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权保障的现状分析与建议

2020-11-03 05:41胡莉华
理论与创新 2020年16期
关键词:体制机制

胡莉华

【摘  要】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者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保护劳动者劳动权,是保证人力资源持续投入社会生产、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主义建设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关键词】劳动权;劳动保障;体制机制。

1.劳动权的定义与意义

1.1劳动权的定义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与社会劳动和领取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者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

宪法第42条所规定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其权利主体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而劳动法上的劳动权的主体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与宪法中的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含义不同,范围不同,因此劳动权的内涵也不同。

1.2立法保障劳动权的意义

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力之一。1994年以来,国家开始了一系列劳动立法,至2007年,又对劳动法律法规进一步修订完善,由此建立起一个完整的劳动立法体系。中国立法保障劳动权有着现实的意义。(1)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劳动者有劳动就业的权利。(2)促进劳动能力的再生和更新。(3)保障劳资关系和谐稳定。

2.劳动权的内容

劳动权是由一系列权利所构成的权利束,在这个权利束中,各种劳动权按照一定的分工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发挥出各种权利的合力。从逻辑结构来看,就业权是基础和前提,是核心,其他权利是保障。

2.1就业权

就业权,也称狭义的劳动权或工作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它是劳动基本权和核心。内容包括工作获得权、自由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工作获得权在积极的意义上表现为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工作机会的权利;在消极意义上是对抗用人单位无理由解雇的权利。自由择业权,是指劳动者有自主决定选择什么样的工作的权利,以及从一个用人单位跳槽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权利。平等就业权,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不论年龄、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都平等地享有获得工作的权利。

2.2劳动报酬权

報酬权是指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按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从用人单位取得报酬。报酬权包括报酬协商权、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报酬协商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契约协商确定劳动报酬的形式和水平的权利。报酬请求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地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而劳动报酬支配权,是劳动者对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有自由支配的权利。

2.3休息权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经过一定时间的劳动之后,获得充分的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权,是确保劳动者得以恢复劳动力,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权利。休息权的实现,能使劳动者有足够的闲暇得以休养生息,有时间学习提升进一步提高个人综合素质,有时间过家庭生活,履行相关角色的义务。确保并不断扩充休息时间,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之一。我国《劳动法》统一规定了劳动者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年休假等休假制度,并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作了严格的限制。

2.4职业安全权

职业安全权,又称劳动安全卫生权,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获得保障,从而免遭职业伤害的权利。其具体内容有:获得各项不断改进的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参与用人单位安全卫生决策之权;工作场所潜在危险知情的权利;拒绝危险工作的权利;监督权、建议权、工伤保险权。

3.国内劳动权保障的现状分析

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对劳动权作了基本规定,《劳动法》之后,劳动部系列法规对劳动者劳动权进行了细化。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不断推进。自2007年始,国家完善了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对就业促进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劳动仲裁制度等进行了补充完善;构建了协商、调解、仲裁的争议处理机制,司法保障体系也得到完善,司法机关对劳动诉讼的判例加大了宣传,不断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完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从总体上看,我国基本构建了一个内容完整、体系健全的劳动保障体系。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人们的认知局限,以及劳动保障体制机制的缺陷与不足,使我国劳动者劳动权保障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3.1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弱化了劳动者劳动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雇佣与被雇佣、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用人单位毫无疑问处于优势地位,而劳动者处于劣势地位,这种地位上的当然差异是导致劳动者的劳动权无法全面充分实现的主要原因。就目前情况来看,劳动者在以下4个方面的权力未得到充分保障:

(1)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使劳动者的公平就业权得不到充分保障。首先是在劳资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时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有选择性用工,使劳动者处于不被平等对待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而在现实中,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明目张胆地对年龄、性别提出了限制条件,在面试环节,对纹身、发型等外观形象有心照不宣的要求,在体检环节,就连脂肪肝、血液炎症、高血压等都成为了堂而皇之地将劳动者拒之门外的理由。

(2)劳动者的报酬协商权和报酬请求权不能依法实现。一是建立劳动关系时,劳资双方协商订立契约,劳动条件由用人单位一方提出,在涉及报酬时一般是用人单位一方的统一标准,而且是基本标准,劳动者由于对用人单位的考核制度、效益状况、总体分配情况不熟悉,无法提出对自己更有利的条件,而用人单位当然地站在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进行谈判;二是劳动过程中,很多用人单位并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报酬,拖欠工资的情况比较普遍。

