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文书的证据“说理”问题研究

2020-11-11 08:10:42屈思忱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9期
关键词:说理文书裁判

熊 鑫 屈思忱

(四川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人民法院设立之初的职能责任便在于定纷止争,裁判文书作为承载最终司法意见和结果的载体,便代表着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纷争下的法律定论。而要让当事人接受裁判结果,关键点之一是裁判结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裁判文书能做到以理服人,而这就需要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一一吻合,尤其是做到使证据“说话”来还原案件事实,展现裁判的客观公正性,从而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和以理服人。在此过程中,刑事裁判文书的证据说理就具有了重要意义,裁判者也应该更加重视证据说理。但实际情况中,我国的部分司法裁判人员目前还没有充分认识到证据说理的重要意义,更谈不上重视,即使有少数裁判文书进行了证据说理,也因说理简单或者说理不当,没有达到使当事人及人民群众信服的效果,从而引起被害人或者被告人的不当情绪,进而引发上诉上访甚至是缠讼闹讼。所以刑事裁判文书的证据说理已成为了实务界重点关注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刑事裁判文书中证据“说话”少且效果不佳

“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才是存在的”。当代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构成要素便是证据,它也是诉讼主体介入并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事实根据。这种说法叫“让无言的证据开口说话”。[1]如果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而裁判者最后的宣判环节未能在裁判文书中体现 “以证据定案”的效果,那么这样的裁判文书就是失败的,因为没有把证据的价值展示出来,说明其在证据说理上存在问题。

(一)以数据说明证据“说话”少

事实上,通过对C市某法院2013—2018年11月近5年间的114份经审委会讨论过的故意杀人案裁判文书①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刑事裁判文书中证据虽然罗列很多,但“说话”很少,即存在用简单的证据罗列代替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的问题,具体可见表1。

表1 证据“说话”的字数及在刑事裁判文书中的占比统计

通过表1,可以很直观的看到:证据罗列部分约占裁判文书总字数50%以上,而证据分析论证即证据“说话”部分很少,没有超过8%。从证据“说话”的字数少及在裁判文书中的占比低这一现象可以反映出司法实务中裁判者对证据说理的不重视。②

同时为了进一步求证证据说理在实务中的运用情况,对证据开口“说话”乃至达到较好释明说理效果的情况,本文做了更细化的调查,具体情况可见表2。

表2 C市某法院审委会讨论过的故意杀人案件裁判文书证据说理情况统计

从表2可看出:能够较为充分说理的裁判文书极少,更多的是在机械地堆砌证据,简单说理甚至不说理。114份裁判文书中有51份机械列举证据,51份证据说理简单模糊,仅有12份说理较为充分。

刑事裁判文书的证据说理就是让证据“发声说话”,从而以证据论证犯罪事实是否成立,量刑事实是否存在。而最直观的角度,便是一份证据说理明白透彻的裁判文书让当事人信服,进而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司法裁判应有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然而这么严肃重要的问题,我们的裁判者似乎尚未深刻理解证据说理的重要性及严峻性,真正让证据“说话”的裁判文书少之又少。例如林某某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林某某辩解称,自己只是想教训被害人罗某某,不存在杀人的故意,案中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此案裁判文书中的证据罗列齐全,在所有证据罗列完毕后,裁判者简要分析评判“被告人林某某在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纠纷后,邀约人持火药枪和砍刀等作案工具意欲报复,林某某等人追上被害人后不计后果持凶器乱砍,导致受害人罗某某死亡,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此裁判文书乍看没问题,可是仔细研读后就会发现,裁判者并没有回应被告人关于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的辩解(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而是直接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裁判者做到了证据列举全面,形式上按照证据种类罗列证据,但是不论某一种类的证据证明的什么内容,都列完后再列另一种类的证据,使有紧密联系的证据分开较远,且不加以说明。这样对制作人来说,比较简单,但对看判决书的人来说,不能清楚明白地看出某一事实情节有哪几个证据证明。试想,当事人拿到这么一份内容冗长而主次不分,证据亦被无逻辑的罗列,缺少内在逻辑脉络的裁判文书会作何感想,能够真正体会到公平正义吗?实体正义也需要程序正义来支撑架构,毕竟真正的正义跟真正地感受到正义,真实与真实感之间都还存在着一个形式过程。在这个最基础的司法运作过程里,刑事裁判文书证据的“说话”既是让当事人感受公正的一环,本身也成为了程序公正本身的一部分。

