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法律诊所 法律援助 智能化 “互联网+”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19年度项目“法治社会视角下江西省基层社会治理智能创新研究”(FX19203)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万灵娟,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0.075
在法学领域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指引下,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已充分意识到培养应用型、实践型法律人才的重要性,因此法学教育中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和由此延伸的相关活动,成为了法学教育改革的重中之重。其中,高校法律诊所的教学环节和高校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在实践中由于其天然的融合性,共同助推了法律实践教学和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实现了两者巧妙的结合与同频共振。
(一)法律诊所为法律援助提供了智力支持
顾名思义,法律诊所即为“临床式”法律实践教学活动,指效仿医学临床实践的做法,原则上应当在双师型教师的指导下,由法学学生独立或团队式地完成当事人会见、真实案件研判、证据材料收集、法律文书写作、模拟法庭演练等一系列活动的开放式教学模式。这类似于临床医学中“望、闻、问、切”的诊疗方式,有效地针对既定案件或者真实案件中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解决法律需求[1]。高校开设的法律诊所课程,集中了高校法学教师团队的双师型人才,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者高级职称的专业教学团队为法律援助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有部分高校常年外聘客座法官或律师对该类课程负责,也收获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二)法律诊所为法律援助缓解了供需矛盾
随着国家法治化的进程加快,社会群众法律意识的觉醒,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是巨大的,而地市的司法局以及律师协会常年号召各地市执业律师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仍无法满足与日俱增的法律援助服务的需要。因此,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指导之下,将法律援助工作在可能可行的条件下部分转移至地方高校,可有效缓解法律援助案件激增的现实困境,化解地方法律工作者和司法机构的工作压力。
(三)法律诊所为法律援助节约了资源成本
高校在法律诊所教学中有较大优势,能提供法律援助所需要的场地、网络、图书等资硬件资源,如可以利用高校设置的案例分析研究室作为援助案件的工作室、模拟法庭实验室可进行小规模的法庭调解或审判活动,法律援助真正实现了在高校法律诊所课程平台上的专业、规范化地开展活动。重要的是高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是无偿、公益性质,大大地节省了司法资源和平台成本,有助于提高法律援助活动的效率和社会评价。
(一)法律援助为法律诊所提供了宝贵案源
法律诊所自2000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七所高校开设以来,当前已经进入了全国各高校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培养方案之中。在20年的发展历程下,法律诊所课程虽然已经积累了一定的教学经验,但缺少真实的案件资源仍然是影响课程效果的一大制约因素。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走进课程,走进高校师生的实践教学中,不仅极大了提升了师生参与的积极性,而且引导了法学学生主动形成良好法律思维和职业操守,重视维护当事人的隐私信息,把学以致用的法律精神用到真正的为群众、为社会服务中去。
(二)法律援助为法律诊所推进了地方合作
地方法律援助案件一般由当地司法局主管和指派,因此高等院校与地方司法机构的合作成为可能。据调查表明,地方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与地方高校在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教学科研合作、人员挂职培训、法律援助开展、法律资源共享等问题上均达成了普遍共识。因此,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成为双方进一步加强合作交流的重要桥梁,共同促进地方法治建设的良性开展。
(三)法律援助为法律诊所确立了法律地位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但法律诊所中的师生能否成为法律援助的主体,能否获得法院的认可存在一定的争议,高校的双师型教师有兼职律师资格固然能够成为诉讼代理人,但提供法律援助特别是参与法庭诉讼环节就无法兼顾学生群体,而法学学生特别是低年级的学生单独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一般无法获得法院的许可[2]。然而,在高校正式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法律援助中心,有地方司法机构牵头下发红头文件,或者到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登记为独立社会团体就能较好的解决此类问题,法律援助中心下属的工作人员由此被赋予了社会地位与正式身份,在法律咨询、调查取证、参与诉讼等活动中能够拥有法律范畴内的相应便利。
