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建构性正义

2020-10-22 06:11吴鹏
理论探索 2020年4期

吴鹏

〔摘要〕 建构性正义旨在为我们当下的社会生活提供一种事实上可行和价值上应该的正义原则,强调以渐进性的方式来推动人类的正义实践和正义追求不断走向更加完善的状态。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应该走向建构性正义,这种判断的逻辑依据在于:一方面,当代中国的建构性特征及其所面临的公平正义挑战呼唤着一种建构性正义理论;另一方面,学界对正义问题的研究缺乏一种建构性取向,与当代中国的建构性特征发生了“脱嵌”。当代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所凸显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是建构性正义的逻辑起点;以“贡献原则”为主体、“平等原则”和“权利原则”为两翼的“协同正义”是建构性正义的基本原则;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国传统政治哲学和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为建构性正义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

〔关键词〕 建构性正义,中国问题,贡献原则,平等原则,权利原则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20)04-0050-08

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在中国已经持续了近三十年,如今仍占居着理论研究的核心地位且经久不衰。在此期间,学界围绕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这个主题发表的研究成果不可谓不丰硕,但有相当一部分并不完全切合当前中国现实,因而我们才迫切期待并呼唤“面向中国问题,构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其中,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是政治哲学研究者要面对和处理的最根本和最紧迫的“中国问题”,能否构建一种切中当代中国公平正义难题的正义理论,就成为能否构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实质性任务。这项任务就必然要求我们从当前中国的具体现实出发,构建一种能够塑造当今中国社会生活并且对中国社会发展发挥着建构性功能的正义理论。因此,这种观照和回应中国社会现实要求的“建构性正义”理应成为当代中国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的全新范式。

一、建构性正义的理论旨向

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逐渐显现出一种建构性的理论取向。这种研究取向在反思和批判社会现实弊病的基础上,致力于通过建构性的研究介入社会现实,为不平衡、不充分的社会发展所导致的一系列难题提供建构性的解决方案,从而激活马克思主义理论对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建构性作用。这种建构性的理论取向为马克思主义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并培育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和学术观点。例如,在马克思主义如何切中当代中国现实的问题上,罗骞教授就提出了“建构性马克思主义”概念,旨在彰显后形而上学时代的建构性精神,以此推动马克思主义的阐释与创新,进而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和当代中国发展道路提供一种理念上的支撑 〔1 〕;为了更好地发挥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塑造和引导,李佃来教授就呼吁“建构整合意义上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 〔2 〕。

当然,由于学界对马克思主义的建构性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这种研究取向仅仅出现了初步理论探索的自觉意识,尚未在总体上形成一种积极的研究热忱和充分自觉的理论图景” 〔3 〕。因此,我们的研究工作需要从“清理地基”开始,澄清“建构性”的概念内涵,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界定“建构性正义”的理论旨向,即“建构性正义”是什么和为了什么,就成为“建构性正义”研究得以展开的基本前提。本文将从“批判性”与“建构性”、“范导性”与“建构性”这两对范畴的关系出发,来澄清和阐明“建构性”以及“建构性正义”的内涵及其理论旨向。

(一)在概念比较中理解“建构性”的内涵。批判性与建构性是一对“对子”,两者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要清晰地厘清“建构性”的内涵就必须从“批判性”说起。批判性是人类思维的重要属性,这种属性在人类的辩证思维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 〔4 〕22作为一种批判性的思维方式,辩证法旨在揭示事物的历史暂时性,对任何被视为永恒的、坚固的、自然的“神圣形象”和“非神圣形象”展开否定性的理解。在辩证法的例证中,“批判性”就表现为对现存事物的消解、否定或解构,呈现为一种“破”的态势。

