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合同签订 法律风险 防范
作者简介:刘吉斌,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0.021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经常会对外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常见的有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等,签订的合同是企业履约的依据,但是签订的合同也会出现无法预料情形,比如合同是否有效力?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对方是否有相关资质?等等,本文重点探讨企业如何防范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基于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事实,依法应承担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追缴财产等民事责任。
风险防范:合同签订相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会导致签订的合同无效或者效力待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不利影响。
所以,与自然人签订合同,应该核对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留存复印件,确定自然人的年龄,同时可以要求提供简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经历、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等,并通过交流、考察确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再与其签订合同。
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风险防范:公司有权签字人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者经公司授权的人员,未经公司授权的人员签订的合同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如果是公司授权的人员签订合同,必须须持有经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上的授权事项应明确具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风险防范:与无权处分人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存在重大瑕疵,难以实现合同权利,在签订合同前,可以要求合同向对方提供所有权或者有权处分、没有产权瑕疵的证明材料,同时标的物要明确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审查之后再签订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企业在将自己的新建、改造、装修等工程对外发包时,会存在要么把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公司,或者发包给个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主体责任”仅指工伤保险责任,不承担除此之外的用工主体责任,一般情况下,没有营业执照的组织和自然人就被认定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如果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虽然由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在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作为发包方也要在工伤范围内承担责任。
风险防范:签订合同时,应该选择有资质的企业,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资质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比如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等,并查看资质证书是否合法有效,也可以要求合同相对方针对本身所拥有的资质做出承诺或者保证。针对部分特殊行业,尤其是施工、电力等高危行业,尽量避免与个人签订合同。
合同双方都有需要履行的义务,合同相对方会存在合同签订前没有足够的履约能力或者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会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风险防范:针对合同向对方是否存在履约能力风险,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调查了解。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启信宝、企查查等系统查询企业的基本信息,可以了解企业股东的构成情况、股权质押情況、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财务报告信息、涉诉信息等,比如股权被质押可能存在资金紧缺的情形,有行政处罚信息可能存在违法的情形,在失信企业名单信息里就可能存在已经丧失了履约能力的风险,如果有不利信息,就需要了解清楚。
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征信报告,通过征信报告,可以掌握对方的信用信息、担保信息、借贷信息、逾期记录等。如果有贷款目前处于逾期状态,毫无疑问,其资金链已经存在重大问题,其履约能力会大打折扣。
如果合同相对方没有发生过信贷记录,可以要求其提供银行的资信证明,该证明由对方的主要结算银行出具,可以证明其自成立以来是否存在开过空头支票等违约行为。
对于重大项目,还可以聘请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内容包含比较广泛,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自成立以来的营业范围、股权等变动情况,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人力资源状况、发生的重大事项、征信报告无法展示的其他融资情况,等等,可以作为签订合同的参考依据。
合同相对方为了达到签订合同的目的,可能存在虚假的承诺,提供虚假的证件材料,加盖伪造的公章;或者合同相对方盗用其他单位的材料信息用以签订合同或者以虚假的完全不存在的单位名义签订合同,从合同角度上来看,被假冒的单位或者完全不存在的单位根本没有做出真实交易的意思表示,也不是合同上的当事人,当然更不会承担合同上的履约责任。如果合同签订后,造成己方的损失,难以取得相应的赔偿。
风险防范: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身份信息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便于核实。除了通过大数据查询核对证件信息的真实性外,还可以通过上门的方式进行调查,不但可以核实实际经营场所、资料是否存在盗用的情形、合作意愿是否真实等,还可以了解对方的生产经营状况等其他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部分合同的条款会玩文字游戏,比如约定合同“签字盖章”生效或者约定合同“签字、盖章”生效,虽然只有一个标点符号的差异,但是表达的意思是不一样的,“签字盖章”是指“签字”或“盖章”,“签字、盖章”是指“签字”并“盖章”,签订合同只能使用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而不能用部门印章、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
风险防范:对于合同条款需要认真阅读,防止合同相对方搞文字陷阱,合同签订后审查对方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要求。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很多企业的公章不便于带出,为了开展业务方便,会将空白合同或者空白授权书等材料加盖公章后供业务员使用,或者直接交给合同相对方,直接将已盖章的空白合同交给对方的法律风险非常大,意味着给对方的无限授权。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165号,“即便是《保证合同》其他地方存有空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保证事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
风险防范:建立印章使用流程与印章专管制度,对合同盖章前要求内容填写完善并且经相关责任人审阅无误。
有的时候会存在合同相对方远在异地,为了便于签订合同,己方先将合同内容填写完毕,然后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通过邮寄的形式传送到对方,对方盖章后合同生效,然后将合同邮寄返回。存在的风险就是合同相对方有可能通过科技手段将合同部分协商一致的内容予以修改,然后盖章使合同生效,但会造成先盖章的一方处于被动地位。如此一来,都不敢先盖章,合同如何签订呢?
风险防范: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先盖章的一方收到对方返回的合同后,确认内容无误后,以发函告知的形式向对方确认该合同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尽管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由法人来承担,但是一个疏漏也会使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649号,“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借条上加注自身的身份证号码,系区别于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有成为共同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属于共同还款义务人。”
风险防范:法定代表人要规避上述风险,在代表公司签署交易文件时可以关注以下要点:一是要在签名处表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例如,签署:“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总”。二是尽量不要在签名后加注身份证号,加注身份证号的行为风险很大。如果交易相对方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身份证号,可以通过另外的方式提供,例如出具说明。
合同的内容是实现自身利益的重要依据,合同约定的越是全面、严谨,越是有利于合同的履行,而那些约定不严谨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双方都朝向有利于自身进行解释,往往会产生较大的争议,不利于合同的履行,也难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风险防范:法律人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参与合同的签订,既能确保合同内容合法,防止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使合同无效,又能避免合同陷阱,将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而便于履行,从而防范法律风险,通过法律层面进行审核把关,可以对合同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最大限度地维护己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