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文,顾 鹏,洪志杰,梁晶晶,逯汉宁
(1农业农村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北京 100125;2南京农业大学中华农业文明研究院,南京 210095;3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北京 100125)
土地市场体系的构建与发展是深化改革的重要议题。1978 年开启了以经济市场化为主要特征的改革进程,家庭联产承包最大限度激发了农村生产力,在数量上实行“按人分配”,在质量上实行“分级切块”,充分体现公平、公正,但土地规模化程度低、经营零散的问题也逐步显现[1]。2016—2019 年期间,国内土地市场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承包地确权在逐步完成的基础上,正在稳步推进“三权分置”,不仅在征地制度改革中得到突破,还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原用途补偿法被综合地价法取而代之,集体建设用地有序入市促进城乡土地增减挂钩,城市入地市场效率得到有效提振。整体来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中涉及的土地市场内容正在统一起来[2],并在逐步落实到一个共同的空间规划平台,“三规合一”稳步推进。
“十三五”时期把土地确权作为农村入地市场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并以还权赋能为主线,推进建国以来的第四轮后期确权。截至2018年,该项工作覆盖2838个县市区和开发区,为全国2亿多农户、近15亿hm2土地进行了确权,化解了50余万起土地纠纷,基本完成承包地确权,是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的攻坚之举。根据智研咨询发布的《2018—2024 年中国土地流转行业运营态势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以及农业农村部官网及原经管司相关数据,中国家庭土地流转面积已经从2007年的426万hm2增长到2016年的3140万hm2,流转密集占比达到35%(见图1);2018年初,中国土地流转进一步加快,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流转面积接近3600 万hm2,占比39%(见图2),7000 余万农户流转出所承包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逐步实现分离。这一切得益于由中央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使土地经营权的配置空间进一步优化,稳定了新型经营主体的预期收益[3],在保障进程务工农户入地承包权益的基础上,进一步激发了新型经营主体的资本投入积极性,切实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和单位效率[4]。
北京作为祖国的首都,在经济高速发展和城市化加速推动的同时,城市向农村要地的需求日益旺盛,农村土地的资本性质正在逐步显现。根据北京市统计,至2013年末,北京市农村集体土地近137万hm2,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近83%。在集体土地中,村集体建设用地17 万hm2(占比13%),闲置地近13 万hm2(占比10%),农用地近107万hm2(占78%)。在近107万hm2农用地中,生产经营用地近43 万hm2,占近40%。综上,京郊农用地呈现“两多一高”的特点。
一是家庭承包经营占比多。在全市近42万hm2生产经营的农用地中,家庭承包经营用地近29万hm2,集体承包经营用地近13 万hm2,可见家庭承包经营占比近70%。
二是确权类型多。京郊承包地确权中涉及确地、确利、确股3 种形式,据北京市农研中心张英洪[5]研究员研究统计,在近28.27万hm2的京郊农用地确权面积中,确权确地近17万hm2、确权确利近8万hm2,确权确股近3万hm2,分别占比60%、29%、11%。
三是租赁流转比例高。租赁是京郊的一些乡镇流转集体土地的主要方式且交易频繁,特别是在交通便捷、基础设施完备、经济条件好的乡镇表现尤为明显。据北京市统计,在流转面积中,租赁近7万hm2,占总流转面积近39%,是京郊重要流转方式。例如在平谷区黄松峪乡刁窝村,曾发现走访的近50 户人家中,就出现了20 多处非本地农户建盖的农家院或别墅。多数情况下,只要与当地农户约定好租金,再与村委签立三或多方转租合同即可[6]。
近年来,因土地要素的未充分市场化等因素,出现了诸如民间私下土地流转,“非粮化”、“非农化”占地使用等问题[7],不仅影响土地市场体系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京郊集体资产、农户权益和耕地资源的有效保护[8]。如何保障“三权分置”中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不同主体权益,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提高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亟待各方进一步思考和破题[9]。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2.2.1 发挥市场配置作用难 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宅基地的抵押和流转尚未出现实质性突破。虽然目前已经研究提出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即在保障集体所有权和农户资格权的基础上,适当放活使用权,但实质上买卖范围的限制使得诸多操作难以实现。
2.2.2 所有权具化难 国家的法律法规已明文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为农民集体。但在某些地区,出现了村干部越位行使所有权,而农民集体却在所有权的合法行使中发生缺位[10]。
2.2.3 三承包权保障难 个别地区存在少数村干部主导土地流转权的现象,有些村自统一将承包地回收,再由村集体出面,签订一份出租合同,本村村民较难决定流转方式和经营主体,也较难参与到流转后期的监督管理[11]。
(1)加强制度建设,保障村民集体所有权。由地方政府牵头,在严格遵守《新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和民主议事制度建设,切实保障村集体成员切实获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策权[12]。
(2)推进“三权分置”与农地整理,保障农户合法承包权。党的十九大提出承包经营权再延长30 年的基础上,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要在继续巩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的基础上,保护农户承包权的合法权益免遭来自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夹击。此外,建议科学开展农地整理和地块调整,一方面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另一方面也为做大蛋糕,促进农业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提供必要基础条件。
(3)规范土地经营流转,保障土地经营权。针对流转经营权和承包经营权的不同情况,既要分别引导,也要一并保护,避免假借扩大规模、发展新主体之名,损害承包经营权,影响经营主体积极性和预期收益。要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价格形成和收益增长机制[13],简化和和规范评估流程,动态反映土地价值增减变化,确保农户所得土地权益与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正向相关[14]。同时,各级金融机构要着重推广普惠型的融资担保,为抵御风险能力较低的小农户提供必要的金融信贷支持。地方政府要更加重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田水利等必要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切实保障土地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十四五”是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推进农地三权分置,释放农村经济增长活力的关键期。因此京郊土地市场体系应逐步加强规范,稳步推进“三权分置”,合理盘活农村土地资产,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激发市场竞争活力[15],切实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和现代农业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