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义及其合理路径

2020-10-20 06:15惠江平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6期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司法公正庭审

摘要 本文通过剖析“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核心内涵,指出它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侦查中心主义”现象弊病,贯彻促进审判活动、完善庭审机制、塑造审判权威、尊重保障人权的基本内涵,并从当前面临的现实挑战出发,阐释不断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深入贯彻司法责任制、充分发挥律师的诉讼作用的改革有效路径。

关键词 公检法关系 庭审 审判权威 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惠江平,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主要从事政府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法业务及职务犯罪刑事辩护业务。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9.116

一、“以审判为中心”彰显的改革内涵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际,继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符合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形势需要,有助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着明确的问题意识和充分的法理依据:多年以来,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在客观上存在一种侦查影响起诉、起诉又影响审判的“侦查中心主义”倾向。在这种运作倾向下,公检法三机关在分段负责的诉讼模式下依法形成的互动关系常常被简化为“做饭.端饭.吃饭”般的线性流水化作业。这种现实的运作状况有助于保障司法效率,却也让正常的司法诉讼程序容易受到扭曲,导致侦查机关过于强势、难以加以有效监督和制约;同时也无法杜绝对弱势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侦查机关无原则的过度配合,甚至催生了“公安造案、检察院照办、法院照判”的不良现象,在事实上影响了法院在最终定罪量刑环节的决定性作用,为各种冤假错案的发生打开了方便之门。

有鉴于此,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进一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刑事诉讼工作依法有序得以开展,使得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凸显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定罪量刑环节上的实质功能,真正发挥法院法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的决定性作用,遵循诉讼规律的基本要求,确保案件质量,从宏观制度设计层面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具体而言,它又包含以下含义:

(一)以促进审判活动为中心

在整个诉讼活动中,要注意坚持以促进审判活动为中心,充分发挥审判工作对审前诉讼行为的规范和指引作用,健全限制司法滥权的监督机制,提升侦查、审查起诉等审前程序的运作质量和规范化程度,不断增强相关办案人员面向审判、服务审判的责任意识,确保相关活动能够经受审判过程的严格审视,努力从源头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

(二)以完善庭审机制为重点

在具体审判活动中,又要坚持以完善法庭审判机制为重点,即要注意以往审判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以阅看案卷笔录为重点、过度依重侦查意见及其支持依据作为法律事实认定乃至判决基础的不良倾向,避免庭下审判主导、庭审形式化的弊病。法院法官要通过开庭的形式,在控辩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逐一开展举证、验证、质证、认证等各项活动。借助听证与辩论环节不同主张和根据的对峙交锋,能够真正起到“兼听”的作用;在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认真贯彻证据规则、排除非法证据,严格证据标准、实现疑罪从无。从而确保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決结果形成在法庭,保障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证诉权、公正裁判中能够发挥决定性作用。以审判程序的形式公正,来确保案件裁判结果的实质公正。

(三)以塑造审判权威为依归

以促进审判活动为中心、着重推进庭审有效开展的改革进程,最终还必须落实到塑造审判权威的绩效结果上来。为实现这一目标,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从两方面入手,认真履行审判职能,克服导致其不能依法秉公裁判的法外因素干扰,满足人民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一方面要塑造审判的外部权威性,切实保障法庭审判的独立性,使合议庭和庭审法官真正扮演案件诉讼裁判决定者或主导者的角色;另一方面,也要塑造审判的内部权威性,理顺法院内部审判、管理、监督、执行等各种结构关系,实现法院审判组织与行政管理制度的适度分离,努力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痼疾。此外,着力推动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真正体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精神。

