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海明
摘 要: 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开始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其中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完成登记发证工作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通过简析农村宅基地确权,针对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不动产统一登记视角下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改革创新研究,以期不断推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 不动产统一登记;宅基地;确权登记;改革创新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15/j.issn.1674-3733.2020.29.012
为保证我国土地的安全合理使用,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近几年各地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乡一体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在新时期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上的问题逐渐增多,加之,全国宅基地数量大,情况复杂。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2019年中央1号文件更明确指出:“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办证工作,力争2020年底基本完成”;自然资源部也相继发文,要求全国各地应建立农村区域不动产登记数据库,2021年底前汇交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以此确保农村地区农民的合法权益,顺利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发展。
1 简析宅基地确权
土地确权是依照相应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明确某一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内容,2016年我国开始启动对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自然资源部先后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自然资发[2020]84号文件,要求各地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宅基地是指农村家庭户用来作为住宅用地而占有并使用的土地,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2019年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要严格落實 “一宅一户”规定。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书面申请、权属审核、事项登簿以及颁发证书等,依法确认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为农民维护土地权益提供有效保障,促进农村社会秩序的和谐和稳定。
2 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居民只有“一户一宅”,城镇居民不得享有宅基地,但却尚未明确规定其中的界限, “一户多宅”以及宅基地滥用乱用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如存在扩建耕地用地作为宅基地、翻修扩大宅基地用作养殖或者工业用地、城镇居民买卖宅基地等行为;在不动产登记确权过程中,由于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承包权归属两个不同的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存在工作不协调的现象,使得发证主体不清晰,严重影响宅基地的使用公平。
2.2 缺乏监督管理机制
农村干部是作为确认宅基地面积、使用情况的直接负责人,但许多干部的法律观念缺失、责任意识淡薄,因其与村民之间存在亲属等关系,碍于情面存在以公谋私的行为,如“一户多宅”、“少批多占”等情况;审批监督管理部门事中、事后监管不力、工作不严谨,在审批过程中出现问题无法及时有效解决,如宅基地所有人外出务工时找不到负责人签字确认,也会影响宅基地确权工作的进行;针对农村挪用改建宅基地另作他用的违建行为,相关政府管理部门需要对其进行纠正和处罚,使其明确宅基地只能使用,不能转让,以此减少宅基地违建行为的出现。
3 不动产统一登记视角下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改革创新研究
3.1 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
为确保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国家和政府不断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宅基地专项法律,明确界定宅基地测量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地做好分户标注,并建立专用的宅基地数据库;同时,要对农村宅基地做好科学的统筹和规划,确认其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避免出现“一户多宅”等情况;不断强化宅基地审批和监督机制,对宅基地的进入、退出以及回收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尤其是对于多余闲置的宅基地要及时收归国有,将其纳入集体财产并做好开发规划,避免资源浪费的同时可以防止其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有效保证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保障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2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在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之前,要对村干部等政府人员进行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权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进行知识普及,帮助其树立法制观念,加强其责任意识和使命感,使其可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标准的宅基地测量、登记工作;政府部门可以委派专门的监督管理人员来对宅基地确权工作进行监督和协助,合理分配各个人员的工作任务,严格审核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做到权责统一,杜绝以权谋私、纵容包庇等行为的出现;加大执法力度,对宅基地违建、扩建、挪作他用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纠正,如加大经济处罚、限制宅基地审批等方式来避免违建行为的出现。
3.3 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并且创新其实现形式
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根据宅基地取得时间和不同时间段的法律法规政策细化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以便更具操作性,充分考虑因继承、遗赠或者抵押担保、买卖等流转形式造成的“一户多宅”问题并且要分类分情况对其进行处理,妥善处理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和城镇户籍人员在本集体的宅基地问题,重视加强改革和创新宅基地流转制度,在遵循农户意愿的基础上,夯实宅基地管理制度。严格审核宅基地确权登记的申请流程,针对初次分配、流转以及权属来源不明的宅基地要做好登记工作,如可以明确规定初次分配取得宅基地的农户,要在一定期限内做好宅基地的开发和使用,否则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宅基地闲置费,并且到期政府有权收回,以此避免出现非法买卖或者资源浪费现象。
结束语: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到今天在不同时间段国家和政府出台了许多关于土地管理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完善以及从法律上升到法律的重要时间节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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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伍宏伟.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问题与对策[J].住宅与房地产,2018(03):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