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技术赋权视角出发,研究发现公民网络政治参与存在参与主体增权程度不均、参与过程浮于表面和参与行为非理性与极化的问题,指出数字鸿沟、技术霸权和信息茧房是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实现网络治理需要政府以人为中心,通过构建公平正义的网络话语体系,确立合作共治的网络治理格局。
[关键词]技术赋权;网络政治参与;网络治理
[作者简介]楼静婷(1995-),女,汉族,浙江义烏人,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参与。
[中图分类号] D669.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8031(2020)10-0049-03
一、文献综述与问题提出
(一)网络技术赋权
赋权的概念来源于社会学,后被广泛应用于传播学、政治学等诸多领域。赋权的含义包括主观的心理状态和可测的客观存在两个层面,是针对无权或享有很少权力的弱势群体,通过互动传播的方式实现权力的增加。互联网的技术赋权指互联网的兴起使治理的参与各方的权利、能力等发生变化,某一方的权力、能力的增加就意味着互联网对之进行赋权。①当今社会,网络技术日益成为一种新的权力来源。对国家而言,政府通过管控互联网实现对国民的控制;对社会而言,互联网赋予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和更多的政治表达权利与实现政治诉求的可能,为社会带来自由和民主。
(二)网络政治参与
网络政治参与的内涵包括参与主体、客体和途径这三个要素。目前对于参与主体的界定存在分歧,王金水②、王子蕲③认为网络政治参与的主体是公民;郑兴刚④、戴均⑤认为网络政治参与的主体是网民,即生活在现实生活中,在网上以网民身份享有政治权利、参与政治生活的个体;杨爱杰⑥、金毅⑦认为除了网民个体,网络政治参与主体还应包含网络共同体。网络政治参与的客体是可能影响或推动政治系统的决策,⑧网络政治参与的途径是互联网。基于以上,笔者认为网络政治参与是网民或网络共同体依托于互联网进行的旨在影响政治系统决策的政治行为。
二、技术赋权下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问题
2017年10月25日,温柔(网名)在知乎平台上发布文章《中国到底有多少个杨永信》揭露江西南昌豫章书院体罚、虐待学生,经媒体先后报道后事件的社会影响扩大。2017年12月7日豫章书院被正式立案调查,但是由于证据不足吴军豹未得到法律制裁。事实上,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努力一直在继续。2018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的议案16件,建议11件,政协委员提出相关政协提案5件。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对监护侵害等问题做出回应。
公民在网络中形成的政治舆论直接或间接地促使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出台,但其网络政治参与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网络政治参与主体增权程度不均
信息技术对公民的赋权是无差别的,但受到资本、知识等因素的影响,组织化的利益集团和公民个体之间、不同公民个体之间实际权力的增长程度是不同的。首先,不同公民个体之间增权程度不同。2017年10月,受害学生和温柔(网名)先后在互联网上发布豫章书院虐待学生的信息,受害学生发布的信息只被很少部分网友知晓,而温柔(网名)发文后则得到大量转发评论,继而引起官方注意。可以发现,同样是公民运用网络进行政治表达,产生的效果却截然不同。显然,对于掌握专业技能并懂得运用互联网的社会精英而言,他们通过技术赋权实现的实际权力增长是高于受害学生这样的普通公民的。其次,组织化的利益集团和公民个体之间增权程度不同。信息的获取是行动的前提,因此对于信息的接触和获取被认为是进行政治参与的前提。豫章书院经过网络曝光引起社会关注后,各媒体均对此进行报道,借助于充裕资金和专业团队成员,此事的第一手资讯更早更多地掌握在组织化的媒体人手中。可见,技术赋权下利益集团实现的增权高于公民个体,这会带来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不平等。
(二)网络政治参与过程浮于表面
豫章书院事件中公民主要借助政治言论来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和态度。2017年豫章书院事件刚曝光时,互联网上关于此事的讨论铺天盖地,各大互联网平台都能看见相关的信息推送,网民们呼吁法律追责和修改法律。但是互联网中的信息更迭速度极快,并且公民个人的精力有限,在得知豫章书院注销办学资格之后,大部分网民认为正义得到声张,此事至此告一段落,转而将注意力投至其他新的社会事件之中。随着时间流逝,除受害者和少数网友还持续跟进此事之外,大多数公民、媒体不再对此事加以关注。可见公民的网络政治参与是短暂的、浮于表面的,缺乏对同一事件长期、持续的政治参与热情。
(三)网络政治参与行为非理性与极化
