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越昊,沈晓龙,田发芳,殷益明,邢建康,吴怀民*
(1.湖州市畜牧兽医局,浙江湖州313000;2.南浔云豪家庭农场,浙江菱湖313000;3.湖州宝宝蚕业有限公司,浙江湖州313000;4.湖州市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浙江湖州313000;5.浙江湖州塔山蚕种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湖州313000)
家蚕微粒子病(Pebrine disease)是蚕种生产中唯一的检疫病种,也是评价蚕种质量的重要指标。由于微粒子病对蚕业生产的危害巨大(检疫超标的蚕种强制淘汰),因此,在生产中能否控制其发生,直接影响蚕种生产企业的经济效益。2016年前全市有蚕种生产单位7家,员工152人,其中技术人员68人,占比44.7%,工人84人占比55.3%。7家单位的生产形式基本上全部采用原蚕区生产,原蚕点涉及农户843户。全年饲养蚁量13000~15000 g,生产蚕种20~25万张。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至2004年,湖州市所有蚕种生产企业相继由原来的国有制属性改制为民营股份制企业。改制后的蚕种生产企业放弃传统封闭式的企业本部生产,全部实行农村原蚕区生产。由于农户养蚕外部环境控制难度增大,加之操作管理粗放,对应蚕种的母蛾检疫,其微粒子病检出率、超标淘汰率逐年增高。据浙江省蚕种质量检验检疫站资料统计,2012~2015年湖州市7家蚕种生产企业母蛾微粒子未检出率不到送检毛种的1/3,检出超标淘汰率超过10%(表1),严重影响了湖州地区蚕种质量声誉与企业的经济效益,个别企业甚至因此陷入生存困境。
为遏止微粒子病蔓延势头,走出困境,从2016年开始,我们立足湖州地区蚕种生产实际,主动探寻微粒子病防治之策,贯彻综合防治、标本兼治的指导思想,实行行政管理与技术应用双管齐下的工作措施。
(1)分析原因,督促整改。2013、2014两年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镇江)对我市部分蚕种生产企业冬季入库于浙江省蚕种质量检验检疫站所属蚕种冷库的2012年制、2013年制越年蚕种进行质量抽检。结果表明部分企业连续两年多个批次蚕卵被检出带有微粒子孢子,个别企业微粒子病卵率超标,不仅直接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使湖州蚕种声誉蒙受损害,震动了各生产企业与各级行业管理部门。湖州市蚕种管理部门与生产企业分析认为,管理部门监管指导不到位疏于管理、生产部门指导思想不端正放松管理是主要原因。据此,湖州市农业局及时提出整改措施:①为了杜绝不合格蚕种流向市场,保障蚕农合法利益,根据浙江省种植业管理局文件《关于销毁不合格蚕种的通知》(浙种植发〔2014〕16号),蚕种管理部门在各级农业执法部门的配合与监督下对部、省检不合格蚕种进行了销毁处理;②在省种植业管理局文件下发后,湖州市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会同各县业务管理部门,通过走访、会议等形式传达、宣传上级文件精神,对相关生产企业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涉事企业拿出整改方案;③各级业务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生产企业进行过程抽检与指导;④对微粒子病发生严重的个别企业责令停产,限期整改。
表1 2012~2015年湖州地区一代杂交种母蛾检验结果汇总表
(2)强制成品卵检,刹住弄虚作假。以往因利益驱使,加之工作责任心不强,微粒子病检疫的母蛾送检样本真实性得不到保证。实际中发现有母蛾微粒子病检测良好,但成品蚕卵带毒率偏高甚至超标的异常状况。为提高工作责任心,杜绝袋蛾时弄虚作假,在上级主管部门对成品蚕卵监督抽检的同时,湖州市管理部门要求企业将生产的蚕种逐批委托浙江省蚕种质量检验检疫部门进行病卵检疫,并对结果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布、通报。此项措施的落实,从源头上确保了样本的真实性,提高了母蛾微粒子病检疫的准确性。
(3)加强督促检查,力争全程监控。各级业务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蚕种生产企业进行过程抽检与指导。着重检查迟眠蚕与不良个体的淘汰、桑虫防治、选茧率、雌雄蛹鉴别等重点环节。蚕桑业务管理部门会同农业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对母蛾袋盒、蛾盒处理、企业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与规范进行定期检查,监督企业做到规范管理并建立蚕种质量可追溯制度。
