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0-11-13 09:40
中国食品 2020年20期
关键词:食安厉行节约畜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畜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肉蛋奶是百姓“菜篮子”的重要品种。近年来,我国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在保障国家食物安全、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牧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产业发展质量效益不高、支持保障体系不健全、抵御各种风险能力偏弱等突出问题。为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转变发展方式,强化科技创新、政策支持和法治保障,加快构建现代畜禽养殖、动物防疫和加工流通体系,不断增强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形成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调控有效的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畜禽产品消费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消除限制畜牧业发展的不合理壁垒,增强畜牧业发展活力。

坚持防疫优先。将动物疫病防控作为防范畜牧业产业风险和防治人畜共患病的第一道防线,着力加强防疫队伍和能力建设,落实政府和市场主体的防疫责任,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绿色发展。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禽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协同推进畜禽养殖和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坚持政策引导。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区域布局,强化政策支持,加快补齐畜牧业发展的短板和弱项,加强市场调控,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

(三)发展目标。畜牧业整体竞争力稳步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明显增强,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高,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大幅提升。猪肉自给率保持在95%左右,牛羊肉自给率保持在85%左右,奶源自给率保持在70%以上,禽肉和禽蛋实现基本自给。到2025年畜禽养殖规模化率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70%以上和80%以上,到2030年分别达到75%以上和85%以上。

二、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

(四)加强良种培育与推广。继续实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和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健全产学研联合育种机制,重点开展白羽肉鸡育种攻关,推进瘦肉型猪本土化选育,加快牛羊专门化品种选育,逐步提高核心种源自给率。实施生猪良种补贴和牧区畜牧良种补贴,加快优良品种推广和应用。强化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加强国家级和省级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建设,推动地方品种资源应保尽保、有序开发。(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五)健全饲草料供应体系。因地制宜推行粮改饲,增加青贮玉米种植,提高苜蓿、燕麦草等紧缺饲草自给率,开发利用杂交构树、饲料桑等新饲草资源。推进饲草料专业化生产,加强饲草料加工、流通、配送体系建设。促进秸秆等非粮饲料资源高效利用。建立健全饲料原料营养价值数据库,全面推广饲料精准配方和精细加工技术。加快生物饲料开发应用,研发推广新型安全高效饲料添加剂。调整优化饲料配方结构,促进玉米、豆粕减量替代。(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畜牧业机械化水平。制定主要畜禽品种规模化养殖设施装备配套技术规范,推进养殖工艺与设施装备的集成配套。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将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按规定纳入补贴范围。遴选推介一批全程机械化养殖场和示范基地。提高饲草料和畜禽生产加工等关键环节设施装备自主研发能力。(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因地制宜发展规模化养殖,引导养殖场(户)改造提升基础设施条件,扩大养殖规模,提升标准化养殖水平。加快养殖专业合作社和现代家庭牧场发展,鼓励其以产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开展合作和联合经营。鼓励畜禽养殖龙头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与养殖专业合作社、家庭牧场紧密合作,通过统一生产、统一服务、统一营销、技术共享、品牌共创等方式,形成稳定的产业联合体。完善畜禽标准化饲养管理规程,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农业农村部负责)

(八)扶持中小养殖户发展。加强对中小养殖户的指导帮扶,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中小养殖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中小养殖户专业化生产,提升市场竞争力。加强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壮大畜牧科技服务企业,为中小养殖户提供良种繁育、饲料营养、疫病检测诊断治疗、机械化生产、产品储运、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实用科技服务。(农业农村部、科技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動物防疫体系

