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外部行政约谈对象 程序权利 权利保障
作者简介:尹洪梅,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0.043
(一) 保障外部行政约谈对象的实体权益
实体权益和程序权利具有相互作用性,程序权利的使用保障外部行政约谈对象的实体权益,实体权益的实现则体现了程序权利的客观价值。 我国傳统上对程序权利并不够重视,反而如美国、德国等国家对程序权利十分的重视,其理论研究比较深厚。但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也逐渐意识到“徒法不足以自行”这一句古语的涵义。任何行政权力的行使都要受到程序上的制约,外部行政约谈对象的实体权益才能得以实现。行政约谈作为一项行政规制制度,旨在更好挥行政监管功能,并针对行政约谈相对方作出“指出-纠正-规范”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约谈过程中,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行政约谈相对人可以通过程序权利参与到执法过程中。当然,在此过程中,通过发挥程序权利的作用来保证实体权益的实现,还涉及两个方面:第一,外部行政约谈对象已经清楚意识行政约谈的损益性,在行政决定被作出确定之前,应充分合理的使用程序权利,参与到行政约谈执法的过程中。第二,外部行政约谈对象对行政机关拟作决定存在异议的,须在决定出来之前提出异议,以减少更多利益受到损害。使实体权益的救济更及时、直接,救济结果更容易接受。
(二)防止行政约谈过程中行政权力的滥用
程序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程序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本身具有抗辩性、交涉性、参与和公开透明性等特点,也使得程序权利成为制约行政裁量的有效机制之一。在行政执法领域中,并没有针对行政约谈进行详细的规定,对其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范围也没有实施和规制细则,行政机关有时在行使权力时认识不够,经验不足,容易导致在约谈过程中权力履行出现不合理,约谈容易出现错权、越权和失权等现象。这时就需要通过程序机制来赋予外部行政约谈对象、行政机关相关的程序权利与义务,使用程序权利充任行政机关与约谈对象之间的一个调和剂,使行政裁量权受到一定程度的规制。 一方面,外部行政约谈对象能在主观上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起到抑制作用,增加了双方之间的对话博弈过程,对于滥用行政裁量权的行为,增加了饱含正当性行为的阻力。结果上无论意见是否被采纳,但行政机关在行政裁量权行使的认知上将有所考虑,权力行使上有所收敛。另一方面,程序权利对内被作为一种事中监督制约行政权力,对外保障外部行政约谈对象能充分参与其中,促使行政权力合法行使。
(三)提升外部行政约谈对象的行政认同感
行政约谈制度自建立以来,应用于多个领域,例如税务、环保、互联网等。每个制度建立的初衷和目的都是为了更好的社会效应及法律效果,提升外部行政约谈对象的行政认同感是重要内容之一。将程序权利作用在行政约谈上,一方面有利于约谈对象在心理上对行政约谈决定的法律后果增加一定程度的认可。另一方面就是在外部行政约谈对象与行政机关之间产生争议时,不需要第三方的介入,就能作为法律主体地位来参与行政过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外部行政约谈对象自身的尊严,提身其认同感。因此,在法律层面上,赋予其法律权利主体的身份,是对行政机关后面执行相关决定的关键。行政约谈是外部行政约谈对象与行政机关二者之间所产生一系列关系的合集,提身外部行政约谈对象自身的行政认同感十分重要。如果没有外部行政约谈对象的参与,不能保证程序的正当性,会在行政执法启动过程中遇到诸多阻碍。
外部行政约谈对象参与的行政程序应包括行政约谈法律事实认定阶段、行政约谈执行阶段、行政约谈监督阶段以及行政约谈的救济阶段等,外部行政约谈对象所享有的行政程序权利应当在上述阶段均有所体现,以保障实体利益的实现。因此,在构建外部行政约谈对象程序权利上,应从外部行政约谈对象程序权的内容上进行探讨。
(一)知情权
公民知情权被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也适用于行政约谈中。外部行政约谈对象要参与行政程序之前必须得知其相关信息,只有知道程序可以或者已经启动,才能行使自身的程序权利。因此在行政约谈制度的实施下,就需要重点保障外部行政约谈对象的知情权。而知情权的相关范围在行政程序中并不陌生。例如外行政机关制定或保存的相关信息,外部行政约谈对象有权查询,包括行政约谈相关的法律、政策、措施、政策等。而此处的知情权一般发生法律事实认定阶段,指在获取相关信息时,行政机关应履行告知义务,具体包括约谈机关告知外部行政约谈对象约谈的事由、相关权利、法律后果、救济途径等事项,这有利于外部行政约谈对象清楚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以及约谈行政行为作出的理由,便于外部行政约谈对象参与行政程序过程已经做好充足准备。
(二)抗辩权
从实践中来看,行政约谈领域保障外部行政约谈对象抗辩权的行使的意识并不强烈,甚至在法律上对抗辩权保护的规定极少。但抗辩权的设立有利于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完善监督机制的不足之处。其抗辩权在这一领域主要体现在举证权、质证权、陈述权与申诉权等方面。相对人可以根据客观情况出示利于自身的合法证据,防止行政机关独断性。而对于行政机关所提供的材料可以提出反驳,明确提出证据证明力不足、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达到证明目的等瑕疵问题,也可直接进行否定。在行政约谈决定作出权,外部行政约谈对象有权口头陈述或提交书面意见。对与根据法律依据、客观事实和约谈理由理由所作出的约谈决定享有申诉和解释的权利。抗辩权的充分行使不仅可以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起到了规范和就纠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