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追续权 艺术品登记制度 集体管理 信息获取权
作者简介:张洁,四川传媒学院融合媒体学院,研究方向:新媒体传播与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0.084
在这个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全世界的重视,但是对于我国民众来讲,追续权现在仍然是一个较为陌生的概念。早在2012年,国家版权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就提出了“追续权”一词,于是学界展开了一场有关追续权在我国入法问题的讨论。学者们各抒己见,著书立说。笔者在阅读了众多文献后,总结了当今围绕追续权产生争论最多的几个纠纷点,通过对艺术品交易市场秘密性与追续权法律特征的对比分析,总结出两项制度一项权利,用以弥补追续权自身立法设计不能克服的缺陷,从而实现法律权利的公开性与艺术品交易市场的秘密性这二者之间的微妙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12条规定了作者、继承人、受遗赠人对美术、摄影作品享有的分享转售收益的权力,此是追续权在我国的首次出现,但国际上早在上世纪初期就已经有一些国家为了保护画家这一特殊著作权主体而创设了追续权这一制度。
该制度首创于法国,随后,意大利、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陆续将该制度引入本国,试图利用该制度来平衡艺术商与艺术家之间的利益纠葛。接着,《伯尔尼公约》也做出相似规定。该公约第14 条第3项,细分了三款对追续权做出详细规定。就美国而言,目前在联邦层面还未有与追续权相关的规定。不过,在州层面上,加利福尼亚州的《转售许可费法》(the 1977 California Resale Royalties Act)對追续权做出了相关规定。《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关于艺术作品原作作者追续权的2001/84/EC号指令》( 简称《欧盟追续权指令》) (Directive 2001/84/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September 2001 on the resale right for the benefit of the author of an original work of art)的出现对追续权的立法制度设计产生了较为重大的影响,此后诸多国家的追续权制度均参照了该指令,例如,意大利、德国、法国等国家为了在本国领域范围内适用《欧盟追续权指令》,都对各自国内法进行了相应调整。英国的《艺术家追续权实施条例》,澳大利亚的《艺术家转售版税法案》,均在体例上与《欧盟追续权指令》保持了一致性。另外,欧洲的俄罗斯、美洲的巴西等80 多个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在其国内法中以多种形式规定了追续权制度[1]。可见,将追续权内化为国内法已是世界范围内立法的大趋势。
“非常损失制度”是追续权制度具备合法性的强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体现的就是我们常说的“契约严守原则”。艺术家将自己创作的艺术品售让给作为买方的中间商,二者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只要在订立合同时是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那么双方都应当依法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但由于经济环境等因素的作用,进入市场几经转手的艺术品会在流通过程中产生巨大的增值,这就使得作为著作权人的艺术家与艺术品交易中间商之间产生巨大的利益不对等,但根据之前订立的买卖合同,双方仍受其约束,艺术家面对其艺术品巨额的增值根本无法从法律上获得援助,对此,国家需要运用那只看得见的手,以宏观调控为手段,以非常损失规则为依据对市场进行调整,从而修正这一不公平的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根据非常损失原则,合同当事人有权变更或者解除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合同。当艺术家和中间商之间的利益失衡时,艺术家作为艺术品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有权要求变更合同内容,其中当然包括要求变更交易价款的诉求,这一诉求的权利内容放到知识产权法上就是我们讨论的“追续权”。由此可见,追续权的本质,其实是将民法上的“非常损失规则”运用到著作权法上的具体表现,所以,当然也不会违背“契约严守原则”。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大国,艺术品市场的发展潜力巨大。文化大繁荣的背景下,催生出了一批又一批的优秀作品,这些优秀的作品需要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保护,于是追续权应运而生,但追续权必须依托于发达的艺术品交易二级市场。只有艺术品二级市场的健全发达才能保证追续权的有效实施而不至于形同虚设。转售,是追续权存在的前提条件,但由于我国并没有要求艺术品的转售需要登记,所以为了避免在实际操作中的困难,我国将追续权的行使限于“拍卖方式”,层层剥析到这,我们可以总结出,之于我国而言,艺术品二级市场的荣欣是追续权存在的前提条件。
