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终身监禁制度调查报告

2020-10-21 23:38魏中佩
大东方 2020年2期
关键词:刑罚现状

摘 要:我国的终身监禁设立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生效于2015年11月1日。虽然当时的设立可谓是修正案的一大亮点,但是却一直没有具体的司法实践。直至一年后,白恩培案适用终身监禁,适时终身监禁才终于照见了现实。这对于终身监禁的理论研宄和实践探索都具有历史性的意义。终身监禁的合理设置对于深化死刑的改革以及刑罚体系的完善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在全面依法治国和高压反腐的社会背景下,适时的设立终身监禁,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终身监禁推进司法适用的进程,这是一大创举,也开启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新视角。而白案的开启,为我们进一步分析和研究终身监禁提供了实践的依据。

关键词:刑罚;终身监禁;现状

一、调查概况

1、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白恩培,曾出任云南省省委书记。案发前,任北京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2014年8月2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布消息称白恩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案件审理至2016年10月才完结,经一审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恩培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6亿元,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2016年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恩培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数罪并罚。其中,白恩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赃款赃物己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釋。至此,我国出现了终身监禁的第一案,而白恩培也成为了中国历史上终身监禁的第一人。十八大以来,我国更加坚定打击腐败的信念,进一步加强了惩治力度,采取了多项针对性的措施,从而使反腐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反腐形势仍旧严峻。为更好地治理腐败,《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贪污贿赂犯罪正式确立了终身监禁制度,并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所以通过对终身监禁实地调研可以发现这项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找到解决的途径。通过对于我国有关终身监禁案例的研究并且对于裁判案例进行分析总结,为我的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提供更多的参考,并且可以引起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考察法院裁判文书以及其他司法案卷,找出判决终身监禁案例的特点,为我国的刑罚体制改革和扩大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提供有关实践依据。终身监禁,顾名思义是一种将犯罪分子在监狱予以关押终身、直至死亡的刑罚制度。终身监禁制度的出现对于我国的职务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可以以终身监禁来替代死刑减少死刑的执行发扬人道主义,另外还为实践的适用可以提供丰富的理论的依据。

2.问卷设计与调查情况

(1)、问卷设计

笔者所作问卷调查,力图从理解终身监禁制度的专业人士、有法律基础的学生读者以及没有法律基础的普通人等多群体调研,以期对我国目前终身监禁制度的现状有一个基础且科学的了解。在问卷涉及的具体内容方面,以询问调查人年龄开始,通过询问是否了解什么是终身监禁制度;是否理解终身监禁和死刑的区别;是否应该用终身监禁替代死刑;是否应该扩大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是否应该将终身监禁确立为新的刑种;是否将终身监禁制度适用于未成年人;让调查对象对 终身监禁制度有一个清晰地的态度及看法。

(2)、调查情况

在青海民族大学以及青海省各公检法发出了300份问卷调查,并予以统计;除此以外,笔者对具有法律基础的200名在校法学生以及西宁、菏泽相关法院50名工作人员发出了问卷调查。通过力所能及的调查统计,以期得到较为科学合理的调查报告。

二、调查结果分析

1、终身监禁是否可以替代死刑调查结果分析

调查表明,在有法律基础的被调研者当中,对于终身监禁制度有着较为理性的认识,大多数调查对象会针对终身监禁得出多角度的分析见解,尤其青海民族大学调查对象中,不少调查对象直接针对终身监禁可以替代死刑提出了较为专业的意见。而在没有法律基础的调查对象中,这样的观点则屈指可数了,更多的理解集中为因果报应论即对于罪大恶极的贪污贿赂犯罪应该要处于死刑。综上分析,除少部分普通调查对象对于终身监禁替代死刑持支持态度,多数调查对象还是多多少少是对于终身监禁替代死刑是持反对态度,只是没有相应法律基础所以无法准确表达到底为什么反对,只是基于自己的思想意识,而他们脑海中的思想意识就是当前中国老百姓的普遍的共识。而具有法律基础的调查对象,更多的是脱离了因果报应论这个层面,进而从逻辑、角度、作用去进行多方面分析,他们的分析意见对本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

2、对白恩培是否适合适用终身监禁的调查结果分析

笔者采访了几位具有相关法律基础的学生,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简要分析他们认为对于白恩培适用终身监禁是合适的。因为对于职务犯罪是不易适用死刑的,因为职务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的廉洁性,并不是重的暴力犯罪,所以适用终身监禁是合适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的不得假释或者是减刑的终身监禁使得我国的自由刑当中出现了真正的无期徒刑,可以说终身监禁制度的出现增加了对贪污腐败分子的惩罚力度。这一明显的特点是显而易见的。

