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惊涛
“新婚姻法”相较于原有的婚姻法,进行了内容的修改。这种法律修改的进行,是在充分地考虑了我国现阶段社会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修改过后的法律,更为适合于人们的实际应用。法律需要人们共同遵守,通过新婚姻法人们的实际利益受到了更为明确的保障,有利于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的平衡发展。其中有关于夫妻财产的内容,是人们更为关注的内容。要对于其中有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进行解释,使得人们能够对新婚姻法更为了解,并遵守理解其中所具有的法律精神,按照法律内容提升自我要求,规范行为。
夫妻关系是由婚姻关系决定的,因此,夫妻财产制度与婚姻财产制度,所包含的内容是一致的。目前,在夫妻财产制度中,重点关注的内容主要在于婚前以及婚后的财产归属问题;在婚姻中财产的管理以及财产应用分配的问题。在我国原有的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双方处理家中财产的权利,就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强调夫妻双方在财产的处置上,有着平等的权利。就这一点,在新的婚姻法中仍然沿用了原有的平等原则。
原有的婚姻法制定于1950年,在当时,为了使得女性的社會地位能够提升,同时使得女性在婚姻中的利益得到保护,强调女性的个人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其余的家庭全部财产,都需要通过夫妻双方的协商处理。在自主协商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可以应用法律手段,在保护女性权益以及考虑子女发展的基础上,对于财产进行分配。现阶段的新婚姻法中,更多地强调了男女平等这一原则,没有着重的维护女性的权益。这种局面的出现,是由于考虑到现阶段中我国女性的整体社会地位以及经济能力在提升。在新的婚姻法中,对于其他的婚姻状况也进行了明确的解释与说明[1]。
(一)更为重视财产相关的内容
在原有的婚姻法中,对于财产相关的问题存在重视程度不足的情况。新婚姻法的内容中,对于财产的问题进行了更为深入的关注。在原有的法律制度中,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关注比较有限,同时在考量上给予女性更多的保障。新的制度中,对于夫妻这一共同体的财产权利更为重视,在财产规定上,严格地限制了他人不得对婚姻中夫妻财产或者个人的财产进行侵占。原有婚姻法中,也存在着类似的规定,然而其中的具体内容较为模糊。
在法律中,能够建立较为完备的财产制度,对于婚姻中双方应用处理财产能够起到帮助作用。同时,明确的婚姻财产保护原则,有效地避免他人对夫妻双方个人或者他人的财产进行占用,提升婚姻的整体稳定性。
(二)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了明确的限定
在新的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限定。强调在婚姻关系之前的个人财产,应属于个人所有。现阶段中,由于社会流动性的增强,婚姻制度中存在的本有矛盾日益凸显,人们需要在实际的生活中根据各自的发展需求以及利益需求,对于婚姻生活的状况进行调整。因此,离婚的概率提升了。就目前的社会状况而言,离婚概率仍旧在不断地提升中。可以说明,婚姻关系的稳定性有所降低,要使用更为明确的规定,保护婚姻关系中的个人财产。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避免由于离婚等因素,造成的个人利益受损。原有的婚姻法中,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范围规定不够明确,同时也没有规定出在离婚情况下,财产的划分状况。这就导致许多离婚事件中,出现了财产的利益与纠纷。在现有的财产制度应用中,可以明确的进行财产的分割,确定不同财产的实际归属权。在离婚事件中,离婚中双方的矛盾会有所减少。同时,在婚姻的关系中,个人对于自我财产的保护意识也能够得到提升[2]。
(一)未重视特殊情况下的婚姻财产制度
在婚姻法中,对于无效婚姻以及非法同居等关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未能够进行更为详细地规定。在现阶段中,需要对两种情况进行更多地思考,在我国的农村地区中,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与文化水平的限制,人们的法律意识较为有限,在许多情况下,一些农村地区的家庭中存在着实际符合于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却没有进行相关的法律登记。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已经终止应用相关的概念,判断特殊情况下的婚姻关系。然而,不能忽视的是,这种状况的存在是较为普遍的。
同时,在许多城市地区中,由于社会意识的变迁,人们维持关系的方式更为多样化,出现了许多并未在婚姻关系内的同居关系。在我国的法律中,定义这种关系为非法同居。事实上,这种关系也是一种事实的婚姻类型,却未能够受到充分地尊重与保护。
另外,还有无效婚姻这种情况的发生,对无效婚姻中的规定也不够具体,在相关的财产处置上容易出现问题。
(二)对于子女养育问题的重视不足
