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发展,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努力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积极做细做实监督执纪,取得了良好成效。笔者从辨析把握反腐败斗争规律和唯物辩证法原理的理论视角,结合工作思考和基层实践,论述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要立足“两个维度”、着力“三个防止”、坚持“四个并重”,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两个责任
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中央对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对有效开展反腐败斗争的理论创新,“四种形态”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形成严密闭合的监督执纪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明确将“四种形态”作为纪律建设的重要抓手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中国共产党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国有企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能否贯通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将严管与厚爱、预防与惩治、治标与治本有机统一,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检验,必须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抓好落实。
一、立足“两个维度”,在辨析规律中吃透精神实质
挺纪在前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主线,“四种形态”是挺纪在前的重要抓手。“四种形态”如若不用好用实,全面从严治党便会大打折扣。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以贯通运用“四种形态”作支撑。不谋全局不足以谋一隅。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要用好“四种形态”,首先要辨析把握规律,吃透把准实质精神,深刻理解其对于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意义。
一方面,立足“形势发展”的维度,从“对立统一规律”理解,“四种形态”体现了“严管”与“厚爱”的统一。“物质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矛盾在发展变化中既对立又统一”、“要紧紧抓住主要矛盾和主要方面”,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为我们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了科学方法论。从反腐败斗争看,“严管”与“厚爱”看似对立,实则在运动中是统一的。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是将“严管”与“厚爱”相统一最生动的诠释。纵观党的十八大以来伟大斗争历程,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刮骨疗伤、猛药去疴的顽强决心和坚韧意志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从十八大后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到十九大后“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从纪检监察机关“三转”、强化执纪审查,到改革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执纪监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从取得压倒性态势,到取得压倒性胜利。这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显著成效让我们清晰看到,党中央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虽然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各个时期工作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始终一以贯之,“严管”与“厚爱”相统一的策略始终紧抓不懈,运用“对立统一规律”、抓住主要矛盾和主要方面的科学方法论始终没有变。
理論指导实践,实践丰富理论。历史在前进,形势在发展,如何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和胜利,在腐败存量减下去的同时,更有力有效地遏制增量便成为了纵深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主要方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四种形态”应运而生。从2015年提出这一概念,到2016年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四种形态”做出明确定义,再到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十九大新修订的党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四种形态”内涵不断充实完善,始终高度契合形势任务,在辨析运用“对立统一规律”中将“严管”与“厚爱”紧紧统一起来。领会这一精神实质,我们才能更好地破除在理解和运用“四种形态”中不同程度存在的“反腐败力度是不是减轻了”、“惩治腐败的要求是不是降低了”等等思想误区,才能更好地做到“严管”与“厚爱”两手抓、两手硬,真正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一致。
另一方面,立足“形态演进”的维度,从“质量互变规律”理解,“四种形态”体现了“反腐蚀”与“腐蚀”的博弈。“量变引起质变”、“质变引起量变”,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之一的“质量互变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也为指导我们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重要方法论。一方面,从党员个体看。“物必先腐而后虫生。”破法从破纪起,破纪从破规始。“小病”不医、“小错”不纠,日积月累便会积重难返。在很多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中,当事人在痛哭流涕、悔之晚矣时,都说到,“如果在违纪之初,组织就能及时提醒纠正,也许腐败之毒便不会蔓延。”这既是“过往者”的悲哀,也是对“将来者”的警醒、对“执纪者”的启示。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从严治党系列重要论述中反复强调,要防病于未然、治病于初始,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四种形态”依据纪律和规矩这把尺子划分,为纪律尺子准确标出了管治“刻度”,在“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形成“带电”的“缓冲区”,为“对症下药”提供了“精准药方”,有利于更好预防和避免党员干部不是“好同志”就是“阶下囚”的“悲剧”。另一方面,从队伍整体看。“积羽沉舟,群轻折轴。”党的肌体健康,源于组成肌体的9000多万个细胞和460多万个组织健康。