(二)以案例说明证据“说话”效果不佳

除了以上说明的证据“说话”少的问题之外,还有一个严峻的问题:证据说理的效果差,在说理的过程以及说理效果上存在很多问题,没有令当事人及社会大众信服,更谈不上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程度,实现“开口说话”到“说得好”的飞跃。

比如在轰动一时的于欢案、聂树斌案中,举国关注,舆论哗然。加之现在是自媒体时代,随着人民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以及司法公开透明性化不断提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一旦存在裁判不公、有悖人伦常理、法理情等问题,人民群众的“火眼金睛”就可能立刻挑出其存在的问题。上述两案作为典型案例,在于欢案的一审判决书[2]及聂树斌案的原审判决书[3]中,证据审查、分析认定及说理上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问题,具体问题可以梳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控轻辩”。审判实践中,由于控辩双方的实际地位存在差异,辩方的抗辩能力往往弱于控方,这种差异难免给法官带来影响。[4]166实践中就存在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情节,有意无意地被忽略甚至淡化的情况。例如在聂树斌原审案中,被告人曾作过无罪辩解,也确实存在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典型如聂树斌作案时间不能确认,然而办案机关未能充分重视起来,后面也未被认定。又如于欢一审案中,判决书对2016年4月14日之前被害人杜志浩实施的暴力催债行为只字未提。两案裁判文书对于被告人认为的主要争议问题简单论述,在没有采纳被告人意见的情况下,又不详细述明没有采信的事实证据或者对证据认定的理由[5]185,不免会令法院在审判中的立场遭到质疑。

二是重定罪证据,轻量刑证据。在审判实务中,重定罪轻量刑的情形一定程度上存在,法官往往重视对于定罪证据的说理,而忽视了量刑证据的说理。例如于欢一审案中,被害人杜志浩有恶劣的“辱母”情节,这一情节可以证明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有所考虑。但在证据内容中,没有提及杜志浩“掏出生殖器”“辱母”这一情节,严重忽视这一量刑证据。使当事人或者其他群众在阅读裁判文书时对量刑的过程和结论感觉模糊,难以以理服人。

三是由证据到事实的推论不严密。有的判决书对证据所包含的信息解读不彻底, 未能充分体现“证据—事实”对应,往往从证据直接到事实,从事实直接到结论[6]26,且忽视对不予认定理由的说明。有的法官还经常采取模糊说理的方式,从证据直接跳跃到结论事实,甚至在证据缺失的情况下就认定事实,而不说明理由和合理根据。实务中导致刑事错案的原因有很多,但首要的原因是证据问题[7]2-40,正如何家弘教授所言,“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几乎每一起刑事错案的成因中都存在着证据的作用”[8]95。不以证据定事实的后果从小方面说,裁判结果不容易被接受,丧失当事人对法院中立立场的信任;往大方面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但没得到有效化解,而且可能办错案冤案,从而引发新的矛盾,如上诉、申诉或者上访。 于欢一审案与聂树斌原审案就是在这样的思维下办出来的,其后果是不仅当事人不买账,更激起社会民众的愤慨,严重消磨了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

在一项系统的司法改革工程中,如何做到以判决说理促司法公开、公正和公信是促成并见证改革成效的重要部分。司法改革以来,裁判文书的行政审批已经取消,法官责任制下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瓶颈已成为了实务界重点关注问题。探其原因,一方面是案多人少矛盾客观存在,办案压力使法官难以招架,疲于裁判文书证据说理,另一方面则是法官个人素能的主观原因。如何进一步“深入浅出”地证据说理,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通常刑事法官应当着力描绘这样一幅图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事实是什么?有哪些证据材料可供使用?通过审查后哪些可以成为证据?怎样让证据说话?这些都应当涵括于刑事裁判文书,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提升公众的“获得感”。[9]对此,我们不妨看看域外证据说理经验,以及本国案例中如林森浩二审案、于欢二审案、聂树斌再审等案是如何进行证据说理的。

