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虎君
摘 要:本文通过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众多案例进行研究,从而梳理司法运行过程中的现状,发现有不少案件因为录音录像存在问题排除了讯问笔录的适用。但在司法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适用范围过窄及录音录像存在瑕疵或缺陷时适用不同等问题,特提出应当扩大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和强制性适用范围,并将录音录像存在缺陷并应当排除的讯问笔录类型化。
关键词: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法律效果;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
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对政法机关提出工作目标,要求政法机关能够秉公执法、维护公平正义,同时要让人民群众在具体的案件中也能够感受到。但是如何做到公平正义,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呢?程序正义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些在现在看来并不正确的思想观念长期占主导地位,比如“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越来越多的案例告诉我们,这种观念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并导致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刑事司法实践不但需要磨刀霍霍、杀气腾腾,同样需要风度翩翩、含情脉脉。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只有更加重视程序,认识到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所在,才能更加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步录音录像体现体现了这一点。
在我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肇始于职务犯罪。①但规定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只是检察院的试行文件。而且也仅在检察机关内容予以适用。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时,借鉴了该项制度,并在刑事诉讼法条文中规定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具体细化了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录音录像,什么情况下可以录音录像。 ②这也标志着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国得以明确设立。为了配合和进一步完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又有多份法律文件得以颁行。 ③
本文通过对案例数据的统计分析,针对我国司法实务中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实际法律效果进行检验和分析。本文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如下:侦查机关在什么情况下会在讯问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如果缺乏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相关的讯问笔录会有什么效果?如果出现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不一致、有瑕疵或者存在缺陷等情况的法律后果如何?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期望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司法实践过程建立感性的认识,并剖析产生该种司法现状的深层原因,进而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在实施中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一、研究意义与研究方法
自我国《刑事诉讼法》(2012)正式确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以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该制度的意义和价值重大。侦查人员为了早日破案,存在采取非正常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动力。而作为犯罪嫌疑人来讲,在受到刑讯逼供或者其他手段之下,不得不承认自己的罪行或者非自己所为的罪行,那么在审查起诉环节和审判环节翻供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就可以很好地解决上面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同步录音录像是以证据的证据出现的,可以对证据的真伪起到证明作用④ 。在同步录音录像的时候,侦查人员会顾忌录音录像,不敢也不能采取刑讯逼供等手段,从而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实现程序公正。另一方面又能夠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起到固定的作用,从而防止其翻供。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多份驳回申诉通知书中,均有“你在侦查机关的有罪供述笔录已经你核对及签名,……而且有相应的同步录音录像予以佐证”等表述。鉴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重要作用,研究其法律后果很有必要。
另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也有逐步推广的趋势,在将来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将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随着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再加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所具有的天然优势,所以各个办案机关都对其非常重视。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不管是检察机关还是公安机关,都规定了比刑事诉讼法规定更加严格的规定。 ①人民检察院规定不再仅限于刑事诉讼法的范围,而是将其扩展到所有的职务犯罪案件,而且对于制作过程和制作标准提出了更加细化的要求,如要求对每一次讯问都要进行录音、录像。公安机关也将适用范围扩展到五类具有严重危害性的刑事案件,起刑点也从无期徒刑降到了十年。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扩大适用趋势不仅仅表现在立法上,也同样体现在具体的案件办理中。公安部一位领导人的讲话充分体现了这一趋势。 ②未来很有可能实现所有刑事案件全覆盖。
为了能够尽量还原司法实践的本貌,采取了案例分析的方法,并将“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这一法律条文作为搜索关键词。将“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作为关键词的原因如下:1、只有在应当的语境之下,非法证据才有排除的可能性。在下文中我们就可以发现,有大量的案例在回应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这个问题上,均使用了“该案不属于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的范围”的类似表述;2、如果出现录音录像相关的非法证据排除事项等出现,该关键词在相关裁判文书中出现的可能性会比较大。不论是被告人或者律师在出现该问题时,一般会援引该法条作为辩护的理由。而在法院文书的说理部分,也极有可能以该法条进行回应。3、使用这个关键词可以使本次研究具有可行性。在写作过程中,如果以“同步录音录像”进行搜索,得出的结果均为几万份。使用“同步录音”、“录音录像”或者其他等类似关键词,结果大同小异。这样的结果显然存在很多无关判决,也使得研究没有重点。而之所以出现这么多文书的原因在于,“录音录像”的出现仅仅是作为一种证据,按照法院文书书写格式出现。而文书中的主要内容跟本文的研究没有任何关系。
二、数据来源与总体情况
本文的数据来源为中国裁判文书网①,案件类型为“刑事案件”,检索范围为“全文”,检索关键词为“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研究年份为2013年——2019年。检索结果为刑事裁判文书128篇。在这128篇文书中,有42篇为基层法院审理案件。考虑到基层法院不能审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那么只需考虑职务犯罪案件。对该42篇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没有一件属于职务犯罪案件,所以该42篇基层法院的案件也不具有研究价值。再去掉其中上传两次的案号(2015)晋刑二终字第7号、(2016)内06刑终94号,共有84例案件具有真正的研究价值。