党的肌体就如一片“森林”,“森林”凋敝都是从一棵棵“树木”被腐蚀开始,只有植根于其中的“树木”健健康康,“森林”才会郁郁葱葱,“生态”才能山清水秀。习近平总书记曾把纪委比喻成这片“森林”中的“啄木鸟”,发现“虫害”就要立即“医治”,不能等到“烂掉”了才去拔除。“四种形态”着眼于整体政治生态,梯次设置起“防未病”“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四道防线。第一种形态,即“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这一形态是“防未病”的防线,体现了未雨绸缪、无病常防的理念。第二种形态,即“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这一形态是“正歪树”的防线,体现了抓早抓小、初病早治的理念。第三种形态,即“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这一形态是“治病树”的防线,也是违法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体现了悬崖勒马、防入膏肓的理念。第四种形态,即“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一形态是“拔烂树”的防线,体现了重病严治、刮骨疗毒的理念。四道防线依次递进、层层设防、步步为营,共同形成了护森林的严密防御阵地。总之,无论是党员个体,还是队伍整体,“四种形态”都把“质量互变规律”运用到精准管党治党之中,用“反腐蚀”手段的递进深化阻止被“腐蚀”程度的递进演化,为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提供了遵循。领会这一精神实质,我们在监督执纪中才能更好地定位肩负的职责,真正做到“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维护好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着力“三个防止”,在准确把握中强化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为加强监督执纪提供了有力武器,要用好用足“四种形态”涵盖了政治政策水平、执纪观念转变、体制机制创新和工作举措完善,既要观一时之变,看一域之功,更要观长效之态,看全局之效。国有企业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紧跟中央精神努力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但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会用、用不好等问题。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不能搞一知半解、大而化之,也不能搞概略“瞄准”、随性运用,必须把其政治性、严肃性、精准性贯穿全过程,真正做到对党负责、对干部负责、对历史负责。
首先,要防止误判,增强运用“四种形态”的政治性。“四种形态”提出之初,有的认为,反腐败的节奏有所放缓,不同程度地出现重业务轻党建的情况。这是误判。习近平总书记早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就强调,“要抓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国有企业的政治属性决定了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要始终把落实管党治党作为固本强基的根和魂。中央纪委反复强调,“四种形态”的提出绝对不是要在数量上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败的节奏,遏制腐败蔓延的目标也决不能有丝毫动摇。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指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必须把握大局大势、保持冷静清醒,零容忍的决心丝毫不能动摇,惩治腐败的力度丝毫不能削弱,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四种形态”是落实管党治党的深化、细化、具体化,蕴含着我们党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政治立场、政治原则和政治要求。因此,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运用“四种形态”,必须要把握其政治性,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牢牢把握国有企业政治属性和党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始终把运用“四种形态”置于企业落实管党治党要求之中。
其次,要防止误解,增强运用“四种形态”的严肃性。有的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认为,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的要求宽了。实则不然。中央纪委指出,实践“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是宽了而是更严了,党组织管党治党的责任不是减轻了而是更重了,纪检监察机构的执纪责任不是缩小了而是更大了。因此,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要牢牢把握“四种形态”实质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要义是抓早抓小、层层设防、防微杜渐,坚持把政策和策略作为党的生命,将“四种形态”作为有机统一的整体来运用,做到监督执纪有力度、治病救人有温度,真正体现“严管”与“厚爱”的严肃性。要把实事求是作为运用“四种形态”的根本原则,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违犯纪律就及时处理,该适用哪种形态就适用哪种形态,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按什么性质对待,有多少问题就处理多少问题,不能主观片面,也不能随意放大或缩小,使监督执纪更严格、更有威力。
再次,要防止误处,增强运用“四种形态”的精准性。有的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在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中,还不同程度存在精准不够、运用不当,要么畸重、要么畸轻等问题,有的为了刻意体现形态之间的数量级差,人为将严重违纪行为降格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执纪问责宽松软;有的对苗头隐患盯而不紧、查而不纠,运用第一种形态不严不实,增加了执纪成本和风险隐患;有的不善于运用组织处理措施,定性量纪单纯考虑纪律处分处理,惩治预防综合效果体现不够;等等,这些都与“四种形态”精神背道而驰。精准才能有效、才有权威。形态如何精准选择?形态间如何精准转化?这些问题一直是国有企业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在运用中的难点。通过学习领会中央精神,笔者认为,一是综合研判要精准。要全面掌握本企业“树木”与“森林”情况,综合考量政治生态、企业发展、队伍建设等情况,以及监督对象所涉问题对这些情况带来的影响程度,以此为精准运用“四种形态”提供重要参考。二是把握政策要精准。要综合把握党的政策策略和纪律法律要求,把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两把尺子”贯通起来使用。要学懂弄通党纪政纪、组织处理等各种规章制度,做到政策精通、胸有成竹。要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不能相互混淆和彼此代替,防止以政纪处分代替党纪处分、以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三是作出处置要精准。要正确理解“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之间的相对比例关系,不能简单以数字概念去认识,既不能把“四种形态”等同于仅处理少数有严重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也不能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大事化小”,当作轻微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对违纪违法问题决不能有丝毫放松,该深查的要深查。具体的形态选择和转换要严格依据纪法、事实两个定量,充分考虑被调查人态度和错误行为影响程度等变量,把握政策边界,区分不同情况,既防止该转化不转化、该从轻不从轻,又要防止从宽处罚无边、从轻处理无度,做到宽严相济、精准得当。
