同样背负债务的朱某(另案处理)商定,以所谓“非阳光资金业务”骗取资金。此后,朱某等人通过各级“中介人”对外宣传,银行有存款期限为一年、100万元起存、存款当日一次性支付10%至20%不等的高额贴息、到期后可取回存款本金及活期利息的业务,诱骗被害人将钱款存入指定银行。祝华锋等人随后以打印对账单为由,让被害人输入密码,同时以代理转账或冒充被害人签名等方式,将被害人的钱款转账至祝华锋等账户。
在骗取钱款后,祝华锋向“中介人”支付30%左右贴息和中介费。为避免被害人及时发现钱款被骗,祝华锋等人在向被害人出具伪造的银行承诺书的同时,还要求被害人签订在收取贴息后一年内不提前支取存款、不查询、不办理网银、不开通短信等电子业务的承诺书。
因诈骗活动需在银行内实施,林文全遂找到衢州市柯城某行的工作人员解冰等人,将本应打印在存折上的转账记录另行打印在白纸上,隐瞒被害人钱款被转出的事实。
法院认定,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间,祝华锋经路红等人介绍,林文全、朱某安排,在柯城某行等多地多家银行,诈骗20多人两千余万元。祝华锋、林文全实际到手2530.9万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刑事裁定维持原审判决,祝华锋、林文全均领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解冰等人也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理。并判决各犯罪人以参与这桩诈骗案件的数额为限,继续追缴赃款。
祝华锋等人诈骗案尘埃落定后,程舒诉讼案得以开庭审理。一审法庭上,程舒诉称:根据法律规定,银行负有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审查客户资料真实性的义务。程舒存于柯城某行50万元资金,在程舒一直持有该存折且未泄露密码的情况下被盗取,柯城某行负全部责任。
柯城某行答辩称:款项转出是程舒输入密码,不是在银行工作人员引导下操作。程舒收取的利息不是从银行处取得,也不是通过正常手续,程舒对转账的事情是明知的,转账时有犯罪分子在边上,转账单子也是犯罪分子递进去。因此,其与程舒的储蓄存款合同在2013年12月21日当天就已经解除。之后双方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程舒所主张储蓄合同纠纷,应综合后续银行结算合同关系一并考察评价。根据前述事实认定,程舒存款的有效转出,有赖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刻意隐瞒和违规操作,同时也离不开程舒在受犯罪分子诈骗情况下的主动配合。因此,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程舒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一审法院判决柯城某行赔偿程舒储蓄存款损失人民币22.5万元,程舒和柯城某行均不服,分别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程舒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她认为,原审认定双方储蓄合同无效错误。在诈骗案件发生的过程中,程舒没有任何过错,正是由于柯城某行柜员的里应外合,隐瞒转账痕迹,在打印存折记录时,故意用白纸并予以丢弃,这是造成诈骗犯罪得逞的重要原因。如果银行柜员将款项打印在存折上,犯罪行为根本不可能实现。因此,柯城某行应承担全部责任。
柯城某行在再审中答辩称,程舒是被高息引诱,在柯城某行开户的真实目的不是为了存款,而是为了转账给他人,储蓄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程舒存款合同的订立与后续转账行为均系诈骗行为中的环节。
再审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柯城某行与程舒的储蓄合同无效并无不当。但关于银行和程舒对存款损失是否存有过错及相应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纵观全案以及已生效的刑事裁定认定的事实,祝华锋获取程舒的客户信息后,以代理转账名义填写转账单,并将转账单和其他转账凭证资料一并递交给事前取得联络的银行工作人员解冰,又以打印存折记录诱导程舒自行输入密码。解冰在办理存折打印的同时,办理了转账手续,将程舒刚存入的50万元存款转账汇入祝华锋账户。
为帮助隐瞒转账痕迹,解冰在转账后的存折记录打印时,故意塞入白纸,将转账记录打印在白纸上,并予以丢弃,将转账单回执和凭证资料,则直接交由祝华锋收执。
可见,在程舒到柯城某行办理业务时,柯城某行经办工作人员不仅未就转账内容及转账单中的客户签名以及可能存在的有损储户利益的风险等事项,按照业务操作规程与程舒核对、甄别、提醒,反而故意隐瞒转账情况,将程舒的存款转账至祝华锋的账户。因此,程舒的存款骗取,系在被犯罪人员经办人员解冰与祝华锋等人的积极配合下完成。
因解冰系代表柯城某行,在与程舒签订并履行储蓄存款合同过程中实施犯罪,因此,对其行为导致程舒存款损失的后果,柯城某行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程舒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为他人高额贴息所诱惑,在柯城某行开户存款业务过程中,轻信犯罪人员的业务操作指引,且对祝华锋以现金支付所谓利息5万元、与其签订“六不”承诺等明显有违常理之行为,缺乏审慎注意义务,存有一定过错,也系祝华锋等犯罪行为得逞之原因之一。
因此,柯城某行对程舒存款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予适当减轻。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再审确定柯城某行对程舒存款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对原审判决柯城某行仅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予以纠正。
2019年10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柯城某行支付程舒赔偿款40.5万元。
(祝华锋、林文全为实名,其他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