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传松 朱挢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诈骗现象在当代中国社会不断增多。无论哪种类型的诈骗行为,都是诈骗者对被诈骗者财物实施的一种赌博,其涉及范围广,诈骗手段、方法不断翻新,诈骗类型交织,并且危害越来越大。分析其原因,诈骗活动的存在是“经济人”本性的一种扭曲的外在形式,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负面价值观是诈骗活动在中国大量存在的直接因素,法制不够健全、部门办事流程不够透明、信息不对称、犯罪成本低,则是中国社会诈骗现象大量存在的重要外部原因。
关键词:诈骗;博弈;经济人;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C913.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0)17-0121-04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一种行为。虽然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甚至是在一种平和甚至是“愉快”的气氛中进行的,但实际上反映的是骗子和被骗者之间对于财物的争夺及保护的一场零和博弈。无论什么性质的社会,只要有人存在的地方,理论上讲都有骗与被骗行为存在的可能。西方发达国家早年发生的“庞氏骗局”直到现在依然存在,在美国近几十年来,随着信用卡的日益普及,信用卡犯罪也越来越猖狂[1]。但从官方已公布的数据来看,全世界恐怕没有哪个国家或地区能像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一样,每年能发生这么多的诈骗案件。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仅电信诈骗案就立案59万件,同比上升32.5%,涉案金额222亿元[2]。2017年,全国已结审电信网络诈骗案较2016年上升了70.34%,这种趋势还在大幅度增长[3],而且许多跨国电信诈骗案中涉及大量的台湾地区居民[4]。一时间,许多人谈“骗”色变,似乎骗子无孔不入、无时不在、无处不有;许多人或其周围朋友、亲戚等都有被骗的经历;还有许多人被骗的财物不是太多或碍于颜面而未报案。作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巨大成就背景下的负面社会现象,这究竟是为什么?社会学应该给予一定的解释,期望这种解释能为我们思考如何逐渐遏制我国现实社会中愈来愈多的诈骗案件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诈骗的现状及特点
(一)诈骗现象及其分类
中国现阶段的诈骗现象是伴随市场化改革而来的。改革开放前,由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管理模式制约,特别是严格的城乡户籍制度及人际交往的局限,加上强有力的、全社会领域的道德塑造等原因,诈骗现象很少见。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特别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际交往范围的不断扩大,人们物质财富不断增多等环境因素的改变,诈骗现象在当代中国社会不断增多,且愈演愈烈。为了便于研究诈骗现象,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将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现实社会中存在的诈骗现象作如下的分类:
1.从诈骗者数量构成上看,可以将诈骗分为个体诈骗和团体诈骗。上个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许多诈骗者都是以个体为主的形式出现,比如那个时代的一些街头“象棋残局”“猜单双数”等骗局都是诈骗者个人实施的。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特别是本世纪以来,诈骗者大都是以团体为主的形式出现,比如“健力宝中奖外币兑换”“路边捡钱包见者有份”案,以及越来越多的电信诈骗案、网络诈骗等都属于此类。
2.从诈骗者实施诈骗活动时使用的手段(工具)看,可以将诈骗分为传统型诈骗和现代型诈骗。传统型诈骗一般都使用传统道具(物品),通过与被骗者面对面“沟通”而成功实施的诈骗,比如街头“象棋残局骗局”“假扮残疾人士骗局”“药品、保健品推销骗局”“民族资产解冻骗局”以及一些以销售某物品为幌子的传销骗局等都属于传统型诈骗。现代型诈骗主要指诈骗者一般使用现代化的道具(通讯工具),根本不与被骗者面对面“沟通”,只需要通过电话、网络而成功实施的诈骗,比如电话诈骗、网络诈骗、信用卡诈骗等就属于现代型诈骗。当然,电信诈骗、网络诈骗就其内容看又可分为许多种,比如“冒充公检法的电信网络诈骗”“冒充客服人员的电信诈骗”“冒充政府公职人员或军人的电信网络诈骗”,以恋爱交友为名实施诈骗的“杀猪盘”等等。
