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方
摘 要:消防责任事故案件,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该案件的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消防机构在办理各类火灾案件时,查明起火原因,确定火灾性质,划分和处理火灾责任者都必须要有确凿充分的证据。在当前普遍反映火灾案件调查证据单薄、证明力不强,认定结论简单草率,经不起推敲的情况下,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消防责任事故案件;证据收集;解决对策
1 消防责任事故案证据收集存在的问题
1.1 证据收集“敏感性”不强
消防责任事故案件有其典型的犯罪构成要件,然而火灾调查人员在遇到损失严重、伤亡较大的、发生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消防监督机构对其场所进行过检查并发现火灾隐患的火灾时,往往会忽视这些涉及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事实,缺少对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立案的“敏感性”。主要原因是火灾调查人员办理此类案件较少,对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犯罪构成理解不够透彻,缺乏对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立案意识。这种现象导致往往立案不及时,有效证据不能被及时收集而丢失,也给犯罪嫌疑人充足的逃跑时间,后续证据收集工作无法正常展开。火灾调查人员如果能在证据收集初期就考虑到此案涉及消防责任事故案,并对相关证据进行收集,控制相关安全防火负责人,也不会造成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发生。证据收集的“敏感性”在此案中显得尤为重要。
1.2 证据收集主体专业法律知识薄弱
“两案”管辖权交给消防机构,给火灾调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火灾刑事案件的侦查要求火调人员拥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能够熟练掌握《刑法》、《刑法修正案》、《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的数量较少,消防责任事故案件在“两案”中的占比更是少之又少,这种现状决定了火灾调查人员在此类案件的办理上经验十分匮乏,而且相应的法律法规更适合在实践中熟悉强化理解,有限的刑事案件办理无法提升办案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就当前火灾调查人员的来源看,大多数为军校学员、入警大学生,在校没有接受专业和整体性的法律知识教育。他们投身基层工作后往往身兼数职,大多数情况下,火灾调查在大隊由一名参谋兼管,参谋除了火灾调查还承担监督管理等职责,缺少对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且基层人员调动频繁,专业火灾调查力量无法保存,这就导致基层火调人员的法律专业水平普遍不高。
1.3 证据收集不够全面
消防责任事故案件要进行定罪,全面的证据必不可少。然而我国的火灾调查人员在进行取证时,往往没有充分考虑到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针对性收集,导致在定罪时证据不足。例如在犯罪主体方面,单位的消防安全往往由多人共同负责,而火调人员仅针对事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证据收集,而忽略了单位共同负责人对事故的责任。另一方面,调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存在片面性,仅仅注重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收集,而忽略了判定嫌疑人无罪的证据。
2 消防责任事故案证据收集问题的解决方法
2.1 加强证据收集的“敏感性”
火灾调查人员要加强对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立案的“敏感性”,就要从犯罪构成上加强对该罪的理解。只有透彻理解该罪的犯罪构成,才能在证据收集初期,证据有限的情况下,准确立案。凡是涉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之一的,都应当立案追诉。首先,在犯罪客体方面,一起火灾伤亡人数较多,损失较大时,火调人员就要关注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接着在犯罪主体方面,当火灾发生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时,火调人员就要考虑涉及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可能。犯罪客观方面,火调人员可以对起火单位的消防法规遵守情况作出初步判断,如果在之前进行过监督检查,并且存在火灾隐患,则要考虑涉及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可能性。此外,有关领导要加强督导,提高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办理数量,以加强火灾调查人员对该案件的重视。
2.2 成立火调机构,注重法律知识学习
在大队一级的消防机构中,火调机制仍然不够完善,火调人员不固定,在火灾发生时选取火调人员具有随意性,这对火灾调查的专业性造成了影响。针对我国火灾调查人员不足,导致不合法人员参加证据收集的问题,成立专门火调机构是不错的解决方案。既保证了办案时警力充足,又能保持人员稳定性,专业火灾调查人员也有更充足的时间学习法律相关知识。此外,要建立同法院、检察院的联系制度,经常邀请两个系统的有关办案人员座谈或进行案例分析,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加强火调人员对两院有关刑案侦办要求的理解,提升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还应当采取多种有效的方式,例如加强岗位培训,在日常培训之外经常性举办火灾调查业务交流会等。火灾调查人员应当在工作中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积累经验,要建立常年法律顾问制度,遇有火灾刑事案件相关法律疑难问题,及时提请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听取意见,确保消防执法办案的合法性。
2.3 规范证据收集程序、全面收集证据
火灾调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现场勘验及证据收集,以确保证据合法,在诉讼阶段具有证明效力。例如现场勘验中火灾调查人员需两人以上,必要时当事人必须在场等。火调人员要明确见证人是现场勘验的必要支持,并应及时邀请见证人参与现场见证,与见证人建立良好的关系,对后续工作的开展十分有帮助。现场勘查过程中见证人必须始终在场,对于在勘验中提取的现场痕迹及物品,应让见证人知晓,对于见证人提出的意见应在现场勘验笔录中写入。勘验结束时,见证人需在勘验笔录上签名按手印。这样可以确保程序的严谨,也能提高证据的可用率。规范证据收集的程序,就能保正证据的全面收集,依照程序进行犯罪构成有关的证据收集,并为诉讼阶段,收集有效的量刑证据,确保审判公正。
参考文献
[1]吴元智,办理失火案和消责任事故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云南消防,2000,(06):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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