(3)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被损害。一是通常情况下,管理型和操作型劳动者适用不同的劳动工时制度。劳动法对劳动定额管理提出了要求,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定性工作的劳动者,却无法明确界定清楚。大多数用人单位,对管理型劳动者的考核是以工作计划任务情况为基础,而管理人员工作效率却是一个无法衡量和比较的指标,因而,很多企业存在劳动者“自主加班”的现象,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才算加班”,管理型劳动者就普遍存在不被企业认可的“加班”,造成实际休息时间的减少。二是年休假还无法完全执行到位。虽然国家立法对年休假的实施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在很多单位仍然存在“无法休假”的状况,现代企业,精简用工,岗位权责明晰,劳动者想休假,却迫于离岗之后影响整个企业的工作,而不敢休假。这就出现很多企业为了规避法律风险 ,而让员工留下“自愿放弃年休假”的书面说明,从而使员工既不享受年休假也没有享受到加班工资。

3.2劳动者对维权的意识、方法不明确

(1)劳动者处于被雇佣和被领导的地位,天然处于劣势,这种劣势在社会中就业不充分的情况下,具体表现在劳动者没有话语权上,如工资协商、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劳动者迫于生计,首先要实现工作权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其次才能谈维护其他劳动权益问题。

(2)劳动者并不充分清楚自己有哪些权益。劳动权中8个方面的权益,劳动者充分了解其内涵的并不多,最突出的当属就业歧视的问题,无论是面试环节、体检筛选还是试用期不合格,用人单位大多不能给予明确的合法的说明,而劳动者也不知道到底是哪些方面不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或者说用人单位说清楚了理由但是劳动者并不知道这个理由是合法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试用期问题、在社会保险的问题上,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劳动者因对劳动法律法规具体条款或内容不清楚而致其无法正确维权。

(3)劳动者清楚权益被侵害但因维权难而放弃维权的问题。随着社会普法的推进,劳动者的维权意识确实不断增强。但即便如此,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的依然是少数。除了对法律法规内涵不清楚之外,维权的方法和途径不为大众所知。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维权的途径就是申请劳动仲裁。但是仲裁机构对争议的受理,有固定流程,要排队、要不厌其烦地填写申请表,还需要时间等候,取证也比较困难,最后开庭的时候,用人单位派专业人员和律师出庭,而劳动者因为不知道有法律援助的途径,迫于经济条件,却只能单枪匹马与专业法律人士对簿公堂,劳动者胜算的机会不大。

3.3劳动权保障的体制机制建设还不完善

(1)政府对劳动就业的宏观调控力度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加之产业结构转型下资本对劳动的排斥必不可免,在劳动力整体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就業总量矛盾虽有缓解,但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和区域性问题日益凸显。近几年,长三角、珠三角春节后的用工荒事件频繁出现,几乎成为一种常态;同时,有的地区出现大量的用工闲置,失业增加,而有的单位,因招不到合适的劳动者常年处于缺编状态,造成开工不足;从劳动力结构上来看,中年以上没有什么技术的人员不能实现充分就业,而对技术性要求较高的岗位又招不到合适的专业人才。这种劳动就业的结构失衡状态造成企业劳动用工需求不能得到满足从而影响社会经济发展。以上问题的出现,凸显了就业保障法律和政策建设以及劳动力结构性调整的滞后。

(2)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未充分落实。我国劳动监察部门是劳动权保障的主要机构,有权代表国家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实行监督。有权监督并不代表一定要监督,如何实现监督也是一个问题。在一个行政辖区内,劳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有限,一般不会主动对用人单位执法情况进行监察,而往往辖区里用人单位众多,也无法开展广泛的监督,监察部门的主要作用是在接到相关举报后,才会进入用人单位进行监察,也就是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甚至很多劳动者并不知道劳动监察机构的存在。而劳动监察机构的职责是否履行到位,也缺乏必要的监督。

(3)工会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工会组织是群众性组织,但是这个本应独立的组织实质上也是在用人单位的领导之下,主要作用在于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活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在代表职工进行集体协商以及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建设及执行监督上的作用并不明显,原因除了受用人单位领导之外,工会干部一般为兼职人员,自身对法律法规不了解也影响其职能发挥。在工会职能不能充分发挥的情况下,集体协商制度还不能正常落实,从而使集体劳动权保障不能落实。