3.从诈骗者的不同诈骗对象看,可以将诈骗分为有固定诈骗对象的诈骗和无固定诈骗对象的诈骗。一些诈骗者选定其认为适合的人群作为相对固定的对象进行诈骗,比如“药品、保健品诈骗”,一般就针对中老年人,特别是有一定积蓄且子女又不在身边的中老年人实施诈骗;“以恋爱交友为名的诈骗”,一般就以单身且有一定积蓄的女人作为诈骗对象;“碰瓷”类诈骗,一般以开着豪华轿车的单身女性为诈骗对象。也有一些诈骗者没有固定的诈骗对象,而是随机选定不同人群作为行骗对象,比如许多电信网络诈骗都是通过专门软件选号选择行骗对象,而不管行骗对象的性别、年龄、职业等因素,反正选到哪个号就跟哪个号联系,打若干个号码总有一个人上当受骗,诈骗就“成功了”。
4.从诈骗者的不同诈骗位置看,可以将诈骗分为有固定场所的诈骗和没有固定场所的诈骗。有些诈骗者为了便于团伙“工作”、实现诈骗目的,会长时间租住专门场所行骗,比如“涉众型非法集资的金融诈骗”,一般都有现代化的“办公场所”和“非常正规的工作流程”,甚至专门选择在交通便利之地长时间“工作”,待到集资达到一定数额后就卷款潜逃。电信、网络诈骗大都属于这类诈骗。有些诈骗者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方式,没有固定场所或租住时间很短的场所进行诈骗,比如“药品、保健品诈骗案”或“净水器推销”“治疗仪推销”等案,一般选择在城市的某宾馆或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驻地等、以每天赠送鸡蛋或面条或生活用具等吸引老年人聚集,数天或十数天后推销了一定的“产品”即消失得无影无踪。
(二)诈骗行为的特点
由于诈骗行为复杂,涉及的种类繁多,上述类型的划分未必准确,也不可能完全充分,但这种划分有利于我们分析诈骗现象的特点:
首先,无论哪种类型的诈骗行为,都是诈骗者对被诈骗者财物实施的一种“赌博”。诈骗者虽然精心设计了一整套骗取他人财物的方法、路径,但他也无法“成功”实现对每一个诈骗对象的诈骗,明显带有赌博性质。而被诈骗者一般都抱有一种“万一是真的呢?”“如果我不去参与,岂不吃亏了”“参与了说不定还能发点财”等“占小便宜”心态而上当受骗,其实也带有赌博性质。所以,我们说诈骗现象实质上是诈骗者与被诈骗者之间关于骗取他人财物与保证自己财物保值增值或获取“包治百病”灵丹妙药或获得“甜蜜愛情”的一种“心理战”、一种零和博弈。
其次,涉及范围广。无论哪种类型的诈骗行为,在中国大陆几乎每个城市都有涉及。从诈骗者的角度看,诈骗者分布于大部分省市,甚至包括中国台湾地区,但以中东部地区偏多,所谓的“电信诈骗村”就分布于江西余干、广东茂名电白宾阳、河北丰宁、福建龙岩、湖南双峰、海南儋州一带[5]。其活动范围除中国大陆外,为逃避打击,许多电信网络诈骗把地点搬到了中国境外的东南亚甚至欧洲等地。从被诈骗对象看,被骗者更是遍布中国大陆几乎所有省、市、自治区。
再次,诈骗手段、方法不断翻新,诈骗类型交织。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诈骗分子也常常利用技术创新成果,特别是互联网、现代通讯技术等最新手段于诈骗行为中。进入本世纪以后,诈骗的主要手段、方法是电信、网络诈骗。但这些现代型诈骗可能同时又是有固定场所的诈骗或没有固定对象的诈骗;有些诈骗行为既是传统型诈骗,可能同时又是没有固定场所的流动性诈骗等等。各种类型的诈骗行为往往都不是单一类型而是多种类型交织,这就为我们多角度分析其本质提供了可能。
第四,危害越来越大。正因为诈骗行为的手段、方法的不断翻新,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大,其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大,早已成了社会公害。一是给被骗者的财产造成直接的巨大损失,有的造成被骗者心理严重伤害,甚至进而造成被骗者生命的终结,“山东徐玉玉案”就是典型[6]。二是扭曲了社会主流价值观。诈骗者报着“一夜暴富”的心态,一旦诈骗“成功”,就会给周围的人带来“示范”,许多人加入诈骗者行列就是因为前面有人诈骗“成功”了。在一些诈骗村甚至形成“骗不到钱就可耻”的氛围,劳动致富的理念被颠覆。三是危害社会和谐稳定。诈骗行为都是涉众型的,但一些诈骗涉及的对象是分散在全国各地,而一些诈骗的对象是相对集中在某个区域,比如“非法集资的金融诈骗案”。分散在全国各地的被骗者一般不会在被骗之后集中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追回被骗财物,而被骗对象相对集中在某个区域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的受害者,常常在被骗之后会集中向政府施加压力,把自己被骗的责任归罪于政府监管不力,而要求追回损失,否则就上访甚至围攻政府,从而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危害。
