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擅自驾驶他人车辆,超速发生事故,肇事者当场死亡,车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日前,重庆市垫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20年1月13日晚,邓某武与某摩托车俱乐部成员邬某相约在垫江县天宝寨广场碰面,同行人还有俱乐部的高某某等人。聊天中,邓某武发现高某某停在路旁的宝马摩托车钥匙未拔下,便见猎心喜,边说“我坐一下”,边跨上摩托车发动驶离。尽管高某某立即喊道“不要骑”,但制止未果。
邓某武以81千米/小时的速度在明月大道上超速行驶。在此期间,高某某为了保证邓某武的安全,一直在设法与其取得联系。当晚9点,邓某武驾驶摩托车与右侧路的岩石发生擦碰,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人行道路灯杆,邓某武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邓某武的父母以高某某未拔下摩托车钥匙、未尽到车辆管理义务为由,将高某某诉至垫江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邓某武因交通事故死亡所产生的部分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邓某武与被告高某某系初次相识。邓某武与邬某碰面后曾向邬某说到自己前两天又被交警暂扣高架摩托车一辆,但因其本人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希望邬某帮其取车。
法院认为,被告高某某所管理的涉案车辆质量合格,且在车辆检验有效期范围内,并且已经熄火静置的摩托车在车辆管理人视线范围内,被告高某某未拔下摩托车钥匙的行为并不是为别人擅自驾车提供方便,不存在暗示他人随意骑车的意思表示。其未拔下摩托车钥匙的行为本身也不会给他人造成不便或损害,亦不可能必然导致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
同时,基于摩托车管理人的普遍认识及合理判断,被告高某某无法预见到初次相识的邓某武会擅自驾车驶离,且邓某武驾车驶离时高某某立即进行了制止,制止无果后亦积极设法联系邓某武以保证其安全,已经尽到了车辆管理人的管理义务。
另外,在事故发生前,邓某武还表示自己前两天也被交警暂扣高架摩托车一辆,邓某武更应该认识到其违法驾驶机动车的高度危险性及法律对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其应当吸取教训,合法驾车。
綜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