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丽丽 左振超
[摘 要] 在传统的环境治理模式下,仅仅依靠政府的主導性作用和市场调控作用不能保障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科学性。对此,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亟待新的主体加入,而农村社区在这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基于此,本文主要分析我国不同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模式的优缺点,提出完善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社区参与机制的路径。
[关键词] 农村环境治理;政府管制;市场调控;社区参与
[中图分类号] X321;D66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7909(2020)20-33-2
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打破了农村原有的生态环境平衡,对农村居民的个人生活和未来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长此以往,这种影响会造成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滞后。因此,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已成为社会公民关注的重点话题。保持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消除我国城镇一体化发展障碍是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核心。传统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中,政府和市场是带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和负责人,但无论是政府管制治理模式还是市场调配治理模式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社区参与机制的出现有效打破了僵局,促进了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活动持续开展。
1 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优缺点
1.1 政府管制治理模式
在传统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政府管制治理模式和市场调控治理模式是主要的2种控制方式[1]。政府管制治理模式的管理和负责主体是政府,由政府制定生态环境治理法律法规并配合行政手段监督相应法律条例的施行。由于政府属于当地的行政机关,所以政府管制治理模式的优势在于政府作为公权力的享有者能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对环境治理的实施具有强大的动员力,使得环境治理效果具有可预期性。政府管制型治理模式是以地方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尽管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城市环保机构的设置比较完整,但是农村环保组织机构设置只到县一级,乡镇一级基本没有相应职能部门,或者一些乡镇设置了环境保护委员会等机构,但大多徒有其名,并不负责农村环境管制和治理工作,致使农村生态环境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
1.2 市场调控治理模式
市场调控治理模式有效地弥补了政府管制治理模式的缺点,避免行政部门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单一性[2]。市场调控治理模式的原则在于将生态环境治理问题转化为私有问题,发挥市场职能,对生态环境治理问题的产权进行界定和规定。激发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主体的理性,其坚持认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可通过私人协商谈判等方式解决。市场调控治理模式最大的弊端在于更倾向于重视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在以城市发展为先的理念支配下,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受到一定限制。农村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大量资源,在相应的生态环境治理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城市和农村先后顺序,也未规定城市与农村有任何的轻重缓急之分。但生态环境治理法律法规中却有谁受益、谁补偿的条例,按照法律规定农村应是生态环境治理的重点对象。另外,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有相当一部分是城市工业化污染造成的,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城市有义务对其产生的污染现象进行补偿。若不能明确城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轻重缓急,则不仅会影响农村生态环境,对农村居民个人利益和未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而且会对我国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产生严重影响,阻碍生态环境治理工作,难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
1.3 社区参与机制
由于我国还未形成充分公平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市场,所以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中的大量资源仍处于免费使用状态,从而出现城市向农村排放工业污染却不用支付相应费用的不良现象。农村具有大量的土地资源,且土地资源价格低于市场均价,尤其是在资源交易中给予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普遍偏低,这些均是滥用农村生态环境资源的体现。政府管制治理模式和市场调控治理模式的根本问题在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存在主体“失言”现象。为解决主体失言现象,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引入了国际上流行的社区参与机制,社区参与机制强调的是利用社区力量规避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外部破坏力量。社区参与机制的优势在于充分调动了社区居民的主动积极性,让社区居民作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主体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每一个环节,社区负责总体统筹调配工作[3]。相较于政府管制治理模式而言,社区参与机制降低了命令性,真正做到站在农村居民的角度考虑问题、解决问题。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最终应由农民自己主导,每一个农村作为一个独立的社区均拥有自己独特的文化价值和管理体系。
2 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社区参与机制完善路径
2.1 完善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法律法规
做好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基础是要依法行事,让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循[4]。首先,要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保护法,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核心,重视农村经济发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具体角色和任务,明确指出我国农村居民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活动中的应有权利。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各类纠纷调解规定,着重制定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单行法律规范,针对我国农村农业污染、生活污染、城镇污染、畜牧业污染等问题制定相应的治理和惩处条例,以弥补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空白,推动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2.2 完善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公共参与机制
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社区参与机制的核心在于将社区居民作为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的唯一主体,为保障社区居民能够顺利行使主体权利,有效参与到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必须健全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的公众参与机制,明确社区成员参与环境治理的有效范围,做好过渡工作。公共参与机制要明确规定农村居民有权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法律法规的制定,在解决环境纠纷问题时农村居民有权使用主体权利等。另外,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公共参与机制,通过社区现场说明会向社区居民介绍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现状或问题,由参会代表现场投票或提出个人的建设性意见。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资源网络征求覆盖区域内社区居民的意见,并通过召开记者会的方式,将统计结果和决策公之于众,保障整个过程公开公正。与此同时,接受公众监督,开放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到举报信息后,第一时间进行核实,经由社区核实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可通过新闻曝光的形式公布解决方案和处理惩治结果。
3 结语
为推动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顺利开展,促进乡村振兴,要将社区居民作为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发挥社区参与机制的优势,强调社区居民在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中的重要地位,结合实际,具体地、有针对性地解决生态环境治理问题;要加强农村居民在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中的交流和沟通,建立以村落为单位的环境服务中心,根据不同村落的具体情况推出适合自身发展的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社区作为农村环境治理的把关人要严格依据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法律条例进行决策和实施;要增强农村居民的归属感,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高思遥.城市社区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居民参与[D].北京:华北电力大学,2019.
[2]欧阳甦.艺术参与社区生态环境治理和开发的可持续模式:伊菲斯纳什·科梅迪·纳万亚乌访谈[J].公共艺术,2018(2):74-77.
[3]吴慧玲.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社区参与机制构建[J].农业经济,2017(9):48-49.
[4]彭小霞.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社区参与机制探析[J].理论月刊,2016(11):170-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