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办诬告者

2020-10-15 15:27杜茂林南方周末实习生严胜男沙莎
南方周末 2020-10-15
关键词:南方周末监委纪检监察

南方周末记者 杜茂林南方周末实习生 严胜男 沙莎

从“为被诬告者澄清、正名”,到“揪出诬告者”,再到“追究诬告者刑事责任”,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力度正越来越大。

“界定诬告时,还是慎之又慎。”一纪检干部称,大家担心严查可能会影响正常举报,从而引发新的信访问题。

湖北省纪委公开宣布严查诬告陷害行为3个月后,省内首例“诬告陷害公职人员案”一审落槌。

2020年6月16日,62岁的孙绪宏因诬告一民警获刑一年。其于2019年9月17日向湖北省委巡视组反映,称蕲春县城东派出所民警万某,与刘某“警匪黑道一家亲”,并收受后者贿赂6万元。当地纪委调查后,认为举报内容纯属诬告。

正是从2019年起,湖北各市州开始开展澄清正名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为实干者鼓劲,对诬告者亮剑”。

中共中央在2020年初又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检举控告秩序,1月21日,《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出台。不久,多个省级纪检监察机关都制定了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办法。湖北也不例外,孙绪宏随后成了典型。

公开信息显示,有关方面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力度正越来越大,从“为被诬告者澄清、正名”,到“揪出诬告者”,再到如湖北这样“追究诬告者刑事责任”,出发点都是为了保护和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在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看来,诬告陷害污染了政治生态,查处是为了给那些能够积极作为的干部提供制度保障。

“麻烦事”

孙绪宏和民警万某的矛盾始于2013年。判决书显示,当年孙绪宏和当地人刘某发生纠纷,报警后由万某处理。因对处理结果不满,孙绪宏多次上访、举报,但都无果。为了引起巡视组的重视,他便捏造万某受贿的事实。

这一捏造足以使万某受到刑事追究,蕲春县法院审理认为“情节严重”,孙绪宏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诬告是一个老问题,长期困扰办案人员。”湖北某县监委委员张超(化名)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核实孙绪宏这样的案件相对简单,更麻烦的“诬告”情形是,举报者匿名且不断更换“诬告”内容,有关部门拿到每一个举报线索后,都要按照流程查一遍,会耗费很多精力。

远在河南的商水县纪委最近也遇到过类似的麻烦。2019年11月,周口市、商水县两级领导频繁收到匿名短信,举报商水县姚集镇党委书记王宾“收受贿赂、违规推荐、充当村支书的保护伞”等问题。

商水县纪委监委经初步核实,发现检举人故意捏造违纪违法事实,涉嫌诬告陷害。

但由于举报人用不记名的手机号发送信息,发送后又立即关机,给案件办理带来了很大难度。纪委监委为此组成了专案组,会同公安机关一同调查,才最终锁定了嫌疑人。

“找诬告者是一件麻烦事。”东南沿海某省纪委监委第一室的办案人员李新(化名)也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如果要查,既要收集诬告陷害成立的证据,也要收集不成立的证据,“成本更高了”。

李新介绍,一条举报线索到了纪检监察部门后,首先由信访室接收并初步筛选,“原则上只对一般性问题作初步了解,举报内容明显不靠谱的会被直接筛掉。”接着,对涉及干部的重要线索,信访室会转给案件监督管理室再做筛查。

两次筛查后,违规违纪的线索会转交给监督检查室研判,然后由该室提出处置意见,或移交调查室,如果核实为错告、诬告,会以“表述不明、事实不清”报领导审批,直接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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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记者 杜茂林南方周末实习生 严胜男 沙莎

2020年6月16日,62岁的孙绪宏因诬告陷害获刑一年。图片来源❘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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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大部分诬告内容都需要经过初步核实才能确定。这项工作是由监督检查室和审查调查室来完成的。”在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原副主任陆群看来,诬告不仅仅让办案人员为难,也打击被举报者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据陆群观察,有些地方的纪检监察机关,一有风吹草动,就对被举报的官员进行函询或初步核实,甚至留置,“有种草木皆

兵的感觉”。

“也是新型腐败”

近两年,通过阅读各地纪委监委发布的通报,毛昭晖注意到了一个现象:诬告陷害的主体多为党员干部或者公职人员。

“他们本身就是利益相关人,出于个人之间的矛盾打击报复,或因谋求职位升迁产生矛盾等,恶意举报、诬告。”毛昭

晖认为,诬告陷害也是一种新型腐败行为,查处诬告陷害就是惩治贪腐。

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公布的案件中,确实不乏这样的典型案例。

2018年10月10日,云南省纪委监委收到了一封《致州委常委的公开信》,寄信人为红河州委政法委原书记和建。

和建在信中将矛头直指红河州委书记姚国华,把红河州出现的问题归结于他,质疑姚国华的政绩。后经过云南省纪委核实,公开信内容并不属实。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披露,和建与姚国华“结怨”,是因为他想在退休前解决正厅级待遇。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后,和建认为州委主要领导不帮他,就以对其不够尊重、不听取他的相关工作意见和思想汇报等借口,写信诬告姚国华。

2019年10月8日,云南省纪委监委还通报过一起案例。云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和正兴因“诬告陷害他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同样因为诬告,落马的山西省高院党组原副书记刘冀民被指“纵容、支持下属捏造炮制举报他人材料并大范围投递”。刘冀民被查之后,山西省高院技术处原副处长白迎唐、新闻中心原副主任崔杰被双开。纪委披露称,两人曾多批次、大范围投递举报信件,捏造举报内容诬告他人。