在84个案例中,每年的案例均不相同,且呈现逐步增多的趋势。其中,2019年的案例3例,2018年的案例24例,2017年的案例15例,2016年的案例22例,2015年的案例14例,2014年的案例5例,2013年的案例1例。因为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才确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所以2013年的案例也较少。2019年案例较少是因为统计不全面。
数据显示,省份中超过10例的案例有江苏省11例,广东省16例。由于案例的基数较小,省份之间的对比并没有展现出特别明显的规律。而例举出的两个省份经济相对来说比较发达。
对于涉及的罪名而言,超过3例的有毒品类犯罪26例,诈骗罪10例,盗窃罪6例,故意伤害罪4例,抢劫罪3例,受贿罪3例。之所以出现这几个罪名,是由于这些案例比较多发,另外在毒品类案件中,判处的刑罚比较重,而犯罪嫌疑人更多的与侦查人员对抗的动力。同时,由于可能判处的刑罚较重,也会有更多的律师参与其中,而律师更有可能提出应当有同步录音录像的辩护意见。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一般被认为是轻罪,之所以出现频率较高,是因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频发。而这10例案件中,仅有1例有录音录像,其余案例中法院均以“本案并非必须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情形”予以了回应。
在这84例案例中,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均提出了讯问应当有同步录音录像。法院的处理结果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未予排除的70例,依据未予排除的主要理由有以下两类:1、不属于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范围66例;2、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属于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范围,仅论证收集证据合法性的有4例。二是讯问笔录予以全部排除或者部分排除的13例,依据排除后的结果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因排除而无罪的2例;2、因排除而罪轻的3例;3、虽然排除但对实体结果无明显影响的7例;4、没有查到一审判决的1例,该案中二审法院驳回了检察院的抗诉。三是对于是否应当同步录音录像未明确回应,但是二审法院将一审判处的无期徒刑改为了15年。
三、被排除的主要理由
从上面的案例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讯问笔录予以全部排除或者部分排除的有13例案例。结合这13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讯问笔录予以排除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种:
1、缺少应当进行的同步录音录像。如(2016)粤09刑终133号案件,因为检察院没有对缺乏录音录像作出解释,而且在判决前也没有收到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的录音录像,故作出了无罪判决。
2、讯问录音录像不完整。(2016)粤刑终321号案例中,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了两次有罪供述,第一次讯问时,侦查机关没有进行录音录像;第二次讯问虽有录音录像,但经庭前会议核对,显示该录音录像不仅不具备完整性,还显示被告人要求修改笔录时录像里出现责骂的声音和录像中断等令人生疑的情形。(2014)德刑二初字第23号案例中该案对各被告人的讯问时的录音录像材料均不完整。
3、讯问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内容不一致。(2016)粤刑终321号案例中,录音录像只显示被告人在讯问时的情形,但被告人并没有作过有罪供述。而在讯问笔录中却明确显示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而且被告人进行了签字确认。
4、讯问笔录和录音录像时间不一致。(2016)赣02刑初4号案例中有两份笔录的起止时间与同步录音录像时间不一致,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无法合理解释该情况。(2015)泉刑终字第1622案例中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反映的时长、地点不能吻合,侦查机关亦未做出合理解释。
我们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法院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同步录音录像但没有的案例采取了比较明显的排除态度。不仅如此,对于同步录音录像中具有重大缺陷,法院也进行了排除。如讯问录音录像不完整、不同步、起止时间与讯问笔录不吻合等情形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而有的则使法官生疑,在录音录像中出现了责骂声,还有一个案例的现场录像出现民警扇被告人耳光的情形,这些行为导致不能排除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当出现这些情形时,法官均采取了排除讯问笔录的做法。
但仍有两个案例需要注意,那就是(2015)二中刑初字第96号案例和(2015)韶中法刑一终字第151号案例。前者案例中,辩护人提出本案在侦查、预审过程中的讯问均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法院的回应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讯问取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非定罪量刑的必要条件。虽然公安机关的工作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了无期徒刑的判决。后者案例中,被告人被指控犯有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对于锁平进的讯问笔录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而法院认为讯问过程不属于应当进行同步录音或者录像的情形。法院的这种认识是否与检察院的规定相悖,需要进一步考究。
四、因排除而无罪、罪轻
该部分我们需要研究的共有7例,包括因排除而无罪的2例、因排除而罪轻的3例、因排除而驳回检察院抗诉的1例、未明确回应排除但是二审法院将一审判处的无期徒刑改为了15年的1例。从这些案件中我们看到了越来越多的案例进行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并因为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被告人被判无罪或者从轻处罚。
1、因排除而无罪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粤刑终321号案件中,被告人提出在偵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系侦查机关违法取得,且笔录内容与陈当时亲口所述内容严重不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予排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所作第一次有罪供述没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第二次虽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但是内容不完整,而且存在录音录像中断等情形,本案在综合考察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排除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情形,故应当对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予以排除。在排除后,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
在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粤09刑终133号案件中,在判决前公安机关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也没有对相关证据进行有效的补正,检察院也没有对缺乏录音录像作出解释,所以认定被告人犯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从而认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最终做出了无罪判决。
2、因排除而罪轻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5)晋刑二终字第7号中,虽然没有对是否排除相关证据进行回应,但是从其判决来看,其本意还是倾向于进行相应的排除,所以我们将该案也放在此处进行讨论。在该案中,被告人提出由于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用被告人的手机发布“上诉人是诈骗犯”和短消息,导致其他不明真相的受害人被动甚至被迫到公安机关报案,事情逐步恶化,最终发展到无法挽回的程度。被告人请求二审法院审查讯问上诉人的录音或者录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将被告人的刑期由无期徒刑改为了15年有期徒刑。