三、坚持“四个并重”,在贯通运用中全面从严治企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企,既要在辨析规律中吃透精神实质、在准确把握中强化监督执纪,还要围绕增强监督执纪的质量和效果,不断拓展监督执纪的内涵和外延,在“贯通”二字上下功夫,做到主体、对象、方法、机制四个贯通,才能效果充分。
第一,坚持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并重,实现监督执纪主体贯通。中央纪委指出,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责在各级党委(党组)。这一要求源于,主体责任强调党委(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主体、落实主体、工作主体和推进主体,监督责任主要指纪委(纪检组)必须协助党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两个责任”是“负总责”和“务主业”的关系,是同一责任范畴的两个侧面。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挺纪在前的重要抓手,必须要“两个责任”同向发力、同频共振。因此,国有企业各级党委(党组)和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共同扛起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一政治责任,将其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坚持以党委(党组)为主体,多方配合,协同作战,切实强化执行力,做到“四个到位”:一是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要融入到位。一直以来,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与生产经营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四同”模式取得积极成效,但越往深走,发现“两张皮”的问题依然还未从根本上完全解决。究其原因,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与生产经营不仅要在时间、空间上同步调,更要在工作内容上相融并进。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在作出生产经营决策部署时,切实把管党治党要求融进去;在落实管党治党要求时,切实把生产经营的实际放进去,真正做到没有脱离政治的业务,也没有脱离业务的政治,把业务工作上升到政治的高度去认识和把握,把政治原则和政治要求落实到生产经营中去推进业务工作。只有这样,国有企业政治生态才会始终朝着良性循环的方向构建,才能通过高水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推动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二是纪委(纪检组)监督执纪要严格到位。纪检监察机构要找准职责定位,深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培养敢于斗争的忠诚意志,练就善于斗争的过硬本领,切实增强监督执纪力度。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同时,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推动党委(党组)决策的落实等方式,协助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三是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要表率到位。“一把手”作用发挥至关重要,既要遵章守紀作表率,也要严管厚爱尽责任,要坚持监督执纪中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对于发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一级党委(党组)书记和“三方面人”的违纪违规苗头倾向还要亲自谈话、亲自诫勉,这样运用“四种形态”效果才会更强。四是党委(党组)成员“一岗双责”要落实到位。要在生产经营分管工作中,强化党员干部纪律教育管理监督,不袒护、不纵容,尤其要主动把第一种形态落实好、抓到位。为确保“四个到位”,还要始终高悬问责利剑,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到位,对违规违纪问题故意包庇或处理不力的,要严肃问责追责,以责任追究倒逼责任落实。对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违纪案件较多的单位、部门,坚持“一案双查”,既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又追究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实现问责常态化。
第二,坚持“关键少数”与“绝大多数”并重,实现监督执纪对象贯通。一方面,监督执纪不能只是一味查办案件,只是看到违纪当事人,一叶障目,要看到全体党员干部这片“森林”,把重心放在强化日常监督执纪上。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人、财、物高度集中,违纪违规风险隐患分布在决策、管理、执行的各个层级、方方面面,仅仅管住决策、审批等环节还远远不够,全面从严治企,既要用纪律管住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这些“关键少数”,还要管住普通党员干部这个“绝大多数”。只有统筹兼顾,十指弹琴,才能形成上下“一盘棋”抓监督执纪的良好局面。因此,监督执纪理念要体现“三个转变”:从“查违纪”向“盯违纪”转变;从单纯查办案件向既查办案件又及时解决苗头风险、倾向性问题转变;从紧盯“关键少数”向既紧盯“关键少数”又管住“绝大多数”转变。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三个全覆盖”:一要教育引导全覆盖。针对不同岗位、不同业务领域的党员干部,分层、分级、分类实施常态化警示教育、纪律教育和企业规章制度宣贯,督促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廉政专题讲座、参观廉政教育基地、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教活动,注重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增强内心“共鸣”,促进广大党员干部筑牢拒腐防变防线。二要正风肃纪全覆盖。要紧盯“四风”问题不放松,警钟常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监督执纪高压态势。尤其是吃喝等享乐奢靡顽疾,一旦穿上“为了生产经营”的外衣,就极易隐性变异、潜入地下,对不吃公款吃老板、上下吃请、同级吃请等穿上“隐身衣”的“四风”问题都要死守严防。三要监督执纪全覆盖。在政治巡察、专项检查等工作中,要尽量做到下深一级、全面覆盖,把“抓早抓小”的触角向基层一线延伸,及时发现、查纠发生在职工和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把全面从严的压力传导下去。对于执纪审查中查处的问题,要及时推此及彼,深入剖析被审查对象所在单位、部门的政治生态,以案促防、以案促建。