二、域外法律经验与本土司法生态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而如何有效合理借鉴域外大陆及英美法系国家的裁判文书中证据说理的经验,将其优秀部分运用指导我国的裁判说理实务工作中去,并不至引起水土不服之虞,便是文章研究的第二个关键节点。

(一)域外证据说理概述

1.大陆法系的裁判文书证据说理

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大陆法系国家裁判文书证据说理一般较为简明扼要。所以其主要特点有:

一是倾向于高度概括性与整体性。大陆法系国家证据说理往往文字精炼,表达清晰,说理高度概括。如:法国法院的每一个判决都是由单独句子组成,所有判决理由都以连串的“鉴于……”为开头,文字精炼但整体略显得僵硬和空泛。二是倾向于以法律专业术语进行表达。注重文书的格式化,多以专门的、权威的法律语言进行表达,用词精准严谨,很鲜用通俗化的语言。三是注重维护法院权威,体现法院整体意志。大陆法系说理权威色彩浓重,强调法官主体地位,是案件审判的主导,并且在判决书中只有法院一种意见,不会出现法官的不同意见。

2.英美法系的裁判文书证据说理

对比而言,英美法系国家裁判文书证据说理则更显得充分详尽、富有个性色彩。一是重视论证过程。预期受众问题是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首要考虑的,法官会阐述各方当事人的不同意见及其理由,同时还列明可资裁判选择的裁判理由,不仅篇幅宏大,而且说理层次十分丰富详尽。二是不拘形式,具有开放式的特征。英美法系裁判文书的个性色彩较浓,忽视格式化的规制,裁判者具有比较广阔的驰骋空间,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选择自己认为的最佳表现手段。由于在语言使用上有很强的个性化倾向,有的更大众化和口语化,有的文辞优美典雅,有的则可能过度注重理论的阐述,普通人阅读起来较为艰深。[10]13-16两大法系具备各自的证据说理特点,根据及调整对象及规则内容和适用,其对比见表3。

表3 两大法系证据规则区别

3.域外证据说理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作为制定法国家,在司法传统上与大陆法系有着天然的亲和性,但我国在展示法官的“心证”形成过程方面做得不够,极少展示对证据推论的心证过程。对此,关于如何改进完善的完善,通过上文对域外证据说理的概括梳理,不妨可以取长补短,借鉴一二。一是必须严格遵守证据规则使用证据,通过认证分析,将心证的形成过程展示出来,对因证据不足或者证明力不足而可能导致适用证明责任的,法官应及时将心证结论告知当事人。[11]146二是借鉴大陆法系裁判文书说理特点,贯彻发挥其固有的优势特征,突出说理的整体性、规范性、统一性、权威性。三是借鉴英美法系说理模式,增强说理灵活性和个性化,注重证据说理论证过程。在遵循一定格式规范的前提下,也应当让裁判者有选择恰当的表述手段、语言风格的自由空间。[2]18

(二)从本国典型范例看证据说理

本文中选取的(2014)沪高刑终字第31号林森浩案、(2017)鲁刑终字151号于欢案、(2016)最高法刑再3号聂树斌案三案因为被媒体舆论关注报道发酵,均具有巨大而深远的影响,是举国关注的热点、难点刑事案件。同时正因如此,裁判者在撰写刑事裁判文书时尤其注重证据事实、程序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并且三份文书的证据说理比较充分合理,较好兼顾了法律说理跟逻辑论证两方面。其对比分析可详见表4。

表4 林森浩案、于欢案、聂树斌案证据说理总结

综合比较分析三案,可以看出三案在证据说理上遵循了逻辑学跟法学的思维规律,可圈可点之处甚多,总的来说,可大致概括如下:(1)证据的采集、使用、审查严格着遵守证据规则,防止证据办成了办案人手里的“橡皮泥”。[1](2)遵循了证据罗列的应有原则性要求,首先是保证自身中立、控辩对等,其次是做到逻辑清晰,最后是保持结构完整。(3)证明标准均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4)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以经过审查认定后的证据认定还原事实。(5)证据说理繁简适度详略得当,说理规范又不失灵活性。(6)说理重点突出,针对性解决异议点,充分回应控辩争议事实、证据。

