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解决婚姻家事纠纷之方略探析

2020-10-20 05:37刘颖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8期
关键词:方略多元化

关键词 多元化 婚姻家事纠纷 方略

作者简介:刘颖,南开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0.058

社会是由一个个家庭单位组成的。美满、和谐的婚姻家庭环境,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人民群众最切实的利益。然 “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姻家事纠纷问题十分复杂,牵涉的矛盾因素繁多,调解困难突出。随着社会时代的发展,利益格局变化、价值多元化,婚姻家事纠纷数量日益增多,并伴随新类型案件问题,家事纠纷矛盾愈发突出、复杂,调解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利益冲突增大,造成了矛盾和手段的升級,影响了社会安定。而基层法院的工作量繁重,司法资源有限,呈现出不能适应婚姻家事纠纷解决需求的状态。同时,诉讼程序的局限性愈发明显,流程上可能经过多次起诉、并有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给纠纷各方带来诉累,不仅不利于矛盾的化解,甚至可能激化矛盾。因此,只有灵活、科学的采用多元化手段,提高婚姻家事纠纷解决效率,完善、健全社会纠纷调解机制,才能够更高效率、更有针对性的化解婚姻家事纠纷,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一、 积极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婚姻家事纠纷调解机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迎来新时代,婚姻家事纠纷化解的工作主体范围也进一步扩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社区街道、律师、婚姻心理咨询师、公民个人等,都应当肩负好自身的职责和使命,协调、整合全社会的共同力量,积极创新和拓宽婚姻家事纠纷化解的方式方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建立良好的联动配合机制,积极构建包括基层人员、专业人员在内的婚姻家事纠纷化解辅助团队。建立科学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切实做好保护未成年人和妇女、老人等在婚姻家事纠纷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1]。

(一) 明确参与主体的职责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首先做好宏观的职责规划,从而具备化解婚姻家事纠纷矛盾的能力,为公共财政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协调好各个参与组织的协同合作,进一步完善家事纠纷化解工作机制。要对家事纠纷的形势、发展趋势、形态变化进行细致的把握,并及时上报。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明确设置考核责任,积极带动行政、司法等主体的调解工作得以高度配合、高效联动。法院应当加强对家事纠纷审判的改革,积极转变和创新审判方式,建设和完善家事法庭以及涉未成年人案件法庭,建立情理法结合的审判思路。同时协调好各个单位、加大力度探究家事纠纷相关工作,坚持以教育为引领,坚持以调解为主、判决为辅的工作理念。协调好司法辅助团队,组织辅助团队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民政部门应当尽快完善婚姻家事纠纷行政调解机制、提供调解的配套人员。根据不同的离婚原因和诉求采取合理的方式,灵活运用离婚冷静期,在尽可能化解矛盾、减少冲动离婚的同时,保证该离能离,不给真有离婚需求的人制造程序上的障碍。具有相关工作资格的专业人员,如律师、心理咨询师等应当被积极地吸纳到辅助团队或者社工组织中来,从而做好对婚姻家事问题的调查、化解。对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发现的贫困家庭,要积极展开精准扶贫;对符合条件的离异家庭中未成年人,要按照规范标准展开帮扶工作[2]。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妇女提供庇护场所。妇女联合会主要负责帮助受到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妇女固定证据、申请安全保护令,有资格受当事人委托和法院委托协调纠纷。针对家事纠纷,还要定期的进行调查、回访。法律和心理咨询师积极参与家事纠纷的调查工作,同时做好当事人的法律支持和心理疏导。公安机关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合法高效的处置家庭问题,积极配合法院协调好家事纠纷化解,构建完善的反家庭暴力信息集合。检察院要与法院积极建设调解家事纠纷平台,做好对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落实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特别关注遭受家庭暴力、离异家庭的未成年人。街道要积极参与配合,协调好上级部门,展开家事纠纷的审理和调解。

(二) 建立良好的保障机制,落实好各项举措

首先,要建立起区县级领导小组。坚持党委的领导,相关部门首先应当充分认识到自身在调解家事纠纷中的作用,明确细化职责分工,积极推进保障措施的建设和优化。针对多元化解决婚姻家事纠纷机制建设落实的情况,建立起完善的考评体系,加强对相关工作落实的监察,对于办事不利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人员,要及时纠责。其次,要做好硬件、软件设施的优化。积极构建婚姻家事纠纷化解平台的建设,专业人员负责深入调研,设置明确、清晰、可行的计划方案,场所、设施、处理流程等都要做好优化设计,致力于为公众创造多途径、多渠道的化解婚姻家事纠纷服务。例如,法院可以与司法公证处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建设公证处驻法院工作点,从而更精准、更高效的对接家事调查、调解、公证等相关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构建培训教育机制,发挥院校联动作用,邀请专家、专业教授参与到审判团队成员的培训工作中。加大力度培养人才梯队,培养具备化解婚姻家事纠纷的高素质、强能力的专业人才。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力度,提升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家事纠纷的意识、加强其自我保护的能力,构建和谐的环境氛围,减少家事纠纷的产生。

