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前中国城乡收入差距研究

2020-10-22 02:32马孟天
关键词:行会城镇化率差距

马孟天

(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金融学院,北京100024)

1 引言

中国居民收入差距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存在着城乡收入差距,因此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是缩小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关键。1949年前中国城乡收入差距决定了现在城乡收入差距演变的起点。为此,本文试图对1949年前中国的城乡收入的历史演变做一分析。

这一研究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可使我们获得1949年前中国城乡收入差距演变的历史知识,更在于分析1949年前中国城乡收入差距形成的机制对我们今天理解当下城乡收入差距的形成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然而,由于统计资料的缺乏,在文献中很少有关于1949年前中国城乡收入差距的研究。相比较而言,有一些历史资料可以帮助我们估计中国城镇化进程,而城镇化进程在相当程度上是城乡收入差距的产物。因此,本文首先研究城镇化和城乡收入差距的关系,进而主要从城镇化的进程对1949年前中国城乡收入差距进行估计。

2 研究方法

假设城乡间存在收入差距。如果城乡间存在统一高流动性的劳动市场,则乡村劳动力受城市高工资吸引而向城市转移,最终导致农业和工业(城市产业的代表)的均衡工资相等,从而消除城乡收入差距。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模型来加以说明。

城镇 乡村图1 城乡收入趋同分析

这样便不难理解,如果存在城乡收入差距,则城镇化不会终止;如果城乡收入差距比较大,则城镇化进程加快,也就是说,城镇化速度是城乡收入比的正函数,即

G=fRUR,dG/dRUR>0

这里,G代表城镇化率增长,用城镇化率增长的百分点表示,RUR代表城乡收入比。

为了检验这一假说,我们采用城乡收入比和城镇化增长百分点两个指标,检验是否高城乡收入比导致城镇化快速增长。我们选取美国、日本和韩国这些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作为分析对象。

美、日等国家的城镇化概念和中国有所区别。在这些国家,一个人被定义为城镇人口不是基于其是否从事非农职业,而是是否居住在城区,因此这些国家的城镇化率不能用于检验我们的假说。我们对这些国家的城镇化进行了重新定义:用第二、第三产业就业人口之和占总就业人口的比例表示。

美国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美国历史统计:殖民地时期到1970年》(1975),《美国统计摘要》(1984),《19世纪美国经济趋势:收入与财富之研究》(1960)。

日本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曾国安等(2008)所著《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国际比较》,张开敏(1981)所著《日本劳动力结构的变化与第三产业的发展》。

韩国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韩]宋丙洛(1994)所著《韩国经济的崛起》。

图2、图3和图4分别报告了美国、日本和韩国城镇化率增长与城乡收入比的关系,显示城乡收入差距越大则城镇化率增长越快。这一结果支持了前面的分析。

图2 19世纪80年代~20世纪80年代美国城镇化率增长与城乡收入比

图3 19世纪80年代~20世纪80年代日本城镇化率增长与城乡收入比

图4 20世纪70~90年代韩国城镇化率增长与城乡收入比

3 1840年前的中国城乡收入差距分析

受制于统计资料的匮乏,我们无法将1949年前的中国城乡收入差距整合为一个连续的变化过程进行分析。因而我们按照史学界较为主流的分段方法将其分为古代时期和近现代时期,以1840年为界,分别加以分析。

我们查阅了大量的文献,试图找到一些数据能够反映哪怕是某个朝代的普通城市市民和普通农民之间的收入及差距,但均未找到合适的数据。这样,我们只能从理论上对中国古代城乡收入差距进行理论判断。根据前文所述,如果城乡劳动力是同质的,存在城乡统一高流动的劳动市场,则城乡收入差距不存在;如果存在城乡收入差距,就必然启动城镇化进程,进而不断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直至消除。我们就基于这一理论框架对中国古代城乡收入差距进行理论分析。皇室、官僚等非经济活动参与者的收入及所导致的城乡收入差距不在本文研究范围。

3.1 中国古代城乡劳动力差异性分析

从中国古代城镇职业构成来看,手工业和商业是城镇的主要职业,此外还有政府公职人员。一般来说,入行者要通过一定形式的职业教育才能正式进入这一行业。在职业教育方面,中国古代的职业教育分为官营与私营。官营职业教育培养出的人才主要为官营手工业机构服务,私营职业教育采取的方式有“私学”、“私人授徒”和“技艺家传”等(于彦华,2011)。