当然,批判性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手段,若只是一味地沉溺于纯粹的批判或否定,它便沦为一种纯粹的破坏性力量,而无法在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意义和建设功能。因此,批判性恰恰是需要指向建构性的,无论是在人类的思维还是行为中,批判性只是建构性的前奏,批判就是为了更好地建构。以马克思为例,虽然他把哲学作为“批判的武器”对资本主义展开了无情的批判,但是批判的目的则在于探索和构建人类未来的生存状态和生活图景,即“通过批判旧世界发现新世界” 〔5 〕7。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批判与建构共同构成了人类思维和行为的整体运作方式。如果把批判看作是“破旧”的过程,那么建构则指向一种“立新”的态势。因而,在与“批判性”的对勘中,我们能够发现,“建构性”蕴含着一种肯定性、建设性和创造性的内涵。

“范导性”与“建构性”是一对带有鲜明“康德印记”的范畴,对于建构性的真切理解也需要以范导性为参照。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之所以要在建构性与范导性之间作出区分,目的就在于确保纯粹理性概念的有效运用,避免如传统形而上学那般混淆建构性与范导性之间的关系,进而误解和滥用纯粹理性概念而陷入先验幻象。按照康德的规定,这种纯粹理性概念有三个,分别是灵魂、宇宙和上帝;而且,无论是对于理论理性还是实践理性来说,这三个理念都是极为重要的。那么,如此重要的理念在人类思维和实践中如何发挥作用呢?康德強调,灵魂、宇宙和上帝这三个理念对于人类的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来说都是无法经验的和非现实的,它们不能直接为人类的知识和道德给予或增加某种现实的内容或法则,从而发挥建构性功能;但是,它们在人类的知识和道德领域发挥着重要的范导性作用,规范引导着人类的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都朝着某个崇高的和可能的理想而前进,包括自然领域的“目的论”与道德领域的“至善”等,从而为人类理性提供希望的空间①。通过审视康德对“建构性”与“范导性”两个范畴的运用,我们基本上能够对“建构性”的内涵和旨向进一步作出判断:在实践哲学领域,“范导性”所代表的是一种纯粹的理想,它与人们的经验生活之间存有一条清晰的界限,只能作为一种理性对经验现实进行调节;“建构性”所表征的则是一种现实的可能性,它不是与现实无涉的纯粹“应然”,也不是被动反映社会现实的纯粹“实然”,而是应然与实然相统一的“能然”,是一种事实上可能、价值上应该的建设性力量。

在同“批判性”和“范导性”这两个概念的分别比较中,我们基本上就能够对“建构性”的内涵及其特征作出一种切实的理解。本文所运用的“建构性”概念主要有两个鲜明特征:其一,与批判性所蕴含的否定性和革命性不同,建构性则意味着一种肯定性和建设性;其二,与范导性所表征的只能够对经验现实发挥调节性作用的纯粹理性不同,建构性则代表着一种能够有效塑造和改善经验生活的现实的可能性。

(二)“建构性正义”的内涵与旨趣。“建构性正义”概念是由“建构性”和“正义”这两个关键词组合而成;其中,“正义”一词明确了这个概念所关涉的核心问题即社会发展中的公平正义问题,“建构性”一词旨在强调以这个概念为核心的理论研究及其成果致力于对社会现实发挥塑造和建构功能。因此,“建构性正义”就是一种能够在社会发展和人类生活中发挥着塑造和建构作用的正义理论,它以人们当下的生活处境和现实的社会秩序为对象,旨在寻求一种更加正义和平衡的社会状态以及实现这种社会状态的现实路径,从而为社会发展提供动力支撑。

这种“建构性正义”与“批判性正义”“超越性正义”之间存在着原则性的差别,这些原则性差别彰显了“建构性正义”所独有的理论旨趣。首先,“批判性正义”旨在揭示和批判现存社会状况的非正义性,进而摧毁现存社会秩序的正当性及其制度安排;而“建构性正义”则旨在为当下的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提供一种肯定性的、建设性的原则遵循和制度安排。其次,“超越性正义”旨在勾勒出一种崇高的和理想的正义愿景,并以这种正义理想的超越性来反思正义实践的不足并对其进行调节,为人类正义实践提供希望的空间;而“建构性正义”旨在为我们当下的社会生活提供一种事实上可行、价值上应该的正义原则,积极地介入并塑造现实的正义实践,从而推动社会正义事业的发展和正义图景的完善。

