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

2020-10-23 08:54
工会博览 2020年25期
关键词:职业病工伤保险工伤

上下班途中,人多车多,极易会发生交通事故。当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车祸导致受伤是否算工伤呢?交通事故发生时又该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呢?

案例经过

2018年10月22日,李某到某公司工作。公司按小时支付李某报酬,每天工作10小时,每小时人币80元。公司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2018年10月29日,李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受伤,经交警认定李某为无责方,李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李某的这种情形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

法律简析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款规定,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包括三大要素: (1)致害事故属各类法定的交通事故; (2)交通事故发生在劳动者上下班途中; (3)劳动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非主要责任。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的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人身伤害都可被认定为工伤,因此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情形应符合法规的规定。

李某在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且属于无责方,应认定为工伤,并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某公司虽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由公司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李某支付相应费用。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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