在行会制之前的职业教育较为自由,但仍然是以“技艺家传”的方式为主,主要的教育在家庭内部展开,职业技术并不能得到太多的传播。这也导致了古代居民所从事的职业会随血统延续,普通居民要想学会某门技术难度较大。在行会制产生之后,“技艺家传”的教学方式并没有明显的改变,同时行会对于收徒进行了严格控制,行业的进入壁垒被进一步加强。

此外,有一些职业,如政府行政管理、商业等,需要从业者受过一定的普通教育,如会书写、算术等。

反观乡村,农民种田一般不需要专门的职业培训。如果乡村居民要获得适合城镇就业的人力资本,由于城镇职业教育的特殊性,也很难获得,尤其在城镇居民成年后。乡村普通教育的普及也远低于城镇的普通教育,这和乡村居民收入水平普遍偏低以及乡村普通教育条件相对较差有着直接的关系。

这就意味着,城镇劳动力和乡村劳动力存在着相当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人力资本的积累,这就削弱了城乡劳动市场的流动性。

3.2 中国古代城乡劳动市场的流动性和流动障碍

就正式制度而言,一般来说,中国古代并无正式制度限制城乡劳动力和资本的自由转移,没有类似于中国今天仍在实行的城乡分隔的户籍制度。当城镇收入普遍高于乡村收入时,乡村居民就会有可能向城镇流动。《汉书》记载,汉朝居民因为经商利润较高而蜂拥进入城市经商,一度形成了“农不过半”的现象就支持了这一点。

但城镇仍然存在阻碍乡村居民进入城镇就业的壁垒,最主要的是市坊制与行会制。

中国古代宋以前实行市坊制,宋及以后实行行会制。市坊制是指,将城区分出“市”与“坊”,划定专门的市场区域进行经济活动,并派驻官员监督管理。行会制则是指,带有行业与地域两重性的行业自治与行业间自治组织进行管理。

市坊制对于行业进入的限制是非常明显的。这里的限制主要指的是对于工商业总量的限制。它将经济活动限制在“市”中,“市”外不许设立商铺,并对“市”进行监督管理。这样一来,如何取得在“市”中经营的资格就成了阻碍乡村居民进入城市牟利的壁垒。除此之外,由于“坊”,即居住区,也是事前设计好的。不仅是面积,而且包括户型。所以城区中实际可以居住的人数也是事先设计好的。虽说古代并不实行城乡分隔的户籍制度,但实际上市坊制下城市的居住空间是有限的,农村居民流入城市还是不完全自由。取得城市中的居住地也可以看做是行业进入壁垒之一。

在北宋时,随经济发展,对经济活动在时间和地点上进行限制已经不可能,所以市坊制崩溃,行会制形成。

行会制的影响更多的来自行业自治。行会对本行业的管控包括:多数行会规定入会者必须缴纳一定的费用才可以入行;入行后进行交易活动还要遵守行会关于数量、价格与交易地区等的限制;在雇佣工人、收取学徒方面也要经由行会认可才行等。行会在自身固化过程中变成了一种强有力的垄断机构,对古代乡村居民流入城市提出了相当苛刻的限制。

综上所论,中国古代虽没有正式制度阻碍劳动力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但城镇的职业教育以及市坊制、行会制会限制农民进入城镇从事可能收益更高的工商业。

我们并没有很强的证据能够帮助我们判断,一般来说中国古代城乡收入差距有多大,但应不会太大,如今天中国的水平,否则农民还是会选择到城镇从事工商业,如《汉书》所描述的“农不过半”的情形。城乡收入差距有拉大的趋势。中国自汉唐以来,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如北宋时的开封人口达百万之众,考虑到农民到城镇就业受到行会等因素的限制,存在一定的城乡收入差距也应是合理的推断。城镇生活费用要高于农村,这也是导致城乡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但考虑到物价因素城镇居民的实际消费水平并不会如收入差距所表达的那样大。

4 1840~1949年中国城乡收入差距估计

1840年后虽然出现了一些统计资料,但中外学者只是对这段时间某些年份的城乡居民收入进行了调查估算,而没有编制出连续的序列数字。本文借助这些零星数据,对中国晚清民国时期在个别时点上的城乡收入差距进行粗略估计。