第三,坚持“抓早抓小”与“严查严办”并重,实现监督执纪方法贯通。“四种形态”构成的四道防线,是相互依存、彼此依靠的,其中一道防线实效,其余防线也会受到影响。妥善处理“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的关系,既要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又要严格执行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方式,既体现出抓早抓小,又体现出对严重违纪行为从严查处。对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有两点深刻感受:一是梯级列前较轻的形态抓严抓实,梯级靠后较重的形态就会越用越少。二是梯级靠后较重的形态逗真碰硬,梯级靠前较轻的形态就会越用越起作用。具体而言要做到“三个及时”:一要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防未病”。“上医治未病,中医治将病,下医治已病。”治病于发病之初,不仅彰显“医术”的高低,更是政治的考量。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要用好用足第一种形态。对发现的苗头风险、倾向性问题,采取提醒、约谈、函询、诫勉、批评教育等方式及早处理,绝不能不闻不问、不查不纠,或网开一面、下不为例。运用第一种形态,要坚决克服不愿为、不敢为、不会为的问题,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要把握“时、效、度”,做到“认识问题看齐政治的高度,谈话方式站在同志的角度,心与心的碰撞体现亲情的热度”,将政策和策略统筹起来,使其严管有力度、厚爱有温度。二要及时用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治初病”。对违纪违规行为,特别是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员干部,要当头棒喝,做到快立、快查、快处,形成威慑,防止久拖不治,小病酿成大患。要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在组织处理制度制定、机制建设等方面的紧密联系,正确把握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的政策界线和适用范围,根据不同案件、不同违纪情节,审慎选择处罚手段,使纪律处分、组织处理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三要及时用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治重病”。对严重违纪的,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仍然顶风违纪的行为,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决不手软。随着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纪检监察机构与地方纪委监委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开展执纪审查调查的管辖权进一步明确,沟通联系机制更加具体,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坚决摒弃“家丑不外扬”的错误思想,主动落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求,主动加强与地方纪委监委的工作联动,切实做到依规依纪依法处置,有力削减腐败存量,有效遏制腐败增量。
第四,坚持“业务监管”与“纪律监督”并重,实现监督执纪机制贯通。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作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重要内容,作出了全面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指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服从服务于这一重要方略。国有企业只有在构建管理监督与执纪监督统筹衔接、运转有效的机制上下功夫,才能更加深入、全面、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查纠违纪问题,贯通用好“四种形态”,一体推进“三不”。一方面,要在更大范围整合监督力量,实现监督执纪外部机制贯通。近年来,许多国有企业积极探索“业务监管”与“纪律监督”有机结合,注重协调纪检监察机构与生产经营部门的联系联动,在联合开展专项督查、专项检查、专项整治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进一步促进了企业规范管理效能提升。但是信息沟通不全面、不及时,整治措施衔接不紧密、不到位等问题依然制约着监督执纪功效发挥,工作联动协同的深度、广度和力度还有较大提升空间。因此,要围绕企业内部不同部门的职能定位,进一步健全完善查纠问题的协调、协作、协同机制,完善匹配衔接的工作程序,切实将生产经营业务主责部门的管理监督、财务审计等专项监督部门的专门监督、纪检监察作为专责监督部门的执纪监督这“三个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深度融合,形成信息互通、有效沟通、措施连通、机制贯通的大监督网络,真正把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监督链条拉紧,织密制约监督权力的笼子,确保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执纪就跟进到哪里,带动贯通运用“四种形态”更加严密、更加有效。纪检监察部门关键要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以“严紧硬”的执纪监督维护制度权威、保障执行刚性,并通过监督深挖问题背后的管理漏洞缺失,倒逼深化改革,推动制度健全,巩固“不能”“不敢”“不想”的成果。另一方面,要在强化双重领导中整合监督力量,实现监督执纪内部机制贯通。近年来,中央大力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全覆盖,中管企业和大多数省属国企实现了派驻监督,但有部分基层国企和国企分支机构仍是同体监督体制,同级监督难题需要进一步着力破解。要加强企业内部上级纪委(纪检组)对下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建立完善监督执纪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尤其是在企业最基层,有的还没有专门纪检监察机构,只有专职或兼职纪检监察干部,上级纪委(纪检组)要把监督执纪的“探头”下伸一级,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处置的有效机制,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使“四种形态”贯通运用无盲区、无空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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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价值与践行路径. 魏晓文、吕新海.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19(03).
[4]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依纪依规实现“四种形态”的精准转化.张劲.中国纪检监察.2017(11).
[5]推行“三级分类”机制把严监督执纪首关. 何凯.廉政瞭望(上半月).2018(12).
作者简介:
唐强(1962—),男,汉族,籍贯:四川资阳,单位及职务: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研究方向:党的理论、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工、法制建设、企业管理。
(作者单位: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