需要注意的是,建构性正义虽然以现存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生活为对象,并致力于塑造和完善当下的正义实践,维持社会秩序的健康运行;但是,这种正义理念所坚持和传递的绝对不是某种保守的和非批判的理论立场,而是一种以实践为基础的辩证历史意识。对于这种历史意识来说,社会历史的发展是由人类实践活动所开启的一种跳跃性和渐进性相统一的辩证逻辑。其中,“革命方式实现的历史飞跃作为质变是历史的非常态,而渐进作为量变才是社会历史过程的常态” 〔6 〕。从这种辩证的历史意识来看,建构性正义绝不是对现存社会秩序的无原则的辩护,而是以渐进的方式来推动社会的发展,突出渐进性实践在社会常态发展中的根本意义;同样,基于这种辩证历史意识,建构性正义也不会预设某种纯粹理想的和终极意义上的正义图景,不会为人类的正义实践确立绝对的终极目标。建构性正义所能做到的,就是为我们当下的社会生活和正义实践提供一种事实上可行、价值上应该的正义原则,进而以渐进性的方式来推动人类的正义实践和正义追求不断走向更加完善的状态,并始终向着未来敞开。

二、当代中国建构性正义的出场逻辑

理论创新需要时代土壤的孕育和滋养,任何重大的理论问题都真实地来源于重大的现实问题。以此为标准,我们需要对“建构性正义”的出场逻辑展开追问,審视其是否真实地切中和回应了当代中国发展及其迫切问题,从而来度量它的真实性和必要性。只有澄清“建构性正义”得以出场的逻辑依据,我们才能够对这个理念本身保持高度的理论认可和充分的学术自觉。具体而言,这项工作可以从现实逻辑和理论逻辑两个层面来开展。

(一)当代中国建构性正义理念出场的现实逻辑。从现实的宏观层面来看,“建构性”正义的提出,其根源就在于当代中国的社会发展呈现出一种显著的建构性特征。如毛泽东所说,“我们不但善于打破一个旧世界,还将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 〔7 〕1439。因此,如何“建设一个新世界”即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成为当代中国所要面临的首要的和基本的问题,也是历代领导集体着力探索和回答的问题。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之后,就把革命的精神和激情转化为社会建设的内在动力和理性,探索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任务就被提了出来并跃居核心地位。围绕这个核心任务,历代中央领导集体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依据,着力探索和科学制定了一系列社会主义建设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断引领着中华民族实现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进入“新时代”,“建设”问题仍然是中国道路的核心问题,而且“建设”所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党的十九大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作出新的全面部署。建设问题的首要性和持续性就塑造了当代中国的建构性特征,这种建构性就指向于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构建一种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和切实有效的制度保障。而当代中国的建构性特征和目标不仅需要建设性实践的落实,而且也需要建构性理论的引导,这也就要求我们的理论工作者要提出具有建构性意义和功能的概念、命题和理论体系。这种建构性要求在政治哲学领域中的表达,就必然呼唤着“建构性”正义的出场。

从现实的微观层面来看,建构性“正义”的提出,其根源就在于公平正义俨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当我们真实地面对和审视当代中国社会现状的时候,我们不得不承认,公平正义理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尚未达到一种现实性,即还没有真正地实现,当代中国仍然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公平正义挑战。此处,我们可以引用国际上衡量公平正义特别是分配正义程度的一种通用指标——基尼系数——来证明以上的判断。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数据显示,从2003年至今,我国的基尼系数一直维持在0.4~0.5之间,超过了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处在收入差距较大的数值范围②。从这些统计数据中,我们就能够直观地感受到,公平正义问题特别是贫富差距过大问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严峻性。虽然中国在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时间里已经跃居至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如何让人民真正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仍然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而且,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对公平正义的需要又发生了新的变化,人们不再仅仅把目光聚焦在分配正义的问题上,教育公平、司法公正、环境正义、资源公平等方面的问题也逐渐成为人们的关注点,这些问题是否解决直接关系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能否实现。

