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的社会救助制度

2020-11-11 03:11
公民导刊 2020年10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援助救助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9类社会救助对象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11类救助制度。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救助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保障民生底线的必要制度安排。目前,我国社会救助立法各方面准备和条件都已成熟,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完成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时,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作用,回应老百姓的关切。本文展现了其他国家社会救助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过程和成效。

英国 立法先行是必要条件

英国是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制定社会救助法最早的国家。1601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颁布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济贫法。济贫法的颁布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第一,该法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采取积极手段对贫民进行救济的责任。该部法律的颁布,埋下了未来社会保障制度的种子,也标志着西方社会救助制度的初步形成。第二,该法稳定了社会救助资金的来源,特别是有关“从比较富裕的地区征税补贴贫困地区”的规定可以看作是现代转移支付制度的雏形,反映了国家干预国民收入再分配的经济关系。1834年,英国议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通过了济贫法修正案。

1909年,英国皇家济贫法和救济事业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最早提出了“公共援助”这一新概念,主张彻底废除以惩戒穷人为主要目的的济贫法,代之以合乎人道主义精神的公共援助。(“公共援助”一词以后又衍生出“社会救助”一词,两者基本可以相互代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在英国的逐步建立,英国的社会救助法律开始被纳入社会保障法的整体框架中发展。被称为“福利国家之父”的贝弗里奇教授,提出了一整套对英国公民均适用的福利国家指导原则,提出国家对于每个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一切生活与危险都给予安全保障。英国政府以贝弗里奇报告为理论依据,建立更为全面、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1944年,英国通过了《国民保险部法》;1945年通过了《家庭津贴法》;1946年通过了《国民保险法》《国民工伤保险法》和《国民健康服务法》。这样,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在英国形成。1948年,英国颁布了《国民救助法》。至此,英国的社会救助制度被纳入现代社会保障的制度框架。

英国社会救助立法经历了传统的社会救济立法和现代社会救助立法两大阶段,其立法体现了以下规律:立法先行是社会救助制度建立的必要条件;国家责任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原则;立法理念经历了从道义到权利的转变;法律的调整对象具有综合性;社会救助法是社会保障法的基础。

德国 强化个人的责任

德国的社会救助最早起源于中世纪由城市、教会或手工业行会向贫病者提供的慈善救济。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加强对社会的控制,普鲁士王国于1842年颁行了《普鲁士穷人照顾法》。统一德国后,又在首相俾斯麦的支持下,建立了包括医疗保险(1883年)、工伤事故保险(1884年)、残疾和养老保险(1889年)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后被其他工业国家纷纷仿效。作为强制性的个人风险预防机制,社会保险制度在德意志第一帝国时期由帝国国会统一立法,由地方公共财政承担的社会救助的立法则仍交由各州负责。最早的全德国统一的社会救助法是魏玛共和国1924年颁布的《帝国救济义务条例》和《关于公共救济前提、种类和范围的帝国基本原则》。

二战后,联邦德国于1961年制订了《联邦社会救助法》,对社会救助作了一般原则性规定,具体的救助额度等细节问题则由各州立法决定。但自1990年代起,因为经济发展速度减缓、社会福利支出剧增,社保制度滋生了“失业陷阱”“贫困陷阱”等问题。2005年1月1日起,《联邦社会救助法》被作为《社会法典》的第12部法律并入该法典。此次改革的核心在于将具有就业能力的失业者的失业救济金和社会救助金合并为失业金,作为寻求工作者的基本保障由2003年颁布的《社会法典》第2部来调整。德国此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指导方针首先是强化个人的责任,强调获得社会保障是弱势群体的权利,但其也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回馈社会,为社会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受助者同时还应自负其责地管理其获得的救助金。其次是社会救助改革与劳动力市场改革紧密配合,通过激励和惩罚措施降低有就业能力的人对社会救助的依赖,使其及早重新就业,自食其力,融入社会。

新加坡 继续“输血”着重“造血”

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新加坡一直倡导并奉行“国家要自主、人民要自立”的理念,注意避免福利国家综合症,坚决不走北欧福利国家那种由国家承担一切费用的社会保障模式。在发展社会保障时遵循四个基本原则:一是个人责任与自力更生,政府鼓励个人实现就业,为自己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生活来源;二是家庭互助,每个家庭成员之间都应该相互支持,以家庭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单位;三是多方援助策略,優先发挥社区在扶贫方面的作用,增强社区各方主体的社会责任感和相互之间的社会连带关系;四是政府在社会保障和贫困救助中承担最后一道防线,向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伸出援助之手,但不能因此使国家失去竞争力。以此为指导,新加坡致力于构建一个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和企业的长期稳定、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新加坡社会救助制度旨在为“市场竞争的失败者”和“最不能自助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当公民及其家庭已经无法自力自助的时候,或者当家庭援助和社区援助不足的时候,政府为公民提供最后的援助。制度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即医疗保健、公共住房、教育发展、工作福利以及社区关怀基金。强调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仅在治标上继续“输血”,还在治本上着重“造血”,协助贫弱者从受助到自强。2007年起,新加坡政府开始执行“新加坡就业收入补助计划”,凡是就业年龄段内月收入1700新元及以下的就业人员,每人每年可获得200——2800新元的奖励,其中30%以现金支付,剩余部分转入个人中央公积金账户。

在社会救助管理实施过程中,新加坡非常重视加强官商民“三方合作”,整合多方资源共助本国贫困群体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和资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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