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
摘要:绿色发展理念是为了应对资源短缺、环境破坏等全球性生态问题所提出的,其内涵丰富,意义深远。当前,绿色“一带一路”建设还有很多现实需求亟待研究与解决,需要以绿色发展理念作为指导提供启示与借鉴。文章从绿色发展理念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关系、绿色发展理念视域下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现实需求以及路径三个方面试做探析。
关键词:绿色发展理念;绿色“一带一路”;共同体
绿色“一带一路”战略提出以来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沿线国家的积极参与,特别是绿色利益共同体、绿色责任共同体、绿色命运共同体,开创了沿线国家生态合作共赢的新篇章。但是建设成什么样的绿色“一带一路”,又该如何建设,绿色发展以其是“绿色”和“发展”共生的新型发展理念这一本质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
一、绿色发展理念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关系
(一)绿色发展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应然之义
为适应世界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与趋势,习总书记在2013年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倡议,获得了沿线许多国家的积极响应。并且倡议自提出以来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建设成效卓著,给参与各方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合作红利。但环境保护方面的建树仍相对不足,一是“一带一路”沿线多为亚非国家,土地荒漠化,水资源稀缺,能源紧张的现象屡见不鲜。二是其中许多国家和地区还处在工业化初期或上升阶段,继续沿用传统的发展模式发展当地经济,又会回到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怪圈,结果不但不能维持长久的繁荣,还会拖累国家的未来发展。所以,实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长远发展,必须要绿色发展。
(二)绿色发展理念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指引
绿色“一带一路”战略旨在增强沿线国家之间的交流合作,为解决当前沿线地区面临的生态问题提供解决办法。但对此,有的国家积极参与,有的国家持观望态度。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能够打消部分人的疑虑,呼吁更多人坚定地加入到保护环境的队伍中来,助力全球生态命运共同体建设。首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统一,任何人、任何国家想要获得长足的发展都应当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其次,绿色发展理念强调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人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一定不能对环境肆意破坏,否则就算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也会因为环境的损坏而埋下祸根。所以,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能够更好的指引绿色“一带一路”的建设。
二、绿色发展理念视域下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现实需求
绿色发展理念的提出是为了应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即它是在问题导向下对发展理念的创新。因此,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有助于明确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现实需求。
(一) 增强绿色“一带一路”生态文明理念认同
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主张大自然是人类发展的生存基础。一方面,陆上丝绸之路沿线多为中亚国家,水资源稀缺、土地沙漠化等生态问题严重,加上大部分是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为促进经济发展付出了高昂的环境代价。另一方面,海上丝绸之路周边海洋环境的变化和海洋灾害的发生都会影响跨国交通运输的发展。同时,大自然一旦遭到破坏,再花很多时间、金钱去挽救也只是杯水车薪,更别谈有些环境的破坏、资源的稀缺是不可逆的。所有这些环境问题都严重阻碍了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转型与发展,也正是因为如此,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人民要求绿色发展的意愿愈加强烈。遗憾的是,虽然绿色“一带一路”致力于改善生态环境,但由于沿线部分国家仍然受到以前那种先污染后治理或者边污染边治理思维方式的影响以致建设进程十分缓慢。所以,来自意识形态的挑战是当前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较大阻碍。
(二)构建“一带一路”绿色生态整体发展规划
普遍联系是辩证法的基本范畴,也是绿色发展理念的基本立场。“一带一路”沿线地区是一个整体,沿线国家是其组成部分,他们相互影响、相互联系。或是沿线国家大多生态环境脆弱,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要先考虑自然条件的差异和环境条件的制约;或是沿线各国环保需求不同。部分国家经济增长平稳,在追求发展的同时开始追求环境质量的改善和人民生活的幸福。而另一些国家还处于快速增长阶段,对环境没有过多考虑,需要我们明确各国环保诉求等等。因此,要建设绿色“一带一路”,必须立足于绿色发展理念的整体性思维,先对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地区资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现状进行研究,作出符合国际规范的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在此基础上,构建绿色生态发展整体规划并作为指导,保证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实施有条不紊。
(三)打造“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人民生态利益共同体
人民群众在社会历史进程中居于主体地位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也是绿色发展理念的价值取向。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态环境逐渐成为人们衡量生活幸福感的重要指数之一,生态利益成为实现民心相通的重要前提。习总书记也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归根到底,人民群众是国家前进和发展的动力,推进绿色发展旨在为人民群众创造幸福生活,这是一项凝聚民心、惠及民利的重大民生工程,与绿色发展理念关于绿色发展人人共建、绿色成果人人共享的理论不谋而合。也就是说,建设绿色“一带一路”不仅为了国家的发展,更事关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人民福祉,由沿线各国人民携手共建,其成果也应由各国人民共享。因此,必须加快打造“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人民生态利益共同体,保障沿线各国人民群众的绿色生活质量,促进沿线国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打造“一带一路”生态治理责任共同体