二、 灵活应用多种程序高效化解婚姻家事纠纷

(一) 和解机制

高效、合理、科学地解决家事纠纷,灵活应用调解机制,能够促使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达成协议,合理解决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是解决家事纠纷问题的利器,协调好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是现阶段解决家事纠纷最为普遍、常用的方式,但其在运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双方当事人在发生纠纷过程中受到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十分明显,在协调双方关系时,当事人很难保证平静、理智的情绪。即使双方的情绪平稳,达成协议的难度也较大。一旦一方有不愿和解的想法,和解机制就不能发挥其作用,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明显。同时,双方的决定往往反复较多,常常需要进行多次判断才能达成协议。此外,由于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活动,外部的监督较难发挥其有效性,双方当事人也存在因其自身实力不够、个性差异等因素,迫使自己答应对方的要求,造成和解协议合法性、公平性受到侵害。最后,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但该合意并不具有强执执行力,是否履行协议内容,完全凭借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因此即使达成了科学、公平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内容,守约方仍需通过诉讼程序来实现[3]。

(二) 調解机制

调解机制与和解机制最明显的区别在于,调解机制中有第三方的参与。家事调解机制的优势明显,根据调解机构的差别,家事调解分为诉讼内、诉讼外调解两种方式。诉讼内调解又包括诉前、诉中、家事回访中,非诉讼调解包括行政调解、民间调解等几种。诉前调解一般需要当事人自主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如果调解不成,则进入诉讼程序。诉前调解专门委员会的建立,一般由退休法官、人民陪审员、心理咨询和家庭咨询师组成,诉前调解同样具备化解家事纠纷的能力。诉讼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家事回访则针对判决不准离婚的家庭,以及调解和好的家庭进行回访了解。民间调解一般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等相关组织进行调解。行政调解则是在司法和行政机关的组织下,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一般发生在离婚登记、财产公证等场合。家事纠纷调解机制的构建,能够有效的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帮助更高效的解决家事纠纷。

(三) 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家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由于家事纠纷具有明显的伦理性、隐私性,传统的审判理念并不适用于家事案件,因此需要建设针对性的家事诉讼规则,区别于普通民商事案件,从情理法三个维度,更合理、科学的处理家事纠纷。首先,要明确家事案件处理的审理范围,其案件类型包括离婚、子女抚养、离婚后财产纠纷和同居期间财产纠纷、婚姻效力、继承纠纷等等。要坚持调解为主、当判则判的方式,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到庭、不公开审理。要构建起专业的家事审判团队,专业法官专门处理婚姻家事案件。要积极的引进先进人才,整合社会力量资源,更高效的处理婚姻家事问题。一般家事纠纷化解辅助团队成员包括调查员、调解员、回访员、心理疏导员等,重视对当事人的情绪支持和情绪安抚。专业人员可以在当事人的允许下参与庭审,对出现情绪激动的当事人给予情绪安抚。安抚人员应当提前做好对人物性格特征的剖析,把握好当事人的情绪变化,后续得以及时的提供心理支持。从而帮助当事人和未成年人缓解压力,调整自身的情绪。要建立完善的家事调查、调解、回访制度,同时设置清晰的操作规程,按照统一、科学的标准,做好后续工作报告,以便于更高效、便捷的处理家事案件[4]。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离婚时财产申报制度、离婚生效说明书制度、冷静期制度等等,坚持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为目标,在冷静期做好家事回访,设置科学的婚姻修复方案。不同意离婚的当事人负责参与设置修复计划方案,积极的采取相应的行动。借助法院的帮助和支持,挽救可挽回的婚姻。

三、 结语

家事纠纷化解团队应当积极地与高校合作,加大力度开展专家培训活动,组织家事审判团队、家事辅助团队参与业务培训。邀请具有丰富经验的家事法官和辅助团队成员等参与到业务培训当中来,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切实提升家事团队调解纠纷的能力。还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开展专门的和谐家庭指导专业课程,由家事法官组织课程开设。在节假日,应当积极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宣传活动,引导弱势群体具备自我保护的能力,培养良好的和谐家庭意识。本文通过探讨多元化解决婚姻家事纠纷的方式途径,希望能够为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 曾明.推进家事纠纷解决非讼化改革之思考[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4):78-87.

[2] 叶甑皓.离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以调审适当分离为中心[J].法律适用,2019(17):43-48.

[3] 陈晓静.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研究[J].人民司法(应用),2018(16):63-68.

[4] 吕春娟.多元化解决婚姻家事纠纷之方略探析[J].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4(3):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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