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士军 豆豆
编者按:
都说清官难断家务案,尤其牵涉到家庭财产纠纷时,更是说不清道不明,剪不断理还乱。在此情况下,假如一对夫妻因感情破裂导致财产纠纷,其中一方又采取不正当手段隐瞒财产、虚构债务或恶意借贷,必定给另一方带来损害,就更加需要法官明察秋毫,界定权利、义务与责任。然而,因现行法律某些条款存在局限性,常出现这样的结果:法官依法判案,当事人却觉得不公平。好在,《民法典》实施在即,情况将很快得到改观——
一位事业成功的副教授,突然从人生巅峰坠入谷底,只因离婚时被丈夫留下巨额债务
2019年2月,一则“女教授被莫名欠债数百万”的帖子在网上刷屏。当事人名叫丁玲华,广东某高校副教授,2017年曾公费赴美交流学习。就是这样一位事业成功的女性,突然间负债累累,被迫租住在城中村一间10平方米的房子里,400多元房租都难以承受;她本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银行账户遭冻结……
丁玲华的人生转折,缘于她失败的婚姻。
1996年,丁玲华与前夫何某结婚。婚后,丁玲华事业顺利,而何某一直生意不顺。2007年,何某离开广州回老家江西创业。此后夫妻俩聚少离多,长期两地分居导致感情破裂,离婚已在所难免。与此同时,丁玲华陆续收到法院传票,被起诉索要欠款,累计金额达652万元。这些债务都是何某欠下的,但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的是何某与丁玲华夫妻。感情上的挫折,加上债务负担越来越沉重,丁玲华一度患上抑郁症。她多次与何某沟通,但都没有结果,直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丁玲华的代理律师每次出庭时都提出,丁玲华收入稳定,无须借款;对借款不知情,不予认可;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借款没有用于共同生活需要。但法院均不予采信,原因是丁玲华无法举证自己未曾受益。先后六个案件,何某所借债务均被法院以“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丁玲华负连带偿还责任。而且,债务指向基本上是收入稳定的丁玲华。
像丁玲华一样离婚时“被负债”的人,不在少数。在杭州,一群离婚后“被负债”的前妻建了个QQ群,成员达90多人。她们的不幸除了婚姻失败,还有离婚时突然背负大笔债务,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现实生活中,类似夫妻财产纠纷五花八门。夫妻间财产范围不清晰,债务划分不明确,原本就会危及夫妻关系稳定。一旦夫妻感情破裂,后果更加难料。有专家认为,从经济角度讲,在中国,婚姻对个人最大的改变在于,将两个人的财产合而为一。如果婚姻经营不好,注定要面临2-1<1的负和博弈,其结果很可能是两败俱伤。
现行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认定难问题比较突出
数据显示,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各种夫妻财产纠纷案逐年增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认定难的问题时常出现。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除去公民的法律观念及维权意识不强等主观原因外,相关法律制度对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不明确,甚至存在明显缺陷,造成夫妻财产权属不清,是重要的客观原因。
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夫妻债务认定不清导致一方“被负债”问题突出。2012年,杭州的王女士离婚几个月后,才知道前夫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巨额债务。其中第一笔被判决 “夫妻共债”成立的债务,是前夫向其同事的借款,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處理。”之后,王女士又接连收到多张传票,案子均与前夫借贷有关,合计涉案金额2000多万元。法官认为借款大多数投入股市,而“炒股属于家庭经营行为,应视为共同债务”,王女士被判决共同偿还。之后王女士一直官司缠身,苦苦挣扎。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新解释让王女士看到了希望,但相关人士对386名“被负债者”的现状进行调查后发现,在提起再审申请的570起案件中,80.7%不被受理或直接驳回,成功改判的只有3起。目前各级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不一致,大都认为“第24条没错”或“法不溯及既往”(以往的案件不能适用新解释)。因此,王女士仍感觉前路茫茫。
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争执问题也较为常见。煤矿工人陈某10年前在煤矿受伤,被鉴定为七级伤残,获得工伤赔偿金23万元,这笔钱由其妻子张某代为保管。2019年,陈某与张某感情破裂,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将23万元工伤赔偿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陈某则认为工伤赔偿金是其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其律师依据的是《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归个人所有。而张某的律师却提出,陈某因工伤获得的23万元工伤赔偿金是身体意外伤残而获得的赔偿费,不能明确为《婚姻法》第18条所说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双方争执不下。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中,财产范围也经常出现分歧。随着时代变迁,家庭财产构成、经济成分越来越复杂,除了传统收入,还衍生出诸如劳务报酬、投资收益等复杂经济,由此产生的纠纷更是层出不穷。
司法实践中还经常涉及要求婚内分割财产的纠纷。公务员老黄从小父母离异,随母亲生活。母亲生怕他因为家庭原因受到伤害,后来更怕他的小家庭出现什么闪失给孙子造成伤害,可偏偏在她被诊断为癌症晚期时,儿媳要跟老黄离婚。母亲当然不同意。老黄是个孝子,不想让母亲抱憾而去,拼命拖着不离。可妻子不是省油的灯:“你不离我就败家!”为了逼丈夫离婚,她开始故意挥霍,购买贵重物品、参与赌博,甚至花钱让别的男人陪她出国旅游。老黄为了保住家产,曾聘请律师申请婚内分割财产,得到的答复是:虽然他妻子的行为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夫妻一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在所附条件中还规定了前提条件,即“不损害债权人利益”。而债权人包括现实债权人和潜在债权人,这让裁判者很难判断。老黄的诉求就这样不了了之。
《民法典》明确划定夫妻共同债务,扩大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更加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属于个人财产,赋予夫妻一方有强制分割的权利……这一系列新变化让夫妻财产归属划分明明白白
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中除婚姻关系外另一项重要内容。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在夫妻财产归属方面的规定更加清楚,将有利于平衡夫妻之间的利益,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民法典》清晰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其中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现行《婚姻法》未在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上做出细化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吸纳了相关司法解释的意见,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的认定标准,即“共债共签”。这有利于保障夫妻之间非借贷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民法典》还在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中减轻了未具名举债一方的证明责任——从以前的“夫妻一方”举证变为现在的“债权人”举证。夫妻共债制度的变化,意味着无论从源头还是实际操作,都尽可能地遏制了“被负债”现象的发生。
《民法典》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相较于现行《婚姻法》,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明确列为夫妻共同财产。劳务报酬和工资、奖金性质类似,都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只要是婚后的劳动收入,不管是夫妻双方或一方带来的,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现在的直播打賞,按《民法典》规定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投资收益则复杂得多,包括夫妻一方利用共同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也包括夫妻一方利用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前者易于理解,后者则让很多人不解。法律界人士通过举例对此进行了说明:李女士在婚前买了一只股票。婚后,她一直有买入卖出的操作。与丈夫离婚时,该股票的收益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原因是买卖股票属于投资活动。假如李女士婚前买了股票,过后给忘了,婚后未再进行买卖操作,离婚时其股票收益便属于个人财产,因为她在婚后没有对该股票进行过任何投资活动。
《民法典》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是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其他赔偿或补偿是否属于个人财产未明确规定。《民法典》第1063条明确将夫妻一方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和补偿列为个人财产。前文所述案例中陈某即可据此拒绝妻子张某离婚时分割23万元工伤赔偿金的要求。
《民法典》规定夫妻婚内可分割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两种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前文所述案例中,老黄即可据此向法院申请,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妻子婚内分割财产。
〔编辑:冯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