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借条行为如何认定

2020-10-21 03:50杜先祥胡庆翠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0年8期
关键词:将车财产损失借条

杜先祥 胡庆翠

[案情]甲与乙、丙和丁合谋做全款车抵押贷款生意,由乙出身份,丙联系购车,丁出资,共同购买一辆轿车,车辆登记在乙名下,乙给丁出具借条。后以车贷款未果,丁提出将车辆过户给自己,借条还给乙,四人协商未果,后丁准备将车开回山东。甲得知消息后,告诉乙和丙,三人合议偷出车子相关资料和钥匙,并换掉借条。于是甲用假借条换取了真借条,又让董某某到丁的住处偷出了车辆手续及钥匙,交给乙和丙,三人将车开走。次日甲从董某处拿回车辆手续及钥匙,与乙将车开至二手车市场,以8.1万的价格卖掉,甲、乙各分得4万元,甲将真借条交给乙,乙将借条撕毁,后丁发现车辆被盗借条被换。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借条本身体现财产权性权利,导致他人债权消灭。甲盗取借条,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丁在发现借条被换后,提起了民事诉讼,在证据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认定债权存在,判决返还财产。丁的权利已经得到法律的保护,无需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速递]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对于“财物”包括私人占有的财物和公共财物。实践中,对“财物”的认识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实体财物,已经将“财物”理解扩展到相关财产性利益。借条本身不具有实体财物的价值,只是财产性利益的一种凭证,借条灭失不等于债权灭失或失去控制,法益受到侵害。盗窃借条能否作为盗窃罪的对象关键在于借条是否具有价值?如债权人能够实现债权,借条本身不存在价值,借条占有转移时没有产生法益侵害,不宜认定为犯罪。相反,如借条灭失可能导致债权灭失,即行为人的窃取行为导致了财产损失,应当认定为犯罪。

首先,甲、乙、丙、丁四人合谋买车作全车抵押贷款的事情是大家真实意思表示,车辆登记在乙名下,由乙向丁出具借条,符合正常民事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次,盗窃借条实际盗取的是一种债权凭证,这种凭证的灭失能否导致债权难以实现,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这种损失与债权凭证的灭失要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甲在丁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换了借条,是秘密窃取的行为,但这种行为能否作为犯罪来追究,还要看是否造成了丁的财产损失,仅有盗窃借条的行为不好认定。

第三,丁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救济自己的权利,通过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存在,判令乙偿还借款。那么丁的债权就取得了法律上的认可,与借条灭失无关。

第四,丁保管了车辆及资料、钥匙看上去好像是一种民事上的留置抵押物的行为,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对债权实现有担保作用。但是作为借款人丁,既借款給他人购买车辆,保管了别人的借条,拥有了债权,同时又保管了车辆及资料,占有了车辆。这种既拥有债权,又拥有财物是不符合生活常理的,何况车辆的留置是丁本人行使的,这种留置担保的方式本身是否恰当值得商榷。丁对担保物保管不慎,丁本人也是有责任的。此外,从法律上讲,担保物的灭失确实可能导致债权难以实现。但本案中丁通过诉讼已经确认了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债权得到了确认,不宜将偷盗借条的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作为民事纠纷处理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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