(九)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依法督促落实畜禽养殖、贩运、屠宰加工等各环节从业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引导养殖场(户)改善动物防疫条件,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清洗消毒、疫情报告等工作。建立健全畜禽贩运和运输车辆监管制度,对运输车辆实施备案管理,落实清洗消毒措施。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户)和屠宰厂(场)配备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依法落实疫病自检、报告等制度。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分类指导和技术培训,总结推广一批行之有效的防控模式。(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疫属地管理责任,完善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强化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排查,建立重点区域和场点入场抽检制度。健全动物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养殖、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动物疫病信息管理。完善疫情报告奖惩机制,对疫情报告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对瞒报、漏报、迟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建立基于防疫水平的养殖场(户)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口岸动物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提升口岸监测、检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业农村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立健全分区防控制度。加快实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落实省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畜禽及畜禽产品调运监管和市场供应等工作。统一规划实施畜禽指定通道运输。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规模养殖场(户)建设无疫区和无疫小区。推进动物疫病净化,以种畜禽场为重点,优先净化垂直传播性动物疫病,建设一批净化示范场。(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高动物防疫监管服务能力。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实验室、边境监测站、省际公路检查站和区域洗消中心等建设。在生猪大县实施乡镇动物防疫特聘计划。保障村级动物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充分发挥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作用,支持其開展动物防疫和疫病诊疗活动。鼓励大型养殖企业、兽药及饲料生产企业组建动物防疫服务团队,提供“一条龙”、“菜单式”防疫服务。(农业农村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构建现代加工流通体系

(十三)提升畜禽屠宰加工行业整体水平。持续推进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地方新建改建大型屠宰自营企业,加快小型屠宰场点撤停并转。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实施生猪屠宰企业分级管理。鼓励大型畜禽养殖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开展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提高肉品精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水平。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规范牛羊禽屠宰管理。(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快健全畜禽产品冷链加工配送体系。引导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向养殖主产区转移,推动畜禽就地屠宰,减少活畜禽长距离运输。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建设冷却库、低温分割车间等冷藏加工设施,配置冷链运输设备。推动物流配送企业完善冷链配送体系,拓展销售网络,促进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规范活畜禽跨区域调运管理,完善“点对点”调运制度。倡导畜禽产品安全健康消费,逐步提高冷鲜肉品消费比重。(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提升畜牧业信息化水平。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在畜牧业的应用,提高圈舍环境调控、精准饲喂、动物疫病监测、畜禽产品追溯等智能化水平。加快畜牧业信息资源整合,推进畜禽养殖档案电子化,全面实行生产经营信息直联直报。实现全产业链信息化闭环管理。支持第三方机构以信息数据为基础,为养殖场(户)提供技术、营销和金融等服务。(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统筹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扩大肉品进口来源国和进口品种,适度进口优质安全畜禽产品,补充和调剂国内市场供应。稳步推进畜牧业对外投资合作,开拓多元海外市场,扩大优势畜禽产品出口。深化对外交流,加强先进设施装备、优良种质资源引进,开展动物疫苗科研联合攻关。(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推动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

(十七)大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旗)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液体粪肥机械化施用。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养殖场(户)实行登记管理,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完善畜禽粪污肥料化利用标准,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在种植业生产中施用粪肥。统筹推进病死猪牛羊禽等无害化处理,完善市场化运作模式,合理制定补助标准,完善保险联动机制。(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促进农牧循环发展。加强农牧统筹,将畜牧业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农区要推进种养结合,鼓励在规模种植基地周边建设农牧循环型畜禽养殖场(户),促进粪肥还田,加强农副产品饲料化利用。农牧交错带要综合利用饲草、秸秆等资源发展草食畜牧业,加强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恢复提升草原生产能力。草原牧区要坚持以草定畜,科学合理利用草原,鼓励发展家庭生态牧场和生态牧业合作社。南方草山草坡地区要加强草地改良和人工草地建植,因地制宜发展牛羊养殖。(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全面提升绿色养殖水平。科学布局畜禽养殖,促进养殖规模与资源环境相匹配。缺水地区要发展羊、禽、兔等低耗水畜种养殖,土地资源紧缺地区要采取综合措施提高养殖业土地利用率。严格执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依法加强饲料中超剂量使用铜、锌等问题监管。加强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实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和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建立畜牧业绿色发展评价体系,推广绿色发展配套技术。(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二十)严格落实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畜牧业生产、保障肉蛋奶市场供应负总责,制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措施,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禁养限养。加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鼓励主销省份探索通过资源环境补偿、跨区合作建立养殖基地等方式支持主产省份发展畜禽生产,推动形成销区补偿产区的长效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保障畜牧业发展用地。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目标,结合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支持解决畜禽养殖用地需求。养殖生产及其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理、检验检疫、清洗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补平衡。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须补划。加大林地对畜牧业发展的支持,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鼓励节约使用畜禽养殖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财政保障和金融服务。继续实施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畜禽产品初加工等环节用水、用电优惠政策。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等现有渠道,加强对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和畜禽产品冷链运输配送体系建设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推进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支持具备活体抵押登记、流转等条件的地区按照市场化和风险可控原则,积极稳妥开展活畜禽抵押贷款试点。大力推进畜禽养殖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自主开展畜禽养殖收益险、畜产品价格险试点,逐步实现全覆盖。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畜牧业产业投资基金和畜牧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财政部、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强化市场调控。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畜牧业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場动态跟踪监测,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科学引导生产和消费。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缓解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各地根据需要研究制定牛羊肉等重要畜产品保供和市场调控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推动修订畜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畜牧业法制化水平。简化畜禽养殖用地取得程序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种畜禽进出口等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推进“一窗受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司法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餐饮外卖食品安全封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外卖食品安全封签(以下简称食安封签)的使用和管理,降低餐饮外卖食品配送过程中的食品污染风险,保障食品配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外卖食品配送过程中食安封签的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其它食品外卖配送过程中食安封签的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安封签,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为了防止外卖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受到污染,在其外卖食品的包装容器或配送箱(包)上使用的封口包装件。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餐饮外卖食品配送过程中使用、推广食安封签。鼓励社会各方采用“互联网(物联网)+封签”等技术支撑,对食安封签进行技术创新,实现统一管理、全程追溯、实时监控,提高食安封签使用效能。