(4)执行优质优价,做到奖惩分明。为提高蚕种生产企业的微粒子病防控积极性与主动性,湖州市有关部门与各生产企业分级制订蚕种优质优价政策。①蚕种生产企业与班组签订合同,将蚕种微粒子病检疫成绩与收入挂钩;②蚕种生产企业与原蚕饲育户签订合同,将母蛾微粒子病检疫成绩与种茧价格挂钩,一般是微粒子病未检出的加价20%,检出超标的降价20%;③蚕种经销部门与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微粒子病未检出的每张蚕种加价3元,1样本检出合格按基准价结算,2样本检出合格每张降价2元;④政府层面出台优质蚕种奖励政策。根据湖州市政府文件《提升发展湖州市蚕桑产业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17〕10号)精神,2017年,湖州市农业局对符合条件所产一代杂交蚕种1万张以上,蚕种质量检验合格、微粒子病卵检未检出的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的奖励。
(1)严格控制环境,彻底清除病原。蚕期开始前,企业派出技术人员对原蚕区农村村落道路、房前屋后、农户生活生产用房、蚕具等进行统一消毒。蚕期中,及时清理蚕沙与病死蚕、蛹、蛾,并将上述清理物倒入事先在远离桑园的田间开挖好的土坑(1 g蚁量对应1 m2),并覆盖薄膜作堆肥。坚决杜绝清理物直接倒入桑园。每龄眠中,对房前屋后、农户生活生产用房、蚕具等进行统一消毒。蚕期结束时,再次进行全村环境、房屋、蚕具消毒并清理废弃物。
(2)实行桑叶洗消,杜绝经口传染。桑叶洗消后饲喂是把住病从口入的最后一关,如工作到位,其对于微粒子病防控效果已得到公认。通常是在给桑前预先将桑叶用0.3%有效氯的漂白粉(精)稀释澄清液进行浸渍消毒6~10 min,然后晾干待用。
(3)应用微防新药,提高防治效果。桑叶洗消虽然对于微粒子病防控效果较好,但既费工费时,又对桑叶有一定的损伤。在实际生产应用中,由于受劳动力成本、设施设备等因素的限制,桑叶浸渍消毒一般在小蚕期用叶量较少时可以做到,大蚕4龄期,特别是5龄期大量用叶阶段,往往很难得到彻底有效的落实而流于形式。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蚕业研究所在以动物杀虫剂阿苯达唑为主要原材的基础上加入增强桑叶吸附和内吸的辅剂研制成“克微1号”。将“克微1号”药液喷洒到桑树桑叶表面后,其有效成分可迅速地内吸到桑叶内部组织,将喷洒过“克微1号”的桑叶饲喂家蚕,不仅对家蚕微粒子病具有很好的防治效果,而且对蚕种产、质量均无不良影响。该药剂使用方法简便,将50%“克微1号”可湿性粉剂按有效成分计算稀释1000倍,每667 m2喷洒稀释液60~65 kg即可。鉴于小蚕期用叶少能够做到浸渍消毒,因此,通常从3龄眠中开始喷洒,自4龄起蚕开始不间断喂食喷药桑叶至上蔟。理论上叶面喷洒1次可以维持药效2~10 d,为了保险起见,实际生产中提前3天喷洒1次,但同一桑园(桑树)喷施1次即可。
(4)发放“无毒”杂种,净化生产环境。由于连年蚕种微粒子病发生率较高,农村一代杂交种微粒子病检出未超标蚕种发种量增多,环境中微粒子病病原逐年累积,提高了原种饲养感染的风险。为净化环境,蚕桑业务管理部门主动配合、协助生产企业做好原蚕区非生产期一代杂交种饲养微粒子病未检出蚕种的发放工作。
表2 近3年湖州市蚕种业微粒子病防控效果
表3 塔山公司2015~2016年蚕种生产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对比
2016年开始,湖州地区微防形势稳中向好,微粒子病母蛾检验2017~2019年平均与2013~2016年平均相比,未检出率(无毒率)提高26.57个百分点,检出未超标率(带毒率)降低17.01个百分点,检出超标率(淘汰率)降低9.56个百分点,并从2018年起已经连续2年0淘汰(表2)。按60%毛种折净率计算,应用3年间减少淘汰蚕种44551张,按市价50元/张计算,挽回经济损失222.76万元。
为观察应用“克微1号”对原蚕体质与制种成绩的影响,2016年湖州塔山蚕种制造有限公司对健蛹率、单位制种量进行了调查(表3)。结果表明,健蛹率、公斤茧制种量提高较为明显,分别提高了1.12%与0.37张/kg。采用“克微1号”直接对桑园树体上的叶面喷施,代替原来的桑叶采后用漂白粉液浸消或喷消的方法,最大程度地减少了漂白粉液对桑叶的伤害,同时避免了因桑叶药液消毒不能及时晾干而蚕儿食下过多水分带来的负面影响。
微粒子病防治应以预防为主,必须贯彻“三控一严”(即控制桑园虫害、控制胚胎带毒、控制环境污染、严格管理)的方针。
农村原蚕区一般每年只开展春期一次蚕种生产,蚕种生产期间驻有企业技术人员,但非蚕期长时间处于无人监管状态。因此,如何做好非蚕期环境清理特别是抓好桑园害虫防治,杜绝虫蚕交叉感染显得尤为重要。桑叶浸消或喷消处理,3龄前容易开展与掌握标准,而4龄开始正值蚕种生产用工量的高峰时期,劳动强度很大,在生产操作过程中费工费时费力,并不能保证效果,且有可能对蚕种产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在掌握药液浓度、浸渍时间、充分晾干的同时,坚持每次喂饲消毒叶是关键。而桑园树体叶面喷施“克微1号”,使家蚕在蚕期连续不间断地取食含有“克微1号”的桑叶,保证蚕体内持续保持足够的药物,不仅达到了防治微粒子病的目的,而且对产卵性状及卵质无影响。由此,最大限度地简化了操作程序,其作为一项农业轻简化技术在实际生产应用无论是经济效益还是社会效益都是显著的,值得进一步推广应用。
微粒子病防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在生产主体主动自觉提高技术应用到位率的基础上,政府层面的监管、利益调节机制的建立同样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