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素芳 张立
摘要 地理标志保护是世界性的话题,欧盟和美、英、日本等国家都非常重视通过司法保护地理标志提升竞争优势。我国地理标志的司法保护可以借鉴域外地理标志司法保护有益经验,提升保护效益。
关键词 地理标志 司法保护 域外借鉴 完善建议
基金项目:本文系海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地理标志农产品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机制及开发与保护研究”(HNSK(YB)19-40)和海口经济院校级科研项目“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研究”(hjkz18-11)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刘素芳,中共海口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民法学;张立,海口经济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9.090
地理标志司法保护是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具体实践。由司法机关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司法经验的职业法官为司法保护主体,按照严格的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和相对统一法律适用,在司法体系内部监督制约下开展的裁判活动,处理结果将获得更强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人民法院对地理标志行政授权确权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和监督,依法审理地理标志侵权诉讼,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保全措施,能给予当事人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的司法救济,实行终审制对相关纠纷给予终局性的裁判。
2012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纪念《商标法》颁布30周年座谈会认为,地理标志以及为人们所习惯的通用名称因为涉及许多人的经济利益,这方面的权益纠纷增加了很多,而这些都是新类型的案件,特别是商标权属争议和侵权行为变得复杂,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各级法院在审理涉地理标志案件时,总结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提出力争创造更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国智慧”和“中国经验”目标。《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明确坚持“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基本司法政策,逐步建立起了以司法保护为主导,民事审判为基础,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并行发展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下发至北京各法院,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地理标志案件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梳理并给出了指导意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新商业模式下,市场主体选择通过诉讼维护品牌商誉和市场份额的趋势日益明显,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加强对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地理标志等品牌的司法保护。
(一)《TRIPs协议》涉及地理标志的保护规则
《TRIPs》协议是WTO管理的一项重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是目前保护地理标志最新的、最全面、最具综合性的多边协议。在第22条之2、3、4款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一般保护。第24条规定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几类例外情况。第42条对民事司法程序进行了规定,第50条对司法机关采取措施进行了具体规定,要求成员国授权司法机关可以采取相关临时措施,明确提出侵权行为可能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害或证据灭失风险时,司法机关可以应权利人申请采取有效措施,并要求提供相应保证,反过来被告也可请求撤销临时措施,通过司法机关责令赔偿损失。第61条将适用司法刑事程序故意假冒商标行为以达到商业规模为标准,要求与该国内法对同样的犯罪所应采取的监禁、罚金同级力度的刑事制裁。但是,关于商业规模的标准,各成员之间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二)欧盟国家对地理标志的司法保护
法国是欧盟国家中地理标志保护的典型代表,颁布了《1919年5月6日原产地名称法》,以及修订后的《1990年7月2日法》,在行政法院中,申请人通过行政程序确权,从而获得防止他人侵权的法律保护。法国普通法院中,地理标志纠纷案件可采取民事诉讼简易案审理,并且地理标志纠纷只能构成轻罪诉讼,只能在轻罪法庭审判。两套法院体系共同保护以“原产地名称”为核心的地理标志制度。欧盟对地理标志司法保护采取严格标准,法院除对地理标志认定的法律程序审查外,还对地理标志构成进行严格标准的实质审查,还可以将通用名称与地理标志根据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转化,当发生冲突时,更倾向于优先保护地理标志。
(三)英美国家对地理标志的司法保护
在英美法系国家,案例具有先决效力,是正式法律渊源。英国是判例法国家,涉及地理标志的案例逐渐积累,形成了司法保護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度。比如,地理标志能否注册为商标这个准入问题,法院以判决明确必须适当考虑是否该地理名称不论是现在或未来都可能被作当作产品或服务的地理标志。英国于1763年就在司法上承认了惩罚性赔偿,但限制于恶意或者严重侵权的案件,适用条件和范围比较严格。
美国主要采用商标法保护模式,没有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在1946年制定的《兰哈姆法》即《商标法》,后于1999年修正,将地理标志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形式来加以保护,此外还对葡萄酒、烈火酒提供了更高程序的保护。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加强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保护,作为救济保护。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是商标侵权案件的初审管辖法院。另外,涉及地理标志纠纷可以选择诉讼管辖、非讼管理、仲裁解决,但许多侵权纠纷是通过双方律师达成和解,因为诉讼失败后,被告人将面临三倍于侵权损失的惩罚性赔偿,对当事人有很强的威慑力,迫使被告人主动进行私下和解,从而更好地节约了司法资源。
(四)日本、印度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对地理标志的司法保护
日本农业比较发达,有许多地理标志产品,法律上主要是利用2005年修改后的《商标法》,1934年颁布的《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及《不正当回扣及不正当表述防止法》来保护地理标志。法院审理强调交易中合同双方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假冒地理标志商标和滥用地理标志权利的行为,从而达到保护地理标志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印度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继承了英国的普通法系。地理标志受到普通法的保护,在经过与美国“巴期马蒂”大米之争后,制定了《地理标志法》《地理标志细则》进行保护。法律规定,受到不法侵害的地理标志当事人可以提起假冒诉讼以保护其权利。法院判决假冒地理标志者承担责任的方式有:禁令、支付损害赔偿金和收益补偿三种方式。侵权诉讼、假冒诉讼都还规定了非故意且立即停止的排除情形。
我国台湾地区在利用“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知识产权过程中,也取得了许多成绩。台湾智慧财产法院于2008年7月1日成立,与台湾地区法院系统的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级别相同,对涉及财产权益的地理标志商标案件集中管辖,实行“一院两审”制度,不服则由台湾最高法院进行终审。该法院还可以受理民事、行政、刑事三种类型案件,建立了技术审查官制度,“停止诉讼”制度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被废除,从而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率得到明显提高,有利于树立法院的权威,符合保护重心由行政保护向司法保护转移的国际趋势。
我国地理标志资源很丰富,保护体系与欧盟相类似,但又具有中国特色,在地理标志司法保护方面,可以借鉴欧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落实公约规则,解决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条款分散在法律、法规、规章等不同效力的法律规范之中的问题,在处理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冲突时能够突出地理标志优先地位。借鉴英美国家经验,加大典型案例指导力度,优化审理程序,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惩罚标准,加大打击侵权力度。司法审判机关要注重加强地理标志司法保护中重大问题的研究,扩大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辐射区域,提高地理标志司法保护质量。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我国地理标志产品跨出国门,参加国际竞争,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必须努力适应国际化发展,在国际上赢得更多的话语权。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举措,提升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司法保护力度。
(一)完善司法救济程序
地标标志案件涉及传统文化、生产技术等专门性问题,侵权诉讼常常叠加诉讼保全、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等程序,需要继续做好知识产权领域商标行政授权确权、侵权和诉前保全等相关司法解释工作,培养更多的熟悉地理标志专业知识的知识产权专业法官。做好地理标志司法救济工作,有权部门规范临时保全措施,进一步明确相关程序,包括当事人如何申请财产保全、法庭禁止令的程序等,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擊力度。
(二)加大地理标志确权司法审查力度
司法审查是司法主导作用的核心领域,要加大对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促进地理标志授权确权行为科学规范、依法依规,从而提高行政保护的质量和效率。地理标志行政确权审查应实行严格标准,一方面对授权进行程序性审查,看是否存在程序方面的瑕疵;另一面,对地理标志进行实质性审查,看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和特性等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是否符合地理标志相关管理规定。
(三)依法处罚彰显法律威信
对侵犯地理标志权利后果严重的,侵权者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还接受刑事处罚,处以一定的自由刑和财产刑。法院还可以发出司法建议,由相关主管部门督促,使地理标志能依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