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娣 皇银辉
摘要:为了推动我国由服装大国转为服装强国,由“中国制造”转为“中国设计”,加强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十分必要。本文通过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文献综述,旨在归纳梳理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现状,提出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著作权法保护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同时需完善知识产权各法律制度在服装设计保护上的衔接和融洽。
关键词: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综述
中图分类号:TS941.2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03-0115-04
我国是一个服装大国,但远非服装强国,究其原因,与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不足有很大的关系。1999年,大连思凡服饰有限公司诉大连金鑫时装设计制作中心拉开了我国首例时装外观专利设计维权的序幕。近些年来,有关服装设计的侵权案件也不时涌现,典型案例有2001年的胡三三与裘海索、中国美术馆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2007年华斯公司与无锡梦燕制衣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2013年北京心物不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清风钰帛服饰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14年广东大哥大集团有限公司与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属纠纷、侵权纠纷案、2014年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金秀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等等。逐一研读判决书后,发现存在理由不足、逻辑不通的情形,各地法院裁判观点存在差异,没有形成统一的侵权判定规则和认识,严重影响了服装企业乃至整个服装行业的发展。为了促进我国服装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成为不可回避的课题。本文通过参阅相关学术论文,梳理归纳出目前国内学者在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我国目前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对海外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对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改进的研究。
1 我国目前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目前国内关于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研究主要聚焦在是选择双重保护模式还是分别保护模式上。前者是指由著作权法、专利法进行重合保护服装设计的模式,两部法律同时保护服装设计,保护范围互有重合,权利人可以同时享有两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后者则指由上述法律分别对服装设计进行保护,二者之间界限清晰,服装设计图(包括服装效果图和服装结构图)及样板由著作权法规制,服装成衣由专利法规制[1]。
1.1 双重保护模式
金银[2]认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以为服装设计提供多重保护,服装设计在同时满足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的条件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后可以进行著作权登记,当专利保护期结束之后可以进行著作权保护。刘玉梅[3]认为,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服装设计的双重保护,但客观上实际存在,双重保护不仅不会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还有助于强化我国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周娇娇[4]认为,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和外观设计专利对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各有利弊,只有采取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双重保护模式,才能最大限度保护我国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费氧[5]认为,我国版权局在2004年《对瑞士征询我履行Trips协议承诺的答复》中曾明确指出我国《专利法》中对实用艺术品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并不影响我国《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品中符合在物理上或观念上独立存在的美感部分作为美术作品加以保护。所以,同一服装设计同时获取专利权和著作权不存在障碍。
1.2 分别保护模式
田小影[6]认为,虽然从表面上看我国著作权法和专利法都可以对服装设计提供保护,类似于国外的双重保护模式,但实际上我国《著作权法》对服装设计尤其是服装缺乏明确的定性,而《专利法》又存在针对性不强的弊端,照顾不到服装的季节性特色,使企业不愿主动申请设计专利。同时,考虑到我国服装设计行业与欧美等国家的差距,我国应该采取著作权法和专利法明确分工的分别保护模式,即对服装设计图和服装样版给予著作权保护,对服装成衣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然后针对性对著作权法和外观设计专利法进行完善。李晓璇[7]认为,国内学者大多主张对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采取双重保护模式,这可能与发达国家的选择有关。但是发达国家的服装业比较繁盛且拥有大量世界知名品牌,而我国服装业相对较为落后,且缺乏知名品牌。盲目选择国外的双重保护模式并不可取,基于我国国情应该采取著作权法与专利法明确分工的分别保护模式。