4.1 农家收入

晚清时期有一些零星的关于小范围农家收入的调查,但通过这些数据很难进行城乡收入差距的研究。二十世纪初,有一些学者和机构开始对中国农家的收入进行大范围的调查和研究,其中重要的全国性或跨省的调查有:1922年戴乐仁(BTayler)主持的华洋义贩会五省调查,1921~1925年卜凯(Buck)主持的金陵大学七省调查,1932年国民政府内政部28省市调查,1934~1935年全国土地委员会16省调查等(关永强,2012)。此外还有大量以县或村为单位地方性的关于农家收入的调查研究。

我们所讨论的晚清民国时期农家收入是指普通农民的收入,包括自耕农、佃农和雇农,这些人占中国乡村的绝大多数,而占乡村人口很少的地主阶级则不在我们研究的范围。

张东刚(2000)研究表明,1917~1941年间,按照法币计算,民国时期各地农户的家庭年平均收入大体应该在200元左右,或者略高于200元。雇农收入在正常情况下要明显低于佃农,大致可代表近代中国农家最低收入。雇农的工资收入不是他们的全部劳动收入。在卜凯1929~1933年的全国性调查中,工资收入不足雇农全部收入的一半,约46%,在工资之外还有提供膳食和住宿等。

我们根据一些学者报告的中华民国时期代表年份农家收入数据,编制了包含4个年份的民国时期农家收入表,见表1。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数据是基于不同时期不同地点所做的调查,并不具有全国的代表性,也不宜进行时间上的比较。

表1 民国时期代表年份农家收入

4.2 晚清民国城镇居民收入

我们所讨论的晚清民国时期城镇居民收入主要是指城镇普通民众的收入,主要包括工人、手工业者以及在服务业的就业者,这些人是城镇居民的绝大多数,而资产阶级、买办阶层等不在我们的研究范围。

从晚清洋务运动开始,中国开始了近代工业化进程,也就产生出最早的工厂工人。在我们讨论晚清民国城镇居民收入时首先要关注这一群体的变化。表2报告了从1894年到1933年中国工厂工人人数的调查估计,从中可以看出,这段时间中国工厂工人人数增长迅速。从1894年的7~8万到1930年代的百万之众,这也反映出城市工业的发展迅速。

表2 晚清民国中国工厂工人人数

表3复制于北平社会调查所1932年发布的《第二次中国劳动年鉴》,报告了中国工人人数的产业分布。纺织业的工人人数几乎占据了一半。以后关于工厂工人的工资收入,我们选取纺织业工人工资收入作为这一时期工人代表性的工资收入,一般认为其他行业工人的工资收入与之差别不大。

表3 中国分产业工人人数:1930年工商部调查

关于城镇手工业者的收入,张东刚(1997)认为,1926~1933年间的15个城市手工业者家庭的收入资料表明,有78.56%的家庭年收入集中在100~300元之间,低于工厂工人的家庭收入水平。手工业家庭生活消费的恩格尔系数平均约为60%,也低于工厂工人。关永强(2012)认为,之所以存在着手工业者与工厂工人收入相近而手工业家庭收入水平低于工厂工人家庭,原因在于手工业者家庭的经济来源主要依赖户主的收入,而一般工人家庭可能有两名工作者。1930年前后现代工厂工人的平均月工资收入约13元左右,而家庭年收入平均在200元以上,这表明至少部分工人家庭有双职工就业的现象。我们判断,当时发达的纺织业为妇女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

表4报告了晚清民国纺织工人的工资收入,其中日工资源自文献。在研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时,由于农家的收入表示为年收入,为了方便比较城乡收入差距,我们将日工资折算成年工资。方法如下:日工资按工作日26天折算成月工资,月工资收入按照一年12个月折算成年工资收入。

我们将表1和表4相近年份对比一下可以发现,表1中的的收入是家庭年收入,而表4的收入是个人收入。为了便于和农家家庭收入比较,我们把工人个人收入折算成工人家庭收入。做这一折算需要城市家庭平均就业人数的数据以及各自的工资水平。然而我们并不确切的了解这些信息,为此我们只能基于相关的信息做一大致的判断。首先,表3显示,纺织业的快速发展给妇女提供了最多的就业机会。此外,其他行业也给妇女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结果导致,男性工人数和女性工人数基本持平。当然,我们并不因此就认为,每个工人家庭都是双职工就业,女性就业群体中可能包含一定数量的单身或初婚,为了方便比较,将表4中的收入都假设一个家庭有1.5个劳动力,则可做一简单对比。1920年代城镇工人家庭年工资约为159.12元,农村家庭收入为174.41元,则1920年代城乡收入比为0.91;而1934年城镇工人家庭年收入为196.56元,农村家庭收入为143.60元,城乡收入比为1.37。

