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梦露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诉讼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规则,庭前会议是2013年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项程序制度。将非法证据在庭前会议中予以排除,不仅可以使后期庭审程序的效率得到提高,还可以使审判的正当性得以更好的保障。本文通过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前会议中适用情况的阐述,说明非法证据排除和庭前会议的关系,提出赋予庭前会议在诉讼程序中的确定效力,找到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前会议中更好的适用途径。
关键词: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关系
一、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前会议中适用的理论与现实基础
(一)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前会议中适用的理论基础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二款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庭前会议中适用的法律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3、184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就“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听取意见、了解情况。最检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30条至第432条对公诉人员出席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庭前会议对检察工作的促进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条文在很大程度上补充和发展了刑事诉讼法中的庭前会议制度,使得庭前会议与非法证据排除的关系更加密切。
(二)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前会议中适用的现实基础
在美国联邦刑事审判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必须在审前提出,如果没有在正式审理前提出,则视为放弃权利。在德国形式程序中,辩方既可以在开庭前提出也可以在庭审中提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与德国相似。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前会议中的适用效果优于在庭审中效果。例如,辩方没有在庭前会议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而在庭审中提出申请。公诉人对证据的合法性具有举证责任,而公诉人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很可能不能当庭举证,就只能建议将案件延期审理。另一方面,如果公诉方申请当庭播放询问的全程录音录像,虽然这种做法是举证的有效方式,但这样会耗费较长的时间。并且,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也存在辩方在庭审中随意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来拖延诉讼的情形。对于以上情况,将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前会议中适用不仅可以保护辩护方的权利而且可以使公诉方有所准备,使得案件在审理阶段顺利进行、节省三方时间。
二、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前会议中存在的问题
(一)庭前会议的排除效力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我国《刑诉解释》第184条规定: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但没有对笔录的效力问题作出解释。这样的话庭前会议中没提出的或无异议的证据材料,而后又在正式庭审时提出,法官必须再次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这样既浪费了时间,又浪费了司法资源。由于庭前会议对其审查的事项没作效力的规定,会导致某些事项会被重复调查,这就使得刑事庭前会议的功能难充分的发挥,庭前会议的效率价值难以实现。
(二)庭前会议容易出现法官预断
在大陆法系,庭前会议难以避免会使法官形成预断。即使像德国在庭前程序中增设一个中间程序,但仍不免使法官提前接触检察官移送的证据材料影响到法官的心证。在英美法系,排除法官的预断做得较好,预审程序与正式庭审分离。因此,有效排除法官的预断是当今司法的趋势。但是,我国的刑事庭前会议在这一方面仍然存在问题,目前高素质法官的紧缺,导致庭前会议与正式审判法官难以分别,在审判时容易产生先入为主的情况。随着现代庭审追求公正与程序的正义,排除法官的预断是必要的。根据心理学及经验事实证明,预断的存在对庭审的公正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只有排除法官的预断,才能真正确保庭审的公平公正,体现程序正义的价值。
(三)庭前会议证据排除理念存在问题
从我国法律进程看,以往在司法领域以客观真实为理念。在程序与实体之间,往往更重实体而轻程序。这一理念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中仍然存在,法官在断案时往往主要关注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真实性,而对证据的和发行较少关注。基于这一理念,法官很难主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另外媒体互联网的发展使社会舆论对法官非法证据的排除也会造成干预,法官会因此而承受社会舆论的压力,从未遭到舆论对司法的质疑,影响司法的公信力。而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为避免舆论的质疑而可能使本应按照程序应当排除的证据,形成对被告人有效的证据,从而做出有为程序公正的判决。因此,法律现代化,法制建设,法律意识的提高是我们国家很重要的任务。
三、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前会议中的适用
(一)非法证据排除与庭前会议的关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法证据可以在庭审前和庭审中进行。但是相比较在庭审前和庭审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笔者认为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庭审前更为合适。如果非法证据进入了审判程序,不仅会影响到审判的公正性而且还会影响司法审判效率。为此,我国可以借鉴英美国等国的做法,将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安排在庭前会议中,由法官主持关于非法证据的调查、确认等诉讼活动,经确认由法官作出关于证据予以排除或者否定的裁决。对经过裁决认为是非法证据的,除非有新事实和证据,否则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不得在庭审中再次提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对于没有经过庭前会议调查、确认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也可以在庭审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
(二)非法证据在庭前会议中予以排除与人权的关系
非法证据如果进入诉讼程序会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不仅如此,如果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出现在诉讼过程中,也会侵害到被告人的人权。若被告人基于对刑讯逼供等暴力畏惧而对非法证据的效力予以承认,其影响不仅是被告人对于司法公正的怀疑,更有甚者会对社会有报复之心。对于将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或者没有证明力的证据排除在庭审进行之前对于被告人及整个司法工作都能体现对公正性的保障。
(三)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前会议中的效力
通过阐述非法证据排除与庭前会议的关系,笔者赞同英美等国将非法证据在庭前会议中予以排除的做法。鉴于庭前会议在我国还处于逐步完善发展阶段,若要真正发挥其提高庭审效率与保障司法公正的实效,则需要从制度上进行改革:赋予庭前会议制度确定效力。立法者应在法律中明确庭前会议的确定效力。赋予庭前会议阶段控辩双方享有充分的辩论权利,而不仅是信息沟通与交换。对于非法证据的来源、证据效力双方进行辩论,可以更好地保证司法裁决的客观公正性。对于非法证据的效力法官可以最终做出否定、排除的裁定,将庭前会议制度完整地纳入诉讼程序之中。(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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