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燕翔
【摘 要】在法治教育专册的教学中,教师要充分考虑儿童的身心特点,在教材解读、活动设计、课外探究等方面实施“童化”策略,通过“童化”视角、“童化”情境、“童化”实践,使学生树立法治意识,形成法治思维,开展法治实践,提升法治素养。
【关键词】法治意识;“童化”策略;法律素养
为加强青少年的法治教育,《道德与法治》教材分别在小学和初中编写了法治教育专册。小学法治教育专册安排在六年级上册,是基于课程一至五年级散点式的法治教育进行的集中学习。例如第四单元第8课《我们受特殊保护》的教学目标是“了解不同年龄在法律上的意义,体会未成年人的特殊之处;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理解其法律意义和法律规则;体会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这是基于前三个单元的系统学习后,从未成年人受法律保护的视角,进行“知法守法、依法维权”的深度学习。
由于法律知识比较抽象,理论性较强,离学生生活有一定的距离,如果处理不当,学生就会觉得内容枯燥,理解困难,课堂教学气氛沉闷。所以,在法治教育专册的教学中,教师要充分考虑儿童的身心特点,在教材解读、活动设计、课外探究等方面实施“童化”策略,通过“童化”视角、“童化”情境、“童化”实践,使学生形成法治意识,培养法治思维,开展法治实践,提升法治素养。
一、解读教材要立足“童化”视角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法治教育要求是“以基础性的行为规则和法律常识为主,侧重法治意识、尊法守法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要注重教学内容和方式的形象、生动,贴近学生实际,利用案例教学、实践教学,从生活实践中提炼案例,注重将核心理念、重要概念与学生生活实践能够接触的事件相结合,与学生的理解能力相适应”。儿童法治意识的形成源于对生活的体验、认识和感悟,寓于儿童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教师要从“童化”视角解读教材,充分尊重、挖掘、利用儿童生活经验,使之与教学目标对接。如此,法治教育目标才能在儿童生活经验中找到基础,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才能在儿童生活经验的滋养下生根生长。
以“我们是未成年人”一框为例,帮助学生建构“未成年人”的法律概念是理解“我们受法律特殊保护”的基础。教师播放一则青少年受侵害的案例视频,请学生以“法官断案”的形式辨析受害者“18周岁”与“18岁”的区别,使学生理解了我国对法定成年年龄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年龄是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对违法行为进行量刑的重要依据——不同的年龄段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能享有不同的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接着,教师出示印尼、美国、日本、朝鲜、意大利、德国、奥地利等国家16周岁青少年的图片,请学生判断他们是否属于未成年人。学生一致认定他们都是未成年人。这时,教师出示了世界各国法定成年年龄地图,打破了学生的思维定式。学生通过地图发现,世界各国的法定年龄从15~21周岁不等,以18周岁为主,是国家根据本国公民的身体发育、智力发展、学业需求、生活习惯和社会要求等国情确定的,由此体会成年的意义。
专业规范的“法言法语”都比较抽象,对没有系统法律知识基础的六年级学生而言,容易囫囵吞枣。教师紧扣“法定年龄”,以“童化”视角解读教材,把握“未成年人”這一法律概念的“长度”“宽度”“厚度”,对教学内容进行有效的解构和重构,让学生在辨析、理解、质疑、探究中,厘清“未成年人”的法律意义,为学生理解未成年人的特殊之处以及需要法律专门保护做好了铺垫。
二、活动设计要创设“童化”情境
道德与法治是一门活动型课程。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基于学生发展的现实和可能,以学生生活为蓝本创设学习情境,帮助他们认识和解决现实问题,建构有道德的美好生活。创设真实、贴切、有趣的“童化”情境是法治教育课堂活动设计的重要环节,旨在引导学生真参与、真讨论、真探究、真思考、真表达,实现提升学生法治意识、法治思维的目标。
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有很多,“专门法律来保护”一框要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三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针对《义务教育法》,教师设计了如下情境,请学生发表观点:小A及其父母对国学很感兴趣,听说某地有一家民办“私塾”,在未办理退学手续的情况下前往就读。有的学生认为,学国学是在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应该前往;有的认为只学国学不利于全面发展,不能去;还有的认为那是民办“私塾”,有可能不正规,要先了解一下。近些年,因习武、学国学等特长培养产生的“新辍学”现象时有发生,教师有意将这样的“童化”情境引入课堂,暴露学生的错误想法。教师请学生自学教材第75页的“活动园”后,设计了“模拟法庭”辩论活动,由教师扮演法官,学生扮演小A家长、校长和双方律师。为了“胜诉”,学生认真研读相关法律条款,力图体现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最后“法官”宣判:小A家长的行为触犯《义务教育法》第二章第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变相造成小A无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勒令家长立刻送小A回校学习。而所谓的“私塾”,不仅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三章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违法使用未经国家审定的“四书五经”教材,而且作为一家营利性培训机构,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勒令“私塾”关闭整改。
对六年级学生而言,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内容繁杂、语言晦涩、法理抽象的,没有时间也没有必要逐条学习。因为小学阶段的法治教育不是为了培养专业的法律人士,而是为了培养学生明辨是非、预防犯罪、免受侵害的能力。教师用学生现实生活中的真实事件设计活动,让学生在贴近生活的“童化”情境中,提高了法治认知,培养了法治思维。
三、课外探究要凸显“童化”实践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指出:“法治教育要更多采取实践式、体验式、参与式等教学方式,与法治事件、现实案例、常见法律问题紧密结合,注重内容的鲜活,注重学生的参与、互动、思辨,创新形式,切实提高法治教育的质量和实效。”实践探究是法律知识向法治行为转化的桥梁。因此,教师要设计凸显“童化”实践的探究任务,引导学生用法律思维解决生活问题,推动学生从学法、守法向用法发展。
有学生认为对未成年人只有保护,不能惩戒,甚至对于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关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惩戒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也误以为这是允许教师体罚学生,未成年人将不再受到保护。为了厘清学生的认识,在学完“特殊关爱 助我成长”一框后,教师出示了一道课后探究题:小明多次对同学施暴,并屢教不改。教师可以对其进行惩戒吗?这道贴近生活的辨析题引发学生思考,他们通过上网搜集资料或者调查、采访身边的人、制作犯罪类型统计图,知晓了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法治观念、身心发展不均衡、社会阅历不足、辨别是非能力不强,进一步明晰了认知模糊点:《惩戒规则》赋予教师一定的惩戒权,与专门为未成年人制定的法律并不相背。《惩戒规则》是用法律规定的方法惩戒犯了过错的未成年人,使其认识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小错不纠,必犯大错”,以免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时保护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最后,学生用“童化”味十足的警示儿歌提醒自己提高自身素质,抵御不良诱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此外,教师还可以拓展新的探究任务,如走进社区、法院、检察院,了解全社会为预防青少年犯罪都采取了哪些行动,用绘本、日记、儿歌、照片、视频等方式记录下来,并制作成展板进行法治教育宣传。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让学生真正理解了“保护”和“惩戒”的关系,增强了遵纪守法的意识,提高了对法律的敬畏意识,有效杜绝犯罪的发生,学会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
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说:“儿童是有主动性的人,所教的东西若能激起儿童的兴趣,符合他们的需要,就能有效地促使他们发展。”在小学法治教育中,儿童始终是学习的主体,教师必须学会倾听儿童的心声,尊重、理解儿童,以“童化”视角、“童化”情境、“童化”实践提高教学实效,用法律为学生的健康成长一路护航。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教师发展中心 224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