三、如何从证据说理“开口说”到“说得好”

针对证据说理效果不佳的实践状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对加强裁判文书的证据说理提出了要求,给一线办案人员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性指导。但诉讼爆炸的背景下,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客观现实及法官个人能力有限的主观因素,让所有司法裁判人员很难做到像以上(2014)沪高刑终字第31号林森浩案、(2017)鲁刑终字151号于欢案、(2016)最高法刑再3号聂树斌案三案证据说理充分透彻的程度。如何,才能突破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困境?对此,我们可以综合域外证据说理经验及本国知名林森浩案、于欢案、聂树斌案三案的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特点,对《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加强裁判文书证据说理”的要求与方法进行一定的细化与延伸,从而构建起本土司法裁判的一套运行范式。

(一)坚持证据裁判、繁简适度、控辩对等原则

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证据说理应坚持的原则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刑事裁判文书在进行证据说理的时候,首先应该确立证据说理的原则,因为说理原则包含有证据说理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

(1)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证据裁判,应切实遵循与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采信的证据必须具备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务必做到“一切靠证据说话”。

(2)坚持繁简适度原则。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要做到当繁则繁,当简则简,力求恰到好处。对于一个简单案件,被告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证据也确实充分,那么就不需要再大费笔墨去分析认定证据和事实导致重点模糊,只需要简明扼要地写明案情,准确引用法律条文即可。而如果是一个复杂的案件,或者对证据有异议,就应该不惜笔墨,对此针对性的进行合法合理的分析论证。

(3)坚持控辩对等原则。法官在归纳指控和抗辩的意见上应平等对待,避免加重控方指控内容的强势和辩方抗辩的弱势。即使在辩方的抗辩不足以否定控方意见的情况下,也应当注意到客观表述辩方对案件处理的具体意见和理由,至少应当体现法院居中裁判的公正立场。

(二)严格证据审查认定

证据的审查判断的目的在于鉴别真伪,查明事实真相,认定案件事实。[15]302对法官来说,证据审查是正确作出裁判的基础和前提,也是让证据 “开口说话”的前提条件[16]18,如果没有做好证据审查这一关键性环节,就会导致证据 “说错话”,因此应把握准证据审查认定的要求。

(1)公开表明对证据审查的过程。这个过程至少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公开证据的来源和形成过程。这里的来源是指证据来自哪里要有证据证明其来源,且来源合法,比如一份书证,提取的地点和环境必须有证据证明,且来源符合法律规定[16]40;这里的形成过程是指证据提取的过程要合法。二是既定场合公开开示证据内容,向诉讼主体展示证据的证明效力。

(2)运用证据规则审查证据,强化控方的举证责任。法院对刑事证据的审查认定,是法院在控辩双方进行举证和质证的基础上,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按照证据采信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在控方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完全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排除其无效证据,合理排除证据瑕疵,最后认定并采信其提出的有效证据,做到不偏、不倚、公正、独立审判。

(三)“开口说话”并找准重点与关键

打破了裁判文书单纯只是一纸文书的旧观念后,对证据合理的取舍和采定便是“开口说话”的第一步。裁判者通过对各类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以文字形式表达出法理思维脉络后,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所赋予法官的释明权,便能为下一步“说得好”打好基础。

其次在勇于“开口”的前提下根据案件情况决定说明的重点。根据被告人是否认罪来决定刑事判决书说理的重点,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着重对涉及量刑以及被告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说理;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对定罪的关键性证据、量刑的关键性证据均进行详细的说理。同时,对于控辩双方庭审中重点提出的焦点问题,不论是否确属案件的关键性问题,均专门予以阐述,增加刑事裁判文书中对于案件焦点问题回答性内容。如有罪刑事判决书叙述犯罪事实时,必须掌握好重点与非重点的关系,对于最能说明案件性质,证明被告人罪责、罪行的重要情节和关键性问题应该详尽具体地叙述。[5]185具体写作时,不仅要将控辩双方所举出的证据逐一排列,写明证据的名称和来源,还应写明该证据待证明的事实内容和控辩双方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特别是对控辩双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证据,更要详尽分析论证,详细叙述质证的过程。同时写明法院对举证、质证的相关情况进行的综合评判,并予采信与否的结论与理由,使当事人胜得明白,输得心服。