(一)时间限制——无法做到问答同步、即时响应
总所周知,高校每个学期的课程均为固定时间、地点,法律诊所的课程也不例外。一旦法律诊所课程与法律援助服务对接,那么服务时间问题将是影响援助活动的第一大因素。对于双师型教师而言,教师除承担法律诊所一门课程外,仍然有其他的课程和科研方面的压力,将精力集中于公益性质法律援助、且要在指定的授课或会见时间完成援助任务的高校教师必然陷入分身乏术之中;对于法学学生而言,法律诊所课程多开设于全程教育的大二或者大三该阶段,在自身对法律知识还未能较好掌握的前提下还要全时间投入到法律援助案件之中恐难保障援助效果。因此,如何解决实践过程中参与主体的时间问题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空间限制——无法做到快速分流、资源共享
针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统计分析,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涉黑涉恶、城市拆迁补償、离婚纠纷、家庭暴力、人身损害赔偿、农村宅基地纠纷、自主经营权纠纷、彩礼返还等方面,案件类型涉及刑事、民事和行政各个方面,更涉及到不同区域、城乡差异、习惯风俗等内容。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法律工作,更是一项涉及到公检法、社区、村委会、综治信访、民政等相关部门资源共享的系统工作,各部门之间数据对接不畅、信息不公开会极大程度影响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三)效果限制——无法做到跟踪回访、保证质量
由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公益性、承办法律援助工作与高校师生的利益并没有直接挂钩,导致法律援助承办案件的质量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尽管高校教师带领学生,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去,但实质上在与教师的职称晋升、学生期末考试等问题上,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多少、案件质量的高低并未能起到绝对作用。因此,碰到重大疑难案件或者时间周期长的案件时,法律诊所的工作有可能会遇到瓶颈,甚至会出现学期结束的断层现象,法律援助工作很可能半途而废。
(一)建设智能化法律援助服务平台,提供法律服务24h不间断
在实现高校法律诊所教学与法律援助服务智能化融合过程中,成立以当地司法局和相关高校牵头的法律援助工作专项领导小组,共同建设智能化法律援助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能够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联系方式,并同步建设微信公众号和微博账号,有条件的前提下还可以设计手机智能终端APP,结合城市社区、基层乡村的网格化工作机制,向人民群众推广法律援助平台功能的使用方法,为需要得到法律援助的人群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法律援助资格审核、法律问题一对一咨询、法律援助服务网上预约、法律援助远程会见、法律援助人工答疑、法律援助结案评价等,有条件的前提下还可以引入司法智能化辅助系统,如法律文书的智能模板、会见笔录语音生成等极大提升工作的效率,真正使得法律诊所的教学与法律援助服务的提供从程式化的工作中解放出来,解决当事人与援助者时间上的不对称问题,排除双方对接过程中的时间障碍。
(二)促成信息化法律援助共享服务,实现案件快速分流指派
法律援助平台的建设,需要运用到智能化大数据处理技术,当事人进入平台后,应当有快速的统筹界面进行分流,提供精准的案件分类标准和选择模块,同时参考当前运用较为成熟的网络医疗问诊平台运行模式,将案件自动分流给法律援助平台上已经登记高校法律援助团体、其他法律援助机构或法律工作者,做到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精确分类,专业的人做擅长的事将做的更好[3]。同时,当事人提供个人信息后,自动对应所在区域,信息平台后端应有显示该区域的人均收入水平、当地风俗习惯、相关部门联系方式、已结案件查询等辅助办案资料,也应当有涉及到该当事人个人的基本信息,如是否为限高人员、残疾人士、家庭户籍信息,以便主管机关审核该当事人是否在法律援助范围之内。
(三)加强专业化法律援助跟踪考核,提升社会满意度评价
通过智能化的技术,可以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的负责人制度和全程化的跟踪管理制度,案件在法律诊所承办流程中的各个节点,如保全、立案、开庭公告等信息均可以在线查询并短信发送当事人,可以实现对法律援助工作服务态度、服务专业性、援助工作能力进行评价,将高校法律诊所中师生的承办案件数量、质量纳入到教师绩效考核、学生的实践加分中去。通过专人管理案件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跟踪回访,把法律援助过程中常见的问题筛选出来,归纳进法律诊所教学数据智库,树立法律服务先进典型,通过媒体、网络等官方渠道将高校法律诊所的品牌树立起来,为社会所知,为群众服务。
参考文献:
[1] 谭庆康,龚志军.高校法律援助的困境与出路[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5,2(22):91-95.
[2] 郝璐.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与社会资源深化合作的探讨与展望——以华东政法大学大学生社会法律援助中心为例[J].法制博览,2015(3):286-287.
[3] 王桂琦,王子潇,等.“互联 网+”背景下高校法律援助的创新模式研究[J].广东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8,1(32):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