(四)以保障人权为根本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实现由打击犯罪向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价值取向转变。在过去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往往仍然容易流露出一种“宁枉勿纵”的思维倾向。在新一轮的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我们应该更加注意从人权保障的价值立场出发,牢固树立“不枉不纵”的理念,甚至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特定情况下,依法做出“宁纵勿枉”的必要权衡决断,努力降低刑讯逼供现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确保司法公正。当然,我们也必须把握好改革原理适用的限度,不能片面地以人权保障的原则名义完全消解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考量,更不能走向只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却无视社会大众和受害者合法合理的权利诉求等偏执极端方向,应结合具体情形解决法律价值的冲突问题,寻找彼此之间的合理均衡点。

二、“以审判为中心”面临的现实挑战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中央部署的重大司法改革任务。为完成这项重要改革,所要应对的风险挑战较为艰巨,绝非一蹴而就。具体而言,它又面临以下现实的重要制约因素:

(一)公检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原则有待进一步落实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精密的系统工程。它要求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公检法机关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一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当前在某种程度上,一些关联度高、相互制约的改革举措推进不同步,改革的系统性仍不突出,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在宏观运作层面,公检法配合制约的有效机制仍在探索完善阶段。众所周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并不意味着矫枉过正,变成“以法院为中心”、贬低消解侦查、检察机关审前程序作用的片面理解印象。恰恰相反,为确保具体案件在横向经历的各诉讼阶段中真正以审判阶段为核心,就必须进一步发挥诉讼审前程序的重要作用。通过严格的侦查和检控程序,对案件予以合理分流和充分准备,使得审判活动能够真正在思路清晰、张驰有度的理想环境中进行,达到规范高效的效果,使得明辨是非曲直、维护法律公正的审判作用得以充分彰显。与这一基本目标要求相比,当前诉讼审前程序仍需优化,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的衔接机制有待加强,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等配套措施尚处试点阶段,诉讼权利告知程序依然有待进一步健全,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关键环节改革的进度和效果。

另一方面,在微观操作层面,公检法机关之间的交流互动也有待进一步加强、规范,逐步实现常态化。毕竟,为实现“以审判为中心”,不仅依靠良好的顶层设计,也需要必要的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当前在这方面的工作也需要予以特别留意:以跨部门数据交换为例,当前的数据开放共享工作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数据壁垒、信息孤岛的现象仍需有效预防和杜绝,如此才能在诉讼爆炸的时代背景下,开展便捷高效的工作,使得司法公正成为可能。

(二)权责统一的标准要求仍需有效贯彻

为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司法权威,预防司法腐败和冤假错案,必须进一步贯彻权责统一原则。不可否认,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存在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的现实弊病,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受到现实因素的阻碍。但如果在相关责任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一味片面强调审判权能的赋予与扩展,又可能导致审判权不受监督趋于失控,甚至加剧司法腐败与不公的状况。如何在此番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基于审判职权与责任分配的平衡理念,处理好裁判者履职保障和行权责任的关系,在根据情况适度向责任倾斜的同时,辅之以对司法人员职业环境和待遇的必要保障,有效排除权力干预司法的可能渠道、不断提高司法公正度,累积审判独立的权威基础,是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待严格落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和排除职责被予以加强。特别是侦查、公诉机关在实际工作必须承担应尽的证明责任,确保证据事实能够经得起法律标准的检验。根据这一全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則,昔日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的,以“由供到证”式侦查模式为先导,主观性较强的口供中心、人证中心的证据体系,必须加快实现向客观性较强、可以通过物证进行客观验证的证据体系的建构转变,并辅之以“由证到供”“以证促供”“供证结合”的侦查模式。

新规则的出台,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充分实现人权保障的基本理念。但与传统侦查模式和证据体系相比,“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和客观证据体系会涉及更广泛的侦查空间和更复杂的复杂操作,更与传统思维力量之间存在微妙的紧张关系,因而也就需要更充分的司法资源投入:

一方面,要提高司法办案的科学化水平,增加司法工作的技术含量,强化秘密侦查措施和技术侦查手段的规范运用,必须加强利用新的技术装备及时发现、收集、固定各种证据,方能真正摆脱对口供的过分依赖。