(四)证据“说理”方式要合理

从“开口说话”到“有序说理”,既要坚持“敢于说话”,将定性量刑的裁判理由以证据链的方式展示出来,同时还要掌握科学合理的说理方式,不能“强说”“乱说”,甚至自相矛盾,前后相悖导致达不到既有“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这便需要坚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证据的排列分类分组有序。一般来讲,排列时应当有所思考,有条主线,不能随便堆砌,应当注意根据证据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和证据的关联性来排列。对于证据罗列的形式,可以根据证据数量采取表格、附后等形式,可以采取“八类法定证据+辅助性证据”的形式来排列,也可通过定罪、量刑证据单独罗列,关键证据、有争议证据与其他证据分开说理的方式,使得刑事裁判文书的内容层次分明,定罪、量刑并重,争议事实和法条法理一一对应,较完美地呈现出证据链所能达成的证明标准。

二是证据的写法多种多样,应当因案而异。案情简单或者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可以集中表述;案情复杂或者控辩双方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分析、论证;一人犯数罪或者共同犯罪的案件,还可以分项或者逐人逐罪叙述证据或者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如关于对多罪名案件的叙述,就应该分为若干部分或者自然段落,并在叙述每个罪名的事实时加小标题,并且要注意的是,小标题一般也不宜表述为XX罪,因为这里只是叙述事实,并没有认定为犯罪。然后另起一段叙述相应的证据,从而形成一个有回证有对比的证据表达链条。[5]187最后对于某些重大疑难或者控辩双方一致申请的案件,可以尝试借助要素式图表等可视化方法,将证据、事实、法条以法理脉络的形式贯一递进表现,从而进行逻辑上的表述强化。

(五)寻求语言表述专业化与通俗化的平衡

司法的权力本质便是出于公众的权利让渡,司法过程的参与和结果的承担更是直接面向社会大众。而作为裁判文书的受众,普通民众的文化有高有低,考虑到这一差异,为了保证裁判文书理解和执行的效力最大化,那么证据分析论证的语言表述最好就应该应该通俗易懂。当然,这并不是排斥专业化,而是两者可以找到平衡点与沟通的桥梁。在具体说理中,裁判者应准确把握裁判文书规范化和个性创造的有机统一,精心雕琢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做到论证明理、有情、有义:一要文稿逻辑清晰,衔接流畅,上下文的法理脉络贯一而行不致相悖;二要诉讼参与主体的信息以及语言文字准确无误、精炼表达,不会出现基本书写拼写的错误,无同音字错别字;三要文风朴实,不致佶屈聱牙晦涩难辨,让当事人难以理解;四要语气严谨周密、庄重规范,不可文风轻佻油腻,有堕司法的威严形象。

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及价值追求是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而裁判文书不仅是法院审判活动与审判结果的载体,更是法官司法品格与司法技能的缩影。而诉讼参与主体、法律职业从业者甚至广大人民群众往往也需要一份证据链完整、逻辑思路清晰、论证充分合理、说理详尽透彻的判决书,来明晰裁判结果与理由。然而,实践中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效果却有待提升。“没有理由的判决是非正义的,甚至都不成其为判决。”[17]53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怎样做到让证据“开口说话”甚至“有序说理”?归根结底,要看掌握证据的人如何审查分析证据,通过证据的分类、分层以及理顺释明,进而将裁判印证的逻辑书面化,并将书面审查、当事人质辩以及法庭调查结合起来,将裁判文书真正看做是一份答卷而非单纯的法律工具,用通俗明了但不失严谨专业的语言将裁判结果表达出来,从而做到让“阅卷老师”们都能理解法律条文的准确含义和违背法律后的结果,促进普法、执法与守法。

注 释:

① 审委会主要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对证据的收集分析及论证也更加充分,故从中选取了S省C市2013—2018年11月近5年间的114份经审委会讨论过的故意杀人案裁判文书。

② 经统计,114份裁判文书,一页裁判文书约500~600字,这114份裁判文书根据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程度不同,撰写的文书就存在相应页数与字数不同,可大致分为10-20页、21-30页、31-40页、41-50页、51-60页5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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