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投资者在强制退市中的权益保护分析

2020-10-20 05:37赵学丰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8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

关键词 中小投资者 强制退市 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赵学丰,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0.023

中小投资者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在面临上市公司被强制退市的时候,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从而使得中小投资者往往会抗拒上市公司走向退市的道路,这不单单无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对我国退市制度不断深化改革造成影响。

一、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分析

健全的证券市场可以不断的吸收优良的资产,淘汰劣质的资产,从而实现资本市场的资源得到不断的优化。证券市场得以快速发展的基础是有着完善的制度,为投资者投资证券市场保驾护航。证券市场完善的制度需要包括上市公司的入市、退市和监管等等,上市公司的退市所引起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1]。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是中小投资者,但是由于中小投资者的信息获取能力较弱,抗风险能力较差,各类信息获取相对较慢,这使得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市场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也是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随着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得以不断的完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引发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已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证券法》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础,在2003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我国在2004年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这对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有着很大的促进意义。我国在2014年也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在我国证券市场不断深化改革的背景下,这对上市公司退市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对于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和违规有着很严重的处罚,分别是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相关部门在处理上市公司退市工作的时候,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在退市前需要加强信息披露工作,针对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和被动退市需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中小企业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应当严格执行[2]。我国在2015年新股发行制度中的先行赔付的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并在2016年正式开始实施。为了保障证券市场投资的合法权益,新股在发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IPO虚假导致投资者出现损失,应当由保荐商对投资者进行首先赔付。这进一步加强了第三方保荐机构的责任,避免上市公司与保荐商联手欺诈发行股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中小投资者在强制退市中权益保护困难分析

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使得中小企业没有较高的积极性去维护自身的权益,当前我国现行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使得维权的成本相对较高,这使得很多中小投资者没有较高的维权意识。我国针对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基本上属于法律层面,没有完善的诉讼制度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3]。

我国很多中小投资者对于权益维护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这是由于大量的上市公司在面临强制退市后的时候,由于行政处罚处理程序使得这些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诉讼难以得到满足。与此同时,中小投资者还会面临着立案较为困难,权益维护的时间相对较久,这使得中小投资者的司法救济时效性往往难以得到保障。中小企业对于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没有清晰的认知,很多投资者在上市公司准备退市的过程依然选择投资这些公司,这是由于外部环境导致的上市公司的股价得以提升,从而使得投资者忽略了上市公司自身有违法行为的事实,所以中小投资者需要加强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了解。

三、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具体建议

(一)不断完善中小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

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金额与上市公司违规减持股票的收益几乎微乎其微,所以证券公司需要不断的提高上市公司违规的成本,不断完善中小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当前我国的中小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相对较为滞后,《民事诉讼法》中仅仅就代表人诉讼制度简单的进行了约定,也仅限于环境保护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没有对证券投资合法权益进行明确约定。隨着我国证券市场不断飞速的发展,实施代表人诉讼制度已经无法满足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建立完善的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集体诉讼制度,通过学习国外诉讼制度的经验,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出台中小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

证券市场设置退市制度不单单是为了引导违法上市公司退市,而是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障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权益。仅仅是依靠行政手段并不难很好的保护中小企业投资者的权益,还需要提高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意识以及维权意识,使得中小投资者能够在面临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可以主动以法律作为武器进行自我保护,这也是证券市场不断深化改革的目标之一。通过完善我国中小投资者的集体诉讼制度,能够使得中小企业借助于法律保护自身的权益,提高中小投资者维权的积极性,提高上市公司违法的成本,这将会使得上市公司在日常的运营过程中会由于高昂的违法成本而放弃违法,会不断的提高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能力,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得以快速的发展[4]。

(二)发挥第三方公益服务机构的作用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着很多问题,但是在不断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我国在2014年正式成立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第三方公益服务机构,有着为中小投资者维权提供法律帮助服务,向中小投资者进行投资教育,代表中小投资者向监管部门反映诉求等等。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的服务,这是我国证券市场为保护中小企业投资者权益的有利举措,虽然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成立时间相对较短,但是得到了很多中小投资者的肯定,减少了对上市公司加强行政监管的压力,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不断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由于我国在民事责任制度上没有就证券违法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使得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得以落地。美国发布的《萨班斯法案》设立了投资者公平基金,投资者公平基金的来源包括了上市公司违法罚没以及民事罚没,这为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时候能够在第一时间进行补偿。我国在2005年发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但是规定了基金使用主要是为了保护证券投资者的权益,这使得如果上市公司出现对股东进行欺诈,无法解决非投资者原因所导致的非正常市场因素问题。在当前法律结构不完善的基础下,需要不断的拓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解决上市公司违法退市所引起的各类问题,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通过第三方机构加强对投资者进行投资教育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不断的增加,证券市场需要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工作,使得投资者能够清晰的认识到证券市场的各类知识。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很多投资者往往会由于自身的非理性行为使得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所以需要对投资者加强投资教育,使得投资者能够合理的投入到证券市场中。对投资者加强投资教育能够使得投资者合理的认识到股价的各类信息,提高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投资的合理水平,这有利于投资者分辨证券市场股票走向的有效性,降低了投资者投资的盲目性。所以加强对投资者进行投资教育能够有效的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当前对投资者的投资教育工作主要是由证券公司所承担的,证券公司会对投资者开展投资活动,客户经理会对投资者进行证券教育规则讲解,但是这种投资教育的合理性存在着一定的弊端,这是由于中小投资者的交易佣金是证券公司的合法收益之一,如果是证券公司作为对投资者进行投资教育,这使得证券公司的收益与投资者的收益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如果证券公司倾向于以短线投资作为对投资者的教育内容,这使得广大投资者往往会倾向于短期交易,这往往无法合理的引导投资者合理的进行证券交易,往往無法使得投资者的收益得到保障。我国曾经出现在* ST 博元退市的过程中,很多投资者疯狂的参与到证券投机的行为中,这是由于投资者额没有受到较多的投资教育。为了避免再次出现这样的情形,我国需要不断的完善投资者教育内容,还需要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工作,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依法成立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这使得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活动形式更多灵活,可以承接对投资者的教育工作。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可以通过联系证券业协会,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进行证券交易内容教育,使得中小投资者在面临股票交易的时候,能够合理的进行符合自身需要的证券投资。

四、结语

保护资本市场最小投资人的权益就是保护了证券市场上所有人的权益,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退市制度不断完善,这使得中小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保护。通过借鉴成熟的诉讼经验探索当前我国中小投资者集体诉讼的机制,将第三方服务机构也列入到当事人,然后再不断完善证券投资者教育工作,切实保护证券市场中的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陈威.强制退市制度下欺诈发行公司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8.

[2] 胡仕炜.主动退市下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9.

[3] 纪倩.主板强制退市制度下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9.

[4] 黄钰菁.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案例研究[D].暨南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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