另一方面,侦查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必须加强、司法队伍的专业结构必须继续优化,方可真正转变司法工作观念。这无疑是一场艰难痛苦的自我革命,必须予以谨慎和细致的妥善处理,不可掉以轻心。

三、“以审判为中心”呼唤的改革路径

推进“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虽然任务艰巨、事务繁多,但改革的理想愿景已经展现在世人面前,具体而言,其又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的路径要求:

(一)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得以不断推进

当前,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业已开展。它为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关键性的制度性支撑:

一方面,它能够激励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控诉犯罪的过程中,进一步纠正重定罪而轻量刑的倾向,注意学习掌握法院的量刑规范,不断加强量刑证据的搜集和保存,以便配合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另一方面,它更督促法院系统从自身做起,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审判权力运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提升司法公信力;深化繁简分流,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改革法官养成机制,提升审判质量,以便真正基于诉讼规律、集聚群力群智,从体制机制入手,多管齐下,妥善解决诉讼纠纷、确保司法公正。

此外,在此次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还特别强调加快推进智慧公安、智慧检务、智慧法院建设的必要性,积极追求信息化、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司法改革的深度融合,努力找准技术与制度的契合点。在诉讼过程中,注意更加充分应用智能审判支持、庭审语音识别、文书智能纠错、庭审自动巡查等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科学分析案件情况、促进提升审判质效,由此为法律正义的追求提供了技术的必要保障。

(二)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得以有效贯彻

坚持“审判为中心”、强化审判责任,要求深入贯彻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为此,首先,必须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一方面,要确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另一方面,在司法系统内部也应健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主审法官依法办案不受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以及外部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不法干预,能够依法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妨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并让违法干预者承担应付的法律责任,以便为司法责任制的推行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和必要的条件前提。

其次,在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具体实践中,应着重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为根本,辅之以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等制度的协同配合,突出主审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明确司法人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真正落实谁办案谁负责的理念,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形成稳定有效、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最后,在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推广进程中,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辅助配套措施,不断完善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要基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进一步细化明确司法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确保案件审理真正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三)律师的诉讼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能只注重国家司法权力体系的内部优化与封闭调整,也应当对社会力量的参与诉求予以回应和吸纳。在这一过程中,极为重要的内容就是发挥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作用,从促进良性辩护、有效辩护、充分辩护等角度着手,更好地厘清事实真相、明确法律适用,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一方面,充分保障审前阶段律师参与的充分性。办案机关应认识到辩护律师的阅卷、核实证据、调查取证等行为,不仅是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正当举措,还是对控方获取证据材料合法性的“审查”,有利于及时发现办案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不当行为。对于辩护律师提出可能存在违法取证行为、侵害诉讼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办案机关应及时调查、作出处理意见并予以回复,在有效保障被追诉方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进一步夯实证据,以便为审判阶段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做好铺垫。

另一方面,在庭审过程中也要保障辩护律师的发言权,形成良性的审辩关系。法官应公正、全面、平等的认真倾听控辩双方的主张与建议,对被告人案情陈述和辩护律师的质证发问行为予以尊重,注意审慎用权,抑制打断、否决、终止律师发言乃至驱逐律师出庭的随意性,努力解决“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等制约律师辩护工作有效开展的现实问题,确保庭审活动不走过场,真正确立审判权威。

当然,在诉讼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也应督促律师树立正确的诉讼責任伦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能够保持应有的大局观,不断提升法律业务和思想政治水平,能够在自重的基础上进一步体现对国家法律及司法工作人员的尊重与信任,改进与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妥善沟通互动的技巧,彰显法律共同体的理念、做负责任的诉讼参与人。

综上所述,只要我们坚持既定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向,秉持“得寸进寸、得尺进尺”的价值观念,持之以恒地推进各项具体工作的稳定有序开展,就一定能够让司法改革迈上新台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刑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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