第五条:食安封签可以分为下列类型:

(一)一次性使用食安封签。一次性使用食安封签应当具备拆启后无法恢复原状、无法重复使用的性能。

(二)可以多次使用的食安封签。可以多次使用的食安封签应当具备防止封签在配送过程中被擅自拆启或者识别是否被拆启的性能和技术。

第六条:食安封签可以由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者其它第三方设计制作。

食安封签可以使用个性化标识及广告宣传,但形式及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存在违法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自行定制的食安封签。

食安封签落款等标识性内容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规范统一。

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食安封签上印制一维条码或二维条码时,记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配送餐饮外卖食品的提供者、品种、数量、配送时间以及配送人员等信息。条码的类型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食安封签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外卖食品的包装容器、配送箱(包)封口位置或者适当位置使用。使用位置和使用方法应当在不破坏封签的情况下足以避免直接接触到食品。

食安封签表面应符合食品配送卫生要求,保持清洁,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等可能造成食品污染的材料。

第八条:鼓励使用食安封签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网络食品销售界面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首页醒目位置明示该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安封签,供消费者在订餐时选择。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将餐饮外卖食品交给配送人员时,应当确保食安封签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待使用的食安封签。

第十条:餐饮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在接收使用食安封签的餐饮外卖食品时,应当检查食安封签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对食安封签不完整或者食安封签已被破坏的餐饮外卖食品,有权拒绝接收和配送。

餐饮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在配送过程中应当保持食安封签的完整性,确保配送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餐饮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在消费者接收餐饮外卖食品时,应当告知消费者当面检查食安封签的完整性,要求消费者签收或确认。

第十一条:消费者在接收使用食安封签的餐饮外卖食品时,如当场发现食安封签不完整或者食安封签已被破坏,有权不予签收或确认,并可以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留证。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应当对食品从业人员、餐饮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开展包括食安封签使用、管理、辨别等内容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督促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使用食安封签,并将食安封签的使用纳入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相关团体标准、地方标准、食品安全示范创建等项目内容。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在与餐饮外卖食品配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合同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涉及食安封签使用的相关法律责任。

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将有关食安封签使用的内容,纳入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

第十五条:鼓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相关食品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开展包括食安封签内容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开展相关宣传推介活动。

第十六条: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方便快捷的餐饮外卖食品投诉处理机制,引导消费者采用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争议。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鼓励有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有效化解餐饮外卖食品消费纠纷。

第十七条:未使用食安封签的餐饮外卖食品,消费者在当场签收时发现食品受到污染,或签收后发现食品受到污染的,实行餐饮服务提供者首负责任制。

第十八条: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合同的形式,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安封签后的相关责任。未进行明确的,鼓励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实行首负责任制。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崇尚节俭传统美德,营造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社会风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工作应当坚持文明健康、绿色节约、政府主导、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构建属地管理、部门协作、行业引导、公众参与、奖惩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做好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相关工作,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推进移风易俗,倡导婚丧嫁娶从简用餐,反对餐饮浪费。