二、诈骗活动存在的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诈骗活动存在并不奇怪,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有诈骗活动存在。但诈骗活动与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背道而驰,为什么它反而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大量存在呢?这说明诈骗活动既非资本主义所特有,也非社会主义所独有。市场经济、现代科技的广泛运用、人际交往的扩大等只是诈骗活动存在的条件而不是原因。从其共同存在于现代社会的现实看,它是人的一种“活动”,显然与人性有关;从其大量存在于中国现代社会的现实看,显然与中国人的生存价值取向、思维方式、法治现状等有关。
(一)诈骗活动的存在是“经济人”本性的一种扭曲的外在形式
“经济人”假设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支柱之一,从其产生的那天开始就受到多方质疑,尽管这些质疑是有道理的,但都无法从根本上颠覆其合理性[7]。所谓“经济人”就是指“个人的行为天生要使效用最大化”的人类本性[8],基于成本收益计算,理性地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人的最根本特征之一。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认为,“这种倾向为人所共有,在其它动物中是找不到的。”[9]13有人说“经济人”假设是典型的资产阶级利己主义的表现,但笔者以为,这是对亚当·斯密的误解。“经济人”假设受到过利己主义世界观的影响,但它与我们通常所说的个人主义世界观、利己主义道德观并非一回事。“经济人”假设的利己是指人们在市场交换中对自身效用的关心和追求,人们出自“利己心”的交换应该是等价的,“无论是谁,如果要与旁人作买卖,他首先就这样提议,请给我以我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以获得你所要的东西:这句话是交易的通义”[9]13。由此可见,“经济人”假设的利己,是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产品等价交换意义上的利己,无论是在资本主义制度还是社会主义制度下,这都是存在的。而个人主义价值观、利己主义道德观,指的是自私自利、损人利己,靠强权、暴力或不正当手段无偿剥夺他人劳动产品的利己主义。这不仅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遭到反对,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也要遭到谴责。亚当·斯密认为,如果“经济人”假设的利己行为,不受到道德的约束,在资本高利润的诱惑下,的确会逐渐向利己主义道德观发展。因此,他在《道德情操论》一书中就认为:社会生活中,人们也普遍存在道德心、利他心、同情心,人们应不断升华这种同情心、利他心,从而有效地约束等价交换中的利己心向利己主义道德观发展。
诈骗行为的主体是人,它也必然具有这种基于成本收益计算的“经济人”本性。从诈骗者角度看,诚实劳动、辛苦赚钱的效益不高、来钱不快,在失去道德约束(这些人根本就谈不上任何现代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前提下,诈骗者认为,诈骗行为资金投入不多甚至无需什么资金投入(只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时间),但利润很高、来钱很快、风险极低,理性计算的结果就是这件事“可以干、必须干”。所以其“经济人”本性在失去道德控制后(许多时候法律控制也不强)必然走向利己主义道德观。从被骗者角度看,如何才能使自己已有的财物保值增值?如果能较大幅度的增值、发挥其最大效益那是最好(至少不能让自己的财物有所损失),管他这种保值增值幅度是否合理,他只进行成本收益的计算,“非法集资的金融诈骗案”中的被诈骗者就是如此;还有许多被诈骗者认为,如果能不投入而获得一笔意外之财那就更好。这种贪图“小便宜”的利己心理正是“经济人”的典型心态。正因为被骗者有这种心理,诈骗者才以此为基础,精心设计一套诈骗流程和方法;正因为被骗者有这种心理,诈骗者才屡屡“得手”。
(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负面价值观是诈骗活动在中国大量存在的直接因素
