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志康 郝熙瑜 周洁
摘要: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作为其中重要一部分的监察制度,在经历了数千年的历史演变、朝代兴替的过程中,不断地丰富和完善。作为一项政治制度,监察制度必然有萌芽、形成、发展、完备和成熟等阶段。本文以时间为顺序进行阐述,以各个阶段的发展概括特点。
关键词: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特点
中图分类号:D691.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129(2020)06-0117-01
Abstract:thesupervisionsysteminancientChinaisextensive,profoundandhasalonghistory.Asanimportantpartofthesupervisorysystem,ithasbeenconstantlyenrichedandimprovedintheprocessofthousandsofyearsofhistoricalevolutionandtheriseandfallofdynasties.Asapoliticalsystem,thesupervisionsystemmusthavethestagesofgermination,formation,development,completionandmaturity.Inthispaper,timeastheorderofelaboration,tosummarizethecharacteristicsofeachstageofdevelopment.
Keywords:ancientChina;supervisorysystem;development;characteristics
1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程
1.1先秦时期:监察制度的萌芽。在先秦时期,尚未形成完整的监察制度,也没有专门的监察机构,但已有监察制度的萌芽。三代之前的原始社会即已有“监察”,但此时尚有原始遗风,依靠道德和舆论来约束、监督部落首领。到了夏禹时期,悬鼗建铎,听取臣民的诉求,开通了监督的渠道。并且在每年的初春之时派出使臣宣布教令的时候,官长们互相规劝,百工依据他们从事的技艺进行谏说,进行监督和约束。从这里面可以看得出来夏朝已经有规谏的影子,并为历代所承袭。周朝设立了职责中包含监察之义的“御史”官职,且周朝的监督方式更为多样,其中突出的便是言谏监督,像《诗》里面:“家父作诵,以究王訩”。
1.2秦汉时期:监察制度的形成。秦统一天下后,秦始皇即在全国建立郡县之制,在中央设立百官。百官中设立御史大夫,兼司监察,官署为御史府。同时在地方上设立监郡御史,监察郡县官员。秉承“官吏是治国之要,察厉是治国之本”的监察思想。这样,以御史大夫为首的监察系统正式成立。
汉承秦制,前期基本未对监察做出改变。武帝时期增添司隶校尉,负责京畿及周边地区的监察,而且还可以监察中央官员。又在全国划分十三个监察区域,设立刺史,由中央统率,代表中央监察地方,并废除了监郡御史,同时颁布了地方性监察法规的《六条问事》。
1.3魏晋南北朝时期:监察制度的发展。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政权更替频繁,因此统治者更加重视制度建设。这一时期撤去了司隶校尉,其监察权归属于御史台,且东晋御史台又独立于少府,成为独立的监察机关,直接对皇帝负责。
从晋朝开始,御史获得了“风闻言事”的权力,职权和职责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此时的言谏监察也得到了发展,有了自己的机构,职责也更加的明确,即:献纳谏正。但是这一时期由于战乱,在监察上呈现出头重脚轻的现象,即地方上监察不够完善,只能是由中央派出御史进行监察各地。
1.4唐宋时期:监察制度的完善。唐朝是我国又一个大一统的时代,促进了监察制度的完善。唐朝在吸收前代的基础上又有所改进,将御史台之下增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台院负责纠察百官,参与司法审议和弹劾违法,殿院负责殿廷供奉的仪式和巡察京城。察院负责察巡地方,形成了一台三院的体制。这一时期谏议系统也得到了发展。谏议系统包括给事中和谏官,分属于中书和门下省,负责直接对皇帝进行谏诤。这样,在中央就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台谏并立格局。此外,在地方上,以道为监察区域,每个区域又设专门人员负责地方。
宋朝的监察体制基本上继承了前朝,但是台谏相混直至合一。御史改为由皇帝直接任命,监察范围也可以监察丞相,规劝皇帝。在地方上增设了通判和监司,直接对皇帝负责,并且地方上的监察权也一分为四,分别由提点邢狱司、转运使司、经略安抚司和提举常平司共同掌管。
1.5元明清时期:监察制度的成熟。元朝时期取消了谏官,台谏合一。监察由御史台单独负责,进一步的扩大了御史官的职权,可以监察平级的中书省和枢密院。在地方上,设立了御史台的派出单位--行御史台,进行监察。另外,元朝还颁布《憲台格例》和《行台条画》作为监察立法,将监察制度规范化。
明朝时期将御史台改为督察院。设立直属于皇帝的六部给事中,独立于督察院,单独对六部官员进行监察。与给事中并称为科道之官的十三道监察御史,则负责本道监察,也是直接直属皇帝。这样,就形成了督察院和科道并存的局面,使得从中央到地方全面覆盖监察。
清朝作为封建社会最后的一个王朝,其监察制度方面为历代之最,集历代之大成。督察院为单独的监察机关,六科给事中和十三道都附属于督察院,实现了科道合一,台谏合一,监察效率更加明显,而且还颁布了古代最完熟的监察法规《钦定台规》。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2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2.1历史悠久,独树一帜。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于先秦,形成于秦汉,完善于唐宋,至明清而成熟,凡二千余年,经历代统治者加以添加和修改,形成了独特的监察制度,为世界法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2.2维护皇权,方式多样。监察制度伴随着封建帝制的确立而形成,其职权是服务于皇权的。监察制度在历代发展过程中都以皇权的需要而加以改善,从根本上来说是皇权的附属物,与君主专制制度相适应,服务于君主专制。且监察方式多种多样,不断变化。
2.3体系庞大,逐步完善。无论是从最初只是兼任监察的御史大夫到后来专职的监察人员,还是从最初只是有一个御史系统到后来多个系统并存,亦或是从最初只是监察百官到后来可以规谏皇帝、弹劾宰相来看,监察制度不断地走向完善,逐步的扩大职权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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