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

2020-11-09 02:56高春侠
青年与社会 2020年27期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

摘 要:在当下社会,常伴有一种现象的发生,即夫妻中的一方为了逃避借款而假借离婚的外壳来逃避责任。这种现象的屡次发生值得我们去思考探究,而发生这种现象的最终原因还是因为不同的审判者的审判标准不尽相同,从而导致对待这个问题反应的结果也不同。所以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如果没有一个好的通用的审判标准,那么不同的审判者用不同的标准来对待这个问题,会导致审判者很难合理的使用举证责任和分配原则。除此之外,可以发现国家在司法立法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问题上也没有统一共识,其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很完整的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做出解释。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夫妻共同债务纠纷通常伴随着夫妻一方为逃避债务假借离婚的外壳来逃脱责任,而这些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不同审判者的审判标准不同,导致对于这些问题所做出的结果也不尽相同,而我国在司法立法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问题上也没有做出统一的共识,相应的法律条文也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做出解释。所以文章以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的理论基础展开,围绕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立法现状和缺陷,对《婚姻法》中在不同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范的完善进行分析研究。

一、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的理论基础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内容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而根据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因此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司法处理中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和清偿问题时,有两个推定规则。其一,在出现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的纠纷时,主张权利的一方要求举证,如果无法拿出有力的证据或者法院无法证实,那么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其二,处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如果婚内夫妻双方以其中的一方的名义负债,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其中一方不承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相关约定条款证明。

而目前《婚姻法》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法规设定,主要是以保护债权人为目的,避免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的形式逃避债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司法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范往往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现实情况下许多夫妻债务案件中夫妻双方各自产生的债务的司法判定通常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夫妻双方未主张债务的一方在离婚后会背上巨额债务,从而导致其原本的生活轨道由于负债被打乱,而产生了盾负面的社会影响。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个别案件,夫妻双方中一方为了获得更多财产,与第三人合作,通过虚构婚内债务的手段,从而在离婚后夫妻双方中另一方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判定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失。从种种案例中可以发現,我国的《婚姻法》目前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范尚不完善。

二、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立法现状和缺陷

(一)当下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立法现状

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全部见于《婚姻法》中的法律条文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体系不完整,没有很高的系统性,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范方面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但是在实践中司法判定还有有法可依的。而且我国的针对各项法律法规一直在不断调整,而在我国法律系统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中,我国的立法的经验也不断增加,因此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的制度也会不断的完善。我国在一九五零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就有了相关规定,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针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进行立法规定。而在现阶段,我国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十九条,《婚姻法解释(一)》以及《婚姻的解释(二)》中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都有着详细的规定,这也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体系正在不断的完善,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也进行更加完善的规定。我国针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规定与国外其他国家相比缺乏系统性,不够完善,科学性不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虽有法可依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二)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存在的缺陷

首先,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规定不够完善,缺乏系统性,科学性不高。因此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着一些缺陷。其一,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上的定位不清晰不合理。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婚姻的存续期间内有非常大的可能性出现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而在司法判定时只考虑离婚时夫妻双方面临的共同债务问题是十分不合理的,而且不符合实际情况,对于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的合法权益可能会造成损失[2]。其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范围判断非常不明确。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规定,我国的《婚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具体涉及到,这在司法实践情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中会产生不合理的结果,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主要是排除个人债务来判断夫妻共同债务,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却没有具体的界线,这极有可能导致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在离婚后背负巨额债务,从而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其三,我国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具有一定的缺陷,我国目前的《婚姻法》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以保护债权人为目的,避免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而采用假离婚的手段,但是这样的规定却忽视了夫妻双方中非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于非举债一方不公平,有失公允。

其次,由于我国在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很容易问题。其一,在一些案例中出现在婚内夫妻一方为了获得很多的财产,夫妻双方中某一方与第三人串通合作,利用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连带责任来虚构婚内债务,从而在离婚后夫妻双方的另一方由于司法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而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失。虽然我国针对这种问题在《婚姻法》中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文来避免这种现象的产生,但是由于夫妻另一方可能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况,因此很难在实际意义上得到法律保护,造成利益损失。其二,针对违法忠实义务所产生的债务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定性不清晰不准确。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常常会出现夫妻双方中一方不忠诚于婚姻的现象,这种现象导致的离婚根据司法判定无过错一方可以向不忠诚于婚姻的一方申请赔偿,但是不忠诚于婚姻不一定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或者必然条件,因此对于不忠诚于婚姻的行为造成的债务无法进行定性。

三、《婚姻法》中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的在不同情况下的完善

(一)日常家事代理

我国主要根据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来进行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进行限制,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提出,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都有平等的处理权利,这些处理权利中也包括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权利。换一句话说,在日常家事代理中出现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要求夫妻双方共同进行债务偿还。而在日常家事代理中夫妻双方可以互为代理人,但是针对巨额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不动产的转让等情况时不应包含在内,除此之外,夫妻双方中任意一方在日常家事中产生的,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用的负债,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共同,比如子女学费,日常用品消费,家庭医疗消费等。但是如果这一方面花费金额过大,超过正常的日常生活消费的范围,则不能归于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除此之外,如果夫妻双方中任意一方与第三人签署了债务合同,应在债务合同中表明债务的用途,并有双方签字确认。

(二)合意推定标准

在进行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范时,夫妻双方的合意推定标准也需要进行完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问题中,夫妻双方约定由某一方承担债务,并以假离婚为外壳逃避债务的情况,司法不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双方没有达成统一意见,即夫妻一方没有与另一方达成共识,资助没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亲友所产生的债务,司法也不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除此之外,夫妻双方中某一方独自举债,所得收入并未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花费中,这种情况也不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以上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中可以发现,如果夫妻双方中某一方进行举债并征得另一方的同意,那么这种情况就可以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构成了夫妻合意推定标准。除此之外,为了解决除了日常家事代理以外的其他的不能解释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的情况和问题,可以通过夫妻合意推定标准与夫妻共同债务的日常家事代理的推定标准互补结合的手段解决。而在《婚姻司法解释(一)》第17条中可以了解到,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具有平等的权利。日常家事中需要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除此之外,夫妻双方不是因为日常生活而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第三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司法判定中,第三债权人需要对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做出的决定进行举证,证明第三债权人相信其理由成立[4]。

四、结语

在现阶段,我国的法律体系正在不断的完善,在立法上有着很多的缺陷,而在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上比较严重,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虽然有法可依但是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困难,这应该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只有合理的完善不同情况下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范,才能真正的实现保护债务关系中各方的利益和合法权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王雷.《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債务推定规范[J].法律适用,2017(3):100-106.

[2] 杨先慧.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J].中文信息,2019(9):279.

[3] 李磊,黄莹莹,李蔚.关于《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探讨[J].法制博览,2019(1):215-215.

[4] 丛玉滋.浅析夫妻共同债务规则——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为视角[J].科教导刊(电子版),2019(7):253-253.

作者简介:高春侠(1983- ),女,河南虞城县人,本科,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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