公平正义理念的重要性和公平正义问题的严峻性昭示着我们,正义问题理应成为我们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重点关注和着力解决的现实问题;那么,当我们理论研究者在构建一种能够表征当代中国建构性特征的建构性理论时,“正义”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必须凸显出来,建构性“正义”的出场就是理论工作者对当代中国如何实现公平正义的努力探索和积极回应,它旨在改善中国当前的公平正义现状,为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的公平正义追求提供一种现实可行的和切实有效的理论方案。

(二)当代中国建构性正义理念出场的理论逻辑。从理论层面来看,本文之所以要尝试性地提出“建构性正义”这样一个新的理念和目标,原因在于:国内学界围绕“正义”论题所形成的理论成果(无论是当代西方正义理论研究,还是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研究)尚未能真实地切中当代中国的建构性特征,也无法深刻地回应当今中国社会转型期所面临的各种正义困境。所以,我们迫切需要推进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研究的范式转换,力图使理论研究能够真实地表征我们这个时代的特征并回应时代发展进程中的现实课题。

在当代西方正义理论研究方面,国内学界已经对罗尔斯及其理论对手的理论构想展开了深入的思考,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何怀宏、顾肃、姚大志等代表性学者不仅译介和阐释了当代西方正义理论的代表性成果,而且针对理论本身进行了审视和反思,进而以当代西方正义理论的基本原则为参照来思考和回应当今中国所面临的正义挑战。面对国内学者的阐释和发挥,我们必须承认,当代西方正义理论能够为中国公平正义困境的解决提供某种借鉴和启示。但我们也要清醒地意识到,以罗尔斯的建构主义为代表的当代西方正义理论无法直接对当代中国的社会发展发挥建构性功能。因为,任何一种正义理论的形成不仅包含了人类对普遍道义原则的追问和反思,也烙印了思想家所生活的特定时期和特定区域的特殊经验和特殊观念,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当代西方正义理论所包含的普遍道义原则的确为我们考察当代中国的公平正义问题提供了理论参照,但其中所蕴含的西方的特殊经验和特殊观念与当前中国现实是不相容的。当代西方正义理论“主要考察那些调节着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正义原则”,目的在于“为一个暂时同其他社会隔绝的封闭社会的基本结构,概括出一种合理的正义观来” 〔8 〕6,它们的考察对象是已经完成了现代化转型的具有稳定社会结构的稳态社会。与这种稳态社会不同,当今中国正在经历现代化转型,而且当今中国的现代化转型与西方所经历过的现代化转型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差异,这种特殊境遇就促成了中国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当代西方正义理论无法观照到中国现代化转型的特殊境遇,从而就无法直接对当今中国现实发挥建构性功能。

围绕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国内学界一方面致力于挖掘和阐释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正义话语,另一方面则重点关注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解读和重构。从总体上看,经典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主要向我们展现出双重特征。其一,经典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是一种具有批判性和革命性的正义论。这种批判性表现在马克思对資本主义的正义原则、正义制度和正义基础的批判过程中,并通过消解资本主义的正义幻相、揭露资本主义的正义骗局,来实现社会正义图景的革命性变革 〔9 〕。其二,经典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是一种理想性和超越性的正义论。在批判资本主义非正义的基础上,马克思为人类未来生活勾勒了一种全新的正义图景,这种正义图景不再是关于如何分配社会善品的制度安排,而是指向于个人的全面发展和潜能的真正实现 〔10 〕。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来说,如何分配社会善品的问题是一个与人类现实生活息息相关的现实性的问题,而个人的全面发展和潜能的真正实现则是一个理想性的追求和超越性的价值,是一种具有形而上学意蕴的终极性关怀,这种高阶目标就塑造了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理想性和超越性特征。通过对国内经典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研究的审视,我们可以实事求是地作出如下判断:马克思的批判性正义和超越性正义对于当代中国的正义实践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但是我们尚不能直接把经典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原封不动”地嫁接到当代中国的建设性实践当中,发挥建构性作用。因为批判性正义只是建构性正义的前奏,其本身并不蕴含具体的建构性内容;而超越性正义只是一种调节性的理想③,在当代中国的社会发展中主要发挥范导性的作用。