“类似问题的发生不是偶发的。”从事制度反腐研究三十余年的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向南方周末记者分析,随着高压反腐、纪委办案职能的凸显和国家监察机关的创建,“最强大的纪委监委”已经树立,少数人利用反腐败斗争,打击竞争对手或排斥异己,通过各种渠道,夸大事实甚至捏造事实进行举报,“每逢重大人事调整,这种现象会更明显。”

他的看法和一些纪检干部的实践结果一致。湖北丹江口市纪委信访室主任张伟伟曾对南方周末记者称,2019年上半年丹江口公安系统进行过一轮人事调整,市纪委信访室就收到了大量来自公安系统内部的诬告信。

“为什么错告、诬告这么多?”接受采访时,李永忠多次提到中纪委官网在2016年刊出的一句话:“天涯无净土,各地区各部门只有问题多与少的区别,没有没问题的。”他认为,高压反腐以来,增量得到有力控制,但存量化解仍难,因此,只要告的人

多,就能变无为有,变小为大。错告、诬告也因之而愈演愈烈。

“两头都要管”

相应地,查处诬告的制度建构正在陆续出炉。

2019年2月20日,十九届中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中突出强调,要制定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原则,保障党员权利,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一年后,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下称“规则”),规则的第八章共7条,专门提到了“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确定了“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的原则,并列举了5种诬告陷害的加重情形。

在规则出台3个月后,2020年5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出台了《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对失实控告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要求各地积极稳妥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

李永忠注意到,相比于中央文件,各省纪委监委释放的严查信号更加明显,把“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直接放在了文件名称中。

黑龙江是较早迈出这一步的省一级纪委监委。十九届中纪委三中全会召开不久,2019年3月,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就出台了《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惩戒诬告陷害行为办法(试行)》,从制度层面建立惩戒诬告陷害行为工作机制。

6个月后,黑龙江再次下发通知,要求年底前在全省集中开展惩治恶意举报行为活动。哈尔滨市呼兰区兰河街道公共事务中心工作人员王春华因先后两次捏造事实诬告,致使被害人被刑事追诉,自己也获刑5年。

云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申斌把这种做法称为“两头管”,之前的主要做法是“一头管”,即对被举报人进行情况核实,发现有被错告、诬告的,予以澄清正名,还以清白。现在还要管举报人,追究诬告者的责任,加大对诬告陷害的查处力度,减少因诬告陷害给正常的纪检监察工作带来困扰。

云南因多次给被诬告的厅级干部澄清正名引发关注。该省在查处诬告陷害的同时,也对权限认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县级纪委监委经调查核实,拟认定构成诬告陷害的,报州(市)纪委监委批准;拟认定诬告陷害人是省、州(市)党委管理干部的,由办案的纪委监委报同级党委批准。非中共党员或监察对象涉嫌诬告陷害

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申斌认为,办案机关对诬告陷害人进行区分,是因为纪委监委无法像对待党员干部那样,对身为普通群众的诬告者给予党政处分,但绝不意味着,党员干部涉嫌诬告陷害罪的,不会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了提高信访举报线索的真实性和可查性,2020年4月,云南还出台了《关于奖励实名检举控告的实施办法(试行)》,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

向诬告陷害“亮剑”的不仅是云南。2019年以来,河南省纪委监委已综合协调公安、检察、信访等部门,查处诬告陷害人59人。

“防止随意认定”

梳理近几年政策变化时,李永忠发现,从宽容失败、容错纠错到澄清正名再到查处诬告陷害,中央精神是一脉相承的,就是要解决干部“不作为、慢作为”的消极状态。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李永忠用“高压锅”作了形象解释,十八大以来的高压反腐,快8年了,上上下下都已感受到了压力的传导。对反腐一线的纪委监委来说,压力也变得更大。“在反腐败取得压倒性胜利的同时,‘高压锅的薄弱部分就凸显出不适应的问题。”

有了薄弱部分,许多弊病就会乘虚而入。李永忠举例说,比如通过拉拢、腐蚀、围猎纪检监察干部,借纪检机关之手搞诬告陷害,很多地市纪委接到的信访举报量呈快速上升态势等等,都是其中的表征。

在李永忠看来,高压锅必须要有出气的“减压阀”,否则高压态势太强就会爆炸。如今各省市纪委监委积极出台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办法,是一种释压之策。

但释压必须要注意方法。具体说来,就是要制定更严格的规定和程序,防止出现纪检监察机关随意认定诬告陷害,保护干部群众检举控告的积极性。

四川省某地级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干部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社会上之所以会有“防止随意认定”的声音,是因为界定诬告和错告有一定的困难。比如举报人故意反复举报某人受贿,反映内容大部分失实,小部分属实,这算诬告吗?再比如有人捏造事实,诬告某官员贪污,纪委调查后发现,该官员没有贪污只有受贿的问题。这能认定举报人诬告吗?

“总之,办案干部界定诬告时,还是慎之又慎。”上述纪检干部称,大家也有顾虑,担心严查可能会影响正常举报,从而引发新的信访问题。

“不是说强化了对诬告的打击,就会影响公众的举报,这是两个问题。纪委监委打击的不是检举控告本身,而是借检举名义实施的违纪违法行为。”毛昭晖说,通过打击诬告陷害,办案机关也有更多的精力去查处真正的贪腐行为,反而更有利于干部群众检举控告。

李永忠更关注问题的另一面。他认为一些干部群众担心被纪检监察机关随意认定诬告陷害,折射出对“谁来监督纪委监委”的担忧。

他表示,虽然改革以后,纪检监察体制已经有了一些变化,设立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专门监督纪检机关系统的问题,还规定了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机构分设、权力分开,定期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等。“但要根治,既要积极有效化解腐败存量,也要靠权力结构改革,变同体监督为异体监督。”

制度反腐学者李永忠:担心被纪检监察机关随意认定诬告陷害,折射出对“谁来监督纪委监委”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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