4.保障劳动权充分实现的建议

4.1强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担负着合法合规用工的责任,这是一种社会责任,是用人单位作为一个组织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属性。强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就要求用人单位在组织运营中不仅仅追求经济效益,而应该“以人为本”,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管理和维护,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尊重劳动者权益,关心劳动者工作、学习、生活,实现人与企业和谐共处、共同发展;杜绝在劳动用工上的违纪违规行为,以及一切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不合理的管理行为,从源头控制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案件数量。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应该从几个方面下功夫:

(1)强化企业社会责任观念。通过舆论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观念深植于企业之中,并可将其内容纳入企业章程。行业或主管部门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包括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纳入考核,进行公示。

(2)加强党的领导。国有经济在我国社会占主导地位,目前在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领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党组织强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党组织的职能,势必能起到较好的效果。

(3)工会参与并监督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要切实发挥工会及工会干部的作用,用人单位设置专职工会干部,不能设专职的,从相关法律机构聘请兼职工会干部,参与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并对劳动权实现情况进行监督。只有保证了工会及工会干部身份的独立,才能保证工会职能落实。

4.2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管

(1)反对就业歧视。反对就业歧视主要应该从源头抓起。一是对各种媒体发布的招聘信息进行规范,关于身高、性别、宗教信仰等有关信息不允许出现在媒体招聘信息中;二是规范各种行业职业体检要求,入职体检医院须按规定的体检项目实施体检,用人单位不得另行增加或指定体检项目;三是面试环节,劳动者为何不能录用,用人单位需有充分理由,并告之劳动者。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应纳入就业部门的监管。

(2)工会加强对报酬权实现的监管。劳动报酬权的实现关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有效的解决办法,是落实工会责任。工会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能,应将劳动报酬的集体协商、劳动报酬的发放等作为工会日常工作之一,落实工会委员的分工,安排专人检查用人单位薪酬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加强对用人单位劳资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劳动报酬及时足额发放。

(3)落实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落实员工休息休假,应该从工会和劳动保障两个层面努力。一是将员工休息休假执行情况纳入工会日常工作,工会监督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年休假及公休假的落实,对不落实的用人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仍不落实的,提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二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加强与工会的联动,对工会反映的问题,及时开展检查,约谈,以行政手段调整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

4.3强化与监督政府行政机关职能

我国与劳动者权益紧密相关的政府行政机关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1)强化政府职能。政府具有扩大就业的职能,也只有政府能统筹解决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和区域性问题,这就需要政府促进就业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的完善,从人口流动受限、信息不对称、教育滞后以及教育与社会需求不匹配,这三个导致就业问题长期存在的主要因素施加影响,来解决社会就业问题。目前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仍仅限于通过税收优惠等手段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失业人群,而从长期的、根本性的角度,针对人口流动限制、信息不对称和教育滞后三大因素的全方位改革尚未展开,给未来就业问题的解决留下隐患。政府应加大改革,各部门统筹协调推进就业工作,根据产业政策及社会发展态势,合理预测人才需求,加大高等教育改革力度,保持高等教育适度发展并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有针对性开设相关专业和高校专业人才总量控制;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区域内劳动力就业全方位的把控,及时调研企业的需求,開展知识型人才的就业培训,加强区域之间的交流,引导人才合理流动,适时出台劳动力流动配套政策,解决流动的劳动力的住房、子女就业、父母就医、交通出行等系列问题。

(2)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是保障劳动法律法规实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调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和大要案专查等执法方式,可以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化解企业的违法用工等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保障劳动者在职业介绍、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特殊劳动保护等方面权益的落实。但是现实中,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刚性不足严重。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主要应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体制建设、制度建设、执法监督上进行完善和加强。在经济快速发展信息爆炸的时代,一个劳动保障监督机构3-5人,管理一个县乡的劳动保障工作已严重跟不上形势。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首先是加强机构建设,配备适当数量工作人员,确保经费到位;其次是完善体制建设,消除多头管理,形成专业条线管理的体制架构;加强机构制度建设,对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制度、工作目标要求进行量化,并加强考核,形成有效的监督考核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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