第五条:鼓励个人采取绿色消费、绿色餐饮方式,节约用餐消费习惯。倡导按照就餐人数节俭点餐,践行光盘行动。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应当在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工作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情教育,积极倡导合理、健康的饮食文化,大力破除讲排场、比阔气等不良风气;依托电视、广播、报刊、网站、“两微一端”等宣传阵地,推进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反对餐饮浪费宣传报道,弘扬先进典型,加强公益广告宣传,积极倡导绿色节约的生活方式。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发挥测评考评和先进典型的引导引领作用,倡树文明新风。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面向职工、青少年、学生、妇女、家庭等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养成节约习惯。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工作的行业指导,建立关键环节操作规范,将反对餐饮浪费内容纳入相关服务规程,引导餐饮经营者建立健全标准化服务体系,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建立餐饮经营者反对餐饮浪费工作奖惩制度,在餐饮经营者等级评定工作中,强化和落实反对餐饮浪费的要求。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开展反对餐饮浪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将节约教育纳入学校课堂教学,开展专题教育和体验活动。

加大对学校、幼儿园反对餐饮浪费教育工作力度,指导、推动建立健全节约用餐制度,加强食堂管理,将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表现纳入师德师风、学生综合素质、文明校园和食堂评价体系。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餐饮服务量化等级评价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餐饮经营者加大反对餐饮浪费工作力度,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餐饮行业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地方标准,并指导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强化星级酒店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中反对餐饮浪费的要求,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反对餐饮浪费作为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每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组织开展爱粮节粮先进单位和示范家庭创建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鼓励餐饮经营者和食堂实施合理膳食行动,建设健康食堂、健康餐厅,引导消费者树立合理膳食的理念和风尚。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推进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工作,将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和现代餐饮管理相结合,推进智慧食堂、智慧餐厅建设,提高节约用餐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一条:各级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网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对音视频信息的管理,制止攀比摆阔、奢侈浪费等现象。

广播、电视、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弘扬勤俭节约传统美德,传播健康餐饮文化。禁止制作、传输、传播假吃催吐、量大多吃、夸张猎奇、暴饮暴食等铺张浪费的行为。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指导、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组织等依法制定和完善市民公约、职工守则、学生守则、会员章程、业主公约等自律规范和职业规范,将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内容纳入其中。鼓励通过发布倡议书、签订承诺书等方式,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反对餐饮浪费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及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應当加强消费教育,倡导文明健康消费方式,引导消费者形成文明节俭餐饮消费理念。

旅游饭店、餐饮烹饪、连锁经营、商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规行约,将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纳入行业评优指标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团体标准,引导餐饮经营者转变经营理念,反对餐饮浪费。

第十三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把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纳入巡视巡察督查、模范机关创建、文明单位创建,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建立会商评估机制,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加强对所属单位餐饮管理,指导督促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教育培训机构等制定餐饮节约具体措施,提高食材利用率,降低支出成本,倡导文明用餐、节约用餐。

第十四条: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公务活动用餐管理,执行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用餐标准,落实各项节约措施,以公务活动用餐文明引领社会消费文明。

公务活动用餐应当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主要提供家常菜和不同地域通用的食物,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原则上实行自助餐,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应当以份餐为主。

严禁以会议、培训等名义组织宴请或者大吃大喝。

第十五条:鼓励家庭自觉践行勤俭持家、艰苦奋斗理念,树立良好家风,培养子女节约粮食、反对浪费意识,把节俭节约融入日常生活各方面。

鼓励家庭按照实际需要采买食品,采用适当方式加工、储存,减少食品浪费。

倡导婚丧嫁娶及家庭聚餐从简用餐,举办者应当按照人数合理安排餐饮,采用节俭的菜单菜式;承办者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采买食品,在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做到物尽其用,避免浪费。

第十六条: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餐饮业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建立标准化服务体系,完善关键环节反对餐饮浪费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餐饮经营者应当开展节约服务专门培训,实施从点餐到打包的全流程服务。

