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刑事犯罪的基本类型及惩治原则

2020-11-06 04:20左文才李小伟
写真地理 2020年32期
关键词:罪名防疫防控

左文才 李小伟

作者简介:左文才(1985-),男,安徽廬江人,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李小伟(1981-),男,安徽太和人,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业规划。

摘 要: 2019年年末,一场始料未及的疫情打破了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纵然社会各界及时响应,仍然无法避免原本平稳运行的社会秩序受到极大冲击。除了人民生命健康受到威胁,伴随而来的还有诸多涉疫刑事犯罪的出现。目前。疫情防控已经趋于常态化,要彻底打赢这场防疫阻击战,除了要靠卫生部门和医护人员白衣执甲、冲锋陷阵,在法治层面上,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活动更是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有力保障。

关键词: 疫情;刑事犯罪

【中图分类号】DF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15/j.issn.1674-3733.2020.32.230

1 疫情期间犯罪的基本类型

1.1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为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人们纷纷响应国家和权威专家的号召,主动做到出门必戴口罩、回家必用酒精消毒等防疫举措。一时间,口罩、医用酒精等迅速成为必需品,需求量激增,呈现出卖方市场的状态。即便相关工厂紧急扩大生产线延长工作时间,但巨大需求量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满足。这便给了一些人“发国难财”的理由,冒天下之大不韪顶风作案,生产劣质假冒医用物资,以次充好制假造假,不仅破坏了基本的经济秩序,还对这些伪劣物资的购买者造成了生命健康上的威胁。其他相关罪名还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如伪造肺炎患者视为至宝的呼吸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如由于一时乌龙造成的短期内双黄连短缺,导致假药制造者一哄而上。

扰乱市场秩序罪。与上述“发国难财”的方式不同,有一些手里并没有足够货源或根本没有货源的人为了追求高额利益,签订超过自己供应水平的合同订单,骗取对方钱财,这就涉嫌了合同诈骗罪。另外更具典型性的就是非法经营罪,本来正常合理调价是销售者的权利,但超过进价一定的限度甚至哄抬物价谋取暴利便是对经济秩序的破坏,尤其在医用物资短缺的非常时刻做出这些行为,还会对公众心理造成恐慌,加剧社会负面情绪散布。

1.2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这部分罪名主要针对的行为是暴力抗拒防疫工作。在疫情期间,遵照国家和地方的防疫规定依法进行防疫检查、强制隔离的工作人员,他们冒着生命健康风险为人民服务,理应是要受到钦佩和尊敬的,但有些自私自利的人不仅不主动作为、为社会作出贡献,还拒不配合防疫工作,甚至出手伤人。这种令人寒心的事如不严肃处理,必定会使公平正义得不到实现,应当按照具体情节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论处。

1.3 侵犯财产罪

本部分中最典型的罪名是诈骗罪。在第一部分中曾提到过合同诈骗罪,虽然较为相似,但从侵犯的法益来分类,合同诈骗侵犯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秩序,而此处的诈骗罪侵犯的是公民的财产权。广义上,所有假借生产销售提供疫情相关物资之名为占有他人财产之实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诈骗罪,其他类型的特殊诈骗遵循“特殊大于一般”的法条竞合原则。

聚众哄抢行为在本次疫情发生期间鲜有发生,应该要归功于我国国民素养的与日提升,但若出现此种哄抢公私财物的行为则按照聚众哄抢罪论处。

1.4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刑法》分则第六章中规定的罪名在本次疫情发生期间可谓运用频繁,尤其是针对那些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并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新闻报道,类似的行为时有发生。如明明是确诊患者却故意隐瞒居住旅行史,可能涉及到的罪名有妨害公务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等。

另一需要注意的罪名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疫情期间,有些人为了谋取不当利益,故意编造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虚假信息,使许多不明真相的群众信以为真并广泛传播甚至使更多的人陷入恐慌情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尤其随着网络生活的普及,造谣成本变低,这种行为如不利用《刑法》进行严厉惩罚,仅靠《治安管理处罚法》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1.5 职务相关犯罪

在疫情期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的各项要求都相应升高,负责灾害防控、医疗救治、物资供应等方面的工作人员在这种紧急关头下更需要严守工作纪律,谨防出现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行为。另外,卫生行政部门也需要恪尽职守,防止出现传染病防治失职等相关行为。

2 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司法原则

明确了罪名的外在表现,就应将重点放在如何对疫情相关犯罪行为进行惩治上。在惩治犯罪的过程中,需要要严格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还要按照四部委新近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中的指示精神进行操作。另外,还需要把握并坚持以下三点原则。

2.1 及时惩治,高效处理

《意见》对于处理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性提出了要求,因为突发性事件往往给人反应的时间都非常短暂。当有相关违法犯罪事件发生时,首先是公安机关应当作出迅速反应,及时将应当立案的事件立案并展开调查搜集证据;公安机关将调查结果和证据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应及时对案件和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审查提出检察建议,并移送法院公诉;法院则应在收到移送后迅速处理,尽快进行审判活动并依法裁判。

2.2 从严惩治,震慑犯罪

《意见》对于惩治疫情期间违法犯罪的力度也作出了说明,提出要加大处罚力度。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是普通人根据朴素价值观即可完全理解的。本身刑法的适用就具有“宽严相济”的要求,目前全国都处在齐心协力抗击疫情的形势下,有些人不做贡献也罢,却要在危难时刻还给国家添乱,比起常态犯罪更加具有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从严惩治的做法与刑法原则相一致。

2.3 依法惩治,嚴格区分

第三点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即在从事任何执法司法活动时都要依法进行。公检法机关依法作为的关键点主要包括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

(1)罪与非罪的正确区分

《意见》中明确列举了九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包括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等,其中在这些行为中,根据情节程度不构成犯罪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或由其他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法院也应根据政策要求把握法官自由裁量的度,综合衡量各种因素,在区分罪与非罪的最后关头作出正确判断。

(2)此罪与彼罪的正确区分

具体来说,疫情防控相关罪名的此与彼大致有如下判断难点。

一是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区分。根据《意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表现形式是确诊患者或疑似感染者不接受隔离或逃脱隔离并进入公共场合。但确诊者和疑似者的行为之间也有显著差别,一种是实害行为,一种是抽象危险行为,具体定罪量刑时还要看实际造成的后果。除了上述情形之外的因不配合防疫工作造成病毒传播但非故意传播的行为,则按照后罪定罪量刑。

二是对于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分,同一种不法行为,根据造成的后果不同或被害对象不同被侵害法益不同可能被认定为不同罪名。比如犯罪行为人以暴力抗拒配合由政府组织的防疫工作,单纯只为这一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如果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则按照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论罪处罚;如果是对普通防疫人员或医务人员进行殴打或骚扰,则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三是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区分。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实际上也属于伪劣产品的一种,所以后者可以看作是前者的特殊罪名。但后一罪名的犯罪构成还有一项客观结果要求,即只有严重危害到人体健康时才构成犯罪,属于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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