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下网约车司机劳动权益保障浅析

2020-11-14 17:28侯思悦
戏剧之家 2020年17期
关键词:网约业态用工

侯思悦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上海 201620)

数据显示,预计到2020 年,中国互联网共享经济市场规模将超过九万亿。截至2019 年9 月,网民对共享经济产品使用最多的依旧是共享单车以及网约车。我国网约车平台的先行者和标杆企业主要有滴滴出行、嘀嗒拼车、神州专车、曹操专车和美团打车等网约车平台公司。

一、网约车司机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市场竞争激烈,劳动报酬难以得到保障

对于与本平台签订长期正式稳定合同的网约车司机,大多网约车平台会为他们提供基本工资报酬以及额外的福利津贴作为奖金;对于作为兼职的私人车辆司机,网约车平台一般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抽取他们的工资分成。现实中超过一半的网约车司机常常面临着劳动报酬权益难以保障的风险。随着网约车平台的增多和运作模式的成熟,网约车司机之间的竞争也逐渐激烈。很多平台会减少对网约车司机的补贴,很多网约车司机会面临接单量减少甚至接不到订单的窘境,极大地影响了稳定可观的收入。

(二)社会保险覆盖率低,社会保障权缺失

在实际生活中,网约车司机的社会保险参与率低,社会保险是劳动用工中最重要最关键的权利,社会保障权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基础权利,但实际覆盖率却偏低。一方面由于网约车平台大多是与网约车司机签订合作协议而非正式劳动合同,所以网约车司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如果平台一旦终止或限制了该司机的接单服务,那就意味着司机面临着失业的风险。另一方面,当前网约车司机参与社会保障的方式主要是依靠本人缴纳社保费用,而非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发生交通事故时,很多司机不愿意承担工伤保险,而一旦发生了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又是个人难以承担的。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平台与司机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问题难以确定和协调一致,容易产生经济纠纷。

二、网约车司机劳动权益保障困境的原因

(一)现行立法中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模糊,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核心问题是劳动关系的界定问题,现行劳动法所调整的是劳动法律关系。网约车在用工方面存在不同的用工模式,很多私家车车主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关系灵活松散,从属性很低。他们可以自由决定工作时间和主要工作城区。还有些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网约车司机,实际工作主要还是在为平台提供劳动,服从网约车平台的统一指挥与日常管理,所得工资由平台控制和发放,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劳动关系难以认定的难题。

(二)现行劳动法保护主体不够全面,缺少兼顾新业态主体的细则

而网约车行业由于行业性质的独特,无法将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标准化。我国目前的劳动法中对劳动关系的认定还比较机械,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对共享经济下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动法律保护还缺乏相关的细则。这就使得网约车司机和新业态从业者处于未得到合理劳动保护的风险之下。

三、完善共享经济下网约车司机劳动关系的认定和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加强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的立法与司法

立法方面,建议做出明确类型化规定细则,针对不同行业实际情况,将“分类规范”和“基础规范”相结合,对共享经济下新业态新型劳动关系的认定方面多多改进。司法方面,根据不同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之间的用工模式,出台针对性强的司法解释进行详细规定。

(二)设计中间类型的保护主体

我国可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如何在共享经济时代,设计公平公正的中间保护主体,作为促进沟通协商的有力武器。促进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建立新型的劳动保护框架,更好地保护共享经济下网约车司机,乃至整个网约工群体的劳动权益。

(三)将“网约车司机”区分成兼职型与全职型

根据网约车司机类型的不同,可以进一步细化为“全职型网约车司机”和“兼职型网约车司机”。两种类型的网约车司机对这份工作的依赖度不同。对于“全职型网约车司机”,可以给其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强调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有利于平台经济的持续发展,还有利于体现对劳动者的保护。

四、结语

共享经济是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优秀产物,在未来,随着政策的不断适配与跟进、行业内用工平台模式不断升级,以及广大消费者共享意识日益成熟,共享经济也将迎来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中国共享经济也将保持发展的良好态势。保障新型用工关系中网约工的劳动权益,将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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