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是由其哲学观念、道德理念、价值准则等一系列思想组成的庞大体系,这种传统文化发端于中国传统“宗法社会”。“所谓‘宗法社会既是指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即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也是指一种社会组织形态,即以血缘宗族关系为本位的、家国同构的社会网络系统;还是指一种社会结构,即强调长幼、贵贱的等级森严的社会秩序。这种宗法社会形态是与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联系在一起的,是建立在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社会关系。”[10]正如毛泽东同志曾经讲的,这种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显著特点是农民不但生产自己需要的农产品,而且生产自己需要的大部分手工业品。地主和贵族对于农民剥削来的地租,也主要是自己享用,而不是用于交换。那时虽有交换的发展,但是在整个经济中不起决定作用,这种占主导地位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孕育了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这种文化对于现代化而言具有二重性,即具有与现代化相适应的优秀传统文化,也具有与现代化相抵触的落后的价值观[11]。比如中国传统文化一方面倡导“民贵君轻”,另一方面又强调“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中国传统文化一方面倡导“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另一方面有强调“识时务者为俊杰”;中国传统文化一方面倡导“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另一方面又强调“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中国传统文化一方面倡导团结互助,另一方面又强调“各自打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中国传统文化一方面倡导勤劳、诚实,另一方面又强调“马无夜草不肥,人无外财不富”等等。这种传统文化的二重性,一方面可以培养大批道德高尚的圣人君子,另一方面也为一些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倍感生存压力而寻求生活技巧的个体,选择损人利己、贪图小便宜等价值取向找到了思想根据。正如史密斯在谈到中国人的圆滑和投机取巧时所描述的那样:“一位衣冠楚楚的学者,在回答外国人问题时大言不惭的说,他并不识字,可是拿到一本小书看看时,会毫不犹豫地藏起书,从人群中溜开,不付三个铜板的书钱。他一点也不为此感到羞耻,甚至还因为坑害了愚蠢的外国人而沾沾自喜,觉得外国人一点都不机敏,这样相信一个完全陌生的人。还常遇到这样的事,一个中国人从外国人那儿买东西,总要少付一个铜钱,声言他再没有钱了,你指出他此刻耳朵上正夹着一个铜板,他才不乐意地拿出来,感到跟受了欺诈一样。”[12]在这种自给自足自然经济条件下,由于传统文化负面价值观的“熏陶”,生活在底层的廣大民众,极易形成自私、投机取巧、跟风从众的行为模式。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虽然已经终结,但其遗留下来的传统文化必然长时间影响其成员的行为选择。优秀传统文化我们需要继承和发扬;落后的文化观念、价值准则,我们需要加以批判,但短期内难以消除其影响。市场经济条件下,诈骗者信奉的就是“人为财死,鸟为食亡”“马无夜草不肥,人无外财不富”的价值准则。有人眼看着他人发家致富了,心里着急,普遍情绪浮躁,到处寻找致富门路,“突然”发现投资少、来钱快、效益高、风险低的诈骗行为不失为一条“捷径”。他们不以为耻,因为他们觉得老祖宗说过“人为财死,鸟为食亡”“马无夜草不肥,人无外财不富”类似的话而“心安理得”。被骗者信奉的也是“马无夜草不肥,人无外财不富”“有便宜不占是傻子”的跟风从众的价值准则,他们眼看着他人发财,心里也着急,担心自己的钱贬值、担心自己吃亏等,有人高利息投资“赚钱了”,自己马上跟进;别人买到了“便宜的、包治百病”的保健品,自己马上跟进,唯恐自己不跟进就吃亏了。这时的被骗者是理性判断、感性决策,许多骗局并不复杂,也十分容易上当。正因为中国的被骗者容易上当,给诈骗活动提供了丰厚的土壤,诈骗者的“成功率”很高,反过来又刺激更多的人加入到诈骗活动中。
(三)法制不够健全、部门办事流程不够透明、信息不对称、犯罪成本低,是中国社会诈骗现象大量存在的重要外部原因
