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
“蓝蓝的天空银河里,有只小白船……”随着悬疑剧《隐秘的角落》的热播,这首原本展现烂漫童真的《小白船》陡然成了“音乐一起,必有一死”的恐怖童谣,“一起去爬山吗?”“我还有机会吗?”等台词也成为火爆全网的梗。
在这部剧中,朱朝阳、严良、普普三个孩子在景区游玩时,无意间拍摄下了一次谋杀的过程,此后三个孩子的命运便和杀人犯张东升纠缠在一起。随着剧情的发展,盗窃、勒索、高利贷、诽谤、绑架、纵火等一系列涉及犯罪的情节相继出现。剧中这些行为究竟触犯了哪些法律条文?本期特邀北京丹宁律师事务所李晓静律师进行解读。
故意杀人如何量刑?
张东升带着岳父岳母去爬山时问岳父:“我还有机会吗?”岳父指出他和自己的女儿徐静继续在一起不会幸福,但张东升仍希望岳父能劝一劝自己的妻子,却遭到岳父的拒绝。随后,张东升在为岳父母拍照时亲手将他们推下山崖。剧中张东升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谋杀?
李晓静:张东升将岳父母推下山崖,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预谋杀人与临时起意的激情杀人在量刑时会有所不同。
录像属于证据吗?
六峰山上,张东升将岳父母推下山崖的这一幕被朱朝阳用相机记录下来,剧情中的这段录像是否能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呢?
李晓静: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朱朝阳录的视频合法客观,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所为,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剧中朱朝阳一直有写日记的习惯。朱朝阳回家后,在日记本里记录下了当天严良跟自己说的拷贝照相机存储卡的事情。现实中个人日记的内容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此外,在后来的剧情里,张东升死后,朱朝阳向警方说明了所有案发经过,此时朱朝阳的证言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李晓静:法律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个人日记可以作为证据,属于书证。对于朱朝阳对警方讲述的案件经过,需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对于证人证言反映的情况是否确实还要经过调查,综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排除其中的疑点,最终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可信性。
偷换药物构成杀人罪吗?
徐静在父母的葬礼上晕倒,张东升解释说她有低血压。剧中徐静有游泳的习惯,在游泳前会吃药。当徐静收拾行李准备离开张东升时,劝说无果的张东升偷换了妻子一直以来吃的药物。第二天海边惊现徐静尸体,警方调查发现她死前吃过降糖药。那么偷换他人常吃的药物,会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李晓静:构成故意杀人罪必须符合以下要件,即有杀人的故意,实施了杀人的行为,非法行为和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本剧中,如果警方能够证明张东升以杀害徐静为目的,实施了换药的行为,替换药物的行为和徐静死亡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张东升构成故意杀人罪。按照刑法规定,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何继承遗产?
如果张东升谋杀岳父母和妻子之事没有暴露,张东升有可能顺利继承他们的遗产吗?
李晓静:按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张东升的岳父母死亡后,在其岳父母没留遗嘱、没有遗赠及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张东升的妻子徐静是第一顺序唯一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其父母的遗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静继承的遗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而如果徐静不幸去世,张东升也是其第一顺序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妻子的全部遗产。
高利贷需要偿还吗?
张东升为了获得记载自己犯罪证据的存储卡,向牌姐借款24万,月息10%。后来高利贷债主找上门要张东升还钱,让他签所谓的“补充协议”,不签就威胁去所在单位闹。按照法律规定,张东升借的“高利贷”需要偿还吗?
李晓静:张东升无需偿还牌姐“高利”部分,但就合法的利息部分仍需償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剧中张东升与牌姐约定的月息10%,那么超出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就无需偿还。
污蔑他人是否算诽谤?
为了泄恨,王瑶不仅在朱朝阳家附近贴满了“朱朝阳是杀人凶手”的告示,还跑到他母亲周春红工作的景区,在景区的广播室大声宣称周春红是杀人犯,说周春红多年来婚姻家庭不幸福,内心阴狠,杀了自己的女儿朱晶晶。王瑶在广播中污蔑他人是杀人犯有什么后果?是否构成诽谤?
李晓静:王瑶的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周春红母子二人有权要求王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还可能涉嫌侮辱或诽谤罪。
见死不救属于犯罪吗?
由于真假存储卡事件,张东升感觉被骗后气急败坏去找普普,正好遇到普普抱着小猫返回家中。在张东升厉声质问时,普普哮喘发作倒在地上,当张东升意识到严重性时,普普已经没有吸食治疗药物的能力。虽然张东升拨打了急救电话,但当对方询问住址时他却挂断电话。若普普因此导致死亡,张东升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李晓静:普普在张东升家里发病,身体出现危及生命的危险时,张东升对普普应有救助义务,也有义务将她送至医院或者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但是,张东升却因为害怕暴露自己的位置,致使普普未得到有效救助而死亡。因此,张东升的不作为行为与普普的死亡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涉嫌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行为均可以构成。故意杀人中的不作为犯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比如张东升原本对犯病的普普有救助义务,却因为自己的不作为行为,导致普普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摘编自《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