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秀秀
摘 要:自余额宝上线以来,在短时间内就吸收了大量的用户及存储资金,不仅引起了消费变革,更使得资本市场发生由传统向互联网金融投资方向发展的更迭。本文正是通过对余额宝发展历程、主要业务范围、所面临风险问题的研究,探讨余额宝发展的前景,解决余额宝目前所面临的困境和对存款人资金风险的应对措施,以使余额宝之一新型投资方式更好地服务于资本市场发展,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
关键词:余额宝;金融风险;法律监管
一、余额宝概述
余额宝是支付宝打造的余额增值服务。把钱转入余额宝即购买了由天弘基金提供的余额宝货币基金,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支持支付宝账户余额支付、储蓄卡快捷支付(含卡通)的资金转入。不收取任何手续费。通过“余额宝”,用户存留在支付宝的资金不仅能拿到“利息”,而且和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相比收益更高。余额宝金融的主要特征有:高效交易,成本低廉;余额宝金融属于互联网金融形式的一种,互联网金融是以网络为平台所进行的资金交易,是一种“线上”模式。客户通过第三方平台,依据计算机标准化的操作流程即可进行业务往来。余额宝金融使得金融机构无须具有实体的店面,这样不仅减少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也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交易成本。流动性强;余额宝作为一种“线上”理财产品,与一般的理财服务相比,余额宝的优势在于,它不仅是能够提供高收益,还能全面支持网上购物消费、支付宝转账业务等几乎所有的支付功能。覆盖面广;在互联网基金模式下,可以选择在任何时刻进行金融交易,用户选择余额宝金融进行资金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和时间的投入,减少消费和投资成本,余额宝形式的资金交易成了广大用户的主体选择。
二、余额宝金融风险的类型
1、系统性金融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属于新兴事物,相关的法律政策还未能跟上,行业监管也正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可能会出现监管不力、市场混乱等系统性金融风险。一般性存款亦称自愿存款,是银行信贷资金的来源,按规定的比例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同业存款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的业务,是对公存款,其利率可以与银行协商。天弘基金的资金来自于众多余额宝用户的投资,该资金属于有金融机构许可证机构的存款,因此只能为同业存款。
2、网络安全性风险
对于任何金融机构而言,用户的个人信息都应该是保密的,但由于人为原因、技术原因等都可能使用户信息遭遇泄露的风险,尤其在网络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互联网金融更易遭到网络黑客和不法分子的攻击。根据余额宝这一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三个协议,支付宝直接掌握余额宝用户的身份认证要素,由于其完全依托于互联网或者移动互联网,使得风险就更加增加了一层。
3、操作风险
余额宝的存在方式是作为一种中转媒介,它存在于支付宝,银行卡以及天弘基金之间。用户将钱从绑定在支付宝的银行卡转入余额宝,再由天弘基金利用余额宝中的资金购买货币资金。在此之前购买货币资金的环节中是不存在支付宝或者余额宝的,用户通过银行卡直接购买货币基金。这一闭循环系统中余额宝和支付宝的存在给了漏洞有机可趁的机会,一旦在支付宝或余额宝客户端出现任何疏漏,客户的资金将会遭受到很大的损失。
三、我国关于余额宝等网上金融行业的监管现状
1、无监管或监管不足
目前,我国的金融立法构架多基于传统金融业务,而我国的网络金融也还处于初级阶段,还缺乏相应的法规。现阶段也还没有专门对应网络金融理财产品的部门监管,而其他的监管部门也可能由于之前没有监管过这种行业而产生监管疏忽的风险。利用互联网接受或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合同,也容易陷入各种纠纷,会面临在义务与权利方面的法律风险,结果使交易者在面对关于交易的行为及其结果的过程中产生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成本,甚至影响其未来的健康发展。
2、余额宝的过度规制
證监会对余额宝规制的缺位无疑是其能够在短期之内迅猛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却又是其陷入当前争议的一个重要诱因。利益受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然会在事实上已经举起金融规制的大旗来“收复失地”。由于分业监管的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求助于证监会,而银监会又无能为力,负责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的中央银行自然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所能够抓住的救命稻草。相应地,银行正是以确保支付安全为由不断加强了对余额宝的监管。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之余额宝监管路径的法律设想
1、打破互联网金融监管自由放任主义的神话
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必然要求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框架,互联网金融法律框架应当设定该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并为防范和解决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及维护金融安全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鼓励金融创新名义下的互联网金融市场自由也不可能与责任相分离,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在享有更广泛的金融自由的同时,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因为“高度的自由与高度的责任相连,自由越大,责任越大。为了维护余额宝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及维护金融安全,必须要迅速填补余额宝规制的缺位。
2、完善金融系统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
将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尽快纳入我国的当代金融系统建设制度中来,是有效地维护网络金融的安全,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手段。近几年来,金融制度建设在我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而发展统一的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和总体规划必须尽快建立。一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安全疏漏较多,这和建设电子化金融系统没有技术标准加以规范,全国没有统一的金融业计算机升级的规划有很大的关系。只有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发展规划纳入现代金融系统体制建设中来,才能使互联网金融系统内部协调一致,有效地对互联网金融系统进行监管,减少支付结算时产生的技术风险。
3、加强和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建设
随着金融行业的飞速发展和金融服务范围的不断扩张,尤其是新型金融形式的不断涌现,使得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障面临诸多新的问题。金融消费者隶属于消费者,是特殊的消费群体,不同类型的金融服务接受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知识水平不一致,使得金融消费者与普通消费者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针对网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障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是规范了一般消费者,并且立法上也未对金融消费者或者网络消费者做出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因此立法上的缺失使得这部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为了更好地保护余额宝的投资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和完善相关的权益保障机制建设。
参考文献
[1]王春丽,王森坚.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规制——以阿里余额宝为视角[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9)
[2]王天宇:《浅析“余额宝”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影响》[J]金融视线,2014
[3]康命:《对阿里巴巴“余额宝”业务的法律分析》,西南政法大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2014
[4]朱永康:《用户突破250万与余额宝掘金互联网金融》,《中华工商时报》2013
[5]郑申:《该如何看支付宝余额宝》,《金融时报》2013.
[6]班扬眉:《余额宝法律问题探究》,中国银行法学年会,2014.
[7]赵鑫,余额宝的法律问题——余额宝收益背后的巨大风险[J].知识经济,2013(23)
[8]陈林,《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3,(11)
[9]张静:《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法律问题研究—以“余额宝”为视角》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专业学位论文.2014.
[10]阳建勋:《余额宝规制的困境与出路》福建江夏学院学报,第五卷第二期,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