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民法典:民事检察的可为和不可为

2020-11-06 06:15杨兴培
检察风云 2020年18期
关键词:民事法律公序良公共利益

杨兴培

民事检察的公益保护任重而道远

民法是国家的基本大法,它涉及国家基本的社会制度,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据有重要地位。

此次民法典增加了很多新的规定内容。在为个人权利提供广泛保护的同时,也高度重视公共利益的制度建设和法律保护,以防止私权利不当行使侵害到社会公共利益,诸如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当代中国的核心价值观、民间社会的公序良俗、特殊群体的特有利益、社会领域的公共安全等。由于公共利益内容分布的广泛性和涵盖性,民法典关于公共利益的保护方法,除了采用直接列举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明示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效之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强制性条款和公序良俗条款加以规范。强制性条款在民法典中的嵌入,使对民事主体行为的规定转移到行政法律法规的要求上,既是对具体公共利益情形的明确,也扩展了公共利益保护的内容。公序良俗条款本身是弹性条款,这就需要从生活现实以及社会发展层面作出综合性的价值判断。将这些内容规定在民法典之中,既扩展了公共利益的内容,也保证了公共利益的民事属性和价值正当性。在民法典总则编中直接涉及公共利益保护的规定有:

一、作为基本原则的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作为违反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效果的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作为保护英烈相关公共利益的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是民事检察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当然要求,是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抓手。民法典的生效施行,作为公共利益的当然代表,检察机关在民事司法中的主要职责表现为公益诉讼和诉讼监督。所以,民法典中保护公共利益的相关规定是最贴近检察机关业务的规定,也是最具适用性的法律内容。

民事检察为民做主可以大有作为

民事检察实际上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在民事领域,检察机关担负起“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当代中国的核心价值观、民间社会的公序良俗、特殊群体的特有利益、社会的公共安全等社会利益的职责”;另一方面,民事检察还担负起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职责。

民事纠纷通过民事诉讼以止争定分、化解矛盾、息事宁人、案结事了为宗旨。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各种社会矛盾突出地表现出来,越来越呈现犬牙交错的现象。当下各类民事纠纷案件井喷式暴发,总有些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高,这样就会对当事人一方显得不公平。所以不能一味追求案结事了,这种案件很可能令人无法看到公平正义。于是民事检察就有责任及时出手,对那些存在明显错误、处置不公的案件提起抗诉。

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民事抗诉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国家职能,行使好这一职能是检察机关应有的职责。此次民法典的制定全方位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为社会民众提供明确、清晰、规范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引导,对于公民积极行使、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以及合法有序、最低成本地进行社会经济活动意义重大。但公民自身的力量有时是很弱小的,有时即使在法律诉讼过程中,有些合理合法的主张也得不到应有的对待,此时检察机关就得为民做主,有责任对那些确有错误的或者虽经二审审理但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抗诉。

此次民法典的制定与实施,为民事检察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引领,也会起到重要的法律支撑作用。

同时《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这是此次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公民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一种传统的免责事由,是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获得国家机关及时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者自由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民法典》之所以要规定自助行为,目的就是给民事主体以更多、更宽泛的行为自由。这便是刑法和民法的区别,前者重惩罚,后者重保护。这一规定也需要我们的检察机关时时给予应有的支持和保护才更有力量体现。

民事检察不可作为时不能任意而为

当然贯彻落实民法典过程中,检察机关也要进一步加大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坚决防止有关机关以办理刑事案件为名插手民间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向检察机关自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要深刻领悟民法典立法之髓是实现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必要前提。此次民法典的制定,再次确立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守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提出了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深刻理解这些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注重精准监督、类案监督、个案监督,通过办案,让各类民事主体尽享良好的法治环境,有利于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地展开。

二是要通过民事检察,有效地将各种民事纠纷、民事违法控制在民事领域加以处置。民法典作为一部国家的基本大法,是用来区分民事責任与刑事犯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性地存在着一些混淆民事责任与刑事犯罪的案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有时片面运用刑事法律理论覆盖于民事法律理论之上,以刑事法律观念取代民事法律观念,简单以刑事手段追究民事责任,在这方面诸多“刑民交叉”的案件以刑事制裁的手段解决问题的现象是一个应当吸取的教训。这就需要我们在正确全面掌握刑事、民事法律的基础上,合理界定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合同之债与合同诈骗、产品缺陷与假冒伪劣商品的联系和区别,坚持刑法谦抑性观念,努力营造宽松的营商环境,防止公权力任意介入私法领域,着力营造发展民营经济的市场环境。

三是要正确理解民事检察工作机制中需要适当的内敛性约束,更要全面正确理解“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内涵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在不同侧面的各自表现特点,做到民事检察尽可能要实现社会各类民事主体的双赢、多赢和共赢结果。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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