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庆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就是保护生产力。历时四年,经过多方调研论证出台的《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旨在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撑起‘保护伞,护航四川营商环境,为四川高质量发展持续释放澎湃动力。”
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加快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0年于8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何重大意义?其亮点有哪些?本刊记者就此采访了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总经济师袁冰。袁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就是保护生产力。历时四年,经过多方调研论证出台的《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旨在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撑起‘保护伞,护航四川营商环境,为四川高质量发展持续释放澎湃动力。”
构建法治化国际营商环境
记者:当前,国家和四川省已经有相对完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来保护支持企业发展,为什么还要制定条例?
袁冰:一是促进发展的需要。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经营者是推动企业改革创新,带领劳动者共同创造社会财富的关键少数和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四川省各级各部门积极为企业生产经营和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有利条件,市场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从最初约10万户发展到2019年末的613万余户,为四川经济社会繁荣、发展、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但现实中,干扰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隐形障碍依然存在,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共同参与的局面还没有完全形成,不作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政府失信造成企业利益减损的责任追究机制还存在断点和空白。这些行为和现象严重挫伤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发展信心,不利于构建新时代新型政商关系,长此以往,会削弱四川省塑造服务型政府付出的努力。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2018年,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通过了《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要求制定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为此,我们从四川实际出发,通过立法来回应社会的关切、企业的呼声,让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看得见正义,感受得到公平,为四川高质量发展持续释放澎湃动力。
二是调整对象自身的需要。近年来,四川省在涉企立法方面先后出台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9—2020年)》等一系列涉及促进企业发展,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推动四川省经济发展和营商环境改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些法规和规章调整对象的侧重点在促进企业发展,而不是对公权力失范和行使公权力主体的主观动机、失当行为的约束,不涉及对侵权方的责任追究、赔偿等。同时,法规和政策适用主体范围也有局限,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保护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大小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在现有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规范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三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多个政策文件,就依法保护产权、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等做出了谋划。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正确行使行政权、监察权和司法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制定该条例是贯彻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布局,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治蜀兴川重在厉行法治”方略,努力营造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环境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鼓励创新、促进公平、加大高水平开放,努力提高四川营商环境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水平的重要工作成果。它的制定出台为全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公平竞争、依法维权,各地各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社会机构主动服务、参与保护提供了遵循和保障。
为在川企业及其经营者撑起“保护伞”
记者:您刚才提到了营商环境。据了解,四川省正在加紧制定《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权益保护条例的出台对改善营商环境有什么重要意义?
袁冰: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9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营造让企业家放心创业干事的营商环境,不戴“有色眼镜”看待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利,有利于增强“恒产者有恒心”的安全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创造动力。条例通过明确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利与责任,规范国家有权机关的行政、司法行为,明确省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维权服务平台的法定职责,确立社会组织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地位等,既为全省进一步建立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在四川发展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撑起了“保护伞”,对促进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转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四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将产生积极的意义。
侧重调整权力机关行使公权力的失范行为
记者:企业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侵权问题,《条例》对涉企权益保护的侧重点是什么?
袁冰: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企业作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平等自愿前提下,法人经济组织之间、法人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民商事纠纷而造成的权益损害有相应的法律救济渠道。我们的《条例》主要在调整政商关系中,保护相对弱势的企业和经营者一方,以规范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和司法执法活动,即禁止实施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为出发点,通过明确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法定责任,落实侵权法律责任为落脚点,体现了“保护谁、谁来保护、保护什么”的立法本意。因此,这部《条例》的核心主要是调整国家权力机关在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进行服务、管理的过程中行使公权力的失范和解决政府诚信机制缺失问题,而不是解决普通民商事纠纷。当然,法律规范的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虽然《条例》的诸多内容是围绕着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益保护在设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不承担其应尽法定的责任。诚信依法经营,主动履行职工权益保障、强化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定义务是企业和经营者参与经济活动的基本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