与经典马克思主义旨在通过“革命”的方式来实现以“需要”原则为核心的高阶正义论不同,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派对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作出了尝试性的重构。重构的原因在于,经典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实践形式即革命的可行性与现实性在资本主义的自我调整进程中遭到了严重的质疑和挑战,只有在不断变化的历史境遇中重新理解和构建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才能激活理论本身的意义和价值。重构工作的展开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柯亨把“自我所有权原则”确证为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核心原则;其二,罗默从马克思的剥削理论入手,强调分配在资本主义剥削的基础性地位,力图把马克思的学说重构为一种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一方面我们承认,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派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重构是围绕时代变迁而作出的理论回应,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在当代的发展和创新。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对其展开批判性的审视,因为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重构工作是以当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为现实平台,以罗尔斯、诺齐克、桑德尔等西方学者的正义理论为理论坐标来展开的,在最为根本的意义上,它是一种“西方”的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这就决定了它也无法对当今中国的公平正义事业乃至社会主义建设性实践直接发挥建构性作用。

从以上分析我们能够看到,当代中国建构性正义的出场逻辑主要有现实逻辑和理论逻辑。虽然当代中国的建构性特征以及公平正义事业的建设需要一种能够观照中国问题的建构性正义,但是中国学界围绕正义问题所展开的理论研究和取得的理论成果,并不能直接对中国的公平正义困境发挥建构性功能,并提供建构性方案。因此,理论思考与社会发展的脱节就决定了我们不能停留在当前的研究阶段和研究范式之中,而是要力求推进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范式转换。这就是建构性正义理念在当代中国的出场逻辑。

三、当代中国建构性正义的理论构架

表征当代中国的建构性特征,回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的正义难题,是建构性正义得以出场的初衷和使命,也是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研究者的责任与担当。面对现实的迫切需要,本文尝试对当代中国建构性正义理论的逻辑起点、基本原则和思想资源等基础性问题展开初步阐释,力求实现一种关于当代中国建构性正义理论的基本架构。

(一)当代中国建构性正义理论的逻辑起点。问题是理论的起点和动力源,理论创新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因此,能否真切地把握和锁定“中国问题”、自觉地观照和回应“中国问题”,构成了能否成功走向建构性正义的基本前提。这也就意味着,我们要构建一种能够对当代中国社会现实发挥建构性功能的正义理论,就必须对“中国问题”本身保持一种强烈的学术自觉;只有从“中国问题”出发,把“中国问题”作为理论建构的逻辑起点,我们的理论研究和创新才能够避免走向“思辨的玄想”和“哲学的怪论”。

所谓“中国问题”,主要是指“在中国存在并成为各个学科研究思考对象的问题和影响中国社会发展的问题” 〔11 〕。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问题”的内涵和外延是十分复杂和广阔的。但是,聚焦到政治哲学领域,“中国问题”就特指当代中国政治哲学需要思考和回应的问题。李佃来教授曾对该问题作出概括和总结,在他看来,“当代中国政治哲学所涵盖的问题,展现在向内、向外、向前、向后这四个时空维度中”,分别表现为现代社会规范性目标确立的问题与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问题、全球治理问题、构建“人的美好生活”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问题、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问题 〔12 〕。在“中国问题”的复合型结构中,建构性正义所直接关涉和指向的,就是当代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所凸显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的背景下,社会公平正义所涉及的领域及其目标都获得了实质性的拓展;这也就意味着,当代中国建构性正义理论不仅要深度关切“社会财富如何实现分配正义”这个基础性问题,而且也要关注医疗、司法、教育、生态等“美好生活需要”涵盖的诸多领域中的公平正义问题。由这些问题聚合而成的新时代中国公平正义问题是当代中国政治哲学所面临的最核心、最根本和最亟待解决的“中国问题”,从而构成当代中国建构性正义理论的逻辑起点,对于“中国问题”的观照和回应就塑造了建构性正义理论的“灵魂”。