绿色发展理念始终坚持绿色发展是关系全球的重要问题。虽然中国是绿色“一带一路”的倡议者、推动者,但“一带一路”生态治理不能只凭一个或少数几个国家,需要沿线国家联合起来,共同担负起这一重任。习总书记也多次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关乎人类未来。面对全球性挑战,各国应该加强对话,交流学习,取长补短,在相互借鉴中实现共同发展。”这意味着要解决好“一带一路”生态治理问题,最好的办法是沿线国家在明确并承担自身责任的同时,以绿色发展理念的共享性原则为指导,将绿色发展的治理经验和智慧进行全球共享,相互交流,协同治理。即绿色“一带一路”建设要加快构建责任共同体。只有沿线各国明确自身的责任并且加強交流、联合治理,沿线各国和地区的生态发展差距才会逐渐缩小,才能不断推动全球的绿色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从而共同缔造和谐美好的生态地球村。
三、绿色发展理念视域下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实践路径
(一)加强宣传引导,推进绿色发展大众化
儒家提出“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恩格斯主张“我们每一次关于自然界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在很早之前人们就意识到了保护自然的重要性并且以各自的方式守护着家园。也就是说,思维方式与价值认同是关系绿色“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关键因素。我们应当加强宣传引导,从思想上引起人们对绿色发展的重视,推进绿色发展大众化。国家层面,要充分发挥相关环境非政府组织的环保宣传功能,推动国家重视并参与到绿色发展中来。个人层面,一是要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优势,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创建绿色发展、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等专栏,树立积极的舆论导向;二是通过树立典型示范等多种形式,形成崇尚绿色发展的社会氛围,构建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这样可以充分发挥国家和人民群众推进绿色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根本上转变先污染、后治理或者边污染边治理的固有思维方式。
(二)实施沿线国家分层分类,促进共商共建共享共赢
“一带一路”建设涉及许多国家及地区,它们社会制度不一,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差异巨大。盲目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只会引起矛盾冲突,最好的方法是沿线各国加强交流合作,构建一个和平的、相互尊重的合作范式。首先,实施沿线国家分层分类。在做好沿线国家环境影响整体评价的基础上,按照不同区域、不同发展水平和发展诉求等角度对沿线国家进行分层分类。这样可以明确各国在环境治理方面存在的优势与不足,实施高精准度和有针对性的合作与投资。其次,我们要秉承开放包容原则,尊重他国生态氛围与制度。通过对接现有合作机制与平台如上海合作组织等,准确把握并尊重沿线各国的现状与需求。这样能够加强与相关国家的交流合作,鼓励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参与到绿色“一带一路”合作中来,有助于逐步形成生态环境问题共商、生态环境共建、技术服务共享,实现沿线国家绿色发展的共赢局面。
(三)加强产业合作,谋求生态利益共享
产业合作是实现绿色“一带一路”谋求更好发展最终目的的重要途径。首先,任何企业在国外进行项目建设都应着重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若不可避免造成破坏,则要采取生态补偿措施。同时,“一带一路”项目工程如铁路、公路的建设和运营要真正的能为当地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其次,由于“一带一路”沿线涉及国家众多,其生态治理体系不同,外国企业应当尊重当地的政治结构、法律规章、文化风俗等,以恰当的方式寻求当地支持与配合,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还要将产出的社会利益由当地人民共享。此外,“一带一路”的建设过程中的许多项目还需要大量劳动力,企业可以优先招募当地工人,帮助解决当地的劳动力就业问题,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这样通过加强产业合作,顾及沿线国家生态环境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极大地满足了人民的生态利益需要。
(四)自制到他制,构建合理的生态治理责任体系
“一带一路”生态治理是沿线各国的共同责任,需要构建合理的生态治理责任体系。第一,科学的观念机制是前提。沿线各国必须牢记自身是“一带一路”建设生态治理的重要构成,不能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错误想法。可以构建“一带一路”生态GDP核算体系,将沿线各国生态贡献纳入其中,使他们认识到生态治理的重要性。第二,完善的责任监督机制是重要途径。通过建立国际社会监督机制,让大家及时了解到各国生态治理的现况,增强环保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各项环保工作得到良好落实。第三,和谐的生态法律机制是关键抓手。“一带一路”建设沿线国家的生态基础不一,生态法律自然有所差异,相应的惩罚措施必然也不相同。为了明确沿线各国“一带一路”生态治理责任,沿线各国可以在充分了解各自生态实际的前提下,共同制定推进区域合作的资源环境绿色法律,保障绿色“一带一路”生态治理有法可依。
參考文献:
[1]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2]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
[3]恩格斯.自然辩证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本文系201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的逻辑体系及其时代价值研究”(项目编号:18AKS007)的阶段性成果;本文系2018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经费资助项目“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思想的中国智慧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研究”(项目编号:BRA2018358)的阶段性成果;本文为江苏大学第18批大学生科研课题资助项目“绿色发展理念视域下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8C528)。
(作者单位:江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