3、对终身监禁和死刑的区别调查结果分析

此项调查,笔者多数调查对象为不具有法律基础的普通老板姓,几乎所有调查对象都不太理解终身监禁和死刑的区别,对于这种调查结果,笔者表示能够充分理解。对于没有法律基础的调查对象来说,他们会认为仅从字面的意义上去理解两者的不同,他们认为终身监禁是判处罪犯终生禁闭,但是并不理解终身监禁带给罪犯的巨大的精神压力,所以可以看出去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的落地还有巨大的民意阻碍,这是基于中国的本土文化所形成的思想基础,尤其对于那些严重的暴力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如果使用终身监禁必将会造成严重的民意反对,因果报应论在中国深入人心,这也为终身监禁制度扩大使用范围提供了参考。

三、建议

确立终身监禁为独立的刑种

从前文的阐述可知,终身监禁并不是独立的刑种,其适用依附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只是一种介于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特殊刑罚方式。而随着死刑的废除,这种依附必然不再存在,自然终身监禁也不可能再以特殊的刑罚措施而存在。终身监禁作为死刑的替代措施,自然应该具有跟死刑一样的位阶,即独立的刑种地位,这既契合国际立法的趋势,也符合现实需求。而我国现有的终身监禁只适用于贪污罪和受贿罪,而且还必须是本来应该被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下才可以适用,虽然已经是很大的立法创举,但是还是很有突破的空间。因而笔者认为,终身监禁可以,也值得被确立为独立的刑种,有利于其更大程度上的发挥效力,缓和我国现有刑罚体系的局面。

扩大终身监禁适用范围

扩大终身监禁适用范围的现实意义终身监禁对于弥补贪污受贿犯罪刑罚结构之缺陷以及限制死刑之适用,具有重大的立法和司法意义,国家机关将其定位于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这种具有创意的立法思路给我们提供了一种针对当下难以立即废除死刑的犯罪如何限制死刑适用的途径,即可以将终身监禁扩大适用于严重的暴力性犯罪。这样的扩大化适用,不仅是因为终身监禁在西方国家有作为严重的暴力性犯罪的死刑替代措施的适用经验,也不仅仅是因为上文中所阐述的终身监禁丰富的理论基础,还因为我国现有的暴力性犯罪也需要终身监禁来弥补,以满足完善现有的刑罚体系的需要。对于死刑立即执行可以备而不用或者备而少用,不可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则成为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如此一来,就可以实现精细化的量刑,真正的实现罪责刑相一致。

明确适用终身监禁的量刑标准

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贪污受贿犯罪是按照“立法定性”,司法相对“定量”的模式来进行规定的,具体的按照“数额+情节的模式,可以分为三档:数额较大+情节较严重、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司法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相比较未修改前的定罪量刑标准而言,这次的修改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仔细研究,特别是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仍然显得太过抽象和模糊。因而笔者认为,终身监禁是非常严厉的自由刑,对于这种非暴力的经济类犯罪,其刑罚的严厉性不亚于死刑,必须要有明确和严格的量刑标准,才不至于被濫用乱用。尤其是在一般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特殊的死刑缓期执行即终身监禁的界定标准上,要划定明确的界限。

四、结语

我国《刑罚修正案(九)》首次对终身监禁做出了规定,但只在分则中有所表述,并只适用于严重的贪污、受贿罪。笔者认为,我国现有的终身监禁只是死缓的一种执行措施,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种类。纵观适用终身监禁制度的其他国家,他们大都将终身监禁规定为一种独立的刑种,具有普遍适用性。“慎用死刑”是我国的刑事政策,废除死刑也是国际刑罚的发展趋势,终身监禁的适用有助于减少、甚至完全废除死刑的适用。由于我国的国情以及国民固有观念等原因,一下次废除死刑或者完全不适用死刑还存在困难,只能通过司法中逐步减少死刑判决、立法中慢慢减少死刑适用罪名等过程,来逐步减少死刑的判决,最终达到完全废除死刑。终身监禁作为我国一种全新的刑罚措施,笔者相信,随着我国的刑罚体系发展,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会逐步扩大,未来有可能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刑罚种类,届时我国的刑罚制度会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作者简介:

魏中佩(1995.8.13-),男,民族:汉,籍贯:山东菏泽郓城县,学历:研究生,单位:青海民族大学,研究方向:刑法方向。

(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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