进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出台了一大批与市场经济相适宜的法律法规,对社会经济良性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但也不能否认,我们的许多法律法规,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虽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但由于缺少实施细则而执法不严。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发展,我们的网络监管法律法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等就明显滞后或未得到认真执行。比如,虽然有了手机实名制的规定,但许多人随便拿个身份证复印件就能办理手机入网;个人信息保护法规有了,但许多人发现自己刚买了车就有人打电话说可以办理“退税”,刚购了房马上就有人打电话推销“装修”,刚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马上就有人通知可以领取“政府资助”等等,然而准确泄露个人信息的相关人员被法律追究的极少。所以,诈骗者能够轻而易举地、大量地、准确地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其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针对性大大增强,“成功率”大大提高。
同时,从公安机关侦破的大量诈骗案件看,被骗者之所以容易上当,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不了解包括公检法在内的机构的办事流程和相关规定。中国人对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本来就十分尊重,而其办案流程和规定又比较神秘,所以,许多涉及“冒充公检法”的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就正好利用公众对公检法办案规定不了解又比较“恐惧”公检法机关的心理,设计了一套诈骗流程。其实公检法办案既不会搞所谓“电话立案”“电子传票”“安全账户”等,更不会电话指挥相关人员银行转款。但相当多的公众并不清楚这些规定,还误认为真是公检法办案,所以极易上当。最近几年,公检法机关和新闻媒体已通过典型案例大量宣传公检法的办案流程和规定,希望公众提高识别能力,不要轻易上当,但一些老年人、偏远地区的人不太爱看这些新闻,以至于现在仍有大量的公众陷入这种冒充公检法或税务机构、政府机关进行诈骗的陷阱之中,这就为诈骗分子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诈骗对象,这也是为什么现阶段诈骗活动仍然易发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从已经办结的诈骗案看,对诈骗犯罪的惩处力度还远远不够。由于诈骗犯罪人数较多,司法机关常常采取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行政拘留,即使判处刑罚也偏轻,这就导致诈骗犯罪成本低,许多诈骗犯罪嫌疑人多次“进宫”,累抓累骗,屡教不改。
三、结语
诈骗的形式多样、手段翻新、防不胜防,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一大公害。其原因是复杂的,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只是提供了一种分析框架,具体的形成原因应该更为纷乱甚至难以描述。从其与人性有关看,如果失去道德约束、法律约束,有人存在的地方就有可能存在诈骗,所以,我们对此不必大惊小怪,更不能把它与制度联系起来;但是任何一个管理者,也并不能因此而推卸责任,完全可以通过道德教化解决诈骗者“不愿”诈骗的问题,尽管这一过程漫长而收效甚微;完全可以通过完善法治解决诈骗者“不敢”“不能”诈骗的问题,尽管这一过程仍然是漫长的,但收效更明显。从其与中国传统文化的负面价值准则看,政府虽然采取了多种综合措施应对,但诈骗活动仍易发高发,尽管在高发期内是需要的,与其花费大量资源侦办诈骗案件,不如花更大的力氣提升民众的防诈意识和能力,消除诈骗活动的土壤和条件,这当然是个十分艰苦的过程,尤其是要逐渐消除许多公众的“贪图小便宜”的投机心理、从众心理绝非一日之功。因而,无论从那个角度看,诈骗活动在中国社会大量存在还将延续相当长时间,骗与被骗的博弈还将继续上演,企图在短时间内完全消除诈骗活动,显然是一种美好的愿望,不可能成为现实,但通过政府、社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逐渐减少诈骗活动的发生则是完全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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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马传松(1963—),男,汉族,四川盐亭人,重庆工贸学院党委书记、教授,研究方向为社会学。
朱挢(1963—),女,汉族,重庆涪陵人,长江师范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理论。
(责任编辑:王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