当前,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非理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互联网上信息繁杂,公民要在海量垃圾信息和虚假信息中筛选有效信息,这加大了公民基于有效信息做出理性判断的难度。豫章书院事件成为社会热点之后,相关报导和讨论呈爆发式增长,除却真心为受害学生发声的志愿者,其中也混杂部分想要通过蹭热点增加关注度的自媒体。这类自媒体往往对于事件信息不加以考证,专门选取博人眼球的部分扩大渲染,导致网上流动的信息真假难辨、质量良莠不齐,影响公民政治参与的理性判断。另一方面,多数公民难以保持独立思考,若受到虚假信息或别有用心之人误导就容易陷入群体极化。詹姆斯·斯托纳认为,在一个组织群体中,个人决策因为受到群体的影响容易做出比独自一个人决策时更极端的决定,这个社会现象被称为群体极化。⑨群体极化带来的公民认知偏差,使他们在群体行动的盲从中失去理性。
三、公民网络政治参与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数字鸿沟:扩大政治参与不平等
通常情况下,经济实力较弱、知识水平不高的公民能够获取的信息资源有限,互联网进一步加剧信息弱势群体与信息富有群体之间的差距,形成一道难以跨越的“数字鸿沟”。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目前无法上网的公民数量越来越少,数字鸿沟的内涵更多地体现在通过教育、培训获得的利用技术的能力上。这是由于数字鸿沟的存在扩大了公民政治参与的不平等,同时马太效应进一步强化了这种不平等,进而导致社会公平的缺失。那些社会中占比较少的技术专家、各界精英比信息弱势群体掌握有更多的信息资源,通过对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取得更多话语权和更广影响力。对于一些社会政治问题,他们可以借助自身网络影响力增加曝光、制造或引导网络舆论,以此种方式对政府或相关部门施压,提升自身政治参与的有效性。但对于普通社会民众中的信息弱势群体,受制于技术水平和个人能力,他们无法或少部分地享受到互联网带来的信息资源,从而逐渐被边缘化,其政治参与的有效性也就几乎不存在。
(二)技术霸权:加剧政治参与不民主
互联网作为现代科学技术集合而成的人造物似乎不具有政治性,但事实上信息技术对政府的赋权隐藏着技术霸权的隐患。政府通过政策、法规等手段对互联网运行的政治环境进行制度设计,使互联网在运行过程中以特定的形式分配权力和权威,确保信息技术在标准化的运作过程中将权力意志传递给社会。此时互联网在实现本身使用的目的之外,也成为了政府实现政治目的的手段,这种技術的政治性隐含在互联网技术没有价值取向的表象之下。政府或其他组织化的利益集团借助于信息技术能实现对网络舆论、网民思想的引导与控制,这种对网络舆论的监控管理框定了公民网络政治参与和政治表达的内容范围和形式。
(三)信息茧房:导致政治参与不理性
信息茧房指的是在信息的传播过程中,人们往往对自己感兴趣的人和事持续关注,久而久之人们会将自己桎梏于根据自己兴趣偏好选择后的信息领域。公民在网络中被自己感兴趣的、与自己相同的信息包裹成一个厚厚的蚕茧,听不见其他反对的声音,只听到自己的回音,因此失去对社会事实客观真实的认知,进而做出自以为理性的行为选择。进入网络空间后,公民会接触到海量的网络信息,并且大数据下的智能算法会依据公民的兴趣和偏好将相似的内容推送给用户。同时,互联网的匿名性带给公民真实表达的心理安全感,广大网民能够在互联网中就此事件自由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数量庞大的博文和观点相近人群的频繁沟通营造出一种自己掌握“正义”的群体氛围,与其他网民的持续互动交流也会不断强化公民的政治参与心理,公民在符合自身价值观的信息环境内进行网络政治参与,导致群体极化和不理性的网络政治参与。
四、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对策研究
(一)构建公平正义的网络话语体系
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的价值追求。互联网空间内,公民在政治参与活动中存在不同的价值理念和追求,公平正义却是大家不约而同的共识。现今网络空间与现实的互动交流越来越紧密,日益成为现代社会一个新的公共领域。互联网包罗万象,既容纳了五花八门的信息咨询,又承载了社会公民多元的思想意见,这些信息反过来又塑造、影响了社会公民的价值选择。信息时代的网络社会治理需要建构一套公平正义的话语体系,以克服互联网中数字鸿沟带来的公平缺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构建公平正义的网络话语体系,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首先,尊重公民各项网络权利。尊重公民获得信息的权利,政府需要为信息弱势群体创造和提供接触、利用、享用信息的机会,消除数字鸿沟,缩小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不平等。其次,维护公民的网络话语权。现代社会公民,无论是何种性别、职业都有在网络中表达政治意见的权利,受到不同现实情况的影响,不同群体的公民产生观点分化在所难免,尊重公民个体的话语权要求包容不一样的声音,尊重现实的多样性,允许网络意见多元共存。最后,政府掌控的主流话语提供基本的社会规范,引导宣传主流价值观。无论是官方媒体还是自媒体,都应充分宣传“正能量”,弘扬优秀的网络文化,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网络氛围。