綜上所述,主张双重保护模式的学者认为,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对服装设计的保护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唯有采取双重保护模式,使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保护服装设计的优缺点形成互补才能更加充分地保护服装设计。主张分别保护模式的学者认为,双重保护模式并不适合我国国情,它是国外基于自己的国情逐步发展起来的保护模式,所以基于我国国情应采取分别保护模式。笔者认为,鉴于服装著作权问题的复杂性,司法实践中认定不统一,需要立法上进行明确规定,所以无论是采用双重保护模式还是分别保护模式,其前提是确定受保护的客体范围,并明确服装设计侵权判定的规则,而现有的对此方面的研究乏陈可数。
2 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2.1 著作权法保护的困境
楼佳蓉[8]认为,我国著作权法采取的自动保护原则而非注册登记保护原则,服装设计的创造日期难以确定,发生侵权时将会出现举证困难的情况。而且著作权人仅享有相对排他性,仅能禁止抄袭和模仿而不能限制独立完成的类似设计,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也相对有限,对于用于工业生产的服装并不能充分保护。金银[9]认为,著作权法对服装设计的“创造性”要求较高,且只能保护服装富有艺术性的表达形式,而不能对服装设计的创造性不足以及功能性部分进行保护。张红玲[10]认为,著作权保护服装设计最大的问题在于服装成衣难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这样就会造成根据服装设计图制造服装成衣难以认定为对服装设计图的复制,因为著作权法中的复制必须要满足被复制品和复制品都是作品,所以服装成衣难以认定为作品,根据服装设计图制作服装就不存在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王莉敏[11]通过介绍“胡三三与裘海索、中国美术馆著作权纠纷案”诠释了著作权的相对排他性在服装设计保护上存在一定局限性,对于较高明的“剽窃”和他人独立完成的相同或相似作品无权禁止。
2.2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困境
王莉敏[12]认为,外观设计专利对服装设计的保护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原因在于获得专利保护需要进行申请,提交复杂的申请文件,经历漫长的审查过程,即使获得了专利权,服装设计也可能已经过时了。服装的时效性与流行性决定了复杂的申请程序并不利于服装设计的保护。而且外观设计的授权不进行实质审查,导致大多数服装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不高。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较短,对于一些经久不衰的服装设计保护远远不够。田小影[13]认为,我国专利授权标准采取的是世界范围的绝对新颖性标准,相比著作权法的独创性标准较为苛刻,且专利申请时间长和成本较高,保护期又相对过短,对于一些季节性、流行性强的服装设计还有经久不衰的典型设计并不能起到很好的保护效果。张红玲[14]的观点与田小影类似,认为申请专利的成本过高,质量不高,且申请周期过长与服装的流行趋势相悖等原因导致了我国服装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流于虚置。
2.3 商标法保护的困境
郝敏[15]通过“红底鞋商标注册案”向我们诠释了美学功能性与商标显著性之间的关系,她认为服装的时尚外观设计极易被认定为具有美学功能性而不能被授予商标权,如果对起到装饰和美化的设计元素给予商标保护,将会造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景佳俊[16]认为,商标法的最大局限性在于用商标法对服装设计保护必须以侵权者非法使用注册商标案为前提,否则很难通过商标法保护服装设计。
2.4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困境
王健铮[17]认为,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对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大多数服装存在的差异性小,权利人很难在他人未侵犯注册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况下去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维权。郝敏[18]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针对同类商品形态的模仿制造行为作出类似规定,在前者推出新款服装设计时,后者推出类似服装设计,原告很难举证以及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维权。张红玲[19]认为,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曾经“知名商品”“特有裝潢”这两个必要条件调整为“具有一定影响”这一单一条件,已经为服装设计难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扫除了最大障碍。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时间不长,“具有一定影响”等概念的内涵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所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服装设计的困境在于理论的梳理、规则的重建以及适用条件的明确等方面。周娇娇[20]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目前仍然没有明确规制服装设计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而只能求助于第六条的规定,且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服装设计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并不是有效的保护途径。
以上学者就现有知识产权法对服装设计进行保护时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但偏重于对问题的介绍,缺乏针对性的对策探讨。今后,应结合服装行业的特点,加强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及配套保护机制完善的研究,从而增强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效性。
3 对海外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
3.1 关于国际公约对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
郝敏[21]认为,从《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国际公约对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至少存在两种保护模式,著作权法中的“实用艺术作品”与专利法中的“外观设计”均可以保护。田小影[22]认为,国际公约是将服装设计的保护模式设计权利交由各成员国,由成员国自己决定采用何种方式,可以自由选择双重保护模式或分别保护模式。
