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继霞 刘业明 熊建 刘俊民
创业是就业者对自己拥有的资源或通过努力对能够拥有的资源进行优化整合,从而创造出更大经济或社会价值的过程。按照中央关于“稳就业”等六稳政策的精神,稳定扩大就业,促进创业创新,进行创业担保贷款资金审计任重道远。
1.审计范围是审查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的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由人社部门按规定审核并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2.审计对象。贷款对象身份认定:
(1)个人创业人员。
①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②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民政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
③大中专毕业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毕业证。
④在校大学生。学生证和学校出具的有效创业证明。
⑤残疾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残联核发的残疾证。
⑥其他失业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2)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有2 名以上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经自愿协商、以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形式签订合伙协议或约定章程,创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创办的有限公司视同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等经济实体,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合法营业手续。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 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 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认定,仍按赣财社[2004]94 号文件执行。
(4)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认定按赣再就办[2003]1 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5)二次扶持。创业人员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初次扶持后,按期归还贷款,在经营同一项目的基础上,创业项目扩大,且能带动5 人以上就业。
(6)再扶持。创业人员获得前一轮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后,按期归还贷款,创业项目持续经营、扩大或改变的,变更企业名称、改变了企业注册性质,且能稳定创业和就业的。
1.审计调查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对象情况。重点审计调查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对象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 号)文件规定的“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 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 号)文件规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等人员范围,根据发放对象范围,计算机筛选出财政供养人员和国有企业单位职工(含党员)等疑点人员名单,进一步调查取证,锁定不符合享受补助人员。
2.审计调查有无单位套取创业担保贷款资金情况。重点审计调查街道、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单位是否利用其单位工作人员或家属等人的身份信息结伴贷款,套取创业担保贷款资金,改变资金用途,进一步调查取证单位套取的创业担保贷款资金去向,是否存在公款私存、挪用资金、设立账外账等违法违纪问题。
3.审计调查有无借款人短期内将获取的创业担保贷款资金全部转入反担保人账户情况。重点审计调查反担保人以借款人身份骗取创业担保贷款,改变贷款资金用途,进一步调查取证骗取的创业担保贷款资金去向,是否存在理财、新房装修、购买商品房、放高利贷等违纪问题。
1.收集和查阅相关财务、业务文件资料。到各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收集创业贷款资金相关政策文件,贷款资金发放程序等。
2.采集业务数据和关联的外部数据。
业务数据主要有:创业担保贷款中心(就业局)取得2014 年~2017 年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发放明细和企业发放明细。主要字段为:借款人名称、借款人身份证号、借款人地址、借款人类型、项目名称、贷款金额、贷款发放时间、贷款到期时间、贷款银行、担保机构名称、反担保人姓名、反担保人单位名称、借款人配偶姓名、借款人配偶身份证号。
所需关联的外部数据有:
(1)财政供养人员名单,主要字段: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人员姓名。
(2)国有企业职工名单,主要字段: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人员姓名。
(3)养老保险缴存明细,主要字段: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名称、参加工作时间、账户设立时间、缴费基数。
(4)公积金缴存明细,主要字段: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名称、账户设立时间、缴费基数。
(5)农信社贴息贷款流水,主要字段:客户账号、客户名称、开户日期、客户身份证号、交易日期、对方账号、对方账户名称、交易金额、对方行名。
3.数据比对,找出审计调查疑点。
(1)将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发放明细与财政供养人员名单、国有企业职工名单、养老保险缴存明细、公积金缴存明细信息比对,筛选出财政供养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获取创业担保贷款。
(2)获取财政供养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所在单位的人员在获取创业担保贷款期间在编在岗证明等信息,包括人员身份情况、是否党员、工作时间等。
(3)审查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发放明细,重点关注一批借款人地址属于同一个街道办事处(社区),贷款发放时间基本一致,反担保人单位为该街道工作人员,查看银行(农信社)账户资金流水情况,贷款资金在短期内全部取现或转入同一账户(一般为该单位出纳的账户),进一步调查街道办事处(社区)套取的贷款资金去向,是否存在挪用公款、设立账外账等违纪违法问题。
(4)关联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发放明细、农信社贴息贷款流水明细、公积金缴存明细,筛选出借款人获取贷款资金后短期内将资金全部转入反担保人账户,进一步调查借款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反担保人是否骗取贷款资金改变资金的用途,贷款资金是否存在被反担保人用于理财、买房、放高利贷等问题。
4.走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针对疑点查阅档案,收集相关资料取证。
1.审计法规:(1)《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 号);(2)《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 号);(3)《江西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2.问题定性、处理处罚及法规引用参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