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众筹平台民事责任研究

2020-10-20 05:37陈奕婷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8期
关键词:构成要件民事责任

关键词 公益众筹平台 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作者简介:陈奕婷,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0.024

众筹,是为了支持一定的项目或事业,为了解决特定的问题而通过互联网等平台,面向不特定公众募集一定数额资金的活动。互联网时代,利用网络强大的信息传播力及号召力,众筹项目能够获得更多的关注,资金筹措更容易进行,与此同时,众筹平台也能通过收取服务费的方式来盈利,由此也构建形成多元主体共赢的局面。自2011年我国首次出现公益众筹运行模式,到2013年成立第一个公益众筹平台[1],再到如今我国多家公益众筹平台并存局面形成,网络公益众筹模式运行良好,在公益事业发展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公益众筹发展迅猛背景下,与之相关的立法却并不完善,公益众筹平台应该如何定性,如何界定平台的民事责任,如何保障各方主体的利益,也成为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通过对公益众筹民事平台义务的梳理,明确公益众筹平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理顺责任承担的具体问题,为推动公益众筹事业规范发展,实现各方主体权益保障奠定基础。

一、公益众筹平台民事责任的定性

(一)公益众筹平台的义务

公益众筹模式下,平台与捐款人、募捐人以及第三方的金融机构等均形成法律关系。对不同主体而言,公益众筹平台所能发挥出的作用不同,而平台在面对不同主体时,所需要履行的义务也存在差异。具体而言,平台方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几种:一是审查义务。募捐人同平臺发起众筹,提交众筹的项目,平台有义务对募捐人及其所提交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基本的审查,以避免出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捐款人钱财现象的发生;二是保密义务。众筹平台作为“居间人”,在众筹项目依托平台运作展开的过程中,能够获取募捐人及捐款人的各方面信息,而保护好各方参与主体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履行保密义务也是平台的职责所在;三是信息公开义务。众筹平台不仅有义务对众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有义务做好保密工作,而且也有义务将影响众筹活动展开的,可以公开的信息对外公布,以满足相关主体的知情权,杜绝出现暗箱操作的空间,实现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四是其他义务。公益众筹平台有义务在能力范围内通过对众筹项目的宣传,获得更多的关注,实现募捐众筹的目标。作为参与公益事业的主体,也应该体现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面,履行其他各方面的义务。

(二)公益众筹平台民事责任的类型

对公益众筹平台的民事责任界定,理论界仍存争议。本文认为,公益众筹平台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法律性质上层面来看应该是侵权责任。公益众筹活动一般涉及到了众多捐款者的利益,有公益性的一面,自然也就具备了公共属性。因此,将公益众筹的义务作为法定的义务,而非合同约定的义务,更利于督促平台积极履行义务,也能避免平台以合同未约定等理由来拒绝履行义务导致弱势的募捐者捐赠者权益受损。

综合来看,公益众筹平台所应承担的各项义务都属于法定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就意味着侵害了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2]。我国公益众筹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的时间不长,但未来前景广阔。法律层面,应当体现出对公益众筹平台发展的支持,应该要为平台的稳定运营提供法律层面的依据,也要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基于此,将公益众筹平台承担的责任定性为侵权责任更利于在规制公益众筹平台的基础上,引导平台沿着合法、良性的方向发展。

二、公益众筹平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将公益众筹平台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定性为侵权责任之后,理应进一步清晰这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侵权行为出现

公益众筹平台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所规定的“网络服务平台”是存在相通之处的,因此在认定其责任构成时,可以遵循相关规定来展开。如果判定平台方构成侵权,首先要确定的是平台方的确实施了侵权行为。立法方面应该清晰明确公益众筹平台的法定义务,一旦出现了违法法定义务的行为,就属于实施了侵权行为。比如,公益众筹平台应该要履行基本的审查义务,要做好信息的管理工作,要保障各方主体的隐私权,也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开相关信息。如果存在履行义务不到位,导致相关主体权益受损的行为时,就有了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我国《慈善法》对公益众筹平台的义务作出了基本的规定,依照立法的要求,如果平台本身资质不合法,或是平台存在非法集资行为,或是平台方未积极履行审查义务、保密义务及信息公开义务的,就属于存在侵权行为。

