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晟南 图/董欣
近日,记者获悉,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布的《辽宁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中明确规定,对于具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能力并纳入国家级或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单个矿山(不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稀土、钨、钼等矿种),符合销售开采尾矿且从尾矿提取的矿产品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这一特定情形的,给予开采尾矿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优惠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效引导辽宁省矿山企业主动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逐步降低尾矿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同时也将极大地鼓励和调动矿山企业创建绿色矿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绿色矿山建设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色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自然资源部门加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矿业转型与绿色发展的重要载体。近年来,自然资源部等部委加大工作力度,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目前全国已有953家矿山企业纳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辽宁省自然资源、财政、税务、生态环境、银保监、证监等相关部门也密切配合,完善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先后制定了《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考评标准》《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等制度办法,搭建了全省绿色矿山创建服务平台,遴选了33家专业机构和475名相关领域专家作技术服务保障。
2020年,辽宁省明确了以煤矿、石油、菱镁和建筑砂石等重点行业为主的90户绿色矿山创建重点辅导企业名单,通过集中培训、网络咨询、上门辅导、以评促建等多种形式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创建工作。截至2019年底,全省已有36家企业列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在上述扶持政策和有关部门的积极推动下,今年还将有30家以上的采矿权纳入国家级或省级绿色矿山名录。
下一步,辽宁省将统筹全省矿山发展布局,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增加资源有效供给,减少生态破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促进矿业勘查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发挥已纳入《国家绿色矿山名录》矿山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广绿色矿山建设经验。新建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已有生产矿山通过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