同样,在(2015)宜刑初字第24号案件中,由于其中一个被告人孙某某4次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孙某某最终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3万元。而同案的其余两人,一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另一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2014)德刑二初字第23号案件中,虽然是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但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五年、七年、三年的有期徒刑。在(2015)并刑初字第112号案件中,被告人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后法院在排除相关证据后,认为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并判处无期徒刑。
3、因排除而驳回抗诉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琼96刑终24号案例中,一审判处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现有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原审被告人贩卖毒品给A的事实,故在综合考虑案件证据后,驳回了检察院的抗诉。
五、存在问题及解决之道
从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好处已经非常明确。 但该项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哪些不足呢?通过之前的分析和梳理,刑事诉讼法对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做出了限定,在限定范围内应当录音录像,而对于限定之外的其他案件则不做强制性要求。但是这种规定的范围还比较窄,不能够有效地发挥其积极作用。另外,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在适用同步录音录像排除规则时,均能够比较有效地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执行,但是我们也看到了这样的问题:检察院规定和公安机关规定中的“应当”是否属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强制性适用范围?在我们所研究的案例中,没有一例是因为违反了检察院规定和公安机关规定中的“应当录音录像”而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当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问题时是否应当排除讯问笔录呢?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扩大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
之所以要扩大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强制性适用范围,是因为以下几方面原因:1、扩大适用符合其发展的趋势。虽然对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强制性适用,刑事诉讼法基于办案的实际等情况进行了一定的限定,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都制定了更为严格的讯问同步录像制度,公安部副部长也在公开场合表明了公安机关对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将来发展的态度。2、扩大适用利大于弊。由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具有全程性、同步性、衔接性等特点,从而能够很好地发挥其证据的证据这一作用,达到既能抑制刑讯逼供、保障人权,又能积极固定口供、防止翻供的作用。3、技术方面毫无障碍。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由于电子设备的不断发展,技术条件不断完善,我们完全可以对所有的刑事案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
(二)扩大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强制性适用范围
正如前文所讲,虽然检察院规定和公安机关规定中均扩大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强制性适用范围。但这两个规定的内容并没有被法院所采用,似乎也没有对法院的审判产生什么影响,将这两个规定束之高阁。那么,这两个规定的意义就仅在于为侦查人员提供办案标准码?或许,我们可以以这两个规定为基础,将这两个规定中的适用范围予以强制化,扩大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强制性适用范围。同时,如果违反这两个规定中的“应当录音录像”,在具体办案中并没有进行,那么得来的讯问笔录予以排除。
(三)将录音录像存在缺陷并应当排除的讯问笔录类型化
将录音录像存在缺陷并应当排除的讯问笔录类型化既是对实务中出现的优秀做法予以梳理和总结,又能够为以后的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帮助,能更有效地执行同案同判。录音录像存在缺陷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录音录像中出现刑讯逼供等情形;2、录音录像中被告人未认罪而讯问笔录中被告人认罪;3、录音录像不完整严重影响案件审理的。当然这里的总结只是针对本文案例中出现的情形做了一个简单归纳。我们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研究存在缺陷的情形。
结 语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由于其所具有的客观性、同步性等优势,在防止刑讯逼供和保障人权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所以我们在适用中应当逐步扩大其适用并通过法律效果进行强化作用。但我国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发展较晚,正式的立法到现在才几年时间,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还比较多,还需要在实践中慢慢摸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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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200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率先在检察环节推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2]我国《刑事诉讼法》(2012)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3]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5月26日印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2017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规定都进一步细化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4]王天正, 林清红.证据规则视野下职务犯罪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运行若干问题探析[J].犯罪研究, 2012 (3) :91.
[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0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写明。《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也有类似的规定。2014 年《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四条将适用范围扩展到五类具有严重危害性的刑事案件,将适用起刑点也降低到十年。
[6]2015 年 9 月,在国新办举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副部长黄明称,公安机关正在实行重大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未来将逐步扩大訊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最终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7]网址为http://wenshu.court.gov.cn/
[8]董坤.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定位及发展路径[J],法学研究,2015(7):156.该文中指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推行,有利于“规范讯问行为,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客观完整的记录讯问内容,保障讯问笔录的公信力、确定力,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