(二)损害结果发生

要判定公益众筹平台构成侵权,也应该有相应的损害结果发生,如果没有损害结果,则不应追究平台的侵权责任。公益众筹中,各方主体之间形成联系,主要是基于捐赠者所提供的捐款,因此一般损害结果也以财产损害为主,很少会涉及到人身损害的问题。如果没有实际损害结果的出现,也就是说并没有给捐赠者或是募捐者带来人身、财产等各方面的损害,也不能以平台方存在侵权行为为由而请求赔偿,否则会导致公益众筹平台承担过重的责任压力,不利于引导其规范发展,发挥出在慈善公益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三)因果关系存在

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平台的侵权行为与造成相关主体利益损害的结果存在“实质上”的关联,这也是认定公益众筹平台侵权责任构成至关重要的部分[3]。实质上的因果关系,只要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即可。也就是说,虽然不能百分百的证明最终捐赠者或募捐者等主体的权益受损与平台的行为相关,但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受害者一方的利益受损,明显是受到了公益众筹平台的不法行为影响即可。

(四)平台存在过错

我国公益众筹平台发展时间不长,但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鼓励支持、引导公益众筹事业发展,应该成为立法的理念方向。在认定公益众筹平台的侵权责任时,应该以平台方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如果平台方并无过错,也不宜苛责强硬地要求平台方承担侵权责任[4]。在认定公益众筹平台的过错时,主要是从“客观”方面来进行评判,以确保公平公正。主观上有故意的心态,进行了侵权行为,最终也直接损害了募捐者或捐赠人的权益。或是存在重大的过失,未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履行义务,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也属于过错的范畴。

三、公益众筹平台民事责任的承担

明确了公益众筹平台民事责任后,应该要理顺其民事责任承担的相关问题,主要是从连带责任承担及追偿权行使两方面来展开。

(一)连带责任的承担

公益众筹平台作为中间方,为募捐者获得项目相关的捐助,为捐赠人帮助有需求的人提供了一个第三方的平台,且在平台管理运行的过程中,也提供有偿的服务,因此而获利并实现自身发展。作为一个独立的中间方,在管理及服务的过程中,公益众筹平台不应偏向于任何一方,应该体现出客观、公正性。实务中,募捐人一方可能会存在侵害捐赠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且对于这种行为,公益众筹平台是“知情”的,或是应当知情的,但却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去制止侵害,最终导致侵权行为发生[5]。此时,公益众筹平台理应与募捐者承担连带责任,以体现出对平台一方义务履行的督促约束,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捐赠者一方的合法权益。公益众筹平台虽然是中间机构,但也有牟利的需求。如果在其管理服务过程中,为了实现一己私利,默认或是纵容募捐者一方对捐赠者的侵权行为,并不能履行义务制止募捐者的不法行为,最终使得侵权行为发生,对捐赠者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也对正常的公益众筹行业运行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形下,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也是必要的,以此来引导公益众筹平台合理防控风险,积极履行义务,有效保障各方主体的权益。

(二)追偿权的行使

公益众筹平臺运行过程中,不仅会遇到募捐者隐瞒实情,以欺诈方式来实现募捐目标的不法行为,而且也存在捐赠者一方不实捐赠的行为。我国《合同法》对虚假捐赠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已有规定。因此,在公益众筹中,如果平台方发现捐赠者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时,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依照承诺捐赠,以保障募捐者合法权益。如果存在募捐者诈骗的行为,公益众筹平台也可以行使追偿权,利用其在信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帮助弱势分散的捐赠者维权,也利于推动公益众筹事业良性发展。

四、结语

公益众筹平台的搭建,为想要帮助他人的人提供了参与公益事业的机会,为急需获得救助支持的人解决了燃眉之急,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但公益众筹平台在运行中,可能会出现侵害其他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现象,清晰界定其民事责任,不仅利于各方主体权益保障,而且可以确保公益众筹平台规范良性运行。考虑到公益众筹公益性、公共性的属性,理应将平台方承担的义务定位为法定义务,因此平台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该属于侵权责任。明确公益众筹平台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解决责任主体侵权责任承担的具体问题,可以督促平台方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尽职尽责完成平台方工作要求,为捐赠者与募捐人之间提供平台,推动公益众筹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宋春明.公益众筹平台的民事责任研究——以“水滴筹”为例[J].河北企业,2020(1).

[2] 秦梦圆.《慈善法》背景下公益众筹平台民事责任的法律属性[J].法制博览,2017(17).

[3] 李婉纯,荀宇,殷雅琪.网络平台公益性众筹法律问题分析[J].法制博览,2018(21).

[4] 秦梦圆.论公益众筹平台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J].法制博览,2017(18).

[5] 侯俊.公益众筹平台民事责任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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