(二)当代中国建构性正义理论的基本原则。站在新时代中国公平正义问题这个坚实的逻辑起点之上,建构性正义理论的核心任务就是为人民美好生活的公平正义期待提供一种正义原则的基本遵循。这种正义原则并不是一种摒弃历史处境的抽象道义规范,而是与当代中国社会现实相关联、并能够对其进行规划和建构的普遍准则。当前,中国最大的社会现实就是我们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要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构性正义的基本原则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才具有现实性和有效性。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是我们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任务,在这个根本任务的规制下,建构性正义的核心原则就必须是“贡献原则”,即以人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同贡献为根据来展开社会财富的分配,这种正义原则能够为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撑。

当然,“贡献原则”在其实质上是一种差异性的正义原则,因为“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劳动较长的时间;……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就是不平等的权利。……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 〔13 〕435。“贡献原则”在其形式上是普遍性的,但在其内容上还缺乏平等的维度,不能完全表征公平正义的内涵和实质,甚至说这个原则的贯彻可能会致使人们与正义失之交臂,当前中国的公平正义困境在很大程度上与这个原则有关。这也就意味着,我们还需要在“贡献原则”的基础上增添一种新的正义原则来调节社会发展,这个原则就是“平等原则”,它在根本的意义上指向“结果平等”(不是均等),追求“共享发展”和“共同富裕”。如果说,“贡献原则”彰显的是人的能力的差异性,那么“平等原则”就旨在强调人的本质的同一性,两种原则的协同合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当代中国公平正义实现的核心力量。

还应该注意的是,權利的变异也造成了许多不公正现象在医疗、司法、教育、生态等社会敏感领域中的发生和扩大。在日常生活的展开过程中,强势者的权利往往被放大乃至畸变成“权力”,而弱势者的权利则不断被压缩乃至消解为一张“空头支票”,其结果就是强势者不仅获得了其应得的利益和回报,同时还侵占了弱势者所应得的那一部分,而对他人应得的占有就是非正义的。在这种社会现实面前,“权利原则”也应当获得彰显。因此,当前中国公平正义问题的复合型结构就决定了建构性正义的基本原则不应该是某个单一的正义原则,而是由“贡献原则”“平等原则”和“权利原则”共同构成的“一体两翼”的“协同正义”原则,这种复合型的理论原则构筑了建构性正义理论的“骨骼”。

(三)当代中国建构性正义理论的思想资源。如果说核心问题塑造着理论的“灵魂”,基本原则构筑了理论的“骨骼”,那么现有的相关理论成果所提供的资源和素材就培育着理论的“血肉”。因此,寻找理论资源,发现理论困难,是展开建构性正义理论架构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这个环节中,我们不仅要寻找和占有相关的理论资源,从中获得理论借鉴和启示;同时还要分析和挖掘现有的理论困难,以理论困难的解决来推动理论构想的尝试。从总体上来说,我们能够获得的理论资源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中国传统政治哲学、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和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

中国传统政治哲学向我们传递了很多朴素的思想和智慧,如“大行其道,天下为公”“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万物皆得其宜,群生皆得其命”“鳏寡孤独者皆有所养”等言说中所表达的以民为本、广施仁政、各得其所、仁爱之善等传统正义理念。这些理念共同塑造了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圆融性、伦理性、群本性和和谐性的柔性正义特征” 〔14 〕376,而这些特征能够对那些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上生成的、以个体性和法制性为特征的刚性正义发挥平衡和调节的作用,是当代中国建构性正义理论构想的一个重要参照。但需要强调的是,作为建构性正义理论之逻辑起点的“当代中国”,所表征的是一个与“传统中国”相异质的历史方位和文明形态。这也就决定了表征当代中国建构性特征的正义理论绝不是对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延续和更新,而是在吸收和借鉴中国传统政治哲学基础上构建一种符合现代文明特征的全新的理论形态。