(二)打造以人为中心的服务型政府
经过互联网的技术赋权,面对现实世界中难以解决的困难,公众能够到互联网构建的虚拟空间中宣泄情绪,甚至寻求到有力帮助。因此,政府需要同时兼顾现实社会中公民的政治诉求和虚拟空间中公民的政治需求,帮助解决虚拟网络空间中公民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这需要政府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认识到在网络虚拟空间中,政府与公民之间不是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而是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的关系。
互联网具有加强权威主义政府的倾向,因为政府作为互联网的管控者影响了互联网发展的规划和使用者使用互联网的方式。国家的网络审查政策使得非政府行为个体施加政治影响力较为困难,借助信息技术,政府能够以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手段控制互联网的政治影响,在互联网内实现技术霸权。对此政府应保持警惕,以人为中心的服务型政府要求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以满足公民的需求为目标。政府相关公职人员要在以人为中心的治理思想的指导下,借助信息技术以一个服务者的角色在互联网中与公民交流互动,拉近政府与公民间的距离,与广大网友保持友好的良性互动关系,塑造服务型政府的形象,提升政府网络治理能力。
(三)确立合作共治的网络治理格局
互联网内的权力结构是一个多主体共存的结构,技术赋权将网络空间的权力分化给政府、自媒体、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多种社会力量,促使网络治理主体由单一走向多元。主体的多元化使网络治理环境更为复杂,也就意味着治理风险的上升。互联网同时承载了信息技术的成果和风险,要解决网络政治参与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需要在多元并存的复杂现实场景中实现合作共治。
构建合作共治的网络治理格局需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促进政府与民众间的合作共治,另一方面是促进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合作交流。借助互联网搭建的信息交流、互动平台,充分保障公民政治参与的知情权和表达权。互联网还能促进网民与其他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有效交流,共同参与公众议程设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民需要提升自身获取和甄别信息的能力,在理性思考后有序地进行网络政治参与;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依法执行公共权力,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促使国家、市场、社会团体和个人共同合作,建立起合作共治的网络治理格局。
[注释]
①季乃礼,吕文增,李鹏琳.互联网治理视角下的基层政府技术赋权问题研究[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8,20(01):71-77.
②王金水.公民网络政治参与与政治稳定[J].中国行政管理,2011(05):74-77.
③王子蕲.网络政治参与影响地方政府治理的路径和限度[J].行政论坛,2017,24(01):47-51.
④郑兴刚.网络政治参与概念辨析[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7(03):94-99.
⑤戴均,徐文强.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探究——基于有序性兼有效性二维结构的视角[J].社会主义研究,2017(03):103-109.
⑥杨爱杰,杨雅光.论网络政治参与背景下社会治理机制的创新[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6(06):83-86.
⑦金毅,许鸿艳.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能力基础及其构建路径[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6(02):56-61.
⑧葛玮华.网络政治参与相关问题辨析[J].人民论坛,2016(14):44-46.
⑨孙丽丽,杨佳,时伟.新兴媒体背景下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困境及其多维治理[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5,17(06):1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