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2020-10-21 04:23马文华
青年生活 2020年12期
关键词:层级监护人法规

马文华

摘要:个人信息安全是网络发展的主要问题,网络服务者和在线网络运营商已经成为个人信息收集、利用的主要源头。在个人信息缺失的社会,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更加值得我们关注和保护,需要更完善的法律制定,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本文通过论述,希望能够更好地完善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关键词:个人信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获取个人信息的渠道进一步扩展,个人信息成为商品在网络流通,更多的人成为“裸体人”。个人信息权①是未成年人作为民事主体应当享有的权利,但由于未成年人心理生理机能尚未成熟,监护人,亲权人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利被侵害的主要来源。

二、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界定

各国关于未成年人年龄的要求都不一样,我国是18周岁,日本是20周岁。从民法角度看,作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个人信息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享有个人信息权。对于未成年人进行分类,我国采用智力和精神状况的标准,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享有的个人信息范围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家庭住址等。总而言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中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应当获得法律保护。

三、未成年人对个人信息享有的权利

查询权、知情权、参与权、反对权、更正权②是目前我国法律中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利的规定。本文集中探讨查询权和更正权。

1.查询权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查阅权通常需要监护人和未成年人共同行使,但在此过程中要保证未成年人利益不受到损失,未成年人可以就监护人行使查询权时做出意思表示,监护人尊重未成年人意愿,不可过分行使权利。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行使监护权会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时,未成年人可以阻止监护人行使该项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衡量未成年人拒绝监护人查阅自己的隐私,需要综合各种因素来确定,但应该本着追求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安全。

2.更正权

个人信息更改权,主要指个人对其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所做的更改。正如前文所述,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也有变化,如果只是一味地保留固有信息,会对未成年人造成损失和不便。例如户口登记簿中,对于个人姓名的记载,未成年人的姓名由父母给予,随着年龄和社会阅历,受教育程度的变化,可能会对自己的姓名有所要求,会改变自己的姓名。在我国《户口登记条例》中我们可以找到对于未成年人更改自己信息的规定,其要求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和监护人的权限。

四、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的现状

1.我国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行法律法规③

我国现行的有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第一类是地方行政法规,比如成都市《成都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之类的法律法规;第二类中主要是全国人大的常委会的决定和一些部门规章,比如十一届全国人大的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三类主要是在其他基本法中涉及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规定。

2.我国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立法层级,立法效力上还存在较大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立法层级低且缺乏体系性。从立法层级看,我国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效力层级较低。从立法的体系性来看,当前我国的个人信息立法主要集中在地方,是地方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需要进行制定规范,全国无法形成统一标准,法律冲突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第二,未成年人信息缺乏专门保护。由于未成年人主体的特殊性,在制定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基础上,应当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进行专门保护;第三,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目前,针对行为人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行为的规定,主要以原则性为主,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由于规定的原则性,具体实施的方法缺失,无法实际处理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实际情况。

五、对我国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完善的建议

1.提高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立法的层级④

对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主要通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来规制,面临立法层级低和无法形成完整的立法体系的问题。立法层级较低使得在适用法律时无法规制问题,缺乏完整的立法体系使得其在跨行政区域运用时难以达成一致。因此,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进行高层次,系统化的立法。2013年我國首个个人信息国家标准由国家信息安全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提供全国统一标准,解决了体系化的问题。2019年《民法典》草案中也涉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层面规定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但是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缺少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立法层级上的问题依然存在,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2、具体规定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权利⑤

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相关技术标准有明确的范围,比如,《民法通则》,针对各个民事主体享有的个人信息权有明确规定,但是很难找到对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规定。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加强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地位,同时在与其智力,年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范围内,监护人应该尊重未成年人本人的意愿;最后,由于网络生活已经成为当今未成年人生活的重要部分,所以需要对网络主体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限制。

六、结语

完善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尤其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是我国当下急需解决的立法项目。我们首先应当从立法层面入手,提高立法技术,选择合适的立法模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引进国际先进的针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立法理念,注重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意识在社会公众之间的传播,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建设,形成完备统一的法律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孔令杰.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2]梁瞻.未成年学生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2011.

[3]叶阁泽.论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D].福建师范大学,2013.

[4]张佳誉.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D].华南理工大学,2015.

[5]赵国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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