3.2 关于美国对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
冯一兰[23]认为,在美国服装设计图要想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满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两个要件,但是对于服装成衣通常不予以著作权法保护,理由是服装的实用功能和美感无法分离。而在专利法中,想要为服装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又存在一定的难度且成本过高,审查时间过长,所以她认为美国专利法并不适合保护服装设计。田小影[24]认为,虽然美国法律对服装设计没有明确采用双重或分别的保护模式,但根据美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可知,美国对于服装设计图及样板多适用版权法保护,而对服装则基本适用专利法保护。因此实际采取的主要是分别式的保护。王建铮[25]认为,美国目前对服装设计的保护趋势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最值得我们借鉴的是IDPPPA法案,此法案传递出将会对时装设计的知识产权给予更明确和严格的法律保护。法案根据服装设计的周期性质,设计了适用于服装设计保护的独特方案:服装设计一旦完成,无论是否申报或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自动获得为期3年的版权保护;只保护原创且新颖的服装设计;对时装结构进行保护;以“实质性相同”作为侵权认定标准。
3.3 关于英国对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
马宾宾[26]、冯一兰[27]都认为,1988年的英国《版权、工业设计和专利法》为艺术作品提供未注册保护、注册保护与版权保护。该部法律是从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个角度对包括服装在内的外观设计视外观设计的应用情况予以分别保护。该法符合英国国情,促进了英国服装业的蓬勃发展。
3.4 关于法国对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
郝敏[28]认为,法国对服装设计的保护模式采取的是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双重保护模式,不仅可以作为实用艺术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还可以受到专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的保护,并且把服装设计单独列为一类保护对象,这种颇有远见的保护模式成就了法国服装产业的艺术品位和先锋引领地位。
综上,各国对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都有其独特之处,且大都依据自己的国情进行立法和修法。笔者认为,要解决目前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现状,不能盲目照抄照搬,必须结合我国国情,加强知识产权法方面的规制与研究,从中总结出适合我国服装设计保护的模式才是唯一出路。
4 对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改进的研究
围绕如何完善我国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学者们也都提出了各有千秋的见解。王莉敏[29]建议,构建以著作权法为核心、以外观设计专利为辅的服装设计保护体系,再以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做为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补充。张红玲[30]建议,在著作权法保护上,可在《著作权法》中创设合适的作品类型,如实用艺术品,是解决服装著作权法保护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专利法保护上,可在《专利法》中引入外观设计专利实质审查制度,提高服装外观设计专利质量;突破外观设计“整体比对局限”,引入“设计空间”规则,解决服装设计领域局部创新的新颖性判断问题;也可以借鉴欧盟制定专门的外观设计规范性文件对服装设计提供保护;在反不正当競争法保护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的“装潢”“一定影响”这些概念和构成要件进行明确。田小影[31]建议采取著作权法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开的保护模式,明确服装成衣不构成著作权法的客体,而是由专利法规制。在专利法方面,顺应国际趋势颁布工业品外观设计法,针对服装设计季节性强、更新快等特点制定更为灵活和适宜的规则,例如借鉴英国的保护模式区分注册外观设计和非注册外观设计,对服装设计的保护期做出灵活规定。针对特殊的工业外观设计,例如服装外观设计制定特殊规则,如缩减审查期限等。景佳俊[32]则建议设立专门的专利快速审查平台,成立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组织。
各学者关于对立法改进提出的建议,都有其值得参考和借鉴的价值,但其毕竟只是停留在理论上的研究,是否适合我国国情还不确定。所以,结合服装行业的特点,我们只有在立法上一步步改进完善,才能实现知识产权各法律制度在服装设计保护上的衔接和融洽。
5 结语
现有的学术界研究成果,给我们提供了一定的研究基础和有益借鉴。但纵览目前国内关于服装设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文章,发现较为系统、针对性强并有一定理论深度的文章缺乏。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这一研究本身,既涉及到服装设计学原理,又涉及到知识产权法尤其是著作权法中的基础理论,如“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艺术性与实用性相分离”标准、“独创性”标准、“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等。只有既熟悉服装设计原理及生产流程又掌握著作权法知识,方能对服装设计环节产生的设计成果作出正确的定性分析,将其归属于不同的作品类型;方能以服装设计分工为切入点,确定著作权人;方能以复制权为切入点,确定服装设计领域的不同复制形态,所以,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著作权法保护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只有完善了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才能推动我国由服装大国转为服装强国,由“中国制造”转为“中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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