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里老人理诉制度与基层社会治理

2020-10-14 12:12田实
青年生活 2020年19期
关键词:基层治理

田实

摘要:在古代基层社会治理制度之中,明代以老人制度为核心展开的,在当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它具有“以良民治良民”的基层自治理念。本文分别从控制层面和预防层面出发,研究当时基层社会如何解决纠纷问题。

关键词:里老人制度;教民榜文;基层治理

一、控制层面——里老人理诉制度

(一)里老人理诉制度的建立

明朝发布《教民榜文》,“今出令昭示天下,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经由本里老人、里甲断决”,由此里老人理诉制度正式建立。里老人理诉制度的建立有着多种原因:其一,是由于无讼息讼传统思想。[1]中国古代乡民彼此抬头不见低头见,遇到困难常相互帮助,注重乡里和谐。故倾向于无讼息讼,通过调解在维护和睦关系的同时解决纠纷[2]。其二,受古代儒家思想的影响。明朝采用“明礼导民”的治理思想,利用里老人发挥调解作用,通过教化来进行基层治理。其三,从当时司法角度,百姓对地方司法失去信心,越级请诉普遍,出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的考虑,朱元璋下令“命有司择民间高年老人、公正可任事,理其乡之词讼。”[3]里老人理诉制度初步建立。

(二)里老人制度的内容

1、里老人的选任

《教民榜文》规定了里老人选任的条件:“但年五十之上,平月在乡,有德行,有见识,众所敬服者。”在能力层面要求老人德高望重,办事做人公平正直,见多识广,通晓人情世故,能被乡里人信服。

2、里老人管理范围

明代里老人主要管辖民事案件,早期管辖范围涉及“户婚、田土、斗殴、争占、失火、窃盗等”。到《教民榜文》公布后,里老人的受理范围进一步扩大,“今后民间除犯十恶、强盗及杀人老人不理外”其它“于老人处决断者,听其所以。”《教民榜文》的初心是保护乡民利益,非有必要不必惊动官府,因此要矛盾双方“互相含忍”,实在无法解决才赴里老人处请诉。

3、里老人裁量权的行使

里老人行使裁量权的前提为“民有事陈告,方许办理”,即告诉才理,不诉不理。禁止老人主动行使权力介入纠纷,否则要受到处罚。限制里老人行使权力,其目的还是在于维护纠纷双方人情关系,只有私下穷尽办法无法解决才可向里老人寻求解决。若里老人主动介入,将二者纠纷关系公布在公众面前,其人情关系可能破灭,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这是中国传统的“息讼”思想在具体制度上的体现。

“民有事陈告”,里老人受理之后,里老人里甲在申明亭开会,集体进行裁决“从公部断”。在议决过程中决定权掌握在里老人手中。这种理讼模式具备一定的民主性,与当今的合议庭相似,与古代官府一人独断的理诉形式相比具有进步性[4]。

二、预防层面——治国之要,教化为先

明建立之初,一切治国方略、礼仪制度都要重新创立。明太祖朱元璋确立了“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立法思想,即通过德礼教化引民向善,故奉行“治国之要,教化为先”。《教民榜文》规定了申明亭、木铎宣谕、乡饮酒礼等制度来达到教化万民的目的,并且大多由里老人引领进行。

(一)申明亭

太祖洪武五年,在全国各地基层乡里设置申明亭,主要用作张贴榜文,申明教化。第一,申明亭具有惩恶旌善之功能。“凡境内人民有犯,书其过、名,榜于亭上”即公布本地犯有罪过者的姓名及行为,对品行不端者责罚,使人心知惧而不敢为恶。与申明亭相对有个旌善亭,旌表“天下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第二,申明亭是理诉之所。第三,朝廷于申明亭张贴《大诰》、《大明律》等律文,使全里人户知晓法律、敬畏法律,维持基层社会稳定。

(二)木铎宣谕制度

《教民榜文》规定了木铎宣谕制度,“每里各置木铎一个,在本里内选取年老残疾或瞽目者让小儿牵引,持铎循行本里,大声喊叫,使人闻知。月行六次。”其宣读圣谕六言“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為”,目的在劝人为善,毋犯刑宪[5]。儿童、乡民平日里受圣谕六言影响,也或多或少接受圣谕六言的精神,与人为善、邻里和睦。

(三)乡饮酒礼

朱元璋认为“礼者,国之防范,人道之纪纲,朝廷所当先务”。为了重建礼序,朱元璋将古时的乡饮酒礼加以改造,发挥德礼教化、维护礼序的作用。在乡饮酒礼中按年龄长幼落座,其中有过犯之人坐于席末,听讲律、受戒谕。乡饮酒礼主要内容包括“扬觯”“读律”“赞礼”。通过乡饮酒礼,民众明礼节、晓律令、知尊卑,有过犯之人能够反省自己并防止再犯。从而明确贵贱等级、长幼之序,形成和谐无争的乡里秩序。

三、明代里老人理诉制度对现代社会的启示

我国的基层社会治理渊源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是对中国上千年调解方式的继承和延续。明代的基层社会治理对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其一,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和制度建设。明代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为“群众——里老人——政府”,“基层里老人是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他们在法律的引导下,将大量的社会纠纷化解于基层,维护了国家秩序的稳定。”[6]可借鉴明代将部分解纷权下放的经验,将部分解纷权下放至基层自治组织、调解组织,缓解司法压力,因此,有必要加强相关立法授权,完善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使之实现基层组织对案件的有效调解。

其二,推行礼法劝喻相结合的解决方式。明代的基层治理主要是通过里老人制度进行礼俗教化,以儒家传统道德教化百姓。儒家思想一直是中华传统的主流思想,相关道德理念对当代的中国社会也影响颇深。于是可以在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中,在不影响案件公正的前提下,加入道德教育的内容,提高调解效果。我们的基层组织也可借鉴申明亭之功能,根据相关法规,宣传国家法律、政策,提高民众文化、文明水平,在道德榜样的建设中融入正确的价值观。明代的乡饮酒礼也可以转化为现代的积极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潜移默化地实现道德教育,从源头进行基层治理。

参考文献:

[1] 张仁善. 传统“息讼”宣教及现实启迪[C]. 中华民族优秀法律传统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2014.

[2] 苏力.法制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3] 【清】龙文彬《明会要》卷五十一《民政二》.

[4] 吕浩. 从《教民榜文》看明初的基层社会治理[D].海南大学,2015.

[5] 牛建强.明代国家基层社会控制体系述论[J].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2015.

[6] 梁云. 明初里老解纷制度及其现代启示[D].辽宁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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