表4 近代纺织工人工资变迁(元)

还是需要再强调的是,以上通过一些文献提供的不准确的数据以及一些主观的假定对民国时期个别年份城乡收入比进行了估计,只能作粗略的参考。就以上所作粗略比较而言,城乡收入差距并不大,城乡收入比在1附近。但有一点应可以肯定,当时城乡收入差距远远达不到今天城乡收入比为3倍的水平。关于这一点,我们下面再基于城镇化率的变化进行论证。

4.3 基于城镇化率分析晚清民国城乡收入差距

上文对城镇化率和城乡收入差距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发现如果城乡劳动力是同质的,存在城乡统一高流动的劳动市场,则城乡收入差距不存在;如果存在城乡收入差距,就必然启动城镇化进程,进而不断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直至消除。这就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通过城镇化率的变化估计城乡收入差距的思路。由于我们查阅到最早城镇化率数据为1820年数据,此外我们还有1949年中国城镇化率数据,这样我们就可以基于城镇化率数据对城乡收入差距进行推断。

由于中国晚清民国时期有关城市人口的资料很有限,从各个地方梳理出来的资料大都是地区性“人口总数”,并无以“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分类进行的统计。加之对城市人口定性问题上把握尺度的不一致,更增加了衡量城市化程度的难度。

参照既有的研究成果,从传统社会人口结构的稳定性来估算晚清民国时期中国城市化率。为了简便,我们将城乡划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中国传统社会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结构具有内在的稳定性。

包世臣(1775~1855),清代著名学者,在1801年《说储上篇后续》提出,士、农、工、商为“四民”,其中士、工、商为“三民”,“三民居一,而五归农”。这就是说全国人口分成六份,而农业人口占五份,非农业人口占一份,即1/6(约为16.7%),我们也可就此粗略推断,当时的城镇化率约为16.7%,当然这只是一个粗略的参考,应达不到这么高的水平。

表5报告了从1820年至1949年根据不同的数据来源给出的全国人口及城镇化率。从表5可以看出,从1820年到1920年中国的城镇化率有比较快速的增长,从1920年到1936年城镇化率又有进一步增加并达到峰值,这段时期被认为是民国经济增长的黄金期。然而之后到1949年中国城镇化略有下降,可能与这段时期持续大规模战乱有关。

根据上文的理论分析,1936~1949年这一时期城乡收入差距不应太大,否则乡村人口将大规模涌向城镇,推高城镇化率。这一结果和以上所推断的这一时期城乡收入比不是很大可视为相互印证。这就意味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我们虽难以估计准确的城乡收入比,但城乡收入差距不会太大应是可以肯定的。

表5 中国1820~1949年城市人口及城市化率

5 结论与启示

通过研究我们认为,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自古以来就存在,其基本原因在于缺少统一高流动性的劳动市场,具体表现为,古代市坊制和行会制限制农村劳动力为追求更高的回报向城镇转移。城乡劳动力异质性也是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限制因素。但这种限制作用应是有限的,否则高城乡收入差距仍然会带动快速城镇化进程,由此限制了城乡收入差距的拉大。

如果农村劳动力为追求更高的回报可以自由流动到城镇就业,留在农村的土地通过自由买卖或租赁在农村集中从而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如此,转移到城镇的原乡村居民可逐渐获得和城镇普通职工相仿的职工收入,而留在乡村的农民随着土地规模不断扩大,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以农业机械化为基本特征的农业现代化水平,农业收入也将随之提高,最终实现城乡居民收入趋同。重要的是要尽快消除影响要素在城乡间自由流动的制度障碍,建立城乡统一高流动性的劳动市场。而这正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解决“三农”问题的努力方向。

根据我们的研究结果,本文给出以下建议:(1)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2)深化农业结构调整。(3)提高农民的文化教育程度。(4)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改革户籍管理制度。(5)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6)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农村人口向城镇的有效转移。(7)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资金投入和帮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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