私人交易近年来变得越发流行。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发生的经济危机使得投机商和收藏家无力支付高昂的公开拍卖费,与此同时,相较于拍卖行的公开化和高风险,许多艺术品收藏商都倾向于具有灵活性和秘密性的私人交易市场[2]。拍卖行一般情况下依然会按照卖家的要求将其中某一部分信息进行保密,如卖家的姓名、住址等等,通常情况下买家信息也适用保密条款。追续权制度的有效运行与艺术市场的有效信息密不可分,这种透明性与保密性之间的固有矛盾冲突使得追续权得以有效运用的前提条件不复存在,追续权即便入法,也只能是形同虚设。这些问题的出现,依靠追续权在立法技术上的探索根本解决不了,所以我们只能依靠配套制度来克服市场缺陷,弥补追续权制度的不足。
(一)艺术品登记制度
筆者认为,与追续权配套的制度中首当其冲的应当是艺术品登记制度。艺术家想要行使其追续权,首先就应当知道其艺术品有没有发生再次销售的行为,如何才能使艺术家及时获得转售信息呢?建立艺术作品档案。商秋实曾指出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存在的一个核心症结: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需要一个有序的流通和档案纪录机制来帮助追踪艺术品流通情况,解决艺术品流转问题是实施追去权的前提条件[3]。为艺术作品建立档案制度,可以使艺术作品有档可查,有交易记录可跟踪,方便权利人,尤其是艺术品原作者随时查询艺术品的销售情况。
(二)集体管理制度
艺术品登记制度建立后,谁来登记成为紧随而来的下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此外,登记信息又该交由谁来保管?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一个统一的集体组织来进行统一的管理,艺术市场信息的登记工作应当由集体组织机构来进行负责,作者有义务在艺术品首次售卖后将相关信息报由该组织登记归档,当艺术品转售发生后,卖家也有义务将转售信息报给集体管理组织,并且卖家应当自觉将追续金支付给集体管理组织,随后再由集体管理组织将追续金转交艺术家,以此实现追续金在卖家和艺术家之间的流转。
现在实行追续权的国家大多都将该项权利交由了集体组织进行统一的管理,但方式上或多或少存在些差异,主要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种是选择性集体管理,例如法国就是采取的这种管理形式,另外一种是强制性集体管理,德国就是该种形式的典型代表。我国应当选择强制性集体管理,正如前文所述,在我国要获取艺术品的转售信息存在诸多障碍,所以需要参与到艺术品销售这一法律关系中来的每一个当事人都要承担起相应的诸如信息登记等义务,为追续权在我国的行使铺平道路。
(三)信息获取权
但若要集体组织来行使统一的追续权管理,进行艺术品售卖登记,还需要赋予该组织一项特殊的权利——信息获取权。
从国外立法来看,《欧盟追续权指令》第 9 条规定了艺术品作者、继承人、集体管理组织对其已出售艺术作品转售3年内的信息查询权;英国《艺术家追续权条例》也赋予了艺术品作者一项同样性质的信息查询权;德国立法中也有同样的规定,只是在权力行使主体及可查询内容方面有些许差异[4]。这一权利的赋予,无疑会便利集体组织获取艺术品转售信息,为追续权的行使铺平道路。
但是由于现在的拍卖,许多卖家或买家都要求不公布其身份等信息,这是拍卖市场一贯有之的传统,所以这项权利如若行使不当,难免对他人隐私造成侵犯,故笔者认为,这项权利所能得到的信息范围,还需与拍卖行业协会协商,制定公平合理的信息交换规范,维护好当事人隐私权。
随着各国在其国内法中以各种形式规定了追续权相关制度,区域性、国际性的追续权法律也在各国推动下应运而生。这些主要国家对追续权的承认表明,追续权入法已然是大势所趋且具有势不可挡之势,为了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为了促进区域经济和国际合作的发展,那些现在还没有承认追续权的国家为了在规定有追续权的国家享受到国民待遇,遵循国际互惠原则,保护本国艺术家在他国的权益,也必须将追续权入法提上议程。虽然追续权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大家对追续权的优势和功用也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共识,但一直伴随着追续权的各种争论在这趋同的大环境下却从未停歇,甚至越演越烈,例如追续权的性质到底是人身权?财产权?还是二者的混合?追续权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存续期间到底有没有统一标准?追续金应该按照何种方式进行计算?追续权的设置到底会不会造成私下交易泛滥?以往其他国家面临有关追续权争议问题也成了我们需要斟酌并作出适合我国国情选择的棘手难题,我们需要在充分考察他国追续权立法具体规定和实施影响的前提下,立足我国实际,分析利弊,扬长避短,设计出符合中国国情,具备中国特色的追续权制度。
追续权的设置无论是对艺术家的权益还是对整个艺术品市场的影响都是积极的,只要我们辅之以正确的制度,如集体保护制度,并在立法技术上精益求精,如确定最低限额和阶梯比例提取法,便能扬长避短,更好的发挥追续权制度对促进艺术事业发展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为我国文化事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李雨峰.论追续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中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1),第126-136页.
[2] 刘迪,杨悦.追续权制度中的信息获取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14).
[3] 吕继锋.追续权入法需三思而后行[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3(9),第36-39页.
[4] 刘迪,杨悦.追续权制度中的信息获取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14),第281-2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