第十七条:餐饮经营者应当积极发展大众餐饮,改进宴席和菜单设计,优化备料制作流程,合理调整菜品份量。推行公筷公勺、双筷和分餐制,提供半份菜、小份菜菜品规格,实行半份半价、小份适价的经营方式,倡导自助餐、份餐就餐方式,发展可选择套餐。合理安排宴席流程和餐台数量,提升招牌菜、特色菜质量,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合理定餐。

第十八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节约用餐提醒提示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标识,在菜单上标注菜量,明示菜品主辅配料、口味等信息,提醒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并主动提供餐后打包服务。不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不得设置最低消费。

自助餐厅应当提醒消费者按需、少量、多次取用食物,引导消费者合理取餐。鼓励自助餐厅创新经营服务模式,引导消费者文明节约用餐。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以及外卖餐饮经营者应当履行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社会责任,提示消费者节约用餐。

鼓励餐饮经营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或者通过积分、打折、停车优惠等多种方式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工作取得成效的单位及学校食堂、餐饮经营者给予绿色食堂和绿色餐饮示范店等荣誉称号。支持餐饮经营者创建服务品牌,提升集约化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

餐饮经营者和其他单位应当将节约理念纳入餐饮采买、加工制作、服务的全过程,减少餐厨垃圾产生量,并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加强餐厨垃圾回收处理体系建设,探索建立餐厨垃圾按量收费制度,发挥收费制度在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中的引导作用。

第二十条:单位食堂应当健全节约用餐管理规范和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按需供餐、用餐预订制度,做到按照用餐人数采买、加工制作、配餐,按照健康、从简原则提供饮食,合理搭配菜品。在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者宣传画,摆放提示牌,提醒适量取餐。安排专人负责食堂巡视检查,对浪费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单位食堂交由外包餐饮经营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可以通过签订承诺书等形式,要求外包餐饮经营者履行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承诺义务。

第二十一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机关食堂反对餐饮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反对餐饮浪费工作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范围。

卫生健康、国资、银保监、证监等部门应当指导推动医院、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等加快建立健全单位食堂节约用餐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学校食堂餐饮节约监督检查、奖惩、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结合实际制定节约用餐规范,指定专人加大食堂就餐巡视力度,强化学生自我教育和管理,引导学生、儿童养成节约用餐、反对浪费的文明习惯。

强化对供餐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改进供餐方式,科学营养配餐、提高饭菜质量,方便学生选择,满足不同年龄、不同口味、不同生活习惯学生的就餐需求。

在学校食堂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者宣传画、摆放提示牌,提醒师生适量点餐。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学生参与光盘行动。鼓励学生志愿者开展文明用餐、节约用餐宣传、引导、监督活动。

建立泔水量等餐饮浪费信息定期发布机制,在食物收残环节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监督和提醒,引导师生关注和参与学校餐饮节约活动。

第二十三条:景区、饭店民宿、旅游餐饮等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完善餐饮节约标语标识,引导和鼓励游客科学用餐。

旅行社以及导游在安排团队用餐时,提醒游客适量取餐。推广相应节约服务规范,逐步建立文化旅游消费餐饮浪费行为投诉、检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对其食堂或者营业场所、服务区域内的餐饮浪費行为予以劝导;经劝导仍不改正的,可以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

志愿者可以协助单位和餐饮经营者做好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宣传引导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采取定期检查、暗访督查等方式,加强对餐饮浪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公务接待、商务宴请、单位及学校食堂、团餐、婚丧嫁娶餐饮活动等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应当及时总结、推广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好经验、好做法,做好正面典型宣传,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舆论监督,对餐饮浪费行为予以曝光,在全社会营造浪費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浪费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投诉举报,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反对餐饮浪费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活动中造成餐饮浪费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以及有关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食堂造成餐饮浪费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以及有关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餐饮经营者未建立节约用餐提醒提示制度,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标识的,由商务等负有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餐饮经营者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或者设置最低消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负有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广播、电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作、传输、传播假吃催吐、量大多吃、夸张猎奇、暴饮暴食等铺张浪费的行为的,由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网信等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

广播、电视、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个人有前款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情节严重的,停止为其提供音视频服务。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对餐饮经营者的善意提醒和劝导进行侮辱、威胁、殴打,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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