在现阶段中,我国社会在实行适度计划生育的同时,对于合法的生育是鼓励的。然而,在婚姻制度中,未能够重视子女的养育问题。婚姻关系的出现,是为了建立一种较为稳定的社会基础单位,在婚姻关系中,不仅婚姻双方能够获得相应的保护,婚姻的重要“产物”子女,也需要在其中得到权力的保障。要认识到婚姻中需要保护的这一群体是较为特殊的,在实际的年龄上,通常是处于未成年的阶段。需要对其物质生活的保障作出一定的规定,使得婚姻双方能够在合理能力的范围内,生育抚养子女。
(三)未重视保护女性权益问题
在原有的婚姻法中,较为重视女性的权益保护。现有的婚姻制度中,对个人的平等以及社会发展,女性地位的提升有所关注,因此在平等的前提下,制定了相关的财产制度。从现实的角度进行考虑,必须要认识到,现有的社会条件下,女性在社会发展中获得的机会、财产继承等方面,与男性群体存在实际的利益差距。同时,在婚后的生活中,女性更偏重于家庭生活以及子女的抚养,在更为广阔的社会环境中获得发展的机会将会有所减少[3]。
婚姻这一模式是基础社会单位家庭的构成保障,在家庭生活中女性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我国人口的构成比例中,农村人口占半数以上,在广大的农村区域中,女性权益与社会实际观念、习俗的联系是复杂的。未能够重视婚姻中女性的权益保障,可能会导致不婚人口的增加。
(一)对于多种情况下婚姻财产进行保护与关注
在立法的精神上,需要重视法律规定与社会实际需求的调和,在法律中要充分地尊重合理的社会习惯。现阶段中,婚姻关系的不稳定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认识到这种状况的出现是不可逆的。要对于新的情况进行适度的接受,同时在法律中也要正视社会存在的实际问题。
首先,对于事实婚姻中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需要进行完善。尤其是要重视我国众多的农村地区实际情况,受到经济发展状况的限制,这些区域中人们的文化素养、法律常识提升,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在法律上对此有着充分地尊重,对合理的事實婚姻状况进行判断。需要考虑的是,这种情况的存在会增加法律实施的难度,因此规定要更为细致。
另外,对于存在的同居关系,也要从社会进步的角度,保护与对待这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制定出符合合理同居中相关财产的适度,保护不同群体的利益。
(二)在婚姻财产制度中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婚姻财产制度,除了在婚姻存续期间会发挥作用之外,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等情况下也会发挥重要的作用。这一情况下,需要重视婚姻中的重要“产物”子女,尤其是未成年人的保护。要认识到,一个家庭单位中,未成年人没有直接参与社会生产与财富的创造,然而其存在本身对于家庭的稳定能够发挥积极作用。要对于婚姻关系存续中或者离婚状况下,未成年人的合理财产权利以及婚姻双方的抚养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减少由于缺乏法律保护带来的伤害[4]。
(三)持续的重视保护女性权益
事实上,在婚姻法中对女性权益的保障是存在一定困难的,在以往的社会条件下应用的婚姻法,其对于女性权益的保护,也是一种对社会环境下,性别不平等的默认。在新的婚姻法中,更为重视个人的财产,同时重视性别的平等,从总体上来说,是一种观念的进步。然而,这种进步的存在未能够关注到现实中更多女性的实际需求。法律规定需要能够适应于社会的实际需求,因此在规定的内容中,要注意更多情况下的适应性。
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女性在家庭内部的劳动是无法直接的转化为经济收益的。许多情况下,男性获得更多社会发展机会以及社会财富的同时,女性在家庭生活内部的劳动,会消耗相当的个人精力,使得其在社会发展上受到限制。现阶段中我国较为提倡合理的扩大生育,许多处于发展期的女性,由于受到生育等情况的影响,在职业发展中受限制。家庭生活中的劳动以及生育中丧失的社会机会,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会造成女性对婚姻财产制度的不认同。需要制定出更为灵活的,适应于现实状况的法律,重视尊重女性并且保护女性的财产权益[5]。
为了能够保持一个稳定的婚姻关系,使夫妻双方能够享受家庭的生活,共同的财产制度需要不断的进行完善。根据我国现如今的发展形势来说,平等观念依然是任重而道远。在实践的同时会遇到一些传统观念、社会实际行为等带来的影响,在立法方面必须要能够满足于时代发展的要求。
[1] 唐绍斌.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的关系探究[J].法制与社会,2020(19):185- 186.
[2] 邹小琴.性别关怀视角下夫妻财产法的反思与完善[J].政法论丛,2020(3):59-68.
[3] 陈建彬.新婚姻法解释中夫妻财产关系探究[J].法制博览,2020(6):123-124.
[4] 李愈子.微探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J].法制博览,2019(24):253-254.
[5] 陈娜.基于新婚姻法的女性财产权益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2):5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