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不同,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特别是正义理论是在西方现代化进程中得以出场的一种理论形态,它们所立足的历史方位与“当代中国”存在着极为密切的亲缘性,均从属于现代社会这种文明形态。在我们的时代,历史已经成为“世界历史”,“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 〔15 〕35。这也就意味着,无论是“中国问题”还是“西方问题”,它们都不再纯粹是某一个地区或民族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特殊问题,而是世界性问题在当代中国和当代西方的具体化和特殊化。罗尔斯的自由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理念、阿玛蒂亚·森的能力平等和自由发展观以及社群主义对共同体价值的彰显等,对于当代中国解决弱势群体利益、平等与市场的关系、分配正义等一系列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当然,我们也要认识到,当代西方已经完成现代化转型与当代中国正在进行现代化转型之间的实质性差异,决定了我们不能够把西方的理论直接照搬和完全套用到当代中国的社会现实上来,而只能在审慎反思和理性批判的基础上合理借鉴。

实际上,马克思对自由、平等和所有权等观念的批判是在历史性原则的前提下展开的,批判的目的就在于为这些价值观念澄清历史前提、划定历史界限。也就是说,正义原则的合理性是由与其相关联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在以市场经济为核心的历史阶段尚未根本改变之前,自由、平等、所有权等正义原则便依然是合理的,能够对社会生活进行调节和规范。这个观点在马克思的著作中也得到了体现,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设想和界划的关于共产主义第一个阶段的正义原则就是以“平等的权利”为核心来展开的。面向当下,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但是我们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这个基本国情與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的第一个阶段存在着对应性,这种对应性就决定了马克思政治哲学与当代中国公平正义的实践诉求之间的相通性。面向当代中国问题的建构性正义的理论构想,应该以马克思政治哲学为立论前提和理论坐标。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建构性正义的提出,就是以范式转换的方式推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创新和发展。

时代的发展呼唤着理论的创新,当代中国的建构性特征期待着一种建构性正义理论的出场。这是一个时代的任务,需要我们这个时代的理论研究者共同去追问和探索。此处,笔者只是以一己之见对建构性正义的理论旨向、出场逻辑和理论架构作出初步的阐释和大致的勾勒,以期引起学界的关注和重视。我们期待并相信,在当代中国的建构性特征日趋显著的时代背景下,建构性正义理论的研究和创新能够不断展开和深入。

注 释:

①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之“先验辩证论的附录”部分具体划分了“范导性”与“建构性”的内涵和意义,并以此为基础强调超出人类经验之外的纯粹理念对于人类认识和实践的独特价值。具体论述可参见伊曼努尔·康德:《康德三大批判合集》(上卷),李秋零译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411页。

②具体数据可参见《中国住户调查年鉴·2019》,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编,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9年,第451页。基尼系数是反映居民之间贫富差异程度的数量界线,能够比较全面客观地呈现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一般认为,基尼系数低于0.2表示收入过于平均,0.2-0.3表示比较平均,0.3-0.4表示相对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5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

③徐长福教授曾以康德的“建构性”和“范导性”概念为基础,把马克思主义理解为全球化时代的一种调节性理想。这种理解不仅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同时也激活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的生命力。具体参见徐长福:《马克思主义:从建构性理想到调节性理想——借康德的视角看》,《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罗 骞,滕 藤.阐释与创新:建构性马克思主义的提出〔J〕.江海学刊,2019(03):13-20.

〔2〕李佃来.建构整全意义上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J〕.求索,2019(03):15-25.

〔3〕刘同舫.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的三重解释张力及其认知变化〔J〕.哲学研究,2019(09):3-10.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罗 骞.建构性政治与中国道路的建构性特征〔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04):56-66.

〔7〕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8〕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9〕白 刚.马克思的“批判正义”〔N〕.光明日报,2018-08-31(10).

〔10〕吴 鹏,韩志伟.超越分配正义:马克思正义理论研究的前提批判〔J〕.天津社会科学,2017(04):23-30.

〔11〕韩庆祥,张艳涛.破解“中国问题”需要“中国理论”〔J〕.哲学动态,2009(09):26-32.

〔12〕李佃来.当代中国政治哲学建构的三个重大理论问题〔J〕.江汉论坛,2018(01):57-64.